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貪官的容忍邊界為何一再老化
06-17
楊 濤在任期間挪用45萬的公款幫旅社經營,妻子也被安排到該旅社工作。69歲的某航天研究院黨組副書記和副院長朱某,近日被北京一中院認定犯挪用公款罪,但是鑒於情節輕微等被免予刑罰。(《新京報》7月22日)挪用45萬才判處免予刑罰,這聽起來有些像是天方夜譚,但卻是在現實發生了,如此輕判的背後,恐怕並不僅僅是個案,更是反映了一種社會的變遷,這種社會變遷是我們對於貪官容忍的邊界不斷後撤的結果。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五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朱某挪用45萬元,量刑幅度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他就是有「在案發前歸還(公款),案發後又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的從輕情節,也不可能免予刑罰。但是,對於貪官的容忍不斷後撤卻不僅於此。以緩刑為例,刑法規定,貪污受賄在5000元至5萬元的,判處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但是,從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94人,經核查確定對其中30人的緩刑判決存在著減輕處罰幅度過大、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許多地方,甚至貪污受賄在10萬元以上也緩刑處理了。深圳石化集團原董事長陳涌收受合作經營單位價值17.4萬元的捷達車一輛,深圳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武漢市江漢區房地局原局長方大淼受賄51萬元,法院一審僅僅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再以死刑為例,解放初,天津地委劉青山和天津專區專員張子善僅僅因為貪污揮霍了舊幣3億多元(摺合新幣3萬多元),就雙雙被判死刑,如今刑法也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然而,如今許多貪官動輒貪污受賄幾百、幾千萬,都沒有領受死刑,在中國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中,石雪貪污公款2.6億也僅僅判處一個死緩了事。對於貪官容忍的邊界在老化,恐怕跟許多司法者的司法理念有關係。1997年刑法制定至今已經有15個年年頭了,其間物價翻了幾番,但是,貪污受賄5000元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起刑點卻並沒有變。因此,有些司法者覺得用15年的刑法追究貪官責任有些不公平,貪污受賄的數額也應當「通貨膨脹」,如某司法高層官員就公開說要「調整貪污賄賂犯罪起刑點」。這話聽起來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國家公權力本身就不容買賣和玷污,那有什麼「通貨膨脹」之理?在許多國家,貪污賄賂犯罪並沒有規定什麼犯罪數額,那怕是貪污、受賄一元錢,那也構成犯罪,因為貪污一元錢和貪污一萬元錢都是背離了職責要求,違反了國家廉政制度。對於貪官容忍的邊界在老化,也跟我們公權力沒有受到有效制約有關係。貪官是「百足之蟲,死而不僵」,他們自己雖然被查處了,但他們的門生故舊,卻依然遍布官場,為他們活動。幫助他們以製造立功情節、自首等名義,獲取到緩刑和輕刑。而一些法官也在其中充當了光彩的角色,近年來,一些地方法官紛紛因為徇私枉法而落馬可見一斑。朱某挪用45萬卻只被免予刑罰,這其中倒底是因為怕拔出蘿蔔帶出泥而輕判—朱借這筆錢是請示過院長及相關部門領導,還是因為法官的徇私枉法,抑或是法官出於貪污受賄數額也應「通貨膨脹」的同情心而輕判,值得我們好好深思。您可能也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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