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 總則1.1 編製目的做好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1) 適用於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適用於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2) 統籌協調,快速反應。(3) 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二、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2.1 省安全領導小組成立浙江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領導、指揮協調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 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負責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 2.3 省安全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根據應急工作需要, 省安全領導小組設立專家工作組,由建設工程的建築、岩土、結構、材料、建築機械、建築電氣和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為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2.4 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成立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擬定本地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各建築企業根據當地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組織。 2.5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各級政府和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以及有關單位、企業等組成。 三、 事故分級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四級。 3.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3.2 重大事故(Ⅱ級)(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3.3 較大事故(Ⅲ級)(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3.4 一般事故(Ⅳ級)(1)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2) 已建成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因工程質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險情。 四、 預警與預防機制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監測、預警網路,對信息及時匯總分析,並做出報告。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 應急響應5.1 預案啟動發生Ⅰ、Ⅱ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處置的重大事故,經省安全領導小組批准啟動本預案;發生Ⅲ、Ⅳ級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級政府根據其制定的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理。 5.2 先期處置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在事發地政府領導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 事故報告5.3.1 報告程序 (1) 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如實向事故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 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生Ⅱ級及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許可權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省安全領導小組和省政府。 5.3.2 報告內容 (1)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2) 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3) 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4) 事態控制情況; (5) 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及處理的有關事宜。 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1) 有關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情況,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2) 事故原因分析; (8) 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 (9) 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4 響應程序(1) 施工、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在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搶險力量和安全領導小組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必要的搶險救援,並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 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現場,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事故態勢等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5.5 指揮協調(1) 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Ⅰ、Ⅱ級事故報告後,立即分析事故的嚴重性,及時向省安全領導小組報告並提出處置建議,由省安全領導小組進行決策,並宣布啟動本預案。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給省政府和建設部。需要省人民政府協調的,報告時一併提出處置建議。 (2) 第一時間召開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會議,通報事故情況,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到位並開展應急工作。 (3) 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迅速與事發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繫,了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隨時向省政府和建設部彙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4) 省安全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工作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建設工程搶險、搶修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5) 各地在應急處置中,搶險救援需跨地區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省安全領導小組集中統一、及時調配。 5.6 信息發布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省安全領導小組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必要時,省政府新聞管理部門進行指導協調,重大情況報省政府或由建設部報國務院決定。 5.7 善後處理事故發生地各級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六、 應急結束6.1 結束程序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相應的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急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並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特殊情況下,由省政府或授權有關部門宣布應急結束。 6.2 事故調查與總結 (1)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2) 認真分析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原因,從工程建設的立項、許可、設計、施工、驗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3) 應急響應結束後1個月內,事故發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事故書面總結和評估報告。 七、 應急保障7.1 指揮技術系統保障(1) 接受、顯示和傳遞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為專家諮詢和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2) 傳遞省、市安全領導小組實施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 (3) 為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和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傳輸提供條件。 7.2 通信保障(1)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網路系統,並建立相應的網路能力保障制度。 (2) 保障通信網路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7.3 隊伍保障(1) 工程設施搶險力量:對在建工程,由施工單位的人員組成;對已建成的房屋和設施,由房屋產權、物業管理等單位的人員組成。 (2) 專家諮詢和技術力量: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質檢、安檢等工作的技術專家組成。 (3) 應急管理力量: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工作人員組成。 7.4 裝備保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確保事故搶險、營救過程中的裝備供給,安排梯次,儲備好搶險設備設施。用於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搶險指令下達後,隨時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7.5 宣傳、培訓與演練7.5.1 宣傳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防範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 7.5.2 培訓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培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級應急領導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7.5.3 演練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7.6 獎勵與責任省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處置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1) 本預案中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活動解釋。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也包括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3倍以上,並需要重新進行總體設計的建設項目;遷移廠址的建設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廠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條件的建設項目。擴建: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以擴充的項目;包括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產場所或工程的建設活動;對於建築工程,擴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礎上加高加層(需要新建造基礎的工程屬於新建項目)。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改變產品方向、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或改變使用目的等,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裝修工程也是改建。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屬改建項目。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活動。 (2)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管理與更新本預案由省建設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本預案由省建設廳負責管理與更新,省建設廳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並視評審情況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區的應急預案,報省建設廳備案。 8.3 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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