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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命月支沖月支,莫婚( 正偏沖是 )。 1. 凶意約在婚後一至三年內婚變。 2. 但任何一方命局有方局、卦局、三合、六合、妒合,不必要成化或不成化便可解消凶意。 3. 合婚成績即得十分,兩方互合加分計。 4. 月支即「婚緣宮」忌沖。
(二)男女命日支沖日支莫婚。 1. 凶意約在婚後中年至壯年間必成不幸之怨偶。(二 - 三年內婚變 ) 2. 命局有方局、三合、六合、妒合之其中之一便解消凶意。 3. 日支為配偶宮,忌沖刑,終生婚變。 4. 合婚得十分,兩方互合二十分。(三)男女命時支沖時莫婚。 1. 男女雙方時支互沖隱含凶意,感情雖好,恐晚年孤獨。 2. 時支為子息位,宮互相沖破則有傷子之兆或與子不睦之兆。 3. 其鄰支有方局、卦局、三合、六合、妒合其中之一便解消凶兆。 4. 合婚得十分。
(四)男女命同一病神,五行或同一喜神,用神五行互補為妙,此為最上乘之吉配婚,反之則為最劣等之凶配婚。 1. 得命婚五十分,互補。 2. 只能此一人補另一人所需得三十分。 3. 不能互捕用神,但沒有凶象,得二十分。 4. 不能互補但有凶象,得扣三十分。(離婚分居)附註:以下為男女各自命局的用神衡量方法: (1)男女命局用神互為相生。 (2)男女其中一方的忌神為對方的用神(只對一方有利)。 (3)男女其中一方的忌神是對方命局所剋制的(只對一方有利)。 (4)男女雙方命局的格局互不破壞。 (5)雙方命局組合後,互不傷害對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官殺、食傷)。 (6)雙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嚙合。 (7)雙方壽數基本上能夠匹配。 (8)雙方行運之用神最好能夠相互補益。
(五)男命之前三柱明現正、偏財星達四字,若非婚緣極遲,便是妻妾甚多,色情荒淫之象,扣三十分。
(六)女命前三柱明現正、偏官星達四字,若非婚姻極遲,便是婚後之夫妻甚多色情荒淫之象,扣三十分;但男命四正、偏財卻喜妙配女命四正、偏官而相輔成益。
(七)原命局同一人之四柱有不同組之兩組相沖,夫妻定必加速於早期便生離死別,扣二十分。
(八)原命局中同一人之四柱有同組之兩組相沖,夫妻亦必於壯年間便生離死別,扣二十分。
(九)同一人命局中雙夾沖日支,其配偶必定壽短或病弱,在五十一歲前後必生離死別,扣二十分。
(十)原命局帶「遍野桃花」(請參考本站之《☆ 紅艷、桃花(咸池)》一文),情色緣重,太過荒淫,嚴重者甚至人盡可夫,不識羞恥,暫作情人亦無妨,切莫配成夫婦。 1. 若桃花與天、月二德、正官、正印、正財同柱作吉論。 2. 桃花坐空亡,便是無桃花了。
(十一)男女命中年支沖年支不吉。 1. 生年支影響力比月、日、時支弱,如若其它方面配合良好,雖年支互沖亦以吉配論之。 2. 不相沖合婚得十分。 3. 相沖無分,亦不減分。(日沖、月沖、時沖同論) 4. 喜男女時支兩人成互合或年支三合各得二十分。 5. 六害犯者莫婚。
(十二)日帶三奇則命佳增四十分。 1. 日帶二德其一而坐旺則命佳,增三十分。 2. 日帶天赫、天貴、福星、各增十五分。 3. 正官、正印坐同柱或近鄰官印各不被剋沖者,自增十五分吉氣。
適合的結婚時間判斷:
(一)依從歲運每年的流年推算,尤以十六歲至四十歲止,二十四年內的流年歲。
(二)夫妻兩人生年皆為陽干,必在陰年干之流年結婚。
(三)夫妻兩人生年皆為陰干年生,則必在陽年乾的流年結婚。
(四)夫妻兩人生年有一陽一陰,則以男生為主。 1. 男人陽年生則陰年結婚。 2. 男人陰年生則陽年結婚。 3. 有以上二項情形往往先同居後結婚,或先懷孕後結婚亦同。
(五)出生年為陽年干男人,往往在三合年的次一年結婚,例如:申年生人在辰年三合年的次一年己年才結婚。出生年為陽干之女人,往往在三合年的前一年結婚。出生年為陰干之男人,大多在六合年的流年結婚,否則同居懷孕生子。出生年為陰干之女人,大多在三合流年次一年結婚。夫妻雙人出生之年干,一個為陽,一個為陰,則以陰年出生的三合年為結婚年。聲明:本站內所有命理相關文章均為「望暘容雪」所編寫、校正、排版之文字,未經筆者之同意,請勿複製轉載,若有局部引用也煩請註明該文章原出處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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