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福娣被離婚,一夫兩妻的案例
圖片說明:江洪海的父親江錦秀非常視點億萬富豪杜雙華髮妻「被離婚」的官司還在審理中,近日,一出「原配妻子」狀告「現任妻子」的官司,又在深圳市福田區法院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江蘇女子殷福娣婚後相夫教子,其樂融融。突然有一天,殷福娣的丈夫在深圳意外身亡!更讓她愕然的是,丈夫還有一個跟她一樣擁有合法地位的妻子——一個已經懷有丈夫孩子的年輕女人張銀!2011年5月9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民事賠償案,殷福娣是該案的原告之一,而她丈夫的「新婚妻子」張銀是該案的一名被告。這兩個女人身上究竟有著怎樣的故事?假離婚被判違法,但離婚證並未撤銷,「一夫二妻」案件引發法律界熱議。江蘇省江陰市某電器商行負責人江洪海猝死後,結髮妻子發現丈夫還有一個懷孕不久的「新婚妻子」。兩個女人對簿公堂發現,原來是丈夫背著原配妻子辦理假離婚證後騙得新婚妻子信任,並與其結婚。為丈夫辦理離婚證明的靖江市民政局被告上法庭,而「瞞妻離婚」所暴露出的法律漏洞卻引人深思。江陰電器老闆卻在深圳突發意外2010年3月27號晚,江蘇省江陰市某電器商行負責人江洪海的父親江錦秀突然接到一個來自深圳的電話,一個女子帶著哭腔告訴他:「不好了,洪海出事了,現在正在深圳的醫院裡進行搶救……」江錦秀大驚,兒子好好的在江陰做生意,怎麼跑到深圳去了呢?江錦秀來不及多想,趕乘第二天清晨的頭班飛機飛到了深圳。在深圳市福田區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兒子全身纏滿白紗布,已經奄奄一息。此時的江洪海已經沒有任何意識,靠呼吸機維持著生命。江錦秀緊張地問醫生:「我兒子到底怎麼了?」醫生告訴江錦秀:「我們已經為您兒子做了兩次手術了,現在他的情況還是非常糟糕,隨時會有生命危險……」醫生的話還沒說完,江錦秀便眼前一黑暈了過去。醒來後,江錦秀又趕緊跑到醫生辦公室跪在醫生面前苦苦哀求:「醫生,我只有這一個兒子。求求您救救他!」這時,一位年紀約二十七八歲的女子走到江錦秀面前,叫了一聲「爸爸」。這下把江錦秀給弄糊塗了,他疑惑地問:「姑娘,你是?」那位女子答:「爸爸,我是洪海的妻子,我是您兒媳張銀啊……」江錦秀當時就懵了:「我兒子結婚十多年了,孫女兒都上中學了。我兒媳叫殷福娣,你是哪裡冒出來的?」家人急赴深圳哪料多出一個「妻子」江洪海的妻子叫殷福娣,原是江蘇靖江市一家紡織廠的工人。1997年春,時年23歲的殷福娣經人介紹,嫁給了大她一歲的江洪海,那時的江洪海還是當地的一名出租司機。1997年底,他們的女兒江梅梅(化名)出生了。女兒的出生,給這個平凡的幸福之家又增添了無盡的笑聲。那些日子,江洪海不止一次對妻子殷福娣說:「女兒是我們愛情的見證,以後不管吃多少苦,我們都要竭盡全部所能,讓她讀好學校、給她一份美好的生活。」丈夫的這番話,殷福娣記在了心裡。也正因為如此,平時生活中她是能省則省,從不亂花一分錢。在對自己「苛刻」的同時,殷福娣對丈夫卻始終非常大方。婚後這些年,殷福娣很少給自己添置新衣,但卻堅持每年的換季時節都給丈夫買幾套新衣服。作為一名出租司機,江洪海每月的凈收入有4000元左右,他對此始終不滿足。他告訴妻子,自己一直想做生意,「只有做生意才能賺到大錢,才能儘快地讓你和女兒過上更好的日子。」在朋友的指點下,2007年7月,江洪海辭掉了出租司機一職,來到無錫江陰市做起了櫥櫃生意,因為吃得苦,很敬業,他很快就成為江陰市美大集成廚房電器商行的負責人。創業初期需要大量的啟動資金,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那些年殷福娣恨不得一分錢掰成兩半來花。為了儘可能地省錢給丈夫,她和女兒常常是一盤涼拌西紅柿就是一餐的主菜,難得買一次排骨還要分成兩、三頓吃……在殷福娣的期盼中,江洪海的生意也做得風生水起。兒子能幹,兒媳賢惠,江錦秀十分欣慰。然而,就在這時,他卻接到了這個令他悲痛欲絕的電話。兒子命懸一線,江錦秀覺得不能再向兒媳隱瞞了,於是他連忙通知了兒媳殷福娣。殷福娣和女兒趕到了深圳。2010年4月1日,江洪海因為傷勢太重,不治身亡。殷福娣急火攻心,住進了醫院。丈夫宣告不治「新婚妻子」已有身孕兒子不在了,自稱是兒子媳婦的張銀,向江洪海的父親江錦秀介紹了事發當天的情況。她說,她和江洪海2010年3月26日應某櫥櫃中國總代理的邀請,到深圳參加加盟會。張銀說,「3月27號那天晚上,江洪海回到深圳世紀華園賓館吃晚飯時,喝了一點點啤酒,去上廁所時就摔倒了……」警方經過調查取證,最終認定江洪海的確是死於酒後意外,具體死亡原因是顱腦損傷。醫生說,當時是摔到了頭部。江洪海是與一位男同事一起去的廁所,進入衛生間約一分鐘後,衛生間傳來呼救聲,張銀才知道江洪海摔傷了,當即把他送到了附近的醫院。醫院接診後,先後給他進行了兩次顱腦手術,希望能緩解江洪海的顱腦壓迫癥狀,但效果不理想。前後共搶救了三天,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就在親屬商量如何處理江洪海的後事時,張銀卻找到江錦秀說:「爸爸,我已經懷了洪海的骨肉,孩子現在已經兩個多月了……」這個名叫張銀的女人,與兒子究竟是什麼關係?這個女人還說她已經懷上了兒子的骨肉,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啊?江錦秀把張銀叫來仔細一盤問,才得知她真的是江洪海結婚只有9天的妻子。江錦秀恍然大悟:兒子是離婚又結婚了,只是沒有通知他們。瞞妻離婚再婚民政局被判行政違規處理完兒子的後事後,江錦秀決心要為兒子的死討個說法。江錦秀吩咐張銀把相關材料準備好,這才想起問殷福娣:「你與江洪海什麼時候離婚的?」這一問,把殷福娣給問糊塗了:「我沒有離婚啊!」在家人的提醒下,殷福娣在家裡開始翻找自己與江洪海的結婚證,這才發現自己的身份證和結婚證都不見了。江錦秀一聽,忙對兒媳說:「你去民政局查一查。」這一查,讓殷福娣大吃一驚。靖江市民政局的相關資料顯示,靖江市民政局已於2008年6月13日給江洪海和殷福娣頒發了離婚證書,兩人是協議離婚的。民政局的工作人員說,江洪海當天來辦離婚手續時,出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及他與殷福娣的結婚證原件都是真實的,而離婚證上的照片是江洪海辦證時,與一個陌生女子在民政局現場拍的。殷福娣說:「(離婚證上的)這個女人不是我,協議書上的簽字也不是我的筆跡。」殷福娣隨後還查到,丈夫江洪海已於2010年3月16日與靖江女子張銀領取了結婚證。2010年4月9號,殷福娣將靖江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離婚證。靖江市民政局向當地警方報了案,但考慮到當事一方的江洪海已經死亡,案件的許多細節已經無從查起,最後警方未能立案。後經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鑒定,證實那份「協議離婚書」上的兩處「殷福娣」三字均不是殷福娣本人所簽。據此,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靖江市民政局於2008年6月13日頒發的離婚證行政行為違法。法院審理認為:靖江市民政局的發證行為缺乏事實依據且違反法定程序,理應撤消,但由於離婚證是與身份關係緊密聯繫,當事人之一江洪海在起訴前已死亡,故該發證行為雖然違法,但已不具可撤消性。法院最終判決靖江市民政局為江洪海和殷福娣辦理離婚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並沒有撤消這兩人的離婚證。這份判決意味著,殷福娣已不是江洪海法律意義上的妻子,張銀才是江洪海的妻子。靖江市民政局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0年10月8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靖江市民政局的上訴,維持原判。為什麼明明認定江洪海的行為違法,但又沒有撤消他與張銀的離婚證呢?負責審理此案的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媛媛法官告訴記者,此案中的一方當事人江洪海已死亡,且在死亡前已與張銀辦理了結婚證。如果法院判決民政局撤消江洪海與殷福娣的離婚登記,將會導致這兩人原先的婚姻關係自然恢復,再婚一方(江洪海)在形式上便出現兩個婚姻,這與我國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相違背。「原配」一家四口將「現妻」等告上了法庭法院的這份判決結果,讓殷福娣陷入了極為尷尬的境地。這意味著,她現在已不再是江洪海的妻子,也就意味著她失去了江洪海遺產繼承的權利。針對殷福娣的特殊遭遇,南京大學法學院的教授表示,雖然法院判決她與江洪海的婚姻關係沒有辦法恢復,但她可以要求法院對她與江洪海婚姻期間的財產進行重新分割。由於江洪海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重大過錯,她可以請求多分甚至全部分得財產。而且由於張銀與江洪海結婚時間只有9天,因此江洪海和殷福娣財產分割後,屬於他的那部分,絕大部分仍可以作為江洪海的遺產進行處理,而非他與後任妻子張銀的共同財產。而對於江洪海的遺產,殷福娣雖然沒有繼承權,但由於江洪海的過錯對她造成了傷害,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這樣,就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殷福娣的利益。那麼,本案中的另一名無辜當事人張銀的利益又將如何保障?作為非知情者,她在江洪海擁有民政局頒布的離婚證的前提下,和他結婚,也是受害方之一,而且因為結婚時間只有9天,和江洪海談不上有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其受到的損害如何在法律上得到應有的賠償?針對這一問題,目前法律界各有看法。江蘇法德永恆律師事務所張磊律師認為,張銀所受到的傷害,由於江洪海已經死亡,目前也只能從經濟的方式進行補償了,比如,可以讓她在遺產分配上多佔一些份額。與此同時,江洪海的「原配妻子」殷福娣的權益也不能忽視,畢竟她在整個事件中都是無辜的,而且她與江洪海的婚姻也沒有被法院明顯宣布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江洪海的遺產分配時,便會出現「兩個老婆」。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此案中的無辜女子張銀,已於2011年年初生下了她與江洪海的孩子。而這個江洪海的遺腹子,在法律上與江洪海此前與殷福娣生下的女兒有相同的遺產繼承權,有權參與對江洪海遺產的處分。2010年12月,江錦秀和老伴以及殷福娣、殷福娣的女兒等四人,將深圳那家酒店、某廚具公司及第三人張銀起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包括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21萬餘元。今年5月9日,法院對案件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作為被告之一的張銀當天到庭參加了庭審。5月25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將對此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殷福娣透露,目前她已聘請律師,準備再次起訴當地民政部門,「至少也要把江洪海與張銀在違法基礎上取得的結婚證撤消掉,否則我的合法身份就無法得以恢復。」而此案的另一位當事人張銀態度也很堅決:「他們家想做什麼都行,我隨時奉陪,反正我是與江洪海合法領證的妻子,這點有結婚證為證!」判決引發司法界關注此案在司法界引起極大關注。多位法學專家表示,這個案子在我國司法史上實屬罕見,它折射出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在立法上的一些欠缺。據介紹,我國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取代了實施近9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其中「管理」二字的「引退」,使結婚完全成了個人的事,婚姻登記機關「一切工作以服務為主」,但這恰恰給了江洪海這樣的人「鑽空子」的機會。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雷明光教授認為:江洪海要為死亡前的錯誤行為承擔法律後果,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已消失,主體不存在了,就認為他的假離婚證不能撤消,「這個判決是有問題的。」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卻認為,這個判決「非常妥當」。馬憶南教授說:「我認為法院審理時是考慮到了一種利益平衡,也就是說,保護後婚。因為後婚妻子是基於對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證件的信任,才跟這個男人結婚的。法律上,這個叫作信賴利益。這種信賴利益是應該受到保護的。」(本報特稿版權所有轉載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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