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思】《刑法修正案(九)》歡呼後的冷思考
刑法應該被完善,但也不能完全依靠確定性表述的法律,刑法解釋該有所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作用更需彰顯,執法的前置才需維護。
文 | 木鐸法蘊
來源 | 木鐸法蘊的法律博客
《刑法修正案(九)》在一片關注和「歡呼聲」中通過了,草案三審,之前公布草案,廣泛研討、廣收民意,在立法的民主化上又邁進了大步。作為專業人士,對刑法的頻繁修改應有更理性的思考!因為刑法不僅最嚴厲,還關切到社會的「底線正義」。
本修正案從「廢死」開始,9個犯罪的死刑被廢除,回應了十八屆四中全會逐步減少和限制死刑的趨勢預測。被廢除死刑的罪名仍然不屬於暴力致死性犯罪,對全社會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修正案在「入罪擴罪」上更進一步,是降低犯罪門檻、微罪入刑的立法實踐。它對社會熱點如組織作弊、超載、暴恐犯罪、「醫鬧」、「鬧訪」、「鬧庭」、邪教都做了積極響應,似乎新聞事件成了推動刑法修法的主要因素。這種與時俱進欠缺對立法的穩定性的考慮,還顯得工作被動。衝鋒陷陣的刑法只能往前,社會治理手段在此更顯單薄。「鬧庭」等問題的解決非要訴諸刑法,法律職業的內部處理機制可見已喪失殆盡。
修法進程的「突然性」仍然存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持續多年,各種理由看似都有理,但一概併入強姦罪卻遮蔽了複雜的現實。對邊緣群體的訴求不願關注,也不願傾聽,「代替他人選擇」仍是立法家長主義的表現。三審中突然出現的此議題使得社會辯論無法沉澱發酵,三審後就直接通過使程序正義變得捉摸不定。
刑事政策的寬嚴相濟,呈現在這幾次修法上的是「重者恆重」。實際廣泛適用的死刑罪名沒怎麼減少,限制減刑的有期徒刑、「終身監禁」、併科的管制卻都出現。為了滿足「表面」的輿論訴求,刑罰整體趨勢更嚴。終身監禁沒在總則中作為正式刑種,卻直接適用於貪污賄賂一類犯罪,不從殺人、黑社會、恐怖犯罪的罪責衡量開始,刑罰加重直接成為反貪政策的柱腳,刑法修改走向更明顯的「政策化」傾向。
新聞焦點有時「失焦」,對修正案的關注不全面。新聞事件並未能反映社會現實的全貌,討論主題卻又會將「奪眼球」部分放大。即便對草案的報道,也集中在嫖宿幼女罪的廢除、加重貪腐處罰上,相當多的犯罪化內容以及刑法擴張對個人生活的影響,並沒有被提及、被關注。
這兩次修正案的修改幅度之大、範圍之寬以及修法之頻繁都超出以往,我們的確已進入一個立法的時代。難免有學者說笑,刑法修正案(一百)的到來也指日可待。刑法應該被完善,但也不能完全依靠確定性表述的法律,刑法解釋該有所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作用更需彰顯,執法的前置才需維護。
推薦閱讀:
※「雙獨婚姻」迎來高峰引發思考
※是否思考越多就越迷茫痛苦,思考究竟是不是有益於人的?
※有哪些值得深思的哲學問題?
※查理·芒格 —— 「投資之神」的五大思維法
※對惡的思考貫穿了他的整個創作|趙德明、止庵與范曄談《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