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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億殺不得,要幾億才殺得?

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了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4億元的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樣的一個判決出來後,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並在朋友圈裡瘋傳。

這個案子的宣判結果樹立起了貪污賄賂案件量刑的新標杆。

201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情節與量刑進行了較大改動:一是大幅度提高犯罪量刑數額;二是限制死刑,加重「生刑」:根據《刑罰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就意味著,因犯重大貪污受賄罪的犯罪分子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將面臨「終身監禁不得減刑」這樣一種「終極生刑」的懲罰。

2016年4月18日,兩高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量刑數額進行了新的修訂:貪污受賄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通常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對於300萬元以上的部分如何量刑,並未給出清晰的解釋。而在實踐中,300萬元以上的部分正是運用「終極生刑」的敏感區域,對於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官員,上不封頂的「頂」到底要達到多少數額才可能觸碰到死亡線,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作為第一個適用「終極生刑」的高官白恩培案,給大家的直觀感受就是:貪腐2.4億的官員仍然可以免死。

考慮到白恩培案是第一個判決「終極生刑」的巨大數額案件,且白之前的身份不低,在安陽中院判決的背後必然有最高法院的身影。2.4億到底殺不殺,不是安陽中院所能決定的。

從白恩培案引申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貪腐官員到底適用死刑嚴厲還是適用「生刑」更嚴厲?

《刑法修正案(九)》起草時,正值我國反腐工作的關鍵時期。國家打擊貪污腐敗犯罪的態度十分明確,並把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立法規定,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作為未來一段時期內立法與執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在這樣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加強了「生刑」與「死刑」的銜接問題,為貪腐犯罪創立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這樣一種「終極生刑」制度,這從理論上解決了我國整個刑罰體系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即「生刑」相對較輕,而對於重大犯罪分子則往往規定「死刑」以實現重罰與警戒的目的,故規定「死刑」的罪名相對較多。在逐步廢除「死刑」的大背景下,由於「生刑」較輕,對於不適用「死刑」的重大犯罪分子往往存在不能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尷尬。因此加重「生刑」創立「終極生刑」是逐步廢除「死刑」的必然,也是逐步完善「罪刑相適應刑罰體系」的應有之義。

但是對於視死刑為懲戒終極手段的不少民眾來說,貪腐了幾個億的官員仍然可以不殺,這算不算是一種變相的特權?此外,貪腐了幾個億都可以不殺,即便是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是否就可以遏制貪腐的勢頭?

這些疑問,估計也要等「終極生刑」實施幾年後再拿數據說話。當然,前提是保證數據的真實性。

第二、上不封頂的「終極生刑線」到底可以達到多高數額?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個別案例對於法官判決今後的案件僅僅是起到參考作用,但是考慮到現在最高法院越來越重視判例的作用,並考量量刑平衡的問題,故在遇到新類型的案件時,先前判例所起到的作用會十分巨大。換句話說,2.4億不殺的白恩培案將給今後的刑事法官樹立起一個貪官不殺的標杆。

當然,從成文法的角度考量,今後應該也會有一些貪腐數額不到2.4億的官員被判死刑,但如果顧及法院在地方政府管轄下的半獨立狀態,以及貪腐案件往往涉及各地前任甚至現任位高權重的官員,故今後這條不死線被突破的可能性也很大。

第三、白恩培案引發的最大問題是量刑平衡乃至司法平衡的問題。

白恩培案引發的最大問題其實還不是幾個億殺不殺的問題,這個案件如果要引發地震,首先是在量刑平衡方面。

先前談到,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但最高院現在越來越重視判例的作用。判例的確在有的時候會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但在有的時候,兩者是有著嚴重衝突的:如果判處白恩培「終極生刑」是依據法律條款,那麼從300萬一步跨到2.4個億,這個跨度空間的確有點大了,對於2.4億以下的官員今後如何判將是個讓法官頭疼的問題;如果法官只把白恩培案看作是個案,今後仍然要對貪腐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官員判處死刑,那麼白恩培案樹立起的標杆線又沒有任何意義:換句話說,對於貪腐官員,法官可以處置的空間非常大,這對於量刑平衡原則是致命的狙殺。

白恩培到了監獄後,是不是會終其一生都在監獄中度過,相信也是民眾們感興趣的問題,這涉及到判決執行的嚴肅性:如果白恩培在監獄裡以重病而需要保外就醫的方式逃避了終身監禁呢?這對於新規無疑是最大的嘲諷。

但如果白恩培到了監獄真的患了必須保外就醫的疾病,監獄敢不敢冒著巨大的輿論壓力放他出去?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還有一個問題憋在心裡:官員貪腐了2.4個億都可以不死,我們小百姓偷個騙個幾千幾萬拿個幾千幾萬就被判辣么重,這對小老百姓公平嗎?

如果以「終極生刑」的形式可以盡量避免貪腐犯罪死刑的執行,那麼將這種方式推廣到其他的以財物為標的的犯罪也未嘗不可,畢竟,錢財對於所有人都是等值的,否則,還真應驗了那句古話: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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