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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私車公用涉稅處理(看完就別再提問了)

【問題提出】

「私車公用」是目前很多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是因公司自有車輛不夠或者員工特殊崗位等原因,員工個人將自有的車輛用於公司的公務活動,公司由此給員工報銷汽油費、路橋費、汽車維修費等,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稅務處理時,對其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產生疑問。「私車公用」的車輛雖然屬於個人所有,但其用於公司公務支出的特殊性,其相關費用的涉稅問題也就成為稅企爭議的焦點:

1.使用汽車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2.汽車發生的費用能否在所得稅前列支?

3.員工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決上述稅務問題,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地方稅務機關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2.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具體規定的,按所得稅處理的一般原則判斷,或則按主管稅務機關通行的做法處理。因為沒有具體的統一規定,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會有一些慣例。

【法律規定】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根據目前的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辦法,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的,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認證,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並且相關的費用確實是公司使用汽車發生的,發票也是開具給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員工個人汽車支付費用相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汽車不屬於公司,進項抵扣會有一定的風險,如果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將不存在這種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從實質上看,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2.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租賃支出和承擔的費用能取得發票。員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請國家稅務機關代開動產租賃發票

4.費用支出屬於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但各地執行口徑並不統一:

1.吉林長春

長春市地方稅務局 長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7號《關於地方稅務局委託國家稅務局在代開發票環節代征相關稅費的公告》規定:

「一、代征範圍  國家稅務局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以實際徵收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代地方稅務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時按照代開發票金額代征個人所得稅。二、適用稅(費)率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依率徵收,其中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域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教育費附加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依3%的費率徵收。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依2%的費率徵收。  4、個人所得稅(單位納稅人除外)按照代開發票金額依1.5%的預征率預征,納稅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到地稅機關進行彙算清繳。」

長春市地區納稅人依據7號公告去稅務機關代開汽車租賃發票,租賃費和汽油費,過路費等可稅前扣除。

2.浙江寧波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甬國稅解答〔2012〕1號)規定,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沒有租金,但是可報銷汽油費,過路費等。這些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企業員工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無論有否租金,保險費、車購稅等涉及車主個人負擔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餘可以根據租賃協議條款,如應企業負擔的,可在稅前扣除。

3.山東青島

青島市地稅局發布的《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青地稅函〔2010〕2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應當是企業本身發生的,而非企業投資者發生的,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諸如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通常認定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私車公用」費用支出,相應增值稅進項稅也不得抵扣。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私車公用對企業來說的另一個稅務風險就是個人所得稅扣繳問題。哪些所得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該按哪個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少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公司要罰款,對個人還要追繳稅款。

企業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的租金等費用,員工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納增值稅);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 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支付個人車輛的支出採用報銷形式的也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對使用員工汽車發生的費用採用報銷的形式,本來不屬於員工個人的所得,但按照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操作方式】

公司使用員工車輛,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給職工發放車補,另一種是員工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公司租用員工車輛並支付租賃費用,兩種方式對員工的稅務影響不同。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的租金等費用,員工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是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直接發放車補或沒有簽訂租賃合同而支付給員工的所得,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甲乙都是紅蕾財稅諮詢有限公司的員工,都將自家車交由公司使用,車輛租金每月均為3000元,乙與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而甲沒有。則所繳個人所得稅就有差別。

1.若甲和乙扣除「三險一金」後的工資均是4500元,車輛租金均為3000元。那麼,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甲私車公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2.假定紅蕾財稅諮詢有限公司註冊地稅務機關沒有特殊要求,則乙由於簽訂了租賃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乙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汽車租賃發票,假設其動產租賃所得還要繳納綜合稅率3.36%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則乙應繳納各項稅款為(4500-3500)×3%+3000×3.36%+(3000-3000×3.36%-800)×20%=550.64(元),兩種方式應繳個人所得稅相差255.64元(550.64-295)。

乙私車公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3. 假定紅蕾財稅諮詢有限公司為長春註冊地,則乙由於簽訂了租賃合同,乙可以到長春主管稅務機關代開汽車租賃發票,假設其動產租賃所得還要繳納綜合稅率3.36%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預交1.5%的個人所得稅。則乙應繳納各項稅款為(4500-3500)×3%+3000×(3.36%+1.5%)=175.8(元),兩種方式應繳個人所得稅相差119.20元(295.00-175.80)。

乙私車公用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因此,租用方式不同、適用地區不同,個人稅負就有差別。

【規避風險】

首先,公司應與「私車公用」的員工簽訂用車書面協議,約定的條款必須明確車輛的使用情況及其費用分攤方式。比如:個人必須將車輛交由企業保管並使用,個人不再隨意使用,滿足公司業務需要為主要目的,接受公司統一調度。同時公司應保存汽車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和保險單據等複印件。

其次,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公務用車制度,對車輛的使用原因、時間、地點、使用人員等進行規範,履行內部申請和審批制度,做好車輛使用記錄,否則也容易被視為不能分清個人消費還是企業費用,從而導致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三,計程車輛的自然人去稅務機關代開汽車租賃發票(一般需要準備資料原件和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車主和經辦人身份證、貼印花稅的汽車租賃合同)。

最後,對於費用報銷的範圍,基於一般經營租賃物的消耗可以稅前扣除的原則,允許扣除相關費用。但是必須區分該費用是否具備相關性,一般認為與車的使用相關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可以扣除;與車本身相關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因為租不租都會發生,作為不相關費用不得扣除。

因此,對於存在「私車公用」現象的企業,建議企業做好上述幾點要求,保存內部車輛使用證據,以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減少稅企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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