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判例|遺囑必須寫明為「遺囑」?|來源:襄陽晚報20150518

遺囑必須寫明為「遺囑」?來源:時間:2015年05月18日 來源:襄陽晚報通訊員 劉靜文 金穎 記者 肖夢陽原文鏈接:http://difang.gmw.cn/newspaper/2015-05/18/content_106676755.htm

  老人去世後,留下了一份「證明」。孫女說,這是一份遺囑,但遭到了伯伯和姑姑的反對。這份「留言」到底是不是遺囑?昨日,記者從襄城法院獲悉,兩級法院均認為,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自書遺囑。

【案情簡介】

  彭大爺夫妻共育有三個子女,老兩口長期以來隨小兒子一起生活。2000年,彭大爺參加單位房改換購住房,小兒子夫婦出了1.5萬元。之後,老兩口寫了一份書面材料,標題為「證明」,內容是小兒媳交了1.5萬元買房款,今後房子給孫女小彭,落款處彭大爺夫婦二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2011年底,彭大爺夫婦相繼去世後,小彭打算按照爺爺奶奶的「遺囑」過戶房產,卻受到了伯伯和姑姑的阻撓。他們認為,老兩口書寫的「證明」不能視為遺囑,所以遺留的房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處理。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小彭向襄城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2013年底,襄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訴爭的住房為彭大爺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人去世後應作為遺產進行處理。二人在生前已通過自書遺囑的方式對其遺產進行了安排,表示在其身後將該房產贈與孫女小彭,因小彭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故該遺囑實為遺贈。小彭在知道受遺贈後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應取得受贈的遺產。

  小彭的伯伯當庭所舉證據均圍繞其夫妻下崗、家庭生活困難及對二被繼承人盡到贍養義務等,而此事實並不構成對遺囑遺贈效力的否定,因為相關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小彭的伯伯作為成年人具有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必須保留遺產份額的情形。

  法院遂判決彭大爺夫婦所自書遺囑合法有效,該份遺囑所遺贈的房屋歸小彭所有。

  小彭的伯伯和姑姑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上訴。上月,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昨日,此案主審法官金穎表示,彭大爺夫婦所寫的文字材料中雖沒有「遺囑」、「遺贈」、「遺囑人」的表述,但確為二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歸屬作出的安排。依據一般生活經驗及習俗,「今後」可以理解為身後即當事人去世後的意思。彭大爺夫婦將屬於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小彭,意思表達清楚,應當認定系老兩口的遺贈,雖然形式上存有瑕疵,但不影響意思表述和遺贈效力的認定。

  金穎建議,老人在書寫有關財產分配的遺囑時要正規,否則容易造成身後兒女紛爭。一般正規的遺囑,標題為「遺囑」二字,要說明自己的身份,清點所有財產,說清楚如何分配,落款處註明遺囑人、日期並簽字摁手印。為保險起見,最好去公證處立遺囑,並且有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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