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駐店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駐店藥師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人事廳聯合頒布的《廣東省駐店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駐店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駐店藥師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廣東省人事廳對駐店藥師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三條 持有《駐店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須經註冊機構註冊後,方可以駐店藥師身份執業。第四條 駐店藥師註冊事項應當包括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經營、藥品使用。第五條 駐店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經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第二章 申請註冊第六條 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第七條 申請駐店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駐店藥師資格證書》;(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駐店藥師崗位工作;(四)經執業單位同意。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註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三)曾受過取消駐店藥師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從事駐店藥師有關工作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條 首次申請駐店藥師註冊,須填妥《駐店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附件1),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駐店藥師資格證書》;(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3張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張;(四)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五)擬執業單位開具的證明;(六)擬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第十條 駐店藥師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持證者須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到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註冊有效期仍不辦理再次註冊的駐店藥師,其《駐店藥師資格證書》自動失效,不能再以駐店藥師身份執業。第十一條 申請駐店藥師再次註冊者,須填妥《駐店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附件2),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和胸卡;(二)原執業單位開具的本人工作情況考核材料;(三)《駐店藥師繼續教育證書》;(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第三章 註冊與管理第十二條 註冊機構應當自收到駐店藥師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註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駐店藥師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範圍或執業單位的,須填妥《駐店藥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件3),到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一)《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和胸卡;(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三)近期大一寸黑白相片1張和大一寸彩色相片1張;(四)擬變更執業單位開具的證明和該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第十四條 駐店藥師在註冊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銷註冊:(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二)受刑事處罰的;(三)受執業單位給予開除行政處分的;(四)有不良執業記錄,按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駐店藥師工作的。註銷註冊由駐店藥師執業單位在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妥《駐店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附件4)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註冊機構經核實後,給予辦理註銷註冊,並收回《駐店藥師資格證書》和胸卡。第十五條 註冊機構每年應將駐店藥師註冊情況向廣東省人事廳備案,並定期在廣東藥師網上公告。第十六條 廣東省人事廳發現備案的駐店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註冊機構複查或予以糾正。第十七條 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駐店藥師資格證書》、《駐店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一經發現,由註冊機構收繳有關證書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註冊機構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附 則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執業單位是指具有合法的藥品經營、使用資格的單位。第二十條 《廣東省駐店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人事廳和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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