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2隻鸚鵡判5年的邏輯在哪裡? [一點資訊]
男子因妻兒生病無力照顧,出售2隻家養鸚鵡被判5年。5月4日21時53分,名為「80後養鸚鵡獲刑案」的微博網友發出了一條信息:千古奇冤。只因養鸚鵡,我丈夫王鵬就被深圳寶安法院判刑5年,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絕望,無力癱坐,眼淚流干……(《紅星新聞》5月5日)
一而再,再而三的如此判罰,而且不是在一個地方,其中肯定存在著一種給自己定位、司法系統潛意識流行的思維模式。不管是不是操生殺予奪的大權,都得有更多的人站出來關注這個司法現實,促進司法的進步。
因為這樣的判罰也不是一次兩次、一天兩天了,從養蛇獲刑案、大學生掏島窩案、農民采三株野草獲刑案,到現在的80後養鸚鵡獲刑案,均不能以法官「違反常識常理常情」來形容,而有可能體現出來的是一種司法系統的思維習慣,及對事物的非正常判斷力。因為它不僅僅體現出的是幾分不近人情、脫離實際、獨裁與殺伐氣息濃郁、高高在上的形式主義官僚作風、及顢頇突兀的另類嚴刑苛法,也是缺乏陪審團制度,法官不受制約的最大體現。
不是說「王法莫過於人情嗎?」,人情就包含著人們的正常思維判斷力。賣兩隻鸚鵡就判個五年,這樣判對法律的副作用很大,因為它很容易產生一種比較,那些貪污幾個億、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的才判死緩,吃穿山甲殺穿山甲的也沒見判幾個,咋賣兩隻鳥就判得這麼重?進而質疑到我們的司法公正。
有必要擺正一些思維,不能再讓一些法官滑天下之大稽地蠻幹了。因為對於當事人來說,法律還法律,換一個思路是不是可以這樣認為?法官:這下你該知道不僅僅有法律還有我了吧!現實當中,都知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一個案子的定性,有從輕情節,有從重情節,只要稍稍偏向採信哪個方面,結果都會完全不同。這樣的情況下,就算現在抓得嚴,不能請客送禮了,法官又會不會因你不夠重視他就沒有人情地「公事公辦」呢?現實生活中可存在著太多這樣的」公事公辦「了。
條規可是冰冷的,也存在太多的所謂「欲之加罪,何患無詞」。如此一來,事物就會悄悄的發生變化,判罰就強調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官這個人了。因為除此之外,你再也找不出符合這種判決的邏輯。(李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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