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法律與習俗的碰撞
諮詢問題:
家裡農村的,沒有結婚,一開始年前商量的8萬彩禮,過年後女方又說彩禮漲了2萬,也就是需要10萬彩禮,錢給了8萬了,沒辦結婚證,剛把婚紗照拍了,女方從一開始就不希望嫁過來,嫌棄男方,每次女方鬧情緒不配合婚前正常交往,都是女方媽媽給女方做思想工作,現在男方對女方姑娘有了一步了解,認為不適合結婚,請問如果這樣,可以申請退還全部彩禮嗎?按照本地的風俗,如果男方提前後悔,則彩禮一份不退,如果女方後悔,則彩禮全部退回,法院會不會顧及風俗,而對判決結果有影響?另外,彩禮錢花了一部分買結婚用的家電,這部分能要求返還嗎?
律師解答整理:
1、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彩禮錢可以全部退還,已購置家電的部分,可要求歸還家電,或協商後返還折價款;
2、法院須按照法律規定審判,當地的風俗習慣不會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
摘自律師說2017年5月14日諮詢解答
點評:
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係,基於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關係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
而法律對彩禮返還問題規定比較原則。審判實務中返還彩禮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該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將彩禮返還納入法律規制,但在具體內容方面,與民間習俗「男方解除婚約,不退還彩禮;女方解除婚約,則全部返還或者雙倍返還彩禮」大相徑庭。對於在彩禮返還問題上法律和習俗的碰撞,法院在處理時會照顧到一些習俗的因素,但不會完全按習俗處理,通常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部分返還彩禮。
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贈與彩禮的條件沒有滿足,因此,女方所收彩禮應當返還,鑒於當地習俗,法院判決部分返還彩禮的可能性較大。
此外,本案中沒有涉及未婚同居的情況,如果男女雙方未婚同居則彩禮應當酌情返還。所酌之情應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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