擾民罪」是不是必須的和必要的
您好:我的想法如下,但不知道是不是合法和合理的!!在當今和諧社會下,我認為「擾民罪」是必須的和必要的,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和有力保障!在一些發達國家「擾民罪」是經常用到的,犯罪嫌疑人有時會被判1到6年的有期徒刑。要想實現真正的和諧,「擾民罪」須儘快頒發和實施並加以宣傳,這是「十二五」期間有關民生的大事,也是民生問題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和依據,我們百姓天天盼望著「擾民罪」的頒發和實施…!!!能否實現呢?
提問者:遊客 最佳答案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一、 具體解析:首先,我國目前刑法規定中還沒有你所說的「擾民罪」這樣的罪名,至於未來是否法律中會寫入這樣的罪名這還需要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以及社會發展來確定的,立法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其次,其實就擾民行為,雖然沒有專門的擾民罪,但是我國很多的法律規定中對於這樣的行為如何制止和處罰都是有具體規定的,比如說《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就規定了,對於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當然,您也可以將您的這種關於立法方面的建議反映給立法機關,這是可以的。二、 法條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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