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勁秀:實現農民、地主雙贏的台灣和平土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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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勁秀:實現農民、地主雙贏的台灣和平土改發布時間:2013-05-31 15:44 作者:彭勁秀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1539次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產和生活的命根子,任何時代、任何政權都必須解決好土地問題才能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 如何解決土地問題?不同的國家和政權選擇的途徑和採取的措施各不相同。與有些國家和地區採用強制性政治剝奪甚至肉體消滅的殘暴手段來推進土改的做法不同,台灣當局採取和平、漸進的方法,在土改中實行農民獲得土地,地主也不吃虧的方針,先有償徵收地主保留額以外的耕地放領給農民,然後以協議購買方式由政府貸款給予農民購買土地,不僅實現了「耕者有其田」,而且實現了農民與地主雙贏的目的,為台灣的經濟騰飛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自蔣介石敗退台灣後,台灣的土地改革先後進行了三次,本文所講的「台灣和平土改」是1949年開始的第一次土地改革。 台灣土改的背景 中日甲午戰爭之後,台灣被「割讓」給了日本,一直到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才收回台灣。 在台灣長達半個世紀的日本佔領時期,台灣經濟遭到極大的破壞。日本在台灣貫徹「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的政策,以土地重新登記、調查、丈量、收買為借口,以土地所有權申報為手段,把大量台灣農民辛勤開墾的土地沒收為官有。由於他們的巧取豪奪,全台68.5%的耕地、山林歸殖民政府、日本財閥及少數人佔有,其中耕地面積的20.4%被日本財閥和私人佔有,森林面積的97%以上為殖民地政府佔有。這對以農業為主、農業人口占多數的台灣來說,除少數擁有土地的地主外,廣大農民無法安居樂業,生活非常困苦。 1945年台灣光復後,日本殖民者退出台灣,但土地大多被地主和官方佔有(公地)。台灣地主對農民的盤剝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高地租,據1949年「台灣省政紀要」記載,台灣的地租額一般都在業六佃四的水準,甚至達到業七佃三;二是實行「鐵租」,即不問豐欠旱澇、收成好壞,佃戶必須向地主交納不少於豐年總收穫量的60%的地租;三是押租制,即預收一至二年的全部地租;四是副產物租,即地主在地租之外,還要平白無故地分享甚至全部霸佔農民飼養家禽和種植果木的收人。 在日本佔領時期,總督府所有地、軍事用地、日本移民持有地和社團等持有地共計約18萬多公頃(274.3萬畝),約佔全省耕地的20%。在日據時期這些耕地多為地方豪紳、大企業、卸職官吏包攬,轉租給農民,籍以牟利,嚴重損害政府和農民利益。 據統計,1948年台灣共有耕地81.63萬公頃(1224.45萬畝),其中:佔台灣農村人口11%的地主佔有45.73萬公頃(685.95萬畝),約佔56%;17.6萬公頃(264萬畝)掌握在國民黨政權手中,約佔21.6%;而占農村人口88.3%的農民僅佔有18.3萬公頃(274.5萬畝),約佔22.4%。近40%的佃農和僱農無地,他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一般都在收穫總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因此,租佃糾紛不斷,農民生活困苦,社會矛盾尖銳。 蔣介石敗退台灣後,台灣的人口急劇增加,1946年台灣總人口(包含軍隊)共624萬,1949年已增加到753.8萬。在1945-1949年間,大陸遷台人口總數為47萬多人,另外還有約60萬左右的軍事人員。 這樣,解決農民土地問題,保證台灣的糧食供應,穩定台灣的社會秩序,就成為國民黨政權遷台後急需解決的一個緊迫問題。 面對這種情況,時任台灣省主席的陳誠指出:如「不加改善,亂源即由此發生,證諸往事,歷歷不爽,」而今「農村不安現象,已極顯著」,「因此之故,台灣必須實行土地改革,是一種客觀需要,雖有萬難,不能顧及。」 為了解決土地問題,蔣介石決定成立「中囯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由陳誠負責。陳誠根據蔣介石「土地問題之解決,為實現民生主義之急務」的訓示,下決心根據台灣的實際情況開展獨具特色的土地改革。 台灣土改的步驟 台灣土改是分三個步驟依次推進的。 第一步「三七五減租」 1949年3月1日,陳誠在台灣省行政會議開幕式上宣布要切實執行「三七五減租」,他警告大地主:「僅顧及本身利益而剝削農民,將來會自食其果」。4月23日,陳誠公布「台灣私有土地租用辦法」及實施細則,由此揭開了台灣土改的序幕,並開始執行「三七五減租。」 所謂「三七五減租」,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限定耕地租額。扣除種子、肥料等成本費25%,剩餘75%由農民、地主各得一半,即37.5%。換言之,即地主收取地租,最多不能超過租地全年主產品收穫量的37.5%。原約地租超過37.5%者減至37.5%,不及者不得增加。這就大大減輕了農民的地租負擔。 第二,確定耕地租期,保護佃權。1950年6月,台灣當局頒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嚴格限制撤佃退耕。條例規定:廢除租地押金制和預收地租制,租約必須以書面簽訂,租期不得短於6年,對不到6年而地主撤佃的情況作了種種限制。該法案頒布後,佃戶與地主雙方一律訂立租約,以確保雙方利益。佃農只要與地主簽訂租約,即可取得至少6年的土地支配權,在此期間,只要每年交納總產量的37.5%地租,產量增加租額也不變。因此,佃農的生產積極性大大提高,他們樂於加大農業投入,加強田間管理和短期水利建設,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增加了經濟收入,保護了佃農利益。 第三,災歉之年地租減免。因災害等原因造成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可以請求鄉鎮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情況,認定減租辦法。地方發生普遍耕地因災歉收穫量不及三成者,應予全部免租。 條例還對推行「三七五減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如為了防止糾紛,應於租約內明確交付地租之日期與地點,由承租人運送實物地租者,出租人應計程付費;承租人所需耕畜、種子或其他生產工具,原由出租人供給者應按規定繼續供給,不得借詞拒絕或收取報酬;承租人應自己耕作,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由當地之鄉、鎮(區)公所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應由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則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 條例在維護佃農利益的同時也保障地主的合法權益,規定佃農按時納租,如欠繳兩年地租,地主可以解僱等。7 |$ 8 I7 1949年5月初,各縣市依照《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的規定,組設了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委員會,其中有農會、佃農、自耕農的代表,負責督促宣傳、調解糾紛、評定產量標準等事項,共同處理有關租佃事宜。 減租開始時,台灣地方有些思想保守的上層人士和有些擔心自身利益受損的地主表示強烈反對,不少地方發生退耕事件,有的佃戶因受地主威脅被迫放棄耕地,3個月內共發生5000餘起。台灣當局一方面進行輿論宣傳,說明三七五減租不僅減輕了佃農的負擔,同時也保護了地主的利益,「地主利益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更可能增加」 ,以說服地主和上層人士。另一方面,宣布對抗拒「三七五減租」的地主將以重刑懲處,從而保證了「三七五減租」的順利推行。 台灣當局還將對待「三七五減租」政策的態度和執行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幹部的標準之一,陳誠強調:「民意機關是否代表民意,縣市長是否系革命的縣市長,皆以其對三七五減租的態度為一大測驗。」各縣市也設立「三七五減租」委員會。到1949年7月,「三七五減租」基本實施完畢。^ 實行「耕地三七五減租」,取得了既減輕了佃農負擔、保護了佃農利益,同時又不損害地主權益的效果。 實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因限制了租額,保障了佃權,提高了佃農的積極性。1951年各縣市的單位產量及總產量均平均增加25%以上。佃農生活得到了改善。減租前佃農除去租額50%及全年生產投資的25%,實際收入只佔收穫量的25%。減租後佃農平均收入增加30%,再加上努力生產超過標準產量的部分,佃農的生活便隨之大大改善。由於佃農收人增加,腰包鼓了,購買耕地者明顯增多。據統計:1950年全省購地佃農6989戶,購地面積達3355甲(每甲合0.9699公頃,計48810.2畝);1951年購地佃農11018戶,購地面積5885甲(85618畝);1952年購地佃農15436戶,購地面積10093甲(146838畝)。購買耕地的戶數和面積都大幅度增長。 實行「三七五減租」政策,使佃農的社會地位明顯提高。佃農過去依附地主,社會地位低下。現在經濟實力增強,生活明顯改善,社會地位也隨之提高,有許多佃農「參加了各種社會組織,少數地區甚至有佃農當選鄉鎮長或縣市議員的情形。」 實行「三七五減租」政策,租佃糾紛明顯減少。過去因欠租等時起爭執,減租後這方面的糾紛便極少發生。如宜蘭縣北圍鄉1948年業佃糾紛162件,其中119件系由欠租引起,1949年減租後大大減少,1950年竟無一案發生。 為了確保這項觸及地主利益的改革措施能夠順利進行,陳誠作了一系列的說服工作,使之基本上得到了地主的支持與配合。而減租後受益農戶達30萬戶,佔台灣農戶總數44.5%,農民收入增加了,與地主之間的矛盾也得到了緩和。 蔣介石於「1951年1月31日手令陳誠:台灣農村土地已實施三七五減租,甚見成效。本年應妥備都市土地改革,速照總理平均地權原則,參酌當地實際情形,擬定具體辦法,務限於本年下半年度籌備完成,一面宣傳曉諭,一面實施為要。2月8日,蔣介石又手令陳誠:2年來台省實施三七五減租,成績以及其中缺點均應切實研究檢討與充實改正,今年應以改革土地稅、依照平均地權之原則,參酌當地實際情形,擬定法規,限期實施,並以此為台省性政治中心工作。」 (參見郭德宏:《中國國民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 第二步:「公地放領」 日本佔據時期,日本殖民政府和日本移民佔有大量土地,台灣光復後國民黨政府接收了這些土地,名曰「公地」。1948年4月,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放領公地扶植自耕農實施工作要點》,經過修改、補充、完善,1951年6月,台灣「行政院」核定「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規定將從日本人手中接收過來的「公地」出售給農民,地價為耕地主要農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5倍,由承領農民分10年20期平均攤還,不必負擔任何利息。還清後即為土地所有者,承領土地按質量分為三等,按承領人的家庭人口和耕作能力酌定承領面積。辦法還規定,公地購買人負責繳納地稅,因無力耕種須由當局以原價收回,不得將土地轉移他用。 公地放領從1951年初至1976年分26年內分數期辦理,共放領地13.9萬公頃(208.5萬畝),佔全部公地的76%。受益農民達28萬餘戶,平均每戶承領0.49公頃(7.35畝)。公地放領的實施,將「國有」耕地的所有權轉移給農民所有,既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增強了農業生產基礎。因為,承領公地的價款負擔較「三七五減租」輕,農民可從中獲益,而放領公地的地價收入,則主要用作扶植自耕農基金和發展農業生產基金,以改良水利設施和增加農業貸款。 在「公地放領」不久,台南地區農村忽然發生退耕事件,即有些佃農將耕地退還給地主,不到三個月,驟增至5000多起。如繼續下去,土地改革將有夭折的危險。台灣當局立即派人追查,原來是「佃農被地主威脅利誘,被迫放棄耕地」。於是陳誠通告台灣全省:「凡是地主威迫佃農退耕,一經查出,即以重罪懲處,毫不寬諒」。號令一下,那些威脅利誘佃農退耕的地主悚害怕了,只好遵照政府法令行事,不敢再以身試法,從而保證了「公地放領」政策的貫徹落實。通過「公地放領」,政府將這部分公地放領給現耕農、僱農、佃農、半自耕農,實現土地所有權由政府所有向農民所有的轉移,以壯大農村自耕農的隊伍。 當局及地政人員取得了扶助自耕農的經驗;同時,向社會各階層顯示了當局全面推進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田的決心;並為地主階級作了示範:既然政府都放權了,地主也應放棄土地私有權。 由於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獲得土地的農民生產積極性大為提高,對於土地的投入,無論是勞力還是資金大為增加,1953—1968年,台灣的糧食產量連續16年持續增長,平均年增長率5.2%,這在台灣歷史上是極為少見的。 1946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曾將全省公有土地加以清查,並於10月公布了《台灣省承耕公有土地農戶登記規則》,辦理全省公地現耕農戶及待耕農戶登記。1947年l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了《台灣省公有耕地租用辦法》,其要點如下:1、放租原則:公有耕地一律放租與合作農場經營,零星土地不合於合作農場經營者,則放租與自任耕作的農民使用;2、放租對象:一為合作農場,一為個體農民。但農場場員以現耕農戶無其他土地耕作,或雖有其他土地耕作未超過規定面積者為限,個別農戶承租順序則為現耕農戶、僱農、一般佃農及半自耕農;3、放租面積:合作農場須在300畝以上,以其現耕農戶應租土地面積的總和為限;個別農戶以土地等則為標準,規定每戶以水田15畝至45畝,旱田35畝至75畝為限;4、放租期 限:合作農場租期9年,個別農戶租期5年。5、放租租額:最高不得超過地價8%,或全年正產物收穫總量1/3為限。但實行時均以全年收穫總量1/4,即25%為準。對於合作農場,則在應納租額內提取20%作為生產改良及公益事業用費,以利扶植。 第三步:「耕者有其田」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改革」,國民黨政府決定在三七五減租和放領公地的基礎上,進一步實行土地改革,真正實現「耕者有其田」。 從1952年1月起,政府在全省範圍內對地主耕地重新丈量,登記造冊。1953年1月,立法院通過《耕者有其田法》。4月,台灣省政府頒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法條例》。1952年7月24日,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召開第371次會議,確定下一階段的土改中心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並提出三條基本原則:一、採取溫和手段;二、在不增加農民負擔基礎上使其獲得土地,兼顧地主利益;三、地主所獲地價由政府引導轉向工業。 11月12日,陳誠主持的「行政院」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但在送交「立法院」審議時,遭到「立法院」內保守勢力的阻遏,陳誠堅持己見,並得到蔣介石的支持。1953年1月26日,蔣介石下令頒布《耕者有其田條例》,並規定自1953年5月1日起實施。 此條例內容是:台灣土地分為26個等級,第1等級為最肥沃的土地,依次類推,第26等為最貧瘠的土地。地主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為中等水田3甲,計43.5畝,或中等旱田6甲,計87畝。如保留上等肥田,則限額酌情下壓。凡超過限額的地主所佔耕地,一律由政府徵購後轉售給無地或少地農民。政府賣給農民的價格為耕地全年收穫總量的兩倍半,購地農民分10年向當局償還地價,還清後即為土地的主人。 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償付地價,支付方法是採取債券和股票相結合的方法。其中70%為土地債券,由台灣土地銀行發放,按農作物如稻穀、甘薯等計值,年利率4%,本利合計分10年均等清償。另外30%為股票,政府在徵購地主土地的同時頌布了「公營事業轉移民營條例」,將一些原由官辦的企業賣給私人,其中水泥、紙業、工礦、農林四大官營公司轉移民營,這樣就直接迫使地主把賣地所得轉為工業投入。 到1953年底,台灣當局已徵購地主土地139300多公頃(209多萬畝),佔全部出租耕地的56%;被徵購土地的地主計106049戶,佔地主總戶數的59.3%;承領農戶計194823戶,占佃農總戶數的64%。從總體上看,以1949年的「三七五減租」為起點,到1953年底,以「耕者有其田」為基本內容的「土地改革」已大體完成。 由於生產關係的調整,大大促進了經濟發展,農民負擔減輕,收入逐年增多,生活普遍得到改善。據美國何寶山在《台灣的經濟發展》一書中估算:「一個自耕農的收入從1948年的2161公斤稻穀增加到1959年的4492公斤稻穀,所增加的部分中85%原來是要付給地主的,現在歸了自己。」 與此同時,農民的社會地位也有了提高。1960年,任村長的農民由1948年的4700人增至14700人,縣市議員由15人增至114人。 台灣土改的「雙贏」 台灣土改,農民普遍得到好處,而受益最大的是無地和少地的佃農。他們不僅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大大減輕了負擔,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而且提高了政治地位,獲得了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和機會,體現了人人平等和公平正義。 台灣土改,由於農民收入增加,購買力提高,從而刺激了工商業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繁榮。由於農產品出口換取外匯,購買進口設備原料,從而促進了工業的發展。部分農村土地資本轉向工業生產,從而使消費性的土地資本轉變為建設性的工業資本。土改為促進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市場、資金、外匯、勞力和原料,土地改革成為台灣經濟騰飛的起點。 台灣土改,在使農民獲得解放的同時,注重維護地主的合法權益,沒有使地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土改開始時,許多地主擔心吃虧、受損、乃至遭受災難,所以對土改存在不滿和抵觸情緒,甚至表示強烈地反對。然而,台灣土改不僅沒有使地主吃虧,而且使他們也成為獲益者,更沒有傾家蕩產、掃地出門、家破人亡的現象發生。地主多餘的土地雖被徵收,但並不是強行、無償的沒收。地主從中獲得大量的債券和股票,投入新興的工商業,很快成為工商企業家。台灣原來的四大地主——辜振甫、林伯壽、林猶龍和陳啟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提供的機遇轉而成為台灣財團實力派的。如後來擔任國民黨中常委和「海基會」董事長的辜振甫,原來是台灣有名的大地主,土改後成為台泥公司董事長,由大地主搖身一變成為大資本家 。而且由於台灣當局對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扶植和鼓勵,拉動了大量農村土地資本和社會閑散資本投資城市產業,從而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台灣民營經濟的發展。 台灣以和平方式和經濟手段推行土地改革,調整了生產關係,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經濟發展,政府的財力大大增強,反過來投入農村的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促進農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且,政府通過土改積聚的財力進行教育和科技的投入,教育預算從不低於總預算的15%,推動了國民教育、九年國教,還有各級聯考,使民眾在接受教育方面公平競爭,提高了台灣民眾的文化水平和素質,為經濟騰飛奠定了基礎,創造了條件。 台灣和平土改,不僅使農民最大獲益,而且不讓地主蒙受損失,更重要的是讓土改成為台灣經濟騰飛的起點。從某種意義上說,台灣的和平土改,不僅是農民和地主的「雙贏」,而且政府也是贏家,應該說,台灣土改是政府與農民和地主三家在一起的「共贏」。 台灣土改的不足 台灣的土地改革,雖然實現了農民、地主的雙贏,對台灣的經濟騰飛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取得巨大成功和歷史性貢獻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如由於將有限的土地分配給眾多耕種者,從而造成了土地劃分的狹小、零碎和分散。加之隨著農民土地的世襲和分家增戶,單位農戶的耕地面積越來越少。儘管為了確保「耕者有其田」的成果,台灣當局嚴格執行私人擁有耕地的限額,防止了土地兼并現象的重演,但是由於單位農戶耕地面積的零碎和分散,這就嚴重影響了農業機械化的推行,不利於農業集約化經營,不利於台灣現代化大農業的實現。其次,通過土改,廣大農民雖然是最大的受益者,但與經濟實力和社會資源都很雄厚的地主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另外,地主中雖然有些將多餘土地換來的股票投入工商業取得豐厚的回報,成為企業家,但也有些地主在應徵土地取得資金或股票後,轉營工商業,因投資失誤、經營不善而趨於破產,甚至有的將所獲土地徵購款揮霍一空,最後淪為普通農民,等等。 台灣的「土地改革」雖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畢竟成功地使台灣農業迅速發展起來,並帶動了台灣工業經濟的發展。台灣當局正視第一次土改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進行旨在擴大農地經營規模,實行農地重劃,改善農業生產環境為主要內容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和九十年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主要是為了解決島內農地市場化問題,以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台灣土改的特點 台灣的土改非常成功,極具特色,體現了公平正義,避免了社會震蕩,促進了經濟發展和民眾團結,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和高度評價,是值得人們認真思考、研究和總結的。 一、和平土改 土改之初,陳誠曾說「當時台灣局勢,風雨飄搖」,因而實行土地改革,「不宜操之過激」,只能「採取和平的與漸進的方法」。所以,台灣土改整個過程沒有暴力,沒有流血,沒有死人,沒有引起社會的劇烈動蕩就公平、穩妥地解決了棘手的土地問題。 學者楊天石在《蔣介石其人》一文中說:「在土地問題上,最早提出『耕者有其田』,讓種地的農民有地的是孫中山(1924—1925年)。在中國要進行土地改革,這點上,共產黨和國民黨是一致的,並沒有區別。但孫中山的主張是兩句話。第一句是讓農民得到土地,第二句話讓地主爺不受損失。這是孫中山土地思想的一個比較完整的全面的表述。」在一個講座上,楊天石在回答「蔣介石到台灣之後是如何貫徹落實孫中山的民生主義的」問題時說:「孫中山講的『耕者有其田』,其實還有半句『讓地主也不受損失。』蔣介石是用國營公司股票的方式換取土地,而且開辦『土地銀行』讓農民用貸款方式購買土地。凡是把股票保留下來的地主,在經濟起飛時候,都轉化為工業企業家。」 台灣的和平土改,不僅使農民最大獲益,而且不讓地主蒙受損失,更重要的是通過土改實現了資本的轉換,帶動了台灣的經濟騰飛,成為和平解決土地問題的典範,受到國際社會的讚譽。 二、法治土改 台灣當局非常清楚,土地改革是一件牽動社會方方面面的大事,必須依法進行。決策層認為,在解決「耕者有其田」的同時,對地主擁有的土地,凡是在「法律許可之下獲得土地」的,「非由掠奪而來,自無予以沒收之理由」,必須依法、公平、合理、妥善地解決。這種法理上的認同,成為和平土改的前提。 陳誠被任命為台灣省政府主席以後,1949年4月10日公布了《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為便於實際操作,又制定了《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台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台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章程》、《台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1950年6月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951年5月30日,「立法院」通過了《台灣省公地放領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並於6月4日正式實施,1952年7月24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決定從1953年1月份起開始推行「限田政策」。根據這一決定,1952年11月12日「行政院」通過了《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1953年1月18日「立法院」正式通過這一條例,1月26日由蔣介石公布施行。1953年1月,立法院通過《耕者有其田法》。4月,台灣省政府頒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法條例》。1953年4月11日,台灣省政府公布了《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 總而言之,台灣推行每一步驟之前,當局都要在經過調查研究,結合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必要的法規,並切實貫徹實施,從而保證了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 台灣當局還特別重視對自耕農的融資支持和法律保護。由於在土改中剛領有土地的自耕農,因地價負擔沉重,經濟基礎尚未穩定,極易喪失其土地,再度淪為佃農。因此,台灣一方面頒定法律,規定承領耕地在地價未繳清前不得轉讓,並防止冒名頂替承領及將承領耕地出租他人等流弊發生;另一方面則設置專項貸款為有需要的農民提供融資支持。 三、區別對待 台灣土改堅持有主有次,有先有後,循序漸進,逐步深入,積極穩妥的方針,不急功近利,不搞大轟大嗡。制定每項政策都力求合法、合情、合理。同時十分注重策略,對不同的對象採取不同的辦法。 陳誠在請求2/3由地主組成的省參議會通過「三七五減租案」時,公開說:「困難是有的,刁皮搗蛋、不要臉皮的人也許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絕不會有的。」口氣軟中有硬。蔣夢麟曾說陳誠的話中「「到底含有幾分『先禮後兵』的意義」。對於反對土地改革的台灣第一名紳林獻堂,陳誠先是禮送其赴日本,數年後又發表其次子一個榮譽職務。對於各地抗拒阻撓土改、情節嚴重者則毫不手軟,或予以拘留,或解送保安司令部依法懲處,敲山震虎,以儆效尤。從而保證了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 四、政府居間 台灣推行土改,政府不是單靠發號施令,不搞包辦代替,而是立足服務,居間協調。為了確保政策的公平和社會的穩定,妥善、平穩地處理和解決土改中基本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和問題,台灣當局決定「由政府向地主徵收土地,然後轉放於現耕農民,在全部徵收放領過程中,不使地主與佃農有任何直接接觸。」這樣就避免了地主與佃農在直接交涉中發生種種糾紛和衝突,保證地權轉移的「融和氣氛」,消除不滿、仇恨情緒的爆發與蔓延,防止地主與佃農的矛盾激化和農村社會的分裂,從而保證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五、成立機構 為了保證土改順利進行,台灣當局重視和加強對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及土改工作進程的組織與管理。台灣設立了由國民黨政府代表、知名土地問題專家和美國農業專家共同組成的「中美農業復興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復會」)。「農復會」以美國對台灣援助金額的10%作為該會活動經費,在台灣土地改革中具體負責土地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等工作,為台灣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1949年5月初,各縣市依照《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的規定,組設了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委員會,其中有農會、佃農、自耕農的代表,負責督促宣傳、調解糾紛、評定產量標準等事項,共同處理有關租佃事宜。 為了在土地改革中提高運作效率,增加政策透明度,有效制止腐敗現象發生,保證土地改革順利進行,台灣專門把土地銀行作為土改的資金核算單位和政策執行機構。台灣明確規定,土地銀行在土改中負責發行實物土地債券,按徵收地主耕地地價的七成逐筆償付地主,並按10年20期辦理兌付;搭發公營水泥、紙業、農林、工礦四大公司股票,償付地主其餘三成地價;向領地或購地農民按10年20期徵收現金或實物地價,為農民提供農貸服務等業務都由土地銀行承擔。 總而言之,台灣採取由政府主導,以法制保證,用和平方式和經濟手段推行的土地改革,不用暴力,沒有流血,沒有殺人就順利、穩妥地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使農民減輕了負擔,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提高了地位,而且維護了地主的合法權益,促使他們將多餘的土地轉化為工商業資本,從而大大促進了台灣經濟的騰飛,躋身於「亞洲四小龍」的行列,實現了農民、地主和政府的「共贏」,受到民眾和國際社會的高度評價。 |
來源: 共識網-作者賜稿 | 來源日期:2013-5-31 | 責任編輯:黃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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