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馬基雅維利、霍布斯、洛克關於於國家模 式的研究
06-17
淺析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馬基雅維利、霍布斯、洛克關於於國家模式的研究人們期望改善自己的生活,期望組織一個良好的社會。為了設計一個良好地社會,人們經常就建立一個怎樣的國家,如何行使公共權力等問題開展學術討論,而其中國家模式一直是諸多政治學家們研究的焦點,下面我就對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馬基雅維利、霍布斯、洛克五位偉大的政治學家對於國家模式的探討進行一個簡要的描述與分析。 一、柏拉圖首先,關於國家的起源,柏拉圖認為,國家產生於人類生活的需要,個人生活的多樣性和個人才能的片面性必然導致社會的分工,而這種分工最終導致了國家的產生,在柏拉圖的思想中他認為國家起源於分工。 他在《法律篇》中指出,在人類開始時是作為牧人生活於獨居的家庭生活狀態中,當時並沒有使用多種多樣的技藝,以後,隨著人口的增長,各種新的技藝的發明,農業生產的出現和增長,若干個家庭聚居在一起組成鄉村,後來從中出現了政治家,把若干個鄉村聯合起來組成城邦,這樣國家就產生了。其次,關於國家的階級構成,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描述的階級構成是等級森嚴的。柏拉圖認為,劃分階級的標準有二,一是根據人類的本性;二是根據社會分工。各階級是不可逾越的,在城邦中各類人各守其位、各謀其職、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就是城邦的正義,否則將會導致國家的毀滅。在國家統治方面,柏拉圖認為智慧在治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法律成為多餘。哲學王可以根據智慧解決一切爭端,包括判處一切法律案件。柏拉圖認為法律會妨礙到政治家智慧的應用,而法律不是為智者創設的,而是為一般固有的缺陷而設立,而哲學家沒有一般人的缺陷,因此,哲學家的統治就是智慧的統治,是理想的治國方式。 二、亞里士多德與柏拉圖不同,亞里士多德在國家起源問題上堅持「自然生成論」。他指出,人類不同於其它動物的特徵就在於他的社會性。人類在演化史上,雖然經歷了家庭、村落到城邦的漫長發展過程,但真正體現人類本性的只能是國家。在亞里士多德的國家起源觀中,特彆強調人與人的關係,強調人與人的交往與結合,看到了人的合群性的特點,而這一切都來自於人類自然性的表現。因此,「自然生成論」就構成了亞里士多德國家起源論的核心思想。同時在國家的階級構成方面,亞里士多德則從人、社會和國家的「自然生成」出發,在其理想國中呈現給人們的是一幅各階級間較為寬鬆、人與人之間較為友善的國家形象。他從人類賴以生存的條件入手,以自然生成的規律為依據,以城邦的善德為目的,使城邦各階級處於一種寬鬆、和諧的狀態,整個社會必然呈現出一種自由、平等的特點。亞里士多德認為,要振興希臘社會,就必須按照自然發展的規律,根據事物的自然本性,用一種中性的原則對社會的各個方面進行改造。因此,按照這一邏輯,在以自然原則為立國準則所建立的理想國中,不存在金字塔式的社會等級制和以神喻為特色的絕對的社會分工,整個國家的國民生活在財產私有的前提下體現出至高的善德,較之於柏拉圖的那整齊劃一、單調刻板的國家形象,亞里士多德所推崇的國家模式呈現出一種豐富多彩、勃勃向上的景象,使其政治哲學的「多元性」特點得到充分體現。三、馬基雅維利馬基雅維利是中世紀晚期義大利新興資產階級的代表,主張結束義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狀態,建立強大的中央集權國家。 他拋棄了中世紀經院哲學和教條式的推理方法,不再從《聖經》和上帝出發,而是從人性出發,以歷史事實和個人經驗為依據來研究社會政治問題。他把政治學當作一門實踐學科 ,將政治和倫理區分開 ,把國家看作純粹的權力組織。他的 國家學說以性惡論為基礎,認為人是自私的,追求權力、名譽、財富是人的本性,因此人與人之間經常發生激烈鬥爭,為防止人類無休止的爭鬥,國家應運而生,頒布刑律,約束邪惡,建立秩序。國家是人性邪惡的產物。 馬基雅維利認為最良好的政治組織就是君主、貴族和平民之間,依照各自的力量分配法權。他讚美共和政體 , 認為共和政體有助於促進社會福利,發展個人才能,培養公民美德。但他認為,當時處於人性墮落、國家分裂、社會動亂狀況的義大利,實現國家統一社會安寧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建立強有力的君主專制制度。馬基雅維利認為抓住權力的人,能夠操控宣傳使自己的一派人顯得有道德,在混亂無序的時代裡面,明白露骨的無賴行徑屢屢成功。混亂時代產生一種人性的為己觀,任何事情,只要它是合算的,一般人都能看得過去。因此無論什麼時代,當著無知愚蠢的大眾都要擺出一副道德面孔。 四、霍布斯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說,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遵守「自然法」而訂立契約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機器人,他認為,國家不是神造的,而是一種人造物體。像人一樣子,國家也是一部機器,國家的主權為靈魂,官吏為骨骼,財富為體力,民怨為疾病,內亂為死亡等等。不過,霍布斯認為,國家這部機器的力量,遠遠超過人這部機器的力量,它是人的保衛者。霍布斯同其它進步的思想家一樣,用社會契約論來解釋國家的起源。在霍布斯看來,在所謂「自然狀態」中始終存在著「自然權利」和「自然法」的矛盾。作為由理性頒布的道德命令,「自然法」是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會接受的,應當遵循的。不過,它的約束力是內發的,只有當人們完全按照理性行事時,「自然法」才具有約束力。可是人性是偏私的,總是企圖無限地實現佔有一切的「自然權利」。因此,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公共權力,自然法就無以維護。霍布斯強調,建立公共權力即國家,是人們尋找和平,保護自身安全的要求和願望,否則自然法不能實施,人們的安全根本沒有保障。霍布斯給國家下定義說:如此聯合在一個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國家」。這個人就是國家的本質,他是一個人格,一大群人通過相互約定使他們自己每一個都成為這個人格的一切行動的主人,為的是當他認為適時的時候,可以使用他們大家的力量和工具來謀求他們的和平和公共的防禦。五、洛克洛克較早徹底闡述了主權在民論。他認為國家主權的真正掌握者是人民,政府權力由人民委託而得到,因此,立法者和政府機關必須按人民意志行使,否則,人民可以收回權力,建立新政權。盧梭進一步發展了洛克的理論,提出了人民主權論的思想。他認為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人,國家若不按照人民的意志,人民可以推翻它,人民的意志「公意」是絕對不可以代表的,更不能轉讓,立法權應由人們直接行使。因此,行政權從屬於立法權,人民擁有對政府的監督權和參與權,擔任公職是公民的義務,而不是某種特權。洛克批駁了王權神授的觀念,主張政府的權威只能建立在被統治者擁護的基礎之上。「人在社會中的自由只受根據國家的意志而建立的立法權的限制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權的限制??」。洛克強調社會契約論,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於一位早期的英國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但是霍布斯利用社會契約論來為專制主義辯護,而洛克認為社會契約可以廢除。洛克相信權力分散的原則;但是他認為立法機關應高於行政機關。由於洛克認為立法機關應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因而他肯定會反對法院有宣布立法機關所立的法案不合憲法的權力。同時,洛克主張國家不應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洛克雖然不是提出在所有的宗教派別中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位英國人,但是他提出的擁護宗教信仰自由的有力論證是贏得公眾支持這種方針的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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