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終能否拿到永久綠卡?—解讀I-829審批規則|移投路講座
EB-5申請的最後一站 :I-829申請是投資人獲得美國永久居住權的關鍵一步。對於大多數的投資人,I-829申請是神秘的,因為它既不需要像I-526申請一樣,需要投資人提供大量的資金證明文件,也不需要像AOS或者移民簽證申請一樣提供大量的個人信息和文件。
有人說:I-829申請才是EB-5申請中最複雜的。I-829的審批原則是什麼?I-829申請中的技術名詞如何理解?I-829關於就業計算的複雜概念如何能有效的理解?投資人在有條件綠卡居住期間該如何有計劃的準備I-829?我的律師都會收集哪些材料加入我的I-829申請?如何確認已有的文件符合審批要求?
2018年2月25日,北京時間周日早上十點,移投路直播間邀請美國EB-5投資移民法務專家楊喆先生(Ryan Yang)與大家分享:I-829申請的那些事。
——主講環節
歡迎大家在周日的早上來到移投路直播間。我今天在這裡想和大家探討的主題是:作為EB-5投資人,在準備I-829申請時,都需要注意些什麼,了解哪些信息?
首先向大家介紹一下我自己。我姓楊,目前在美國供職於一家中型移民律師事務所。
在此之前,我曾多家移民律師事務所工作,專門負責EB-5相關的,尤其是與中國投資人對接的移民法律服務。在工作中,我對個人以及項目方的I-526申請,轉換身份申請,移民簽證申請,項目方I-829申請準備,以及區域中心設立,項目合規審查,項目預批申請等相關案件服務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拙見,希望在今天可以和各位分享和交流。歡迎大家指正!
接下來,我們進入今天的第一環節: 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I-829申請的背景,以及一般需要了解的基本概念。我們會涵蓋一下三個內容:I-829是什麼?誰需要遞交829申請?以及遞交準備都需要注意些什麼?
I-829申請,全稱是企業家去除永久居留條件的申請,I-829是移民局申請表的編號。I-829是EB-5投資移民的三個步驟中的最後一步。它的獲批將標誌投資人和其家庭成員擁有了完全的美國永居權,也就是永久綠卡。一旦829獲批,投資人的綠卡幾乎就不再和EB-5的投資項目的運營掛鉤了,真正完成了移民美國的計劃。
I-829申請的宗旨是向移民局證明,投資人在I-526階段許諾的投資行為、目的,以及既定的投資效果已經實現。如果移民局認可你的投資效果,那麼2年期的有條件綠卡,我們也可以稱作臨時綠卡,就會換髮為永久性的10年期綠卡。
打個比較淺顯的例子,526申請的成功,標誌著美國移民局對EB-5商業計劃以及就業創造預期的認可,並在這個基礎上發放2年的有條件綠卡,允許投資人實現他的商業計劃。而829階段,是移民局對整個項目發展和落實情況的考察。簡單來說,就是看投資人能不能兌現自己526申請里的相關承諾。
所有通過526申請並順利獲得有條件綠卡的人,都需要遞交I-829申請。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一戶人家,只需要有一個主申請人遞交一份I-829申請,並將所有的其他附屬申請人包含在內。這一點,和I-526申請是類似的,家庭成員不需要單獨遞交申請。請注意的是,829申請的主申請人應該與對應的I-526申請的主申請人一致。
美國移民局,對於投資人遞交I-829申請的時間,有著嚴格的規定。即,必須在投資人的臨時綠卡距離到期日90天內遞交。829的申請不能早交,更不能晚交。如果交早了,移民局會拒絕受理I-829申請。而交晚了,會出現更加嚴重的後果,我們之後會詳細說明。
這裡我分享一個比較冷僻的信息點:
如果在臨時綠卡持有期間,主申請人和配偶離異,那麼離異的配偶,依然可以以個人身份遞交I-829,申請永久綠卡。不過,申請審核依然會是以主申請人的EB-5投資效果認定作為標準的。
在這裡,作為一個經常與EB-5投資人對接的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想向廣大家介紹幾個小心得。這些看似小的行為,往往可以幫助投資人更高效,更準確的準備申請:
1、主動做好綠卡到期日的記錄和提醒。我經常建議剛剛獲得臨時綠卡的朋友,在手機上設置一個日曆鬧鐘,時間設定在自己綠卡到期前的4個月左右。手機提醒的時候,就是開始聯繫律師準備829的時候。
2、作為綠卡持有人,你需要每年向美國的稅務部門IRS進行個稅申報。請記住在每年的1-4月間,主動聯繫你的區域中心,獲得投資報稅表格,僱傭一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幫助您申報。申報的時候,一定要以美國稅務居民的身份進行申報,哪怕您大多數時間不在美國居住。因為移民法明文規定,如果綠卡持有人以非美國稅務居民申報,可能被認定是自主放棄美國居住權的行為。
3、最後,在作為綠卡持有人期間,一旦自己的聯繫方式和通信地址出現了變更,及時向移民局進行申報,這也是移民法規所規定的。並且通知自己的律師,區域中心,這樣一旦遇到突發事件,方便聯繫到您本人。
我在這裡貼上來了一張綠卡的樣本,已經獲得的朋友一定不陌生。在這我想向還沒有收到綠卡,或者已經拿到綠卡但是不太清楚綠卡上的信息的朋友,簡單介紹一下各項信息都是代表什麼意思。
前兩排不多說,第一個是姓氏,第二個是名字,姓名都是以拼音的形式體現的。收到綠卡的時候,要確保拼音的拼寫和護照一致。
然後第三行的「USCIS#「:這個號也被叫做外國人號碼,或者A號碼。同時,如果您看到有些移民局或者其他美國政府文件上詢問你綠卡的卡號,也是這個號碼。這個號碼是移民局對外國人頒發的身份識別號,無論您之後是否會繼續換髮綠卡,這個號碼都會保持不變。
最下方的」card expiration「就是前面說的綠卡過期日,大家要仔細記好。
接下來我們通過與典型的投資項目時間表與EB-5移民申請時間表的對比,來討論一下I-829的準備和審批標準。
現在這幅圖是一個最理想的直投型EB-5的流程。直投類型雖然在整個EB-5的大家庭里相對小眾,但是它卻是一切EB-5項目的藍本和雛形,所以我在這裡先讓大家了解一下。
如圖所示,I-526階段,投資人會成立自己的投資項目公司,用於開發項目和就業創造(這樣的公司,行業術語簡稱NCE,意思是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新商業企業),下面我們都簡稱為NCE。EB-5法規里,EB-5的投資接收實體,往往就是NCE。
526獲批,拿到臨時綠卡以後的兩年,如果NCE運營良好,投資沒有返還,並且NCE名下僱用了至少10個員工,那麼投資人就可以安心遞交I-829申請了,因為所有的829申請要求就已經滿足了。這點應該了解過EB-5大致要求的朋友都應該已經清楚了。
但是,在EB-5簽證開放以來的將近20年的時間裡,真正願意做直投並且最終成功的人少之又少。很大的原因是,讓一個不了解美國的外國人在兩年內把一個項目做的風生水起,實在是一個小概率事件。
隨著美國國會引入了區域中心概念的立法,EB-5也開始變得流行了。
在這些年不斷的行業創新下,直投型的主導地位被區域中心項目取代了。眼前這幅圖,就是一個典型的「區域中心支持的借貸項目」的流程圖。我想今天在場的各位,對這個模式應該都不陌生。
簡單說一下,按照箭頭的方向,投資人在I-526申請期間,將資金投入NCE。(如果有對應的託管帳戶,資金先會存入託管帳戶。這個NCE往往是區域中心設立的實體合夥公司。)
如果有託管帳戶,在滿足一定條件後,託管帳戶會把投資款轉給NCE。目前行業上比較多的放款條件是遞交526,526獲批,或者按照百分比設定的複合型方框。
NCE在獲得投資後,會將籌集到的資金轉借(有的時候會是再投資)給實際開發項目的另一家公司。(行業中一般管這樣實際負責開發的公司叫做JCE,job creation entity,就業創造實體)
最後,由JCE來真正的幹活,也就是完成項目開發,創造就業。
我們繼續剛才的區域中心項目的圖。我們之所以花了兩頁的時間來熟悉目前項目的資金運作流程,是因為在審核I-829申請的時候,美國移民局也是完完全全按照這樣的流程,按圖索驥的審查材料,作出審批判斷和決策的。
這裡引入移民局第一個考察的重點標準:投資行為是否已經完成?也就是,資金是不是已經從投資人手中,通過託管帳戶,進入了NCE?大家記住,如果526遞交時,投資資金的最後一站是進入託管帳戶,那麼你的投資並沒有完成。真正完成的標誌,是進入NCE的銀行帳戶。
在這個節點上,移民局會重新考察。
1、NCE在法律上上否已經成立?(移民官會重新確認NCE是否已經並依然是合法註冊的公司)
2、投資人和NCE是否有投資人和投資實體的關係?(移民官會重點檢查投資人的資金投資協議和合伙人協議,確認投資人已經並且依然是NCE的投資人)
3、投資人將資金投入NCE的資金路徑和證明文件 (主要是銀行文件。做過526的朋友對資金路徑文件一定都不陌生)
4、當然,如果有帳戶,也要證明託管帳戶已經按照條件,合乎規則的向NCE放款。
接下來,移民官會一路從NCE追尋您的投資資金的足跡,直到進入JCE的帳戶。他們會繼續在銀行轉賬層面上追蹤每一筆NCE和JCE的財務往來,確認資金的歸屬,性質(比如說,是誰的錢,做什麼用途的,借款還是投資?)
於此同時,還會展開對另外一個829合規問題的考察:「投資,是不是一直是持續進行著的」?
按照EB-5關於829審理的規定,在有條件綠卡期間,投資資金必須持續。也就是說,如果投資人在這期間從NCE中,全部或者部分的撤資了,829申請將以失敗告終。
移民局的移民官員,主要是憑藉審核NCE的稅務文件,NCE的財務報告,以及投資人作為NCE的合伙人的個人稅務文件 ,K-1表格,來作出判定的。這也是為什麼在開始的時候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時的,合規的,進行美國稅務申報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後,移民局會集中精力來檢查829申請最關鍵的評判標準:EB-5的投資目標是否達成。
大家注意的是,移民局對於投資目標的考量,完全不是從經濟角度出發的,而是純粹的檢查就業創造的結果。也就是說,移民局審批的時候,幾乎不在乎投資人是賺錢了還是虧損了,而只會關注,就業創造有沒有達標。
這裡,我先列舉了最基礎,也是有運營計劃的項目會使用的的就業計算方法:直接輕點實際員工數量, 我個人把這個方法通俗的解讀為:數人頭。
計算NCE僱傭了多少名員工,當然是最直接的方法。雖然在大型EB-5項目中十分少見,但是部分的小規模項目,無論是直投和區域中心項目,都會時不時採用。它簡單,直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最新的工資發放記錄,納稅記錄,員工身份文件等,進行核實。
不過,如果項目規模大了,數人頭法就變得無法操作,且不說公司人員流動不確定,如果是一個20個投資人的項目,數兩百個人頭也是不小的工作量。(何況20人的項目按照目前的EB-5行業的規模來說,和初創公司的體量差不多了)
所以,主流的區域中心的項目的一個重大優勢就是,移民局允許它們通過經濟學模型來計算間接就業了,而不是簡單的數人頭了。這個優勢,也決定了區域中心項目的必然更受歡迎。
就業問題在I-829案件中的重要地位怎麼強調都不為過,而作為普通投資人,大部分人面對這種報告都是無從下手的,不知道怎麼理解,從哪裡開始看。接下來,我想和大家詳細的討論一下關於經濟就業計算的問題。
不過在進入之前,我想先給大家科普幾個概念:
第一個:一個「就業」是如何煉成的。在EB-5的相關規則中,對於就業有嚴格的定義的。首先,它必須是一個新的就業,不是轉移就業。舉個例子,如果您的房子要裝修,您請了一個木工完成這個工作,那麼這名木工,並不能算作您創造的就業。原因是,這個工人在認識您以前非常可能已經是職業木工了,他只是到您家裡來工作,從宏觀看,並沒有新的木工加入勞動大軍的行列。
其次,它必須是長期的,全職的,不能是投資人的親屬,同時還必須是美國人。
第二個問題:就業怎麼被計算出來的。
我在這裡並不是要帶領大家做數學計算題,而是給他家一個概念,大部分的經濟學模型,是通過投入產出的思路計算的。就是投入多少資源,就會得到相關的回報。比如說,政府經濟報告里經常說,政府每投資一筆錢,就會帶動就業增加多少。投資移民的就業計算也是跟著這樣的一個思路,即一個項目「投入」多少資金 (有的時候是項目營收),會「產出」就業。
直接就業和間接就業:現在這個術語經常會和我之後的馬上要說混用,但是嚴格意義上來說,直接就業就是我剛才說的數人頭的就業。比如EB-5開一家餐廳,幾個大廚,幾個幫工,幾個服務員,會計,經理,這些就業,就是所謂的直接就業。而間接就業往往說的是,項目拉動的相關和周邊行業的新增就業。比如因為開了餐廳,您可能讓訂餐服務公司多雇了2個快遞小哥。
接下來要說的,是「直接就業影響」和「間接就業影響」。名稱有些繞口,但是主要是為了和上面的概念區分出來。這是完完全全在就業經濟學模型的體系里產生的概念,如果沒有模型,也就無從談起。
依然舉餐廳的例子,如果您的餐廳很豪華,需要超過兩年的建造工期,我們用經濟學就業模型計算就業的時候,施工本身就會創造很多新的建築工人崗位,負責建造和裝修餐廳。
計算模型雖然沒有辦法告訴你這些工人姓甚名誰哪裡人,但是在數據計算結果里,這些新崗位是存在的。這些新崗位,就會直接就業影響;相應的,餐廳施工可能帶動建材,五金,傢具,以及農產品行業有新的就業來支持你的餐廳。這些計算出來的上下遊行業的新增就業,就是間接就業影響。
前面已經說過,我們在強調一下,就業模型,只有區域中心的項目可以使用。按照目前的趨勢,用這種辦法計算就業,幾乎成了所有EB-5大型項目的標配。因為使用起來非常友好,也簡單易用,有廣泛性。想想現在動則幾百個投資人的巨型項目,總不至於要一個一個的數人頭吧。
計算模型有很多中,而移民局並沒有規定不認可哪一種,但是整個行業新在用的非常多的主要有RIM II,IMPLAN,以及REDyn幾種。他們的原理特點十分類似,只是計算的參考值和測定法上有些不同,不過都是本著我們說的投入/產出的原理實施的。
在I-829審批時,移民局會對比實際的就業報告,和I-526時期的預測就業,從而確認計算方法上的一致和可靠。
說了這麼多,我們舉個例子
A城市要建設一座新的體育館,總項目造價1億美元。所在A城市的區域中心發起了根據體育館項目的,價值在3000萬美元的EB-5項目融資(每人投資額為50萬美元)。其他所需資金將由開發商和政府共同承擔。
在這個例子里,如果按照我們之前說的829文件評審標準,為了滿足829審批標準第一條,(投資完成)這條標準:投資人和項目需要合力提供資金路徑文件,確認資金進入NCE。為了滿足第二條,NCE需要將資金從自己帳戶到承建體育場的JCE的一系列動作,以及稅務文件進行提交。
最後,最終就業報告,除了要給出有力的經濟學計算報告外,也要將所有的用於計算就業的原始數據披露出來,比如建設開發體育館的收支審計報告,訂單,施工發票,銀行流水文件,來證明就業報告是真實合理的。
當然,就業計算報告在實際應用也不是無懈可擊的。目前投資項目越來越大,融資渠道多,eb-5的總融資佔比也越來越少,看起來似乎降低了投資風險,但是往往也會出現投資項目融資不順或者行政審批延誤。這些問題可能造成的意外造成項目開工延期,開工不足,或者中途中斷的問題。
但是,在移民申請層面,一旦開始,829的申請時間表也就確定了。項目開發進度的減慢,就會帶來一些審批風險。 比如,投資人要交829的時候,才發現因為以上這些原因,就業創造的不足夠,或者分配不到就業的問題。
怎麼解決就業創造的問題:
一旦出現開工延誤,有什麼法規可能幫助申請人嗎?有的。其中一個最被行業廣泛認知的規則,就是叫做 「未來可靠的就業預期」的規則。當然,經常性的聯繫項目方,了解進度,以及多與自己的律師進行交流,也是規避風險的好辦法。
按照移民局的指導意見,如果出現了就業創造不足,但是投資人可以充分證明項目目前推進良好,在未來很有創造足夠就業並獲批,那麼移民局依然也會通過829申請。請大家記住,移民局更願意看到829獲批,而不是拒絕,而目前看到的一切審批趨勢,也是向這個方面努力的。詳細的我們一會介紹。
當然,合理的未來預期時間一般都是2-3年,投資人不能使用這條規則,無限的拖延就業的創造。
另外的,做一個普通投資人,在829遞交前,多了解自己的遞交順位,可能會讓你更有信心。無論大家覺得是否不可思議,如果沒有明確說明,移民局是按照遞交829順序的先後來分配項目的就業創造數字的。簡單點說,如果80個就業由10個投資人分配,除非項目合夥文件中有明確的描述,USCIS會默認將這80個就業分給前8個遞交829的投資人。在這種規則下,如果出現就業創造不足,大家至少要了解一下自己的順位,從而評估829的風險。
不過由於最近幾年項目的設計往往都會預留就業創造的緩衝人數來應對這些問題,所以真的需要靠拼排名來擠壓其他投資人的現象在未來也會越來越少。
如果真的不走運,早早和律師溝通,尋找更好的解決辦法也是值得鼓勵的。當然,具體實例具體分析,大家要多和律師溝通,相信律師的判斷,必要時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想法。
我在這裡快速說說其他的常見829的問題。贖回問題其實很提前返款問題類似,投資人如果沒有接受投資返還,但是簽訂了任何保證返還,或者以實物抵扣補償的文件協議,也是違反EB-5相關法規的;
投資池的項目現在非常少了,如果哪位朋友的投資是針對多個項目的複合型項目, 一定確認確認就業創造相關情況,多個項目畢竟出現就業問題的概率也更高一些;
最後是項目情況重大變化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幾年前很受關注,因為那個時候的EB-5法規對輕微的項目變更, 比如參與方, 行業,以及執行方案, 都會施加比較嚴重的審查和補件。
但是在去年,對於這些大部分因為商業原因不得不作出的善意的變化,審批上也變得非常寬鬆。移民局表示只要就業創造完成並成功被認定,就不會對829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問題往往沒有廣泛性,如果有問題可以在詳細交流。
最後是829的未來趨勢,總體來說,可以歸納為,更嚴格,加強欺詐審查,同時針對排期問題可能也會變的更加合理。比如資金可以退出JCE進行再投資,以及跳過有條件綠卡階段直接遞交829申請等。當然變化目前也僅僅是提出方案的階段,離成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問答環節
Q1、是不是遞交829時,50萬美金可以返還了,還是需要等待829審批通過才可以返還?
答: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在2017年以前,移民局並為作出明確的法規解讀。所有的律師都會建議大家等待829通過後在申請返款。保證「投資持續」這個標準得到滿足。這是一個保守的做法,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解讀。
但是在去年,移民局最新的官方「政策手冊」文件中,在註腳處說明了,投資持續的年限僅僅是有條件綠卡居住的2年,也就是說829遞交後,可以返款了。但是,我知道絕大多數的項目依然堅持829獲批返款的原則,擔心移民局的審批標準出現反覆和變更。
Q2、829遞交後可以申請回美證嗎?
答:可以的。但是如何符合回美證的要求,請和您律師商量,找到符合您情況的辦法。
Q3、已經遞交829,並且就業要求已經滿足了,如果829審理期間項目運營失敗,829能否獲批呢?
答:如果就業創造被移民局認可,哪怕項目運營關閉,理論上829依然可以獲批。
Q4、現在829的審理多長時間?這個時間是從遞交申請算還是從臨時綠卡滿2年有效期開始算?如何在等待829獲批期間保持綠卡有效?需要在美國蓋章還是中國可以操作?
答:官網顯示目前正在審理10/12/2015之前遞交的申請 (28個月了)。但是實際上,項目如果有829批複,其他人可能會更快的收到這些批複。
Q5、等829審批期間綠卡到期,如何出入境?需要哪些文件?
答:829的受理回執(綠色防偽紙,原件)給出了1年有效期 (一年之後加蓋551章),護照,過期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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