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時如何向「媒人」取證的問題研討

由於受幾千年傳統婚嫁習俗的影響,當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男方結婚給付女方彩禮的現象還比較普遍,相應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及婚約財產糾紛中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數量也不在少數。  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往往對給付彩禮的數額產生較大分歧,而彩禮一般都是由男方經媒人之手轉交女方,這時媒人就成了男方給付女方彩禮數額的關鍵證人。但由於證(媒)人往往都是雙方當事人的親戚或鄰居,媒人存在著怕得罪雙方的思維,故往往拒絕出庭作證,充其量只是礙於原告方情面僅僅出具一份書面的證人證言,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和如果有正當理由即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人不必出庭作證的幾種情形,人民法院就很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調查搜集證(媒)人的證言了。  證(媒)人由於對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和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等各種原因,往往會產生一種怕捲入糾紛的恐懼,再加上前文提到的其本身就有怕得罪雙方當事人的思維,這時其往往會對人民法院調查搜集其證言時產生一種抗拒心理,即使配合了又易反悔。筆者在實踐中就遇到過類似情況,甚至發生了證(媒)人把已經經由其同意並簽字的調查筆錄又撕掉的情況。這時法官如何做好證(媒)人的思想工作使其積極配合的問題就突出地擺在了我們的面前。  筆者經過參與這方面的實踐認為,法官要想做好證(媒)人的思想工作使其積極配合,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首先,法官可以先主動聯繫證(媒)人所在村的村委會,請村支書或村長陪同一起去證(媒)人家做其思想工作,以利於更好地調查清案件事實。  其次,法官在跟證(媒)人剛一見面時不要急於做筆錄,更不要擺出一副「官架子」,要平易近人,面帶微笑,可以先從拉家常開始,一點點消除證(媒)人本能的抗拒感,來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  再次,要善於把握證(媒)人的心理,察言觀色,適時引導,從證(媒)人怕一旦作證就會得罪雙方的心理出發,耐心細緻地向其講明其中的利害。如可以告訴證(媒)人,其實其不作證才是真正地都得罪雙方,不如直接如實地說出經過自己的手轉交給了被告方多少彩禮,如被告方埋怨,自己可以說只是實話實說,至於你們解不解除同居關係,能不能過一家人和自己沒關係,相信被告方也可以理解。  最後,如果此時證(媒)人還是拒不配合,法官可以用通俗的語言講明關於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方面的法律規定,如可以向其說,任何公民都有協助的義務,有義務協助而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罰款或拘留,析法明理,讓其知道其中的利害。  筆者相信只要通過以上幾點,證(媒)人通常都會如實地陳述並自願配合法院做好婚姻及婚約財產糾紛中涉及彩禮數額案件工作的!  (作者單位: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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