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黃光裕坐莊內幕:首富成保護傘操盤手

解密黃光裕坐莊內幕:首富成保護傘操盤手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尹鋒 王燕青 李薇

  首富黃光裕的罪與罰終於臨近揭盅。

  3月1日,上市公司國美電器(0493.HK)公告稱,全資附屬子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於2月25日已經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涉嫌單位行賄罪的起訴書副本。另外,黃光裕本人涉及涉嫌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兩項指控。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十佳檢察官吳春妹將作為公訴代表人負責黃光裕案。

  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國美電器」)和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鵬潤地產」)也同樣被檢察院以單位行賄罪提起公訴。

  黃光裕妻子杜鵑被檢察院以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中關村(6.48,-0.02,-0.31%)科技(000931.SZ)董事、總裁許鍾民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和單位行賄罪提起公訴。但檢察院考慮到杜、許二人是在黃光裕指使下進行的上述行為,認定二人系從犯,在量刑上會輕於黃光裕。

  目前,黃光裕被羈押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政治部看守所內,而杜鵑則被監視居住於朝陽區嘉林花園70號家中。

  預計黃光裕案的開庭時間在3月中旬左右。

  一再變換關押地點的黃光裕身上,仍然有許多謎團未解開。中行貸款事件之後,本該謹慎行事的黃光裕竟然圖謀內幕交易,為什麼他要坐莊中關村科技,為錢?錢從何來?為勢,他到底為誰坐莊?《證券市場周刊》通過調查,慢慢地揭開了黃光裕操盤內幕。

  掩蓋原罪的代價

  2006年9月,中國銀行(4.15,0.00,0.00%)北京分行前行長牛忠光被捕,隨後黃俊欽、黃光裕兄弟涉嫌向中國銀行惡意騙貸近10億元,公安機關、銀監會、國稅部門開始介入調查黃氏兄弟涉嫌騙貸和偷稅的情況。

  歷經半年的調查最後無疾而終,黃光裕涉險過關。這主要得益於黃光裕為自己尋找到了多處「保護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相懷珠以及國稅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官員,這些官員在2008年12月後相繼落馬。

  記者獲得的起訴書顯示,黃光裕曾指使許鍾民於2006年至2008年間,向相懷珠提出請託,要求相懷珠在對鵬潤地產等國美有關案件辦理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兩次單獨或者指使被告人許鍾民給予相懷珠款物106萬元人民幣。

  同期,黃光裕指使許鍾民通過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靳紅利(另案處理),分別向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處長孫海亭以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梁叢林、凌偉(另案處理)提出請託,要求上述人員在國美電器涉稅案件調查中提供違法違規的幫助,並先後單獨或者指使許鍾民給予靳紅利共計人民幣150萬元、孫海亭100 萬元,梁叢林、凌偉各50萬元。

  並非所有的「保護傘」都如上述這些官員般只愛錢,個別「保護傘」為了規避風險,提出不拿現金,代為理財的變相受賄路徑,讓黃光裕通過操縱中關村科技股價,將行賄資金洗白後供其接收。

  2006年4月,許鍾民力邀黃光裕一起重組中關村科技。黃光裕同意旗下鵬泰投資共計出資1.55億元從北京住總集團手中購入中關村科技29.58%股份,7月,黃光裕完成收購。隨後捲入牛忠光案。

  當年結束調查的黃光裕,尋求到了新的「保護傘」,該「保護傘」籌集3億元資金委託黃光裕理財,為了能否讓這筆資金低價吸籌,便於以後獲利出局,黃光裕利用控制的中關村科技,通過坐莊的模式讓這筆資金安全獲利(詳見本刊2009年第6期《黃光裕死結》)。

  操盤內幕

  成敗皆「保護傘」,為了新的「保護傘」,黃光裕開始在中關村科技瘋狂坐莊。

  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5月28日,中關村科技股價受黃光裕重組利好消息刺激,由2.5元/股攀升至12元/股,且從2007年初開始,中關村科技股價一路堅挺,「保護傘」的資金如果不能以較低的價格進入中關村科技,將承受較高的市場風險,獲利空間也有限。

  為了掩護該筆資金進入中關村科技,黃光裕開始啟動操盤計劃。根據檢方起訴書,黃光裕於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之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擬將中關村科技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產置換事項中,決定並指令他人於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使用其實際控制交易的龍燕、王振樹等6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餘元。

  黃光裕首批資金進場,目的就是要操控中關村科技的股價,將已經相對高位的股價給打壓下來,效果非常顯著。2007年6月份開始,中關村科技股價直線下跌,到6月25日已跌到當時最低價位8.26元/股,較高點下跌35%,保護傘資金安全進入中關村科技。黃光裕在該筆資金進入中關村科技後,開始拉抬股價。

  6月27日,中關村科技和鵬泰投資正式簽訂了《資產重組協議》,中關村科技以其持有的啟迪控股有限公司33.33%股權置換後者持有的中關村建設有限公司48.25%股權,27日當天及28日,中關村科技均告漲停。黃光裕和「保護傘」資金兩天之內坐享20%的收益。至6月28日中關村科技發布公告日時,黃光裕操縱的6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48萬餘元。

  其後,中關村科技股價並沒有繼續上漲,黃光裕等進一步打壓股價,逼投資者吐出籌碼,到7月16日,股價下跌到6.84元/股,較6月25日前期低點下跌17%。經過半個月的調整洗倉之後,黃光裕和「保護傘」手裡集中了大量籌碼,7月17日開始至9月3日,中關村科技拉開了近158%的上漲幅度。

  在此期間,8月15日,中關村科技再發利好消息,中關村建設與鵬泰投資旗下的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鵬潤地產」)簽署了《債務重組協議》,鵬潤地產將承接中關村建設的2.75億元債務本金和利息。在發布此消息之前,黃光裕已掩護6月份先期進駐中關村科技的資金悄然撤退。

  8月29日至31日,中關村科技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停幅限制。深交所交易部向中關村科技發出徵詢函,要求其對股價異動作出說明。中關村回復稱,公司涉及的CDMA項目擔保問題仍未取得實質進展,公司的銀行債務壓力很大,並無重組計劃。

  9月3日,中關村科技股價出現巨幅震蕩,最高價為17.79元/股,最低價為14.81元/股,振幅超過16%,換手率為15.79%,跌幅為5.44%,黃光裕操盤的「保護傘」資金開始高位套現撤離。

  9月3日至9月28日,黃光裕為了掩護「保護傘」資金撤離,通過中信建投證券在瀋陽的某營業部的交易席位大量的買進賣出中關村科技股票,9月10日至12日三天內,大筆資金通過該席位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受此假象迷惑,散戶資金開始跟進。

  為了配合二級市場操作,中關村科技配合發布消息。9月19日,中關村公告稱,正在商洽解決廣東CDMA的債務問題,從9月20日開始停牌。21日股票復牌至9月28日,中關村科技股價開始處於盤整期,期間股價振幅放大。28日,中關村科技再度公告稱,因為有重大事項商量,從10月8日起停牌,由此開始了長達大半年的停牌期。

  資產重組總是令人期待的,加上是首富參與重組。在此期間,許鍾民將中關村科技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故意泄露給相懷珠及其妻子李善娟。李善娟在9月21日至25日,使用其個人股票賬戶分7筆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餘股,成交額共計181萬餘元。

  根據檢方起訴書,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曹楚娟、林家峰等79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1.04億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79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餘元。

  起訴書披露的操盤細節,與本刊封面調查《黃光裕死結》高度一致。在這一場坐莊遊戲之中,黃光裕是操盤中關村科技的決策者,杜娟是執行者,協助管理上述79個股票賬戶的開戶交易資金等事項並直接或者間接向杜薇、杜非、謝淼(均另案處理)等人代傳交易指令。

  期間,許鍾民接受黃光裕的指令調撥資金,不過許鍾民在幫助黃光裕的同時,也為自己種自留地做老鼠倉。許鍾民指示許偉銘(另案處理),在廣東地區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共計30個,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316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4.14億餘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時,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餘元。

  在資本市場套現的同時,黃光裕還進行大量的洗錢行動。2007年9月至11月期間,黃光裕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者通過北京恆益祥商業資訊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併在香港得到港幣8.22億餘元,摺合美元1.05億餘元。

  一切看上去都是那樣的天衣無縫。經過大半年的等待,2008年5月7日,中關村科技公布重大重組方案,黃光裕決定將鵬潤地產注入中關村科技,該筆注入資產的評估值高達180億,但股價並沒有受此消息影響一路上漲,5月8日,中關村股價開始處於單邊下跌。2008年8月底,黃光裕的重組計劃遭董事會否決,到2008年10月31日,跌到2.59元/股。11月中旬,黃光裕被有關部門拘禁配合相關調查。

  罪與罰

  涉嫌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和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加諸在黃光裕以及控股的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頭上。黃光裕以及國美電器將面臨怎麼樣的罪與罰?

  根據《刑法》第389、390、393條規定,單位犯行賄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過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釋並未給出對單位行賄罪罰金的統一標準。北京京倫律師事務所刑事訴訟律師陳剛對《證券市場周刊》表示,「對單位判處罰金」,法院會酌情,罰以3~5倍罰金。而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執行的判決通常會是「判3緩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2條的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目前雖然尚無立法規定單位行賄罪罰金標準,但根據其他經濟犯罪的標準,普遍以單位行賄犯罪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作為參考。

  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金額200萬元,這意味著國美電器有限公司至多將面臨1000萬元左右罰金,對於年利潤10多億元的國美電器有來說,可謂「毛毛細雨」。

  國美電器總裁陳曉3月1日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有關於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罪事宜,該公布的信息已全部在公告中體現,至於罰金數目是法律界該探討的問題,不發表任何意見。

  而國美電器在其公告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附屬公司僅會被處以罰金,所承擔的罰金數額不會對本公司及其所有附屬公司的經營及財務狀況產生實質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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