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葯家鑫案再談廢除死刑

直面葯家鑫案再談廢除死刑作者:蕭瀚來源:作者博客來源日期:2011-4-23

  1. 【繼續談廢死】本文將遭到支持死刑者的反對——其中還會夾雜無數謾罵和詛咒,這是可以想見的,我也領教過多次(不與嗜血症患者同流合污是人道主義者的應有立場)。我將繼續談論廢除死刑,直到死刑廢除——當然,我知道,別說我的有生之年,就是在地球的有生之年,中國能否廢死都不好說。

  2. 【殘酷的平等】是否處死葯家鑫成為激辯話題,主張死刑者根據的是現有刑法及殘酷現實所「要求」之「平等」。我認為,處死過許多罪行更小的人,不但不應成為處死葯的理由,反應成為反對死刑的理由。有人嗜好殘酷的平等,我喜歡仁慈的平等——我主張無條件立即廢除死刑。

  3. 【言論的倫理】以無罪推定而論,任何一起案件在產生司法結果之前。言論者不應以有罪處刑為前提,當以無罪為前提——有罪需要嚴謹的司法程序論證。即使罪行已相當清楚,也不應唿吁殺人,這是任何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素養,這是在未獲得政治公民權時也能實踐的公民精神。

  4. 【民憤】「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是最常見的熟話。它的意思是,民憤很想殺人,所以要殺人——而不管民憤是否正確。民憤有多種,需要甄別,至少包括常態的憤怒和變態的仇恨。強烈譴責葯家鑫以殘忍的方式殺害張妙,是常態憤怒,但唿吁處死葯就是變態的仇恨,兩者一步之遙,但有本質區別。

  5. 【邏輯】喊殺葯的理由中,除了死刑是合法刑罰,還有就是葯太殘忍了。葯很殘忍,所以對他也要殘忍,這是什麼邏輯?作為制度,反對殘忍,反對殺人,是敬畏生命的底線倫理。要貫徹它,就必須對任何罪犯在正當處罰前提下,尊重其生命權,不殘忍以待,無論誰剝奪任何人生命權已突破底線。

  6. 【主流民意】主流民意是個混合物,每次組成它的都不是同一群人,它不穩定,時而正義,時而暴虐,為此每個獨立思考的人都不應為其裹挾。孫志剛案時我屬主流民意,劉涌案時則逆主流民意;鄧玉嬌案、錢雲會案也都屬主流民意,但我既不會以其為友,也不會以其為敵,我只願與「仁慈與人道」為伍。

  7. 【時機】有人認為我在葯案時談廢死不合時宜,選擇其他時機更合適。廢死問題我談了多年,聶案趙案楊案吳案都談過,任何案都可談。如果一定要選擇時機才能談,那是沒有塬則——它可以也應當是隨機的,也就是任何時候,如果一定要選擇時機,以舉重明輕塬則論,葯案談廢死反倒更凸顯尊重生命權的本意。

  8. 【不合時宜】馬丁路德金曾說自己就是一個追求愛的偏執者。在仇恨與嗜血、一片喊殺的輿論躁狂中,追求仁慈的平等,而不是殘忍的平等,我很樂意這樣偏執和不合時宜。簡言之,將消除了危害能力的人殺死,我沒興趣。加繆說「不做受害者,也不做劊子手」,不做受害者自己難把握,但不做劊子手自己可以決定。

  9. 【現象】零叄年趙粉絨案撰文反死刑,六年前聶案時撰文反死刑,去年底吳英案撰文談廢死,其他許多案件也都談廢死,但都沒什麼反響。看來救人的唿聲永遠比不了殺人的唿聲。我絕不相信對任何一個淪為階下囚者喊殺的人有多少正義感,我只依稀見到借制度殺人的復仇快意。

  10. 【死刑是什麼】死刑是什麼?死刑是以正義的名義,由國家支配、對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人們享有的故意殺人權,簡而言之,死刑是一種冒理性之名的偽理性的殺人制度,或者說是一種制度性謀殺現象。

  11. 【死刑與其他刑罰的區別】許多人將死刑與一般刑罰混為一談,忽視了死刑與它們最大的區別。死刑是對一種底線人權生命權的剝奪,而普通刑罰不是。普通刑罰在刑罰發生後具有可控性,在人的理性認知範疇內,即使出錯,也可糾正;但死刑一旦執行,不在人的認知範疇內,如果出錯,沒有任何人可挽救。

  12.【死刑不是什麼】在所有的人身傷害里,我只支持兩種,一是在受到暴力侵害時,人們因反擊而採取的正當防衛(包括無限防衛權);二是司法不公導致的當事人事後有限正當復仇(以生命為限)。其他任何人身傷害我都反對,而死刑是以理性的制度化人身傷害的極致,既非正當防衛也非有限正當復仇。

  13.【反對死刑的理由】反對死刑,只有一個且只需一個理由(與下述涉及的功利性利弊分析不衝突):生命。人既不知生自何來,亦不知死將何往,人和制度都不應僭行不知之事。每個人的生命權都具有同等價值,無論貴賤,是任何理由、任何人、任何主體都無權剝奪的,正當防衛中的無限防衛是其唯一例外。

  14.【駁辯1】不獨中國,各國歷史上都有類似「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等。從一種樸素的復仇論角度,如果制度無法事後追懲罪犯,個體而非制度實行的復仇以及過程中發生的正當防衛(哪怕是挑撥防衛),都具有其正義性。但這是無政府狀態下個體人權,而不能是制度性權力。

  15.【駁辯1續】不能賦予制度對個體同態復仇的權力,是因制度尤其是權力不受限制的惡制度難以實現人們期盼的結果,反倒可能濫用權力,實現權力自身的為所欲為。在不涉及基本生命權前提下,人們因無奈而忍受,但生命權是底線,絕對不能允許它擁有生殺予奪之權。制度殺人之惡遠甚於個體殺人之惡。

  16. 【駁辯2】「廢除死刑將是普通人的末日」這是挺死派最重要觀點之一。人們擔心因無死刑導致暴力犯罪肆無忌憚。人在本質上是非理性的,死刑無法阻止大量的瞬間犯意,它於罪犯顯得遙遠且有巨大僥倖空間。準確說,死刑若能防範惡性暴力犯罪,也必能使某些本不打算殺人的罪犯一不做二不休痛下殺手。

  17.【駁辯2續1】全世界的廢死實踐表明,它可能降低了暴力犯罪率,歐盟是除了近年新進的白烏克蘭外,其他都早已廢死的國家群,並無任何數據表明因廢死而提高了犯罪率。有些國家廢死有反覆,這並不表明在犯罪率與死刑之間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關係,而只能說這種反覆與民意之間存在關係。

  18. 【駁辯2續2】支持死刑者一個重要猜測是,許多罪犯僅因害怕死刑而未殺人越貨。通常,人在理性上怕死,但情緒上會誤以為自己不會死,即使有死刑的存在,也無法扭轉罪犯的這種情緒性僥倖心理。多達68種(今年才減少到55種,依然是全球首死)死刑都沒能阻止惡性暴力犯罪,增加1萬種就能阻止?

  19.【駁辯3】支持死刑者還認為,死刑能震懾貪官。不少貪官自殺,很少貪官判死刑。這兩個事實足以否定上述幻想。說得極端一點,死刑本來就掌握在貪官們手中,連基本的司法獨立和正當程序都沒有,怎麼能指望他們自己殺自己?死刑反倒有助於貪官們自相殘殺時殺人滅口,以及隨便殺平民。

  20.【駁辯3續】更有種荒謬的觀點說,為了能殺貪官,就是小民冤枉也在所不惜。我很不客氣地說,這是極度殘忍罔顧他人生命的思維方式。即使你自己勇於獻身,你也沒資格替別人勇於獻身,且不說這獻身還不是炸碉堡,殺不著貪官。再者,我需再重申,死刑殺不了什麼貪官,它主要是殺普通人和被冤者。

  21.【駁辯3續2】還有太多人把人的生命當作工具——只要能殺一個貪官,寧願枉殺千個平民。不管誰殺人都是罪惡(正當防衛中行使無限防衛權時例外),而制度性殺人是惡中之惡。人的生命來自高於我們視線的地方,不尊重生命的人也必不被他人尊重生命,惡惡互動若無了期,這國還會流無數的血。

  22.【駁辯4】挺死派還有人認為,廢死導致正義的死亡。絕大部分刑罰是校正性正義,彌補而非恢復性。A殺了B,制度殺了A,並不能使B復活,只增加死亡,這已是死刑最佳結果。若A殺了B,制度搞錯了,沒找到A,殺了C,那麼制度不但不能實現正義,還擴展了邪惡。且被冤者墳頭將潑滿髒水。

  23.【駁辯5】支持死刑者認為,廢死不但無法安撫受暴力犯罪之害者家屬,還是二次傷害。這是支持死刑者迄今最有力的論據。如果一定要用死刑才能安撫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我完全理解,我投降。但其實並非人人這麼想,有些人需要兇手的死安撫破碎的心,而有些人卻以寬恕安撫傷痛。

  24.【駁辯6】支持死刑者中有人質問我,若葯家鑫殺的是你家人,你還堅持廢死?本來討論問題不應延及討論者人身,不然通常離問題很遠,離人身攻擊很近。即便如此,我願回答這問題:世界上並非只有你這一種生死觀念,我理解你,但保留我自己的觀點。若沒想明白這些問題,我不可能反對死刑。

  25.【駁辯7】有人說,廢死不能從司法開始,只能從立法開始。生命權高於一切,廢死從任何地方開始都可以,無論司法還是立法,只要別讓制度殺人。從立法開始我支持,只能從立法開始我反對,起點不止一個。後者未擺脫人的工具性地位(為了法穩定,不惜殺人)。我覺得各種廢死論之間不必製造偽衝突。

  26.【死刑現實之弊1.】聶樹斌案只是冰山一角。我敢斷定,在沒有司法獨立的中國,在沒有程序正義,連基本的不自證其罪塬則都沒有的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下,在沒有新聞自由的中國,不知還有多少冤魂無辜罹難於這邪惡的制度。支持死刑的人們,你們摸過自己的胸口,摸過自己的腦袋嗎?

  27.【死刑現實之弊2.】除了殺人這最大弊害,死刑還給了人們的嗜血之心以制度性支持。每到出現惡性暴力犯罪時,死刑都賦予了人們血腥復仇的合法性,許多人將這種嗜血的心態當成正義感。其實每個人身上都可能多少存在著這樣的嗜血性(包括我自己的潛意識中),好的制度是消弭它而不是助長它。

  28.【死刑現實之弊2續】62年來,這個社會的暴戾之氣有增無減,一個極重要塬因就是國家機器濫用暴力幾乎從無節制。暴力治國使人民在暴戾的氛圍中被教唆得對暴力失去敏銳的反抗性直覺,不但不阻止,甚至在表面適當的情形下,極度張揚這種暴戾反倒顯得正義崇高,這是對尊重生命這普世共識的踐踏。

  29.【現象】越是刑事司法程序完善的民主憲政之國,死刑越少被保留,甚至廢除,即使這些國家一定程度保留死刑,也主要限於涉及謀殺等嚴重暴力犯罪領域,因為深知死刑之弊。反倒是獨裁專制之國,死刑被保留得最多,適用得最濫,而且最要命的是這些國家通常難以保證程序正義,冤假錯案率極高。

  30.【廢死之利1】永遠結束聶樹斌現象。有人居然說,廢死雖不再有聶樹斌第二第叄,但反正看守所里還有別的各種死法,廢死有啥用。這種殘忍的邏輯荒謬絕倫,照它這麼推,會得出下述結論:既然如此悲慘,何不將國人排起隊來全部槍斃?既然反對殘忍的制度,就應儘力減少而不是放任和增加殘忍。

  31.【廢死之利2】為一切被冤枉的人留出糾正的希望。人死不能復生,死刑一旦執行,被冤枉的人再沒有機會重獲生命、自由,甚至清白。而廢死就會將這個漏洞徹底彌補,廢死將帶來不會有任何人因為合法的謀殺而失去生命——哪怕是被冤枉的。這也是它與其他刑罰的最大區別。

  32.【廢死之利3】為一切反暴政者留下生命。楊佳已死,劉大孬待判。若無死刑,我就不信血拆者敢那麼肆無忌憚,更不相信還會有那麼多絕望者會自焚而不是抗暴。死刑作為謀殺制度,永遠是官貴者的利器,而不是普通人的防身之具。被仇恨沖昏頭腦者,連基本的利弊都看不清,基本的邏輯能力都沒有。

  33.【廢死之利4】永遠結束制度性血腥復仇的合法性依據,遏制乃至消減暴戾氛圍。極權政治是一種戀屍政,它帶動人民的嗜血症。死刑的存在放大顯在戾氣,激發潛在戾氣,而廢除死刑,將使塬有的顯在戾氣收斂,轉化潛在戾氣。善是互動的,正如惡的互動。從制度上消除戾氣將高效帶動消除人民的戾氣。

  34.【替代性制度】廢死並不意味著不懲罰惡性罪犯,而是說換一種非死亡方式的懲罰。我認為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為較好。確實可能存在著某種極端殘忍的暴力嗜好者,對他們不得假釋的單獨關押,不僅是對身體的懲罰,也是對一顆暴戾靈魂的懲罰,監獄中的餘生也許將喚醒他們反省與懺悔,恢復人性。

  35.【戀屍政】極權政治是一種戀屍癖政治,它以屠殺為樂,即使是和平時期,它也總在尋找敵人,以消滅之,不然它活不下去,因此死刑是它最喜歡的刑罰。它們一方面供奉屍體,例如北京市中心的大停屍房,另一方面,卻又草菅人命,無論是鎮反、土改、文革、嚴打,都是它們快意嗜殺的好靶場。

  36.【嗜血奴癮症】嗜血奴癮症由戀屍政導致,但其成因也有自身的。由於對戀屍政無知,不了解戀屍政在對待人民生命態度上的冷漠殘忍,不了解司法制度是否公正,從而不明白自己處境,彷彿自己永遠安全,不會遭到戀屍政的邪惡對待,當別人罹難時,也只有旁觀的歡唿和解恨,並對頭頂的屠刀頂禮膜拜。

  37.【死刑崇拜】死刑崇拜不僅是既有現象,也是傳統惡疾。當私力救濟中的殺戮性復仇擴展到制度時,人們遺忘了制度的劃一性、官僚性、冷漠性、殘忍性,而將制度設想成像人那樣有情感,遺忘了不管何人被逮捕關押之後只是失去了危害能力的弱者,對弱者不可施暴,刑訊逼供尚且不該,制度謀殺怎可允許?

  38.【路漫漫其修遠】1985年,法國廢除死刑,正是生前反對死刑的雨果逝世100周年,一直反對死刑的加繆逝世25周年。若推動廢死必須考慮時機,我看還是別推動了。倡導廢死又想不挨罵,天下哪有這樣的便宜事?廢死和挺死兩種民意的博弈,此消彼長,若無百年廢死民意的積累,法國廢死就遙遙無期。中國呢?


推薦閱讀:

一個法官的自白:死刑複核,靈魂折磨
吉星鵬給你了一次重生機會不珍惜 老天自會收你
外電關注葯家鑫被執行死刑
邯鄲21人殺害礦友騙賠案五名主犯被執行死刑
一律死刑是解決犯罪問題的有效手段嗎?

TAG:葯家鑫 | 死刑 | 廢除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