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解讀及其辯護思路

職務侵占罪解讀及其辯護思路職務侵占罪是常見職務犯罪之一,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負責管理、財務、業務等工作的職員均容易涉嫌此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職務侵占罪的,刑罰最高可達15年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本文中,筆者從刑事辯護律師的角度對職務侵占罪進行解讀並就其辯護思路進行探討。 一、職務侵占罪的客體 職務侵占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個罪名,從本罪條款所處位置分析,本罪侵犯的客體屬於財產權,具體而言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權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本罪侵犯的客體區別於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後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權使用權。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還是使用權,是區別涉嫌行為是職務侵占罪還是挪用資金罪的一個標準。 二、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 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和侵佔財產數額較大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三個特徵。所謂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之便,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而可能構成其它犯罪;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己有,是指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文件規定的立案標準,是指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利用職務的便利,是區分職務侵佔與盜竊、詐騙、侵佔等罪的一個重要標準;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是區分職務犯罪與挪用資金的一個重要標準;數額是否達到較大標準,是衡量罪與非罪的一個指標。 三、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具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身份的自然人才可能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利用職務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的,構成貪污罪。涉案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是區分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的一個根本區別。 四、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 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 五、職務侵佔的辯護思路 職務侵占罪的辯護應該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否具備本罪的所有構成要件要素;二、區別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貪污罪等罪名。 犯職務侵佔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機關的指導意見,具有下列情形的,將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1)多次侵佔的;(2)侵佔企業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力的。對於職務侵占罪而言,構成本罪的人員是否退贓,對量刑將會有重大影響。
推薦閱讀:

「天網2018」再次布下天羅地網! 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顫抖吧!
關於在環境保護領域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實施方案
圖表: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的工作小組領導職務
普法 | 某明星經紀人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拘!這是一種什麼罪?該怎麼處罰?
論職務犯罪案件緩刑之控制

TAG:解讀 | 思路 | 職務 | 職務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