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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書寫語言表述(一)

裁決書書寫語言表述(一)相對於證明標準在民事審判中分層次、分階段的適用,在民事判決書只相應地表述如下:一是「證據確實(確鑿)、充分」,這種表述一般在證據非常充分,完全沒有疑問的時候。二是「足以認定」,這種表述一般在證據雖然也很充分,但法官認為尚未達到確鑿無疑的程度時。三是「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這種表述一般在已經達到的證明標準不是很高,但也達到了認定事實的程度時,法官不做主觀評價而只做客觀敘述。四是「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互有聯繫),形成鎖鏈,對事實予以認定」,這種表述一般在以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證據的證明力相對較弱,但法官認為也能夠認定事實時。五是「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否認或說明理由,故對一方證據採納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種表述一般在難以查明案件事實時,推定一方主張的事實成立,對方的證據證明力不足。六是「證據間產生的對抗和矛盾不能排除,故事實不能認定」,這種表述一般在雙方證據相互矛盾,法官存有疑問時使用。七是「不足推翻(不足以認定)」,這種表述一般在雖然有一些證據,但法官認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把握時。八是「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故事實不能認定」,這種表述一般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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