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報告編製時如何判斷現狀監測數據的正確性?水、氣、聲全覆蓋教程

【環環的話】作為無所不能的環評人員,很多法規或文件中都明確,要具備審核和判斷監測數據真實性的能力,責(wei)任(shen)大(me)!如何對錯誤的監測結果進行有效識別呢?環環為大家節選了曹家新發表在《環境影響評價》上的《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數據的審核與判斷》,強烈建議收藏!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技術依據顯得十分重要,環評現狀監測數據的準確度將直接關係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與否。

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除了要按導則的要求進行採樣布點,監測的頻次、調查分析的項目是否合理外,現狀監測是否委託有資質單位進行,引用的數據、資料是否準確有效也同樣重要。

判斷環境現狀監測數據是否真實可靠,無疑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將直接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準確性和可信度產生決定性影響。

一、雜訊監測中存在的問題

1、交通雜訊監測結果不符合聲傳播規律

根據聲傳播規律,點聲源聲傳播距離增加1倍,衰減值為6dB(A);線聲源聲傳播距離增加1倍,衰減值為3dB(A)。如果監測結果與傳播規律有明顯偏差,就要分析原因。

例如,某路段20m與40m的雜訊監測結果衰減值為7.5dB(A),就超出了線聲源聲傳播規律,監測結果不可信。因為即使公路車流量較小,按點聲源進行傳播,聲傳播距離增加1倍,衰減值最大為6dB(A),現在線聲源聲傳播距離增加1倍,衰減值卻超出6dB(A),監測結果肯定不可信。

2、車流量監測數據不符合監測規範邏輯

按《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的監測規範,交通雜訊一般是測量20min,而交通車流量一般要求出具每小時的量,即小時車流量結果應為「20min的車流量×3」。因此,監測報告中的車流量數值若不是3的倍數,其數據判定為可疑。

3、路段敏感點垂向雜訊監測數據理想化

樓層高度受交通雜訊的影響有一定的規律:一般情況下,城市的高層建築往往樓層越高雜訊越大,如對一幢20層的建築來說,1~5層雜訊最小,10層中等水平,20層最大。這是由於樓層愈高,俯瞰的範圍就愈大,很遠處的交通雜訊也能傳播過來,相疊加的有效雜訊源就多;而樓層愈低,許多原本可能直達的交通雜訊源被有效遮擋,雜訊就愈小,因此低樓層的雜訊可能最小。

但如果路邊建築面對的只有一條道路,情景就有所變化,可能低層最小,中間層最大,再高層又逐漸減小。這是由於地面或其他物體反射的結果,造成高層建築中部雜訊最大,再高時則由於聲音隨傳播路程增大而衰減變小。

總之,路邊高層建築的交通雜訊隨高度的變化與道路的數量及周邊物體有很大關係。大量的研究表明:中低頻雜訊對低層建築的影響要比高層嚴重,其根源在於頻率越低受影響程度就越大。

某環評監測結果顯示:某大廈垂直雜訊1層>3層>5層>7層>9層,其數據就過於理想,可信度不高,因為並不一定是樓層高其受影響的雜訊就小。

4、結構雜訊監測低頻雜訊不符合邏輯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雜訊測量的是低頻雜訊(<500Hz),倍頻帶聲壓級測量的倍頻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測量35dB以下的雜訊(倍頻帶聲級)應使用Ⅰ型聲級計。

低頻雜訊與高頻雜訊的差異就是高頻雜訊的衰減與距離成正比,距離越遠衰減越明顯,而低頻雜訊卻衰減緩慢。因其聲波較長,能輕易穿越障礙,長距離穿透而直入人耳。低頻雜訊的一般規律是室內雜訊倍頻值31.5Hz>63Hz>125Hz>250H >500Hz。如果某監測報告對民宅客廳監測結果為250Hz為55dB,125Hz為52.9dB,監測結果250Hz>125Hz,其數據就存在問題。

5、統計聲級監測數據之間存在矛盾

統計聲級是指在整個測量時間內或次數中出現時間或次數在N%以上的A聲級,單位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L10表示在測量時間內有10%的時間超過的雜訊級,相當於雜訊平均峰值(雜訊峰值);L50表示在測量時間內有50%的時間A聲級超過的值,相當於雜訊平均中值(平均雜訊);L90表示在測量時間內有90%的時間A聲級超過的值,相當於雜訊平均底值(背景雜訊)。L10=70dB表示雜訊級高於70dB的時間佔10%。

一般的情況下,L10應大於Leq值,否則數據不可信。

6、工業企業廠界雜訊監測布點不科學

測點設置應主要針對雜訊敏感建築物受影響較大、距離較近的位置。無敏感目標的一般可以不測,有必要時才設點。受影響的雜訊敏感點必須設點監測聲環境,尤其是雜訊敏感點方向的廠界(特別是受高雜訊設備影響),應著重設置雜訊監測點。

此外,汽車製造等機械製造類項目許多工段為間斷生產,且雜訊級變化較大,需要測量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有鍋爐、空壓機、風機和冷機等間歇運行高雜訊設備的工業項目,要注意高噪設備的運行特點,測量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一般要求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為5m/s以下時進行,但風電項目還需要測量敏感點聲環境和距離衰減,此時應注意工作風速(測風塔和風機)和地面風速不同。監測單颱風機廠界雜訊時,雜訊測點應該設置在風機機位佔地的邊界(廠界)處,並根據風機槳葉轉子迎風特性,將雜訊測點布置在風機機位佔地邊界雜訊較高的一側。而在風電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時,風機雜訊測量的氣象條件為「無雨、無雪、風速12m/s以下時進行」,同時期在測量風機雜訊時,應在雜訊測量儀上安裝專用裝置,以消除風力對雜訊測量儀器的影響。

二、水質監測中存在的問題

1、樣品未檢出的表示方法不科學

監測數據未檢出,只是說明在當前方法的檢出限內未檢出,在報告中不能寫「未檢出」,而應寫「<」或「檢出限+L」。

例如,金屬鋅與鎳的分析方法都是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分別是《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1987)和《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89)]。對樣品的未檢出,應表述為鋅<0.05mg/L,鎳<0.05mg/L。若鋅採用雙硫棕分光光度法進行分析,樣品的未檢出則應表述為鋅<0.005mg/L。它既包括了未檢出的含義,也給出了分析人員所用方法的檢出限值。

2、數據與分析方法的檢出限不符

在環境監測中,檢出限是某特定分析方法在給定的置信度內可以從樣品中檢測出待測物質的最小濃度或最小量。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檢出限,就是同一方法也會因取(進)樣量、試劑、用水、儀器等因素而存在差異。若試樣經測試未檢出,其結果應表示為「<方法的檢出限」,既包括了未檢出的含義,也給出了分析人員所用方法的檢出限值,在符合統計量的前提下容易折算為1/2檢出限值進行統計計算。例如,某監測報告採用《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11893-89)對地表水的總磷進行監測,監測結果表示為0.002mg/L。這種情況就存在問題,因為該方法總磷的檢出限為0.01mg/L,而分析結果卻大大小於該方法的檢出限,顯然不合邏輯。

3、測得的溶解氧超出飽和溶解氧值

溶解氧與水溫有著密切聯繫,各種溫度下都有其飽和溶解氧值,在一定溫度下的監測結果通常不能高於其飽和溶解氧值。例如,某監測值顯示水溫22℃,地表水的溶解氧為10.5mg/L就有異常,因為22℃的飽和溶解氧值僅8.73mg/L,監測值居然高出飽和值。對於溶解氧存在的過飽和現象,要進一步核實,查找原因,如水中可能存在氧化或還原性氣體,也可能造成溶解氧監測的過飽和現象。

4、未測水溫卻得出溶解氧指數

如果某報告書中對監測斷面水環境質量現狀的監測數據中並未包含水溫,也就無法查出其飽和溶解氧值DOf,但環評報告中卻給出溶解氧的單因子指數,顯然結論不可信。

5、糞大腸菌群值不符合稀釋梯度的倍數

如某報告對河流的監測結果中,糞大腸菌為「<2個/L」。河水未經消毒處理,根本不可能這麼理想。河流水質一般糞大腸菌都是大於24萬個/L;此外,糞大腸菌的監測方法一般採用多管發酵法,其監測數據是按「糞大腸菌群檢數表」乘以一定稀釋倍數得出,即使按稀釋梯度10、1、0.1,分析結果也要<20,不可能小於2。因此,上述監測結論明顯不正確。

6、COD和BOD的監測數據不符合規律

在水和廢水測定中,某些指標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一般來說,CODCr>CODMn>BOD5。如某報告對某河流水質斷面的監測結果顯示BOD5=2.63mg/L、CODMn=2.30mg/L,斷面BOD5監測結果大於高錳酸鹽指數,顯然不正確。

7、氨氮監測值與總氮監測值倒掛

樣品中所含的總氮肯定大於氨氮,因此氨氮不可能高於總氮。

三、環境空氣與廢氣監測中存在的問題

1、環境監測分析方法選擇不對

監測分析方法的靈敏度要滿足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否則得出的結果就可能沒有意義。如在《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第四版)》中敘述《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1995)適用於環境空氣和工業廢氣中甲醛的測定。在採樣體積為0.5~10.0L時,測定範圍為0.5~800mg/m3。

環境空氣採樣要求採樣10L,則監測結果最低為0.5mg/m3,還遠高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中甲醛一次最高容許濃度0.05mg/m3的評價標準。如果用乙醯丙酮分光光度法測定環境空氣中的甲醛,選擇的方法就不正確,要選擇靈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

因此,對於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中的某些項目,尤其是特徵污染物,在委託監測時最好能告知評價標準,以便監測單位能夠根據評價標準來確定採樣體積,選擇合適的靈敏度,確保監測結果滿足環評的需要。

2、無組織排放濃度評價取值錯誤

要注意一些污染物排放標準對無組織排放濃度進行評價時,不是取平均值而應取最高值。如果按習慣以平均濃度對結果進行評價,就可能得出錯誤結論。

3、鍋爐房裝機總容量未考慮備用鍋爐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4中規定了燃煤、燃油鍋爐房裝機總容量與煙囪最低允許高度之間的關係,實際工作中容易忽視鍋爐房中備用鍋爐的容量,該標準還規定了「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採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如某企業新建鍋爐房有2台2t/h鍋爐,1用1備,合用1根30m高的煙囪排放,就不能簡單地認為2t/h鍋爐執行30m高的煙囪,而應根據裝機總容量(4t/h)執行35m高的排放要求。

4、排氣筒高度執行標準未進行折算

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規定了若排氣筒高度處於標準列出的兩個高度之間時,其執行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內插法計算,當排氣筒高度大於或小於標準列出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時,以外插法計算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若排氣筒高度低於15m,其排放速率按外推計算結果再嚴50%。但《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則不一樣,其規定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15m,在兩種高度之間的排氣筒,採用四捨五入的方法計算排氣筒高度,而不同於《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內插法。

本文原標題: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數據的審核與判斷,有刪減

發表於:《環境影響評價》2017年1月刊

作者:福建省沙縣環境監測站 曹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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