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計算規定與實例
增值稅的計算規定與實例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的一般方法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其應納的增值稅額為
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公式中的當期,指主管國稅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核定的納稅期限,一般是1個月。如果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出現不足抵扣的情況,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如:某一般納稅人1997年1月份實現銷項稅額20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2月份實現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200萬元。那麼,該納稅人1月份應納稅額為100萬元(銷項稅額20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2月份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不足抵扣,不足抵扣的稅額為100萬元(銷項稅額100萬元-進項稅額200萬元),可結轉到3月份繼續抵扣。
(一)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增值稅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計算銷項稅額的銷售額,必須是不含稅的銷售額,也就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的銷售額。
1、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的規定,計算銷項稅額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的價外費用,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對價外費用一般不在「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核算。因此,納稅人對價外費用併入銷售額計稅應予高度重視,要按期核查各項價外費用,保證做到正確計稅和會計核算。
除上述總的規定外,根據納稅人不同的銷售方式,稅法對銷售額的確定,還作了以下一些特殊規定:
(1)包裝物押金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納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裡所說的「逾期」以1年為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不論是否退還均應併入銷售額納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較長的,報經主管國稅機關確定後可適當放寬。
但納稅人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退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納稅。
如:某石油公司採取出租出借油桶的方式銷售汽、柴油,1996年2月收取油桶押金56000元,至1997年1月底尚有20000元未退還。按照稅法規定,該公司應在1997年2月份將這20000元併入銷售額,按17%的稅率(所包裝貨物─汽、柴油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2)折扣銷售
折扣銷售,亦稱商業折扣,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買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買方的價格優惠。
稅法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如:某公司為了推銷商品,採取折扣方式銷售電冰箱,購買50台以上的,折扣率為5%,200台以上的,折扣率為10%。1997年3月份,該公司銷售給某商場電冰箱100台,不含稅銷售價格2000元/台,折扣額10000元,實收價款190000元。因折扣額與銷售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該公司的計稅銷售額仍為200000元。
需特別注意的是:第一,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即現金折扣)。銷售折扣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後,為了鼓勵購買方及早付款,而協議許諾給購買方的一種折扣優待。它發生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之後,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第二,折扣銷售也不同於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後,由於品種、質量等不符合要求,銷貨方在購貨方未退貨的情況下,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納稅人發生的銷售折讓,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讓額准予從銷售額中減除,具體規定見本節第(9)款「銷貨退回及折讓的銷售額」。
(3)以舊換新
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的貨物時,有償回收舊貨物的行為。
稅法規定,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指不扣減舊貨物的回收價格,按貨物的銷售數量和同期的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
(4)還本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後,到一定的期限將全部或部分價款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
稅法規定,納稅人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5)以物易物
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以貨幣結算,而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納稅人用於抵頂貨款的貨物,也屬於「以物易物」的範圍。
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
(6)外匯銷售額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計稅銷售額應摺合成人民幣。人民幣摺合率可選擇銷售額發生當天或當月1日的中國人民銀行 公布的市場匯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①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美元、日元、港元的,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上述三種貨幣的基準匯價摺合成人民幣。
②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為其他外幣的,因人民銀行尚未公布其基準匯價,可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
某種外幣 -------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
對人民幣=────────────────
的匯價 -----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
③ 納稅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匯價折算的計算過程。
例:某洗衣機廠1997年3月份向某公司銷售洗衣機600台,125美元/台,取得外匯銷售額75000美元,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對人民幣的匯價為1美元摺合8.45元人民幣,那末該企業此筆業務的人民幣銷售額為633750元。
(7)混合銷售的銷售額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混合銷售,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銷售貨物又涉及銷售非應稅勞務。一項銷售行為,指對同一購買方一次完成的銷售行為;非應稅勞務,指屬於應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混合銷售成立的條件有兩項: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它不是一般的既從事這個稅的應稅項目,又從事另一個稅的應稅項目;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混合銷售行為比較常見。如:工業企業生產銷售貨物,用自備車輛運輸,取得貨物銷售額、運費收入;商業企業銷售空調、熱水器等,負責安裝,取得貨物銷售額、安裝費收入;電信部門為用戶安裝電話,並銷售給用戶電話機,取得安裝費收入、貨物(電話機)銷售收入等等。
對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法規定按照納稅人的性質確定所繳納的稅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包括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稅勞務,指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的。按照上述規定,舉例中的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其計稅銷售額分別為貨物銷售額與運費的合計、貨物銷售額與安裝費的合計;電信部門的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應繳納營業稅。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規定,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縣以上國稅機關確定。納稅人發生混合銷售業務,在納稅申報前必須提供有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明確適用稅種,以避免出現錯繳現象。
(8)兼營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按規定非應稅勞務應一併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應徵營業稅的各項勞務,具體範圍同混合銷售)銷售,且所從事的非應稅勞務銷售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無直接聯繫或從屬關係。如某工業企業一方面生產銷售貨物,另一方面出租房屋;賓館、飯店既為顧客提供住宿服務,又附設商店或小賣部銷售貨物。這些經營行為,都屬於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在稅款計算中,納稅人要特別注意兼營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的區分,不能混淆。
兼營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的區別在於,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非應稅勞務,其範圍僅限於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混合。兼營非應稅勞務則是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對貨物而言,貨物與非應稅勞務不是一項銷售行為中發生的;對勞務而言,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不論是否同時發生,都是兼營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發生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按照稅法規定,原則上就其業務性質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即: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納稅人必須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一併徵收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縣以上國稅機關確定。因此,納稅人發生兼營非應稅勞務業務,在納稅申報前必須提供有關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明確是否應一併交納增值稅,以避免出現錯繳而遭受處罰。
(9)價稅合併定價方式的銷售額
價稅合併定價,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採取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的方法。如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等。這種銷售方式形成的銷售額是含稅銷售額。
稅法規定,納稅人採取價稅合併定價方式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含稅銷售額
銷售額= ───────
---------1+增值稅稅率
例:某百貨商場1997年6月份商品零售收入234000元,增值稅稅率17%。其計稅銷售額為:
------------234000
銷售額= ──────=200000(元)
------------1+17%
納稅人如有下列收入,也應用上述公式進行換算: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
②逾期的包裝物押金;
③外匯銷售額摺合成的人民幣銷售額;
④混合銷售業務中併入貨物銷售額納稅的非應稅勞務銷售額;
⑤經國稅機關確定應一併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銷售額。
(10)銷貨退回或折讓的銷售額確定
銷貨退回、銷售折讓是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品種、質量等原因而發生的銷售退回或給購買方的一種價格折讓。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增值稅額,凡符合規定的,應從當期的銷售額、銷項稅額中扣減。有關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規定,詳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1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
視同銷售貨物,指那些提供貨物的行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的條件,但稅法規定應作銷售貨物徵稅的行為。
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
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應該指出的是,納稅人發生的有些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由於不是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會出現無銷售額現象。對此應按稅法規定的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的貨物,按下列成本利潤率計算:
1.甲類捲煙 10% 2.乙類捲煙 5%
3.雪茄煙 5% 4.煙絲 5%
5.糧食白酒 10% 6.薯類白酒 5%
7.其他酒 5% 8.酒精 5%
9.化妝品 5% 10.護膚護髮品 5%
11.鞭炮煙火 5% 12.貴重首飾及
13.汽車輪胎 5% 珠寶玉石 6%
14.摩托車 6% 15.小轎車 8%
16.越野車 6% 17.小客車 5%
(12)價格明顯偏低的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可由主管國稅機關確定其銷售額。銷售額的確定辦法,與視同銷售貨物而無銷售額的確定辦法相同。
納稅人在確定銷售額時,還需注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銷售實現時間)問題。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按照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發生本節「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銷售額」第③項至第⑧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按上述規定確定銷售額的實現時間並進行會計處理,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滯後。
2、稅率
增值稅的稅率為: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其適用範圍如下:
增 值 稅 稅 率 表
┌──┬────┬──────────────────────┐
│稅率│類 別---│貨物及應稅勞務範圍------------------------ │
├──┼────┼──────────────────────┤
│--- │------- │1.糧食、食用植物油;-----------------------│
│ ---│-------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
│ ---│------- │3.圖書、報紙、雜誌;-----------------------│
│13%│貨 物---│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
│ ---│------- │5.農業產品;-------------------------------│
│ ---│------- │6.金屬礦採選產品、非金屬礦採選產品;------- │
│ ---│-------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
├──┼────┼──────────────────────┤
│ ---│貨物---│除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貨物------------------- │
│17%├────┼──────────────────────┤
│ ---│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 │
└──┴────┴──────────────────────┘
13%稅率的具體適用範圍:
1.糧食
(1)糧食是各種主食食料的總稱。本貨物的範圍包括小麥、稻穀、玉米、高梁、穀子、大豆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及經加工的麵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糧食複製品(如挂面、切面、餛飩皮等)和各種熟食品和副食品。
(2)切面、餃子皮、米粉等經簡單加工的糧食複製品,比照糧食徵稅。
糧食複製品,指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副食品。糧食複製品的具體範圍,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並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植物根、莖、葉、果實、花或胚芽組織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櫚油、棉籽油,以及以上述油為原料生產的混合油。
3.自來水
自來水指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沉澱、消毒等工序加工後,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
農業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輸送的水等,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4.暖氣、熱水
暖氣、熱水指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生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地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
利用工業餘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也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5.冷氣
冷氣指為了調節室內溫度,利用製冷設備生產的,並通過供風系統向用戶提供的低溫氣體。
6.煤氣
煤氣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經乾餾或汽化等生產過程所得氣體產物的總稱。
煤氣的範圍包括:
(1)焦爐煤氣:指煤在煉焦爐中進行乾餾所產生的煤氣。
(2)發生爐煤氣:指用空氣(或氧氣)和少量的蒸氣將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氣發生爐中進行汽化所產生的煤氣、混合煤氣、水煤氣、單水煤氣、雙水煤氣等。
(3)液化煤氣:指壓縮成液體的煤氣。
7.石油液化氣
石油液化氣指由石油加工過程中所產生的低分子量的烴類煉廠氣經壓縮成的液體。主要成份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氣
天然氣是蘊藏在地層內的碳氫化合物可燃氣體。主要含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烴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質氣態烴類。
天然氣包括氣田天然氣、油田天然氣、煤礦天然氣和其他天然氣。
9.沼氣
沼氣,主要成份為甲烷,由植物殘體在與空氣隔絕的條件下經自然分解而成,沼氣主要作燃料。
本貨物的範圍包括:天然沼氣和人工生產的沼氣。
10.居民用煤炭製品
居民用煤炭製品指煤球、煤餅、蜂窩煤和引火炭。
11.圖書、報紙、雜誌
圖書、報紙、雜誌是採用印刷工藝,按照文字、圖畫和線條原稿印刷成的紙製品,本貨物的範圍是:
(1)圖書,指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採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書籍,以及圖片。
(2)報紙,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在省新聞出版部門登記,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報紙。
(3)雜誌,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在省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登記,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
12.飼料
飼料指用於動物飼養的產品或其加工產品。
本貨物的範圍包括:
(1)單一飼料:指作飼料用的某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產品或其加工品。
(2)混合飼料:指採用簡單方法,將兩種以上的單一飼料混合到一起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對各種營養成份的不同需要量,採用科學的方法,將不同的飼料按一定的比例配合到一起,並均勻地攪拌,製成一定料型的飼料。
直接用於動物飼養的糧食、飼料添加劑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13.化肥
化肥指經化學和機械加工製成的各種化學肥料。
化肥的範圍包括:
(1)化學氮肥,主要品種有尿素和硫酸銨、硝酸銨、碳酸氫銨、氯化銨、石灰氮、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種有磷礦粉、過磷酸鈣(包括普通過磷酸鈣和重過磷酸鈣兩種)、鈣鎂磷肥、鋼渣磷肥等。
(3)鉀肥,主要品種有硫酸鉀、氯化鉀等。
(4)複合肥料,是用化學方法合成或混配製成含有氮、磷、鉀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含有兩種的稱二元複合肥,含有3種的稱三元複合肥料,含有3種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複合肥料。主要產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銨、磷酸二氫鉀肥、鈣鎂磷鉀肥、磷酸一銨、磷粉二銨、氮磷鉀複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指含有一種或多種植物生長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極少的營養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錳肥、鋅肥、銅肥、鉬肥等。
(6)其他肥,指上述列舉以外的其他化學肥料。
14.農藥
農藥指用於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農藥包括農藥原葯和農藥製劑。如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植物性農藥、微生物農藥、衛生用藥、其他農藥原葯、製劑等等。
15.農膜
農膜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16.農機
農機指用於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農機的範圍為:
(1)拖拉機,是以內燃機為驅動牽引機具從事作業和運載物資的機械。包括輪拖拉機、履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機耕船。
(2)土壤耕整機械,是對土壤進行耕翻整理的機械。包括機引犁、機引耙、旋耕機、鎮壓器、聯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機械。
(3)農田基本建設機械,指從事農田基本建設的專用機械。包括開溝築埂機、開溝鋪管機、鏟拋機、平地機、其他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4)種植機械,指將農作物種子或秧苗移植到適於作物生長的苗床機械。包括播作機、水稻插秧機、栽植機、地膜復蓋機、複式播種機、秧苗準備機械。
(5)植物保護和管理機械,指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蟲害的機械。包括機動噴粉機、噴霧機(器)、彌霧噴粉機、修剪機、中耕除草機、播種中耕機、培土機具、施肥機。
(6)收穫機械,指收穫各種農作物的機械。包括糧谷、棉花、薯類、甜菜、甘蔗、茶葉、油料等收穫機。
(7)場上作業機械,指對糧食作物進行脫粒、清選、烘乾的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脫粒機、清選機、糧谷乾燥機、種子精選機。
(8)排灌機械,指用於農牧業排水、灌溉的各種機械設備。包括噴灌機、半機械化提水機具、打井機。
(9)農副產品加工機械,指對農副產品進行初加工、加工後的產品仍屬農副產品的機械。包括茶葉機械、剝殼機械、棉花加工機械(包括棉花打包機)、食用菌機械(培養木耳、蘑菇等)、小型糧谷機械。
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10)農業運輸機械,指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運輸機械。包括人力車(不包括
三輪運貨車)、畜力車和拖拉機挂車。
農用汽車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11)畜牧業機械,指畜牧業生產中所需的各種機械。包括草原建設機械、牧業收穫機械、畜禽飼養機械、畜產品採集機械。
(12)漁業機械,指捕撈、養殖水產品所用的機械。包括捕撈機械、增氧機、餌料機。機動漁船不屬於本貨物的範圍。
(13)林業機械,指用於林業的種植、育林的機械。包括清理機械、育林機械、樹苗栽植機械。
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不屬於本貨物徵收範圍。
(14)小農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鋤頭和鐮刀等農具。
(15)農用柴油機,指主要配套於農田拖拉機、田間作業農具、農副產品加工機械以及排灌機械,以柴油為燃料,油缸數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複式內燃動力機械。
4缸以上(含4缸)柴油機,不屬於農機產品徵稅範圍。
(16)農用水泵,指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水泵,包括農村水井用泵、農田作業面潛水泵、農用輕便離心泵、與噴灌機配套的噴灌自吸泵。其它水泵不屬於農機產品徵稅範圍。
農機零部件不屬於本貨物的徵收範圍。
17.金屬礦採選產品
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採選產品。
(1)黑色金屬礦採選產品,指人工開採的供提取鐵、錳、鉻金屬的原礦和經過選礦工序生產的礦砂、礦粉。
將原礦或選礦後的礦砂、礦粉經煅燒或焙燒生產的人造富礦(包括燒結礦、球團礦),也屬「黑色金屬礦採選產品」的徵收範圍。
(2)有色金屬礦採選產品,指人工採選的供提取鐵、錳、鉻金屬以外的其他金屬礦的天然礦石、礦砂、礦粉,不包括經冶煉或化學方法生產的有色金屬化合物。
18.非金屬礦採選產品
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採選產品和煤炭。
(1)非金屬礦採選產品,指從天然礦床中採選的除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的礦石、礦砂、礦粉。不包括經煅燒、焙燒和加工的產品。
未經加工的建築用天然材料,也屬「非金屬礦採選產品」的徵收範圍。
(2)煤炭,指直接從地下開採出來的原煤和經洗選、精選工序生產的洗煤、選煤。在開採、洗選、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揀煤、風化煤、泥煤等,也屬「煤炭」的徵收範圍。
19.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徵稅範圍包括:
(1)植物類
植物類,包括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為:
①糧食
糧食,指各種主食食科植物果實的總稱。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小麥、稻穀、玉米、高梁、穀子和其他雜糧(如:大麥、燕麥等),以及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後的糧食(如:麵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餃子皮、混飩皮、麵皮、米粉等糧食複製品,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速食麵、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②蔬菜
蔬菜,指可作副食的草木、木本植物的總稱。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經晾曬、冷藏、冷凍、包裝、脫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鹹菜、醬菜和鹽漬蔬菜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各種蔬菜罐頭(罐頭是指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經排氣密封的各種食品。下同)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③煙葉
煙葉,指各種煙草的葉片和經過簡單加工的葉片。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晒煙葉、晾煙葉和初烤煙葉。
晒煙葉,指利用太陽能露天曬制的煙葉。
晾煙葉,指在晾房內自然乾燥的煙葉。
初烤煙葉,指煙草種植者直接烤制的煙葉。不包括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④茶葉
茶葉,指從茶樹上採摘下來的鱔地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經吹乾、揉拌、發酵、烘乾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製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⑤園藝植物
園藝植物,指可食用的果實。如水果、果乾(如荔枝幹、桂園干、葡萄乾等)、乾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經冷凍、冷藏、包裝等工序加工的園藝植物,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後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⑥藥用植物
藥用植物,指用作中藥原葯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
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製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中成藥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⑦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種植物的根、莖、葉、果實、花或者胚芽組織等初級產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欖仁、棕櫚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⑧纖維植物
纖維植物,指利用其纖維作紡織、造紙原料或者繩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黃麻、槿麻、寧麻、苘麻、亞麻、羅布麻、蕉麻、劍麻等。
棉短絨和麻纖維經脫膠後的精幹(洗)麻,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⑨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指主要用作製糖的各種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⑩林業產品
林業產品是指喬木、灌木和竹類植物,以及天然樹脂、天然橡膠。林業產品的徵稅
範圍包括:
原木,指將砍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木段。
鋸材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原竹,指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葉的竹類植物,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竹段。
天然樹脂,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樹脂和樹膠。如松脂、桃膠、櫻膠、阿拉伯膠、古巴膠和天然橡膠(包括乳膠和干膠)等。
其他林業產品。指除上述列舉林業產品以外的其他各種林業產品,如竹筍、筍乾、棕竹、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等。
鹽水竹筍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竹筍罐頭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⑩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乾花、乾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2)動物類
動物類包括人工養殖和天然生長的各種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為:
①水產品
水產品,指人工放養和人工捕撈的魚、蝦、蟹、鱉、貝類、棘皮類、軟體類、腔腸類、海獸類、魚苗(卵)、蝦苗、蟹苗、貝類(秧),以及經冷凍、冷藏、鹽漬等防腐處理和包裝的水產品。
干制的魚、蝦、蟹、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藝品的貝殼、珍珠,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②畜牧產品
畜牧產品,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本貨物的徵稅範圍包括:
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產品,包括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鹽漬肉,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內臟、頭、尾、蹄等組織。
各種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的肉類生製品,如臘肉、腌肉、熏肉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製品,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蛋類產品。指各種禽類動物和爬行動物的卵,包括鮮蛋、冷藏蛋。
經加工的鹹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各種蛋類的罐頭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鮮奶。指各種哺乳類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
用鮮奶加工的各種奶製品,如酸奶、乳酪、奶油等,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③動物皮張
動物皮張,指從各種動物(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身上直接剝取的,未經鞣製的生皮、生皮張。
將生皮、生皮張用清水、鹽水或者防腐藥水浸泡、刮里、脫毛、晒乾或者熏干,未經鞣製的,也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④動物毛絨
動物毛絨,指未經洗凈的各種動物的毛髮、絨毛和羽毛。
洗凈毛、洗凈絨等不屬於本貨物的徵稅範圍。
⑤其他動物組織
其他動物組織,指上述列舉以外的獸類、禽類、爬行類動物的其他組織,以及昆蟲類動物。
蠶繭,包括鮮繭和干繭,以及蠶蛹。
天然蜂蜜,指采儲的未經加工的天然蜂蜜、鮮蜂王漿等。
動物樹脂,如蟲膠等。
其他動物組織,如動物骨、殼、獸角、動物血液、動物分泌物、蠶種等。
納稅人在運用增值稅稅率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2. 納稅人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併兼營應屬一併徵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應從高適用稅率。
(二)進項稅額的確定
進項稅額,指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是相對應的,它們之間的關係是,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
在增值稅計算中,進項稅額作為可抵扣部分,對於納稅人實際納稅的多少具有很大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納稅人支付的所有進項稅額都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稅法對進項稅額的抵扣有嚴格的規定。因此,把握進項稅額的抵扣範圍、時限等,對於計算應納稅額十分重要。
1.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範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准予從銷項稅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只限於以下五個方面: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業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購進農業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10%
農業產品,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範圍見本節「13%稅率適用範圍」中對「農業產品」所列舉的範圍。
買價,指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所支付的價款,包括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稅。
(4)購進貨物(免稅貨物及固定資產除外)、銷售貨物(免稅貨物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運費金額×10%
運費金額,指運輸單位開具的運費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括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5)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該項進項稅額按照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收購金額×10%
2.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稅法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有以下幾種: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增值稅完稅憑證(即海關代征進口貨物增值稅所開具的稅收繳款書)。
(3)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的抵扣憑證,是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或取得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具體為:
納稅人收購農業產品的,為按規定自行開具的從主管國稅機關領購的「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包括糧食收購專用發票、棉花收購專用發票);
納稅人從農業生產單位或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的,為取得的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納稅人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4)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發生的運輸費用的抵扣憑證,是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
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包括:國營鐵路、民航、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貨運普通發票,不包括貨運定額發票。准予計算扣稅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必須填寫齊全,與購、銷貨發票上所列有關項目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5)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的抵扣憑證,是廢舊物資收購專用發票。
3.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只表明具備了抵扣進項稅額的基本條件,並不代表進項稅額能夠立即抵扣。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還必須符合規定的抵扣時限:
(1)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2)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3)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後,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對接受應稅勞務,但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納稅人在執行上述規定時,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驗收入庫才予扣稅,指所購進貨物全部驗收入庫;商業企業外購貨物或一般納稅人外購應稅勞務付款才予扣稅,指款項全部付清。
(2)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及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單位必須與開出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單位一致,才予抵扣進項稅額。
(3)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專用發票為申報抵扣的時限。
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提供有關投資、捐贈和分配貨物的合同或證明材料。
(4)商業企業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凡是發生銷貨方是先全額開具發票,購貨方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款項的情況,其進項稅額應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後,才能申報抵扣。
在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納稅人應嚴格掌握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提前申報抵扣的,按偷稅論處,一經查出,多抵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剔除,並在該進項發票上註明,以後不論其貨物是否驗收入庫,或是否支付款項,均不得再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例:某市百貨大樓1997年8月份發生以下購進業務:
1. 購進服裝一批,金額(不含稅)84000元,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入帳,貨款已支付。 同時,支付運費1000元,運費發票已入帳。
2. 購進家電一批,金額(不含稅)156000元,取得的專用發票已入帳,貨已驗收入 庫,貨款未付。同時,支付運費2200元,運輸發票已入帳。
按照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的規定,該百貨大樓1997年8月份應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
本月進項稅額=84000×17%+1000×10%=14380(元)
購進家電發生的進項稅額26740元(156000×17%+2200×10%),應在支付貨款的月份申報抵扣,本月不得申報抵扣。
4.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有:
(1)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
(2)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3)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4)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5)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6)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
(7)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對上述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需要解釋的是:
(1)未按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應取得而未取得扣稅憑證、取得的扣稅憑證聯次不全,以及丟失、損(撕)毀扣稅憑證等。
(2)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指取得的專用發票不符合開具要求,主要包括:
①字跡不清、塗改或項目填寫不全的;
②票物不符、票面金額與實收金額不符的;
③票面填寫內容有誤的;
④發票聯、抵扣聯的金額、稅額等內容不一致的;
⑤超限額、超欄次開具的;
⑥未按規定時限開具的;
⑦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
⑧發票聯、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
⑨屬於偽造或舊版發票;
⑩屬於主管國稅機關代開但未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及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的。
(3)固定資產,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
關的設備、工具和器具;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於生
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納稅人執行的固定資產標準與此不一致的,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時應按上述標準進行劃分。
(4)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屬於營業稅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稅範圍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需要提出的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提供非應稅勞務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有一點例外:當納稅人發生混合銷售或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經縣以上國稅機關確定,非應稅勞務應一併徵收增值稅時,該部分非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免稅項目,指稅法規定免徵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包括稅法規定的先征後退、即征即退、先徵收後返還、超稅負返還等項目。具體參見第七章「稅收減免與退還」。
(6)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應稅勞務,指企業內部設置的食堂、浴室、理髮室、宿舍、幼兒園等所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以及企業用於接待的物品。
(7)非正常損失,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如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發生的損失)、管理不善損失(如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
例:某傢具廠1995年初期初進項稅額餘額為134000元,1997年6月發生了以下購進業務:
1. 購進木材一批,金額(不含稅)65000元,貨款已付,專用發票已入帳,貨尚未 驗收入庫。
2. 購進纖維板一批,金額(不含稅)84000元,貨款未付,貨已驗收入庫,專用發 票已入帳。同時支付運費1500元。
③購進卡車一輛,金額(不含稅)25000元,款已付,車已取回,專用發票已入帳。
④購進招待用煙、酒一批,金額1200元,款已付並已驗收入庫,專用發票已入帳。
該廠1997年6月份的進項稅額為:
本月進項稅額=84000×17%+1500×10%+134000×1.5%=16440(元)
該廠購進纖維板的進項稅額,因貨物尚未驗收入庫,不得在本月抵扣;購進卡車的進項稅額,因卡車屬於固定資產,不得抵扣;購進煙、酒的進項稅額,因煙、酒屬於用於個人消費的貨物,不得抵扣。
4.扣減進項稅額的規定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以及發生非正常損失時,該項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2)兼營免稅或非應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
不得抵扣的 當月全部 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
---------=------ =──────────────
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 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年終,應按全年的有關數據進行計算調整。
(3)進貨退出或折讓
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4)銷售返利
自1997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並從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應扣減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扣減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上面介紹的內容可以看出,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主要應把握銷售額、稅率、進項稅額三個要素。現行的會計制度結合了增值稅的計算特點,從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核算開始,到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項稅額核算和應納稅額的繳納,將增值稅的計算過程基本納入了會計核算體系。但是,不能簡單地用會計核算代替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這是因為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核算受所設明細科目的限制,不能完全體現增值稅計算所涉及的具體規定,如:進項稅額抵扣時限、留抵稅額處理等。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不能簡單地按會計核算反映的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辦理納稅申報,而應該按照有關會計資料對照稅法規定確定計稅銷售額、應抵扣進項稅額並計算應納稅額後,辦理納稅申報。
例:某電梯廠生產銷售電梯並負責為用戶安裝,該廠1997年7月份有關資料如下:
1、收入
(1)電梯銷售額(開具專用發票)1420000元
(2)電梯安裝費(開具普通發票)210600元
(3)房租收入(開具普通發票)80000元
2、購進
(1)購進鋼材一批,金額(不含稅)450000元,貨已驗收入庫,專用發票已入帳,
貨款未付;
(2)購進電梯配件一批,金額(不含稅)340000元,貨款已付,專用發票已入帳,
貨尚未驗收入庫;
(3)付供電局生產用電費價稅合計為140400元,專用發票已入帳。
請計算該廠1997年7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
1、確定計稅銷售額
該廠銷售電梯並負責安裝,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其電梯安裝費收入應併入電梯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房租收入屬於兼營非應稅勞務,已分別核算、劃分,不征增值稅。
據此,該廠的計稅銷售額為:
銷售額=1420000+210600/(1+17%)=1600000(元)
2、計算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1600000×17%=272000(元)
3、確定進項稅額
該廠第二筆購進業務,因貨物尚未驗收入庫,進項稅額不得在當期抵扣。准予抵扣
的進項稅額為:
進項稅額=450000×17%+140400/(1+17%)×17%=96900(元)
4、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272000-96900=175100(元)
例:某百貨商場1997年10月份有關資料如下:
1、收入
(1)自營商品銷售收入 93600元
(2)代銷商品銷售收入 46800元
(3)代銷手續費收入 7020元
2、購進
1. 購進食品一批,金額(不含稅)75000元,專用發票已入帳,貨已驗收入庫,貨 款已付。同時支付運費1500元,運費發票已入帳。
2. 購進化妝品一批,金額(不含稅)68000元,專用發票已入帳,貨已驗收入庫,
貨款尚未支付。該筆貨物支付運費4000元,運費發票已入帳。
(3)支付營業用電費(不含稅)3600元,專用發票已入帳。
計算該商場1997年10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該商場所售食品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
1、確定計稅銷售額
按照稅法規定,該商場的代銷貨物應視同銷售納稅;代銷手續費收入屬於兼營非應稅勞務,由受託方支付,商場單獨核算,不征增值稅。據此,該商場的計稅銷售額為:
銷售額=(93600+46800)/(1+17%)=120000(元)
2、計算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120000×17%=20400(元)
3、確定進項稅額
該商場購進的化妝品,因貨款尚未支付,該批貨物和運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在本月抵
扣。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
進項稅額=75000×17%+1500×10%+3600×17%=13512(元)
4、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20400-13512=6888元
例:某化肥廠生產碳酸氫氨,聯產燒鹼。該廠1997年9月份有關資料如下:
1、收入
(1)碳酸氫氨產品銷售額 100000元
(2)燒鹼產品銷售額 460000元
(3)本廠汽車為用戶送貨取得的運費收入(已開具普通發票)46000元(其中:碳氨運費22600元,燒鹼運費23400元)
(4)財政部門給予化肥補貼 60000元
(5)廠招待所營業收入 56800元
2、購進
(1)購進煤炭若干噸,價稅合計金額226000元,已付款並驗收入庫,專用發票已入帳。
(2)支付煤炭運雜費14600元,其中:運費10000元,裝卸費4600元,運費發票已入帳。
(3)購進設備一台,價稅合計金額35100元,貨款已支付,設備正在安裝,專用發票已入帳。
(4)購進包裝袋若干條,取得的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款85000元,稅額14450元,貨款已付,貨尚未驗收入庫。
(5)購進招待所用餐具一批,價稅合計金額1404元,已付款並驗收入庫,專用發票已入帳。
(6)支付生產用水、電費11700元,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1700元。
計算該廠1997年9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
1、確定計稅銷售額
按照稅法規定,該廠生產銷售的碳酸氫氨屬於免稅化肥品種,應予免稅,燒鹼產品應該徵稅;用汽車送貨取得運費,屬於混合銷售行為,運費收入應併入產品銷售額中確定征免稅。從財政部門取得的補貼收入,屬於不征增值稅的收入。招待所的營業收入,屬於兼營非應稅勞務收入,能單獨核算、準確劃分的,不征增值稅。據此,該廠的計稅銷售額為:
銷售額=460000+23400/(1+17%)=480000(元)
2、計算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480000×17%=81600(元)
3、確定進項稅額
(1)全部進項稅額
該廠購進的設備屬於固定資產、購進的餐具屬於用於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購進包裝袋,因貨物尚未驗收入庫,進項稅額不得在當月抵扣。因此該廠的進項稅額為:
全部進項稅額=226000/(1+13%)×13%+10000×10%+1700=28700(元)
(2)免稅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碳酸氫氨的銷售額=100000+22600/(1+13%)=120000(元)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8700×120000/(120000+480000)=28700×20%=5740(元)
(3)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28700-5740=22960(元)
4、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81600-22960=58640(元)
二、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的簡易方法
稅法規定,實行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徵收率6%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6%
(一)可按簡易辦法計算納稅的範圍
一般納稅人准予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僅限於生產銷售稅法規定的特定貨物:
1.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
4.原料中摻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不包括爐水渣)生產的牆體材料(指廢渣磚瓦、廢渣砌塊);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6.自來水。
生產上述貨物的一般納稅人,也可不按簡易辦法計稅,而按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辦法計算納稅,但選定的計算辦法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上述貨物,選擇按照簡易辦法納稅後,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的「稅率」欄填寫徵收率6%。
除上述貨物外,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經營行為,也應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
(2)典當業形式的死當物品;
(3)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
(4)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並不同時符合
以下條件的:
①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使用期限半年以上);
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價的貨物。
(5)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從事免稅品銷售的專業公司(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等)及所屬的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
2.銷售額
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其計稅銷售額應比照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確定。對開具普通發票或不開發票取得的含稅收入,在計稅時,應首先將其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為:
-----------取得的收入
銷售額=─────────
-----------1 +徵收率6%
例:某生物製藥廠生產銷售西藥、生物製品兩類產品,1997年9月份該廠的有關資料如下:
1、收入
(1)西藥類產品價稅合計銷售收入 105300元
(2)生物製品類產品價稅合計銷售收入 31800元
2、購進
(1)購原料(適用稅率17%)一批,價稅合計58500元,貨款付訖,貨已驗收入庫,專用發票已入帳。
(2)付供電部門生產用電費價稅合計11700元,專用發票已入帳。
(3)購藥瓶一批,價稅合計46800元,貨已驗收入庫,貨款未付,專用發票已入帳。
計算該廠1997年9月份應納增值稅稅額(對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企業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1、計算西藥類產品的銷項稅額
---------105300
銷項稅額=────×17%=15300(元)
-----------1+17%
2、確定西藥產品的進項稅額
(1)全部進項稅額
------------58500+11700+46800
進項稅額合計=─────────×17%=17000(元)
---------------------1+17%
(2)簡易辦法納稅的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31800÷(1+6%)
扣的進=17000×──────────=4250(元)
項稅額--------90000+31800÷(1+6%)
(3)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准予抵扣進項稅額=17000-4250=12750(元)
3、計算應納稅額
西藥類產品應納稅額=15300-12750=2550元
生物製品--- 31800
類產品的=────×6%=1800(元)
應納稅額--- 1+6%
三、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方法
有些行業的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具有特殊性,按照一般方法難以計算應納稅額,為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省國家稅務局規定,對某些行業實行特殊的計算方法。
(一)電力企業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為了照顧發電、供電企業所在地的經濟利益,稅法規定,對實行獨立核算的省電力公司所屬電力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在繳納增值稅時採取在發電和供電環節分別預征,由省電力公司統一結算的辦法。
1.計算納稅辦法
(1)發電廠按當期廠供電量,依規定的預征計算髮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廠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廠供電量×預征額
(2)供電局按當期實際取得的銷售額,依規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供電局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銷售額×預征率
(3)省電力公司月末按照公司的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應納稅額,並根據發電和供電環節預征的增值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電力公司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征增值稅額
如省電力公司當期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小於發、供電環節預征增值稅稅額,不足抵扣時,不足抵扣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機組生產銷售的電力,比照省電力公司的辦法計算納稅,在發電環節預征,由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結算。
2.預征額(率)
目前我省規定的發、供電環節預征額(率)為:
發電環節 7元/千度
供電環節 5%
3.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確定
發電廠、供電局在申報納稅的同時,應將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和廠供電量、銷售額、預徵稅額等歸集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蓋章後報送省電力公司,省電力公司據此匯總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預徵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獨立電廠、工礦企業自備電廠、合資電廠、水電站生產銷售的電力,以及躉售單位銷售的電力,不實行預徵結算辦法,仍按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省電力公司所屬企業生產銷售的熱水、熱氣產品,由省電力公司統一納稅,銷售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由所屬企業在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3)發電廠、供電局填報的《電力企業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統計表》,如發現填報不實,一律在發電廠或供電局所在地補徵稅款。補征的稅款,不得視為預徵稅額,從省電力公司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二)出口供貨企業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為了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防止騙取退稅行為的發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出口貨物使用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由此形成了出口供貨的一般納稅人特殊的增值稅計算辦法。
1.出口供貨的企業和貨物範圍
出口供貨,指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實行特殊計算辦法的,僅限於下述企業銷售的下列貨物:
(1)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的自產貨物;
(2)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農業產品和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
(3)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確認的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給出口企業用於出口的成套機電設備;
(4)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的貨物(以來料加工方式加工貨物除外);
(5)鹽業專營公司銷售給出口企業的鹽。
對以上所列範圍,需要解釋的是:
(1)上述貨物不包括國家規定免稅和不予退稅的貨物;
(2)生產企業,指提供製造、加工業務的企業;
(3)市縣外貿企業,指經營出口貨物收購的地市級外貿企業和縣級外貿企業,包括具有直接進出口經營權的地市級外貿企業和縣級外貿企業;
(4)農業產品收購單位,指企業營業執照上明確准予經營農、林、牧、水產品收購業務的企業;
(5)農業產品的範圍,為本節13%稅率中「農業產品」所列舉的範圍;
(6)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的範圍為:動植物油,食品與飲料,毛紗、
絲、毛條、麻條,經加工的毛皮,木製品(傢具除外)、木漿,藤、草、竹、柳製品,奶油、乳酪,洗凈動物毛、洗凈動物絨(包括洗凈羽絨)、洗凈腸衣,珍珠製品,木炭,植物增稠劑,夏布,混紡紗(棉、化纖混紡紗除外)。
2.計算辦法
對出口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在銷售時,按銷售額和規定的徵收率計算預徵稅額,併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出口退稅專用)繳款書」繳庫。計算公式為:
預徵稅額=銷售用於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徵收率
出口供貨實行預征辦法納稅後,出口供貨企業仍要按照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依照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並按月申報納稅,少交稅款部分應補交入庫,多交部分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後允許從企業當期或下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3.徵收率
(1)煤炭、農業產品為3%;
(2)增值稅稅率為17%的工業品(包括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徵收率為6.8%;
(3)增值稅稅率為13%的工業品(包括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徵收率為5.2%;
(4)委託加工貨物的加工費,徵收率為17%。
(三)糧食企業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為了加強國家對糧油市場的宏觀調控,國務院決定將糧食企業的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分開,建立兩條線運行機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政策性糧油免徵增值稅。為保證這一政策的貫徹落實,我省決定對國有糧食企業實行劃分比例征免稅的辦法。
1.計算納稅辦法
國有糧食企業(指糧食部門所屬的國有糧食批發、調撥、加工、零售企業)銷售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應按比例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徵稅比例
如果國有糧食企業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超過全部銷售額
按徵稅比例計算的金額的,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開具專用----------------------開具專用發票銷項稅額
應納稅額=發票的銷 -進項稅額×──────────
----------項 稅 額 ----------------全部銷項稅額
2.徵稅比例
(1)產糧市、縣徵稅比例為30%;
(2)產銷平衡市、縣徵稅比例為20%;
(3)銷糧市、縣徵稅比例為10%。
具體徵稅比例由地、市級國稅機關按照上述原則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分縣(市)確定。
3.需要注意的問題
(1)實行按比例徵稅的糧食企業僅限於國有糧食企業,不包括糧食部門所屬的集體
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資企業。
(2)按比例徵稅的糧食品種不包括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糧食複製品。
(3)實行按比例徵稅後,國有糧食企業仍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按期申報納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就銷售額依6%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6%
其中,銷售額為不含稅銷售額,公式為:
銷售額=取得的收入÷(1+徵收率6%)
小規模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准予沖減當期計稅銷售額。
例:某印刷廠(小規模納稅人)1997年4月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0600元。該企業4月
份應納增值稅稅額為:
銷售額=10600/(1+6%)=10000(元)
應納稅額=10000×6%=600(元)
五、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例:某公司進口紡織原料(增值稅稅率為17%)一批,海關核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20萬元,海關徵收關稅20000元。該批原料應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為:
組成計稅價格=200000+20000=220000(元)
應納稅額=220000×17%=3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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