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所有的生活都是一場實驗 【貓眼看人】

閱讀譯著需要挑選不錯的譯本,以避免在閱讀的過程中因翻譯誤差流失掉應有的原味,尤其是諸如法律史這樣在咬文嚼字中錙銖必較的嚴謹書籍,因為漢語辭彙的偷梁換柱功夫,常常在不經意間就輕易得手。正基於此,便不得不說,相比於三年前在國內出版的兩屆普利策新聞獎得主安東尼?劉易斯小冊子《言論的邊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簡史》這樣充滿「譯味」的書名,原書名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給你深惡痛絕的思想以自由》)恰恰為作者所梳理出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發展歷程做出了更完美的詮釋:前者看上去更像是首先為言論的邊界制定了法律上的限制,後者則是在自由宗旨的引領之下,不斷在公共討論中突破原有的言論底線,擴大公共領域裡言論的邊界,並通過對第一修正案外延的司法解釋和修正為言論自由提供法律保障。這樣的區別聽起來印證了互聯網上那句概括不同國度法律的戲言:世上有兩種法律,一種是只要法律沒允許的,你都不能做;另一種是只要法律沒禁止的,你都可以做。通曉常識的正常大腦都都能很快釐清:法無禁止即自由。而那個擁有「規定你只能允許做什麼」的法律的國度,在不得不被迫有限度的言語調戲中,則只好艱難地指向了朝鮮。毫無疑問,今日美國雖然不夠盡善盡美,但是直到已度過21世紀首個十年的今天,當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繼續因某些降低政治領導人威信的言論將發言者以誹謗和煽動罪名推上被告席的時候,美國已經當仁不讓成為了這個星球上稱得上最自由的地域。這一切皆得益於1791年12月15日《權利法案》中十條修正案正式寫入美國聯邦憲法的歷史性時刻,以及此後200多年中對其中多條修正案——尤其是第一修正案——的不斷修正、補充和擴大外延的司法解釋。事實上,正如這本小冊子原本的書名一樣,美國之所以是今天的自由之地,在於它總是無時不在反思和痛悟,如何讓那些「給你深惡痛絕的思想以自由」。曾聽人斷言:當年從五月花號走下來的是人類史上最文明的一夥叛國者,因為他們明白只有構建完善的制度體系,才能保護每一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保障共和的成果。誠如約翰?亞當斯所言:「最好的共和是具有美德的,以前是有過的;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美德是由完善的憲政造成的效果,而不是造就憲政的原因。」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正是這位美國總統,間接地將言論自由的寶貴滲透到美國的傳統價值觀當中。如前所述,美國當今的自由並非一蹴而就,其中幾經反覆,而約翰?亞當斯擔任總統後期的作為在安東尼?劉易斯看來,他一手操控在1798年通過的《反誹謗煽動法案》作為反面角色對自由的貢獻「功不可沒」,以至於不吝筆墨將這段歷史貫穿於全書的大部分章節。當聯邦黨人因為政治頹勢頒布並通過此法旨在打擊政敵、起訴異議者、借口國家安全維穩之時,這份政治色彩遠勝於其法律性的法案在質疑聲中引發大討論,在此其中,它無意中引出了後來成為美國政治體制前提的麥迪遜前提:自由檢查公眾人物和公共事務是每一個美國公民的權利。因為在憲法造就的政府形式中,擁有絕對主權的,是人民,而非政府。如此振聾發聵的立論,讓《反誹謗煽動法案》在兩年之內就形同虛設,當初因違反此法獲罪的人得到特赦,更為難得的是,在第一修正案載入憲法十年之後,「煽動性誹謗罪與憲法價值並不相容」的觀念已為美國民眾普遍接受。對於美國言論自由法治環境的構建,這當然只是個開始,但能取得如此共識已是了不起的起步,它讓此後所有事關言論的發條頒布和個案審判都不得不考量到這個前提,不斷湧現而出的異議者以及為保障言論自由奮然出聲的大法官們,前者充分利用這樣的前提去進一步獲取自由的底線,後者則小心翼翼呵護著來之不易的自由成果,某種意義上說,他們都是搭建這座自由女神的良工巧匠。「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美國第一修正案中的短短數字,經歷200年多來的完善和補充,在這本小冊子中就像電影閃回的鏡頭,囊括了諸多為此權利作出爭取和守護的經典瞬間:在艾布拉姆斯訴合眾國案討論中,漢德法官堅持「意見的自由表達是權力的最終合法來源」;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案中,布蘭代斯法官寫下「那些為我們爭得獨立的先輩們相信,幸福源於自由,自由來自勇氣。他們確信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是發現和傳播政治真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恐懼滋生鎮壓,鎮壓滋生仇恨,仇恨將威脅政府的穩定……理性的力量通過公共討論才能產生,才能被信仰」這段偉大的司法判詞;在格羅斯讓訴美國媒體公司案中,曾在五年前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持保守意見的薩瑟蘭法官扭轉了看法,在判詞中留下了「人民有權獲得政府作為或者不當作為的全部信息,公共意見的交流與傳播乃是遏制政治腐敗的最有力途徑」的字句;在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中,布倫南法官代表最高院指出,「在自由辯論中,錯誤意見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達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意見的表達」……自然,關於言論自由權利的爭取、突破和界定,不止限定在與政府有關的公共話題討論中,同時還存在個人之間的言論自由與攻擊誹謗、個人隱私與媒體新聞出版自由、政府公權力與媒體特權的矛盾取捨,時至今日,這些爭議的討論仍然充斥於美國任何一個角落,作者本身也不由地作為一名參與討論者,跨過史料客觀陳述的寫作界限,立場鮮明地介入這場在紙面上超越時空的議論。正如200多年前寫入美國憲法當中的第一修正案始終保持著鮮活度,在具體個案中的運用需要根據變遷中的社會背景而獲取新的解釋,並不斷地適應新的環境來充盈自身的外延。唯一不變的,是「言論自由已成為美國基本價值,並且為了阻止某些隱約的和遙遠的不良傾向而採取的壓製得不到任何寬容」這一難以否認的事實。1919年,被作者安東尼?劉易斯譽為氣質最接近詩人的霍姆斯法官,在著手撰寫艾布拉姆斯案的反對意見時,不僅用文字徹底改變了美國人對自由的看法,並直抵實質地總結了第一修正案的發展歷程。他寫道:「這是一場實驗,正如所有的生活都是一場實驗,當這一實驗成為美國制度的組成部分時,我們就應該警惕,防止鉗制我們所痛恨的並且是罪該萬死的言論(的事情發生)。」簡而言之,給你所深惡痛絕的思想以自由。當然,同世上有兩種法律一樣,不排除還有另一場正在玩火的實驗,歷史的經驗預示著這個實驗室里,將不得不收穫一個俱焚的慘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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