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顛宗教改革思潮--5教會行政

第五部分 教會行政論教會行政及人事本部分包含四種作品:(一)為麥勒威勒(James Melville, 1556—1614)論教會行政及人事(The Heads and Conclusions of the Polisies of the Kirk),作於一五八一年。此處僅選譯其第二至第八章(依據Robert Pitcairn麥勒威勒自傳及日記Edinburgh, Wodrow Society, 1842)。(二)為長老會教政規範(The Form of Presbyterian Church-Government),系由韋斯敏斯德議會一致同意,旋於一六四五年經蘇格蘭教會總議會核准。(三)為羅賓遜約翰(John Robinson, 1575—1625),論與國教離異的合理(A Justification of Separation From the Church of England)副題為「駁伯爾拿牧師的主張」,作於一六一〇年。此處僅選譯關於少數信徒奉基督之名崇拜上帝,即可稱為教會,不必定需牧教執事云云一段。(四)為同上羅賓遜之教義問答(Catechism),於其逝世後至一六四二年問世;此處僅譯第一至廿九問為止,以下均從略。The Heads and Conclusions ofthe Policies of the Kirk James Melville作者麥勒威勒為蘇格蘭宗教改革家,曾任教於聖安得烈書院;於一五八四年與其叔同被放逐至伯爾威克Berwick但次年年底又回蘇格蘭。一生盡瘁為長老制辯護,其文字多含蘇格蘭方言。——編 者(一)教政及負責執行教政的人事一,正如在民政上之有行政長官及被治人民,在教政上同樣有些人被委任為管理人,其他則為被治會友,他們按照上帝的教訓和聖靈的感動,在元首基督耶穌之下,服從管治。二,教政所包含的有三事:即有關 教義,懲訓,及供應諸方面。負責教義工作者兼司聖禮事宜。三,根據上面的劃分,教會中的人事亦有三種,即牧師或傳道師,長老或監督,執事或供應員;而這三種人員都可以通稱為教會的牧者。四,雖然上帝的教會應當由耶穌基督——那惟一的君王,大祭司及元首——統治管理,只是祂可以使用僕人,作為達到目的的必需器具。五,為了扶助我們,祂在每一時代——在律法以前,在律法時代,和在福音時代——都興起一些人,以屬靈恩賜賜給他們,叫他們行使祂的權力,藉著聖靈及道,造就祂的子民。六,為著免除一切專制的事,祂願意所有教牧人員都各按職守,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七,在新約和福音時代,祂用使徒,先知,傳福音者,牧師和教師等,來傳揚祂的道;用長老作訓導懲戒工作,又用執事來幫助教會的財產。八,他們的職務有的是一般的,有的是特殊的或屬世性質的。九,使徒,先知,和傳福音者的職位並非常設的,它們對初期教會頗有幫助,現在已不存在;但若合乎上帝旨意,祂可再度特別召人起來擔任這種職位。十,上帝的教會中有四種常存的不同職位:即牧師或會督,教師,長老和執事等職位。十一,這些職位是常設的,在教會中應當繼續存在,因為是教政方面所必需的;除此之外,那按照聖道所建立的真教會不可設立其他職位。十二,因此,在那敵基督的國度中所有的僭妄稱號和階級,以及其他與此相關的職位均屬非法,應即加以拒絕。(二)教職人員須具何種條件始可?一,在教會中任職的人必須先有一種召喚,這是合法的途徑,以此途徑凡合格的人都被容許在上帝教會中執行屬靈職務。二,若沒有這種合法召喚而出任教職,即屬非法。三,有兩種不同性質的召喚,其一為非常的,為上帝所直接召喚的,如先知及使徒等,這種召喚在業已建立並且經過改革的教會中並無地位。四,另一種召喚是通常的,它除了有上帝的召喚和心內的見證之外,更須有人事上的外表認可,這認可必須根據上帝的話和祂為教會所立的制度表現出來。五,無論何人,除非在上帝面前有了這種良好的內心見證,即不可擔任教職。六,這種通常和外在的召喚有兩部分:即選舉與封立。七,選舉的意義即揀選最適當的人來擔任職務,由長老們的審斷和會眾的同意決定委派適當人選。八,一般說來,一切願意擔任教會職務的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乎有健全的宗教信仰及聖潔的生活,這是聖經中所指示的。九,選舉方法的制訂,是為了避免有人未得他們所要服務的會眾的同意,或未經長老們票選即出而擔任教會職務。十,亦無人得因任何屬世理由,被置於責任地位,或擔任任何職務。所謂「教牧俸祿」不得移為別用,只能用為依法蒙召選舉出來的教會牧人的薪水。十一,封立乃是對被選舉為上帝及其教會服務之人,當他被詳細審察認為合格之後,加以區別及祝聖。十二,封立的儀式有:禁食,禱告,和長老們的按手禮。十三,凡被上帝所封立,並被派定為祂工作的人,均受上帝之道所限制,不得逾越這範圍。十四,所有擔任牧職的人,均須有他們固定的會友,在這些會友當中履行他們的責任,住在他們當中,按照各人的職份,巡視及監督他們。在履行他們蒙召的任務之時,各人均須注意下列二事:即榮耀上帝及教導教會。(三)關於牧師一,牧師或監督乃是被指定負責某些堂會及教會之工作的,他們以上帝的道治理及監督教會。他們有時被稱為牧者,因為他們餵養他們的羊群;有時被稱為監督,因為他們在監督他們的教會;有時被稱為教會僕人,因為他們有這樣的職位及工作;有時被稱為長老,因為他們的年齡及聲望等條件,使他們能夠擔負教會屬靈的管理工作。二,被召喚或自願奉獻從事教牧工作的人,除非有了某一群固定的會友,即不可被選舉。三,無論何人若非有合法召喚,不可擅自僭取教牧職位。四,凡經過上帝召喚,並由人依法選擇,接受教牧工作的人,不可放棄他們的職守。五,放棄職守的人須受懲戒,若仍頑固不改,則須革除教會。六,牧師若未得省級或全國性議會之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他的會友,否則須受懲戒,若仍不願服從,則教會之上級應加以處罰。七,教會牧師的責任是教導上帝的道,他無論得時或不得時,在公共或私人場合,均須按著上帝的道教導人,順從自己的良心,並造就教會。八,只有牧師才有在教導上帝聖道之外施行聖禮的責任,此二者乃是上帝指定教導我們的方法—前者通過耳朵,後者通過眼睛和其他感觀—以兩種方法把知識輸達我們的心靈。九,由於相同的理由,牧師也有為會友禱告的責任,特別是為他所負責看顧的一群禱告,並奉主的名祝福他們;主必不使祂忠心僕人的祝福歸於無效。十,牧師應注意他的羊群的舉動,好在訓戒放蕩人和勸勉虔敬人持守聖潔的生活,敬畏上主等工作上,更合適地教導人。十一,在長老部依照合法程序決定之後,牧師即須根據那賜給教會的鑰匙權,宣布對某人的「捆綁」或「釋放」。十二,在長老部依照合法程序決定之後,牧師亦須負責主持會友之婚禮,並為結合之男女祝福。十三,一般說來,所為在教會會眾之前發表的有關教務的指責,都應由牧師負責;因為牧師是上帝的口舌,使者和傳令官,在上帝和祂子民之間辦理這一切事務。(四)關於教師一,與宣道有關的兩種經常任務之一即教師的職務。教師亦可稱為先見、監督、長老或傳道師,亦即是教義問答或宗教原理的教師。二,他的職務在乎開啟上帝之靈在聖經中所指示的——可是不必像牧師一樣應用在實際生活上——,而將健全的教義教授信徒,使教會的教義純潔,不為無知和邪惡意見所腐化。三,他的地位和牧師不同,非但在名義上如此,在恩賜方面亦然,因為教師領受聖道的知識,俾能以簡明的教義開啟信仰的奧秘;而牧師所受的恩賜,乃是智慧,好在必要時向羊群實施勸導,把教義應用到他們的行動上。四,所謂教師職務也包括學院工作在內,這是基督教,猶太教,和一般國家所承認的制度。五,教師既為長老之一,應當幫助牧師處理教政,並與他的弟兄們長老們一同參加各種聚會,因為那解釋聖經——教會事務的惟一根據——之責任是付託於他的。六,至於向會友佈道,施行聖禮及主持婚禮等事,並非教師的責任,除非他亦蒙召參與這些事務。可是牧師可以在學校中教授,因為他有充分知識之恩賜,正如坡旅甲和一些別人所見證的。(五)關於長老一,在聖經中長老名稱有時是指年齡言,但有時是指職位言。二,若指職位言,有時所指極為廣泛,包括牧師及教師等,都通稱為長老。三,根據我們的劃分,我們依照使徒的稱呼,稱他們為監理或監督。四,他們的職位是常設的,為上帝教會所時刻需要的。五,長老的職位及任務是屬靈的,和牧師相同。六,長老一經依法蒙召,在職位上服務,即不可放棄職守。七,某些堂會可以選舉數目較多的長老,以便輪替工作,正如利未族在律法之下服務聖殿的辦法一樣。八,某一堂會長老的數目不得加以限制,只須按照會友所規定或所需要的。九,長老們不一定都是聖經的教師,雖則多數應該如是,這樣就可算是雙重的榮譽了。十,至於長老們所應該有的行為,即遵照聖經的教訓,就是使徒們所寫的典例。十一,他們的職位乃是個別地和合作地殷勤監督付託給他們的羊群,不論是在公開或私下的場合,好使教會在信仰上不致遭受腐敗份子的侵害。十二,正如牧師和教師們之殷勤散播聖道的種子,長老們也須認真尋找會友中所結的佳果。十三,他們也當幫助牧師審察那些領受主聖餐的人,並訪問患病會友。十四,他們對於促使議會——即屬堂會的,省議會的及總會的——採取行動之事,須格外謹慎。十五,他們應當根據福音的訓示,殷勤勸勉眾人履行責任。十六,若以個人勸勉無法糾正之事,則當提出向長老部報告。十七,他們的主要職位在乎不斷與牧師及教師——他們亦都是長老部的成員——舉行會議,以建立教會的良好秩序及執行懲訓事宜。這種會議有權支配凡住在本牧區中的人。(六)關於長老,議會及懲訓一,長老或議會乃是由牧師,教師,和其他未從事於傳道工作的長老們——其職權前面業經敘述——組合而成的。二,議會約有四類:堂會(一個,或一個以上合併的)的議會;省級議會;全國性議會;國際性議會——即由所有信奉基督的國家組成的。三,一切議會均有權召開合法會議,商討有關教會以及屬於議會責任上事務。四,它們有權指定開會的時間及地點;每一會議有權指定下屆開會的時間及地點。五,每一議會可選舉主席一人,由所有參加會議之會友同意決定。主席的任務在乎禱告,建議,提供理由,收集選票,並維持議會中秩序。六,主席須注意在議會中只許處理有關教會事務,不可滲雜任何屬於民政範圍內的案件。七,每一議會有權遣派一名或數名視察員前往視察所屬堂會如何在它們職權內處理事務。八,視察教會的工作非屬尋常,不應該使某一個人負責;視察員不必給以監督名義,亦不必經常以同一人擔任。長老部應負責選派合格人員前往視察各教會。九,各級議會的最終目的,首在保持純潔的信仰及教義,其次在維持教會的良好秩序。十,為了維持教會的良好秩序,視察員在巡視教會時得制訂規章,以保證會友之有良好行為。十一,他們亦有權廢除教會中一切被認為無益,不合時宜,或為會友所濫用的法規或條例。十二,他們有權對一切違犯或輕視教會的良好法規及政策的人施行宗教性的訓戒及懲罰;懲訓之權都在他們手中。十三,第一類的議會雖是存在於個別堂會中,但由於彼此同意,它們可以執行教會的職權,因此沿用教會的名稱。十四,我們所說的個別堂會,並不是指每一區會都可以或應當有它們個別的長老部,我們認為三四個堂會可以有一個共同的長老部,以處理教會事務。十五,可是部分的長老最好由每一個別堂會選出,好與其他的弟兄們一同在議會中負責教會事務,並把本堂會的問題向議會提出。十六,這種辦法原是初期教會所實行的。在初期教會,各大城市及著名地區的教會都有長老部之設。十七,個別長老部的許可權乃是在其職責範圍內勤謹工作,使教會有良好秩序,並嚴格督導那些乖謬不敬的人,以勸戒,以上帝的審判作為警告,或以制裁方法,把他們帶回到正路上來。十八,長老須負責注意他們的範圍內上帝之道純正地被教導了,聖禮適切地施行了,同時能嚴格執行懲訓,公平分配教會的周物。十九,這種議會(亦即地方教會)當遵守省級議會,全國性議會,以及總議會所訂立的規章,並實行之。二十,地方議會可以為本教會訂立條例,作為所屬堂會遵循的指針,但此種條例不得違背總議會或省議會所訂立的規章。它們可以要求省議會採納某些新條例,或廢除某些不利於它們的條例。二十一,它有權革除頑固份子。二十二,地方議會因在組織上包含有資格的牧師和教師,故有權揀選凡在本區中擔負教職的人。二十三,所謂長老部乃是由牧師,教師和其他被稱為長老者所組成的。二十四,因此,這種議會當負責清除那些傳布謬誤及腐敗教義的人,那些生活放蕩,雖經勸戒亦不改變的人,那些主張分裂,背叛教會,褻瀆,售賣聖職,各種賄賂,虛偽,欺騙,拜偶像,盜竊,酒醉,歐斗,以及一切在法律之下必須受罰的人;還有那些放重利,跳舞或其他不正當犯罪行為,以致聲名狼藉的人,和一切應當從教會革除出去的人。二十五,還有那些不能履行職務的人亦當清除,並由議會警告其他教會勿再聘用此等人。二十六,但若因年老,疾病,或其他意外事件以致無法履行職務,則不應加以革除;他們仍須受人敬重,並由他們的教會供給生活之需,他們的工作則由他人替代。二十七,我們認為省級議會乃是一省當中牧師,教師和長老們的合法會議,其召開目的在於商討有關該省教會的事務,故亦可稱為教會和弟兄們的會議。二十八,這類議會乃為重要事務而設,故須有該省弟兄們彼此間的諒解及同意始可。二十九,這議會有權處理,糾正,和修改地方議會或長老部所作之事,若此等事被認為不合宜的。三十,為了公正的理由,它有權在必要時免除本省教會任職者之位。三十一,一般說來,這類議會具有那組成議會的諸個別長老部的全部權力。三十二,全國性議會(即一國的總議會)乃某一國家教會的合法議會,其召開目的在商討國中教會的一般事務;亦可稱為全國的長老總部。三十三,惟有身任教職的人始能在此類議會中投票,其人數可由該議會依需要而定,但不得拒絕其他的人參加會議並提出意見或依照秩序參加辯論。三十四,組織全國性議會的目的,在於處理省級議會所忽略或未適當辦理之事;一般說來,凡對國中教會有益之事均可在此計劃商討,以求榮耀上帝。三十五,它當負責在還沒有教會的地方設立教會。三十六,它當制訂規章,使地方及省級議會有所遵循。三十七,它當注意不使屬靈事務與政治事務互混,遺害教會。三十八,亦不得濫用教會財產。三十九,一般說來,凡對本國教會有益之重要事件,此議會即須行使權力,促其實現。(七)關於執事一,執事一辭有時代表一廣泛意義,包括一切擔任教會中各種屬靈教牧職務的人。二,但嚴格說來,執事乃專指那些負責徵收及布施周濟物品並管理教會財產的人。三,因此,執事職位乃是基督教會中的一種常設職位。四,這職位所應具的性質當按照聖經所指示的而定。五,執事須由選舉及蒙召而產生,和上述其他屬靈員工無異。六,他們的職務和許可權乃是向會友徵收及分發教會所有的物資。七,他們應按照長老部(他們並不在這一部之內)的吩咐進行這種工作,好使教會及窮困之人的財產不至被濫用於私人方面,或有不公平的分配。(許牧世譯)長老會教政規範(譯自一八八○BenjaminFranklin』s Edition of the Directory of Worship for Robert Lenox Ken-nedy, pp.48-66)教會新約所示的有形教會只有一個(參林前12:12)新約中的教牧工作,神諭,以及律令等都是基督賦給這普世的有形教會的,藉此結集及成全今世教會,直到祂再來的時候。個別的有形教會——即普世教會的肢體——在新約中亦曾提出。早期的個別教會是由當地的聖徒,即年長的,宣認信仰基督,服從基督,遵守基督及其門徒有關信仰與生命的教訓之人,以及他們的兒女所組成的。教吏基督所指派以教導祂的教會和造就聖徒的教吏,有的是非常的,如使徒,福音使者,先知等;這些職位早已停止了。另有些是屬於經常的,其職務並不停止的教吏,如牧師,教師,教政人員,以及執事等。牧者牧者乃是教會的經常吏員,其責任在乎宣揚音福所指諸時代的計劃(參耶3:15;彼前5:2)。他的職務乃是:為會友們禱告並和他們一同禱告——作為會友禱告上帝的口舌。長老(亦即牧者)的職務乃是為患病的人禱告,甚至對於私下為病人作的禱告,上帝亦應許施福,所以長老更須在公共場合執行職務。公開宣讀聖經——因為(一)在猶太人的會堂中,利未族的祭司被指派宣讀經文(參申31:9,11);(二)福音的使者與在律法之下的利未族祭司同樣有宣述聖道及其他神諭的職責,這一點從賽66:21及太23:34諸處可得明證,因我們的救主對新約時代所遣派出去工作的人,亦給予舊約時代諸導師的名稱。這種責任既是道德性的,可以說公開宣讀聖經應當是牧者們的職務。飼養會友——根據聖道以教導,督責,勸勉及安慰他們。問答教授——以簡明方法把上帝聖言小學的開端或基督的教義指示會友,作為傳道工作的一部分。傳授其他奧秘之事。執行聖禮奉上帝之名為會友祝福——(比較民數記6:23-26所載和啟示錄14:5所載關於祝福的話和行祝福的人);還有,以賽亞66:21所記載的利未人和祭司,到了福音時代即由傳福音的牧者繼承,因此他們有為會友祝福的職分。照顧貧窮人(參徒11:30-37)。同時,作為一個牧者,也有管理會友的權力(參提前5:17;徒20:17)。教師教師的名稱和牧者一樣,也在聖經中出現(出林前12:28;弗4:11)。教師也是聖道的使者,和牧者一樣,也有執行聖禮之權。主所賜的恩賜各有不同,各人就不同的恩賜從事傳道工作(參羅12:6-8);雖然這些不同的恩賜也可能從同一位使者身上表現出來,可是某一教會中若有數位使者,則各人須按照本人所得特別豐富的恩賜,擔負不同的職務。那對解釋聖經,闡述教義及說服好辯之徒,比實際運用更具才能的人,可稱為教師。只是在某教會中,若只有一位牧師,則他必須儘力之所能擔負起全部的教牧工作。教師在學校或大學裡面作用最大,正如古時迦瑪列和其他學者在耶路撒冷充當教師一般。其他教政人員正如在猶太人當中,族長和利未人及祭司等一同擔負教政的工作,那位為教會設立教政及教政人員的基督,也為祂的教會準備牧師以外的人材,賜給他們管理的才能,叫他們在蒙召之時,出來協助牧師,襄贊教政。這種人員在革新教派中通稱為長老。執事聖經中曾提示執事為教會中的另一種員吏(參腓1:1)。執事的職分是永久性的。其任務不在乎講道或執行聖禮,卻在乎負責把必需物品分發給貧窮之人(參徒6:1-4)。特殊堂會特別指定的堂會——卻某一群基督徒為了崇拜的目的經常聚會——是合法和可行的。當信徒數目激增,無法在一個地方聚會之時,分開為小規模堂會,以求在教令的施行及責任的分配諸方面收良好功效,可說是合法可行的。通常把基督徒分為小組聚會,以便於督導的方法,乃是按照他們居住地域劃分:第一,因為住在一起的人在各種道德責任上彼此互相聯繫,能夠更有效地履行它們;這種道德上帝的聯繫是永久性的,因為基督來不是要廢除律法,乃是要成全它(參申15:7,11;太5:17)。第二,聖徒相通務須按照次序,俾能有效地實行聖訓及履行道德任務,不可按外貌取人。第三,牧師與會友應當密切相處,互相幫助,履行彼此的任務。在一群當中須有某些人出頭擔任職務。關於個別堂會的會吏每一堂會最少須有一人出來充任會吏,肩負有關講道及統管責任。同時需要其他的人協助教政;亦有專人負責救濟貧窮的工作。每一部分人數須與全會一般情況相稱。這些會吏須按規定的時間相聚,按照各部職司處理會務。負責講道及闡述教義的人,在這一類聚會中為當然主持人。堂會的規例一個堂會單位的規例如下:禱告,感恩,唱詩篇,宣讀聖言(對所宣讀者無須立作說明),解釋聖道,問答,施行聖禮,收集恤貧捐款,向會友作告別祝福等。關於教政及其所需的各種會議基督曾在教會中設立管理機構及會吏;為著這一目的,使徒們曾從耶穌基督手中接受鑰匙,並把它使用在世上所有教會的大小事上。自是而後,基督繼續對祂的教會的某些人(當他們蒙召之時)賜下管理的恩賜,並執行的職權。由數種不同的議會——如堂會,區會,大會等會議——來管理教會事務是合法的,且與上帝的教訓相符。這些會議的一般權力上述各種會議有權召集聚會,並召訊它們範圍之內的任何人,這種舉措是合法的,亦符合上帝的教訓。它們也有權聽斷向他們提出的訴訟;同時有權執行制裁。上述都是合法,並於上帝的教訓相符的。堂會會議負責管理某一堂會的會吏們有權在他們所認為合宜的場合,召訊任何會友,查詢他們在知識及靈性上的情況,並勸勉或譴責他們。這三部分的工作在來13:17;帖前5:12,13;結34:4等處均有記載。對於某一尚未為教會革除的人先行加以禁領聖餐,與聖經的教訓是相符合的:第一,因為聖禮本身不容污辱;第二,因為我們奉命遠離凡不按規矩行的人;第三,凡不按規矩來到主棹前的人是犯大罪的,他使自己和全教會陷入於危險中。還有,在舊約時代已容許有不準不潔之人接近聖物的權力。到了新約時代依例繼續有同樣權力。負責管理某一堂會的會吏們有權禁止尚未為教會革除之人領受聖餐 ;因為(一),那些有權調查,決定誰配領受聖禮的人,也有權禁止他們所認為不配的人領受聖禮;(二)這是屬於堂會的宗教事務的行使。當教會分成為若干堂會之時,各堂會需要彼此間的互相幫助,在內部的軟弱和互相依賴方面如此,在對付外來敵人方面也是如此。教區的議會聖經曾提示教會中可設立長老部。長老部包含宣講聖道的牧師,和聖經上所允許作為管理教會的其他會吏,以協助牧師從事教政工作。聖經亦曾提示,許多堂會可同時處在一個長老部的管理之下。這可從下述例證看出。第一:耶路撒冷的教會包含一個以上的堂會,而這些堂會都處在一個長老部的管理之下。一,耶路撒冷教會有一個以上的堂會這一事實,可從下列諸點看出:(一)好些地方提起當時信徒數目眾多——在信徒因遭受逼害而分散的前後,均是如此。(二)耶路撒冷教會有許多使徒和其他傳道師,如果當時只有一個堂會,每一使徒就無需常作講道,但徒6:2所載並非如此。(三)使徒行傳第二及第六章所信徒當中所說多種不同語言,都證明當時教會有一個以上的堂會。二、我們知道所有那些堂會都在同一個長老部的管理之下,因為:(一)它們同屬於一個教會。(二)聖經中提及那教會的長老們。(三)使徒亦擔任長老們的一般工作,作為那教會的長老;這證明長老制的教會在信徒分散之前已經存在。(參徒6章)(四)耶路撒冷的幾個堂會都屬於同一教會,這教會的長老們曾聚集在一起商討教政事務(參徒11:30),可見這幾個堂會都在一個長老部的管理之下。不論這些堂會是固定或不固定的,其會吏與會員的地位情況仍然一樣。至於耶路撒冷堂會與現今教會的許多堂會之間,在關於規定會吏會友的許可權方面,也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三,因此證明聖經指示多數堂會可以在一個長老部的管理之下。第二:以以弗所教會為例:一,以弗所教會也有一個以上的堂會,所以使徒行傳20:31記載保羅在以弗所傳道達三年之久;又徒(19:18-20),提起主道的興旺,第10及17節提起猶太和希利尼人的分別;林前16:8,9,提起保羅留在以弗所到五旬節的理由,第19節提起在亞居拉和百基拉家的教會;徒18:19,24,26,又說起在以弗所的事。把上述經文放在一起看,證明當時的眾多信徒使以弗所教會有了一個以上的堂會。二,這些堂會成為一群,在上面有許多長老。三,這些堂會都作為一個教會,處在一個長老部分管理之下。教會總議會聖經所提示作為管理的教政的議會,除了教區議會及堂會議會之外,我們都稱之為總議會。牧師和教師,以及其他教吏(包括其他教會所需的適當人選),若有合法的召選,都可作為這類總議會的成員。總議會依法可以有省級性,全國性,和國際性的不同組織。為了教會事務的管理,低級議會有服從高級議會之義務,這是合法和符合上帝教訓的。封立牧師在「封立牧師」項下所需考慮的,即封立的教義和封立的權力。封立的教義若沒有合法的選召,無人可擔負與聖道有關的教牧的職務。封立之事在教會中當持續舉行。封立之意義在乎莊嚴地選召某人擔負教會的某種職務。每一位牧師之封立,須由其本人所屬教會之長老們行安手及禱告禮,並行齋戒。將被封立的牧師指派在某一堂會工作,或擔負其他教牧職務,這是符合上帝教訓,且屬適當之事。凡被封立為牧師的人,都須按照使徒的規矩,無論在自己生活上,或在教牧工作上,具備相當資格。他當由那些封立他的長老們審核通過。如果該堂會會友提出了反對他的正當理由,則他不得被封立為該堂牧師。封立的權力封立乃是長老部的責任。處理整個封立次序之權在乎全體長老;若有一個以上的堂會,不管這些堂會是否屬於固定的,從會吏或會友方面說對封了之事沒有區別的。任何單獨堂會,在可能與其他堂會聯合的情形下,決不可獨自行使封立之權,理由如下:(一)聖經並沒有由某一單獨堂會,在可能與其他堂會聯合的情形下,獨自行使封立的先例;也沒有任何法規,足以支持這種作法。(二)聖經卻有由多數堂會所有的長老部執行封立的先例,例如耶路撒冷教會有許多堂會,而這些堂會都屬於一個長老部,這長老部曾執行封立。在城市或鄰近村莊的那些想聯繫的傳道長老們,就是在封立時代表各該區堂會行按手禮的人。(許牧世譯)論與國教離異的合理——駁伯爾拿牧師的主張羅賓遜約翰作本文代表十七世紀英國教會中分離派(Separatists)——亦即被稱為布饒恩主義(Brownism)——所持的原則及設施。初由倫敦worksop會堂牧師伯爾拿(Richard Bernard)於一六○八年發表一文,譴責與英國正統教會分離之不合。於是羅賓遜作此洋洋十餘萬言之一長文,為分離派竭力辯護。原文屬一長篇,一氣呵成,後經倫敦公理會執行部幹事亞雪東(Robert Ashton)為之劃分四章,章復分節。茲所漢譯者,僅第三章內作者所特別舉伯爾拿牧師十大錯誤中第六錯誤項下之數則而已。見亞雪東輯羅賓遜約翰全集(John Snow,1851)第二卷第一三一至一四三頁。羅賓遜傳自劍橋大學出身,富具宗教新思想,不堪國教會之壓力,出走荷蘭(一六○八),旋在萊登(Leyden)自立公理宗會,本欲與同道於一六二○年渡至美洲,因健康不果,終在荷蘭誓世。(上略)然而此點卻是我們所堅持的:一個小團體,雖僅有二三人,也不必計較他們是「非基督的」或敵基督的;只要是與俗世分開,在基督底名下,藉著約而團結在一起,盡其所知的,在各樣的事上本著上帝的指示,度那符合上帝的道的生活,這就是教會,因此也賦有基督的全副權柄。為了澄清這真理,我願引證聖經的話來闡釋以下兩點:第一:「一個由有信心的人們組成的小團體,就是一個教會,不必有長老或職員等」。這一點恰好與伯牧師所提出那教皇式的主張相反,他以為在全部新約中並沒有任何一處稱這樣的小團體為教會,(除非是基督徒家庭),到了有長老職員時才稱為教會;否則他們只算為信徒或門徒;若稱之為教會的話,那不過是當作教會的預表,正像經上在未有天地以前提到天地一樣(創1:1)。他也主張必待有了長老職員,才能算為教會。第二:「這樣的小團體,既然是教會,就當直接在元首基督之下,親自關懷基督的聖禮聖事,無需任何外在的援助」。關於聖禮,我們要特別檢討我們所奉行者的來龍去脈。我要憑藉上帝的恩典依次證實這兩個基要論點。為了確證前項真理我將首先提出以下的理由:第一:先搜集作者自己的話,他說無長老職員的一個聖潔團體只能稱為信徒或門徒,並不能稱之為教會。其實這等於說一個教會不得稱為教會,因為「教會」一詞(ecclesia)在原文只不過是一個團體或社會,無論是用什麼方法召集的。徒19:32中所謂「聚集的人」,原文是ecclesia。所以一組有形的信徒團體必須有一個有形教會。為了指明這種區分的荒唐,我只需引證一處聖經就夠。在徒11:26同一節經文中,同樣的人們被稱為「教會」,「門徒」和「基督徒」。我們主張,有二三人能像彼得那樣地承認主(太16:16),就是教會不必藉長老,他們也可以承認信仰,所以這一小團體就是一個教會。第一句是基督親自應許的,祂對著彼得之認識主說:「教會要建造在這磐石上」(太16:16-18)。第二:即無長老,人們亦可承認他們的信仰,除非我們拘泥著無長老就無人得救的主張,那是毫無問題的。第三:新約既提起「在各教會中選立長老」(徒14:23),那末一個顯著而必然的結論就是:無長老之前教會就已經存在了。伯先生不能說聖經在這裡只不過「提前」稱這未成為教會的團體為教會,正如教皇派對於保羅所說的那一句足以駁斥「變質說」的話——「你們每逢吃這餅」——(林前11:26)也不能認為是「提後」的論據一樣。因為教皇派很可以回答說:保羅稱基督的身體為「餅」,並非因它是餅,乃是因為在祝謝之前是餅;同樣伯先生也說:路加稱無長老的團體為教會,不是因為他們以前即是教會,乃因在其中封立、長老之後才是教會;但這兩種論據都不行;你為強調你的界說所舉的證據也不正確:天地未有之前就有天地稱呼(創1:1);摩西的意思乃是在未有天地之前上帝首先創造天地。若有人說,在徒十四章中是使徒們管理教會,必須牢記的乃是路加在這裡指出教會中人的三種清楚的位分:即封立長老的使徒,被封立的長老,和使徒在其中行使這封立長老之職權的教會。第四:第四論證的性質同前,是根據林前12:28所記上帝在教會中委派或設立使徒,先知,教師,這必然地意味著已有了教會,然後才在其中設立這些職位。就如有一州才委一州長,有一市才委一市長,有一村才委一村長,有一家才有一家長。州,市,村,家必先存在,然後才立其長。老實說,我們的主不在家中,要在什麼地方分派祂的管家呢?除了與主一體的組織以外,有任何其他的社團中能有主的員工呢?長老制度豈不是神賜給教會的一個典禮嗎?教會倒不是專為長老制度而有的。在全部新約中並沒有一處提到長老們的教會(參徒20:28)。第五:主與誰立約作為他們的上帝,以他們為祂的子民,應許住在他們中間,好像在聖殿里一樣,使他們享有基督應許和臨在的特權,他們就是神的教會,也是基督的教會(創17:7;利26:11,12;太18:17-20;啟1:11-13;來8:16)。這樣一個有信心的人們的團體,雖然沒有長老執事,也可以進入上帝的約中,成為祂的殿,祂也住在其中,他們也會受基督的應許,和臨在特權;除非我們說,他們必須教師引導,否則就不能奉基督的名集會,不能蒙恩召,不能與不潔凈的脫離關係而成為分別為聖的人。其實那些與不信者分開的才是上帝的殿,也就是殿所預表的真正的有形教會(林後6:16)。人們不只是離開了罪惡的巴比倫就完了,站那兒不動,遠遠地紀念主,卻必須來到主記錄其名的地方,只是他們不必要去耶路撒冷,或羅馬,或遠渡重洋;他們在每座山巔上都會遇到主所預備的錫安。如果他們是自動地認主並與主立約,他們就必像活石,被建造成為憲宮——主的殿(彼前2:5)。第六:如果一群有信心的人所結合的團體,無長老執事就不算是教會,那末,假設教會中的長老執事都死了或變節了,教會就該歸於烏有,再沒有教會了。為便於討論起見,假設伯先生的牧區是一個忠實信徒結合的會區,那麼,如果伯先生離開他的牧區,另有高就去了,那牧區就算解散,不再是教會了。這樣看來,一群信徒在受迫害或遭瘟疫之時,一會兒有教牧,一會兒沒有教牧,每周改變,這樣他們的團體豈非一會兒是教會,一會兒又不是教會了嗎?同時長執就不能算是身體的眼或舌,因為身體縱然殘缺不完整,但依舊是真的身體,因為身體的頭在。唉!甚至自稱為教會之頭的教皇,也承認當他虛位之時,教會還是存在著。我們讀啟2:5主威嚇以弗所教會,他們若不自己矮正,主會把燈台挪去。燈台就是教會(啟1:20)。挪去燈台就是解散教會,也可以說把它從教會的目錄中除去。在這裡使一個教會被解散的原故乃是罪;只是死掉長執即可以使教會解散的事,還未曾見過呢。我們願意承認牧師們是光是明星(太5:4;啟1:20),是教會燈台上的蠟燭,牧師的死去或變節是光的大量消逝,但是我們不能把他們比作燈台,燈台乃是代表教會,而牧師是屬教會中的(林前12:28);牧師雖有改變,而教會依然屹立。第七:如果一群聖徒中無長老執事就不算是有形的教會,那末,他們就不會有公共或私人的有形團契;因為聖徒的團契是教會的果,而教會是它的因:無形教會是無形團契之因,有形教會是有形團契之因。正如我們不能在基督的贖罪之功或其媒介中與祂團契,除非我們親身因信與祂聯合,接植在祂裡面,好像「枝子在葡萄樹上一樣」(約15:1,2,4),同樣我們也不能在任何靈恩或靈功中彼此團契,除非我們像肢體聯接在頭之下,互相在愛里聯合。在工作上的團契,不拘是天然的,政治的,或宗教的,都必假定於人與人的結合。可是如果這樣的團契不是教會,我實不曉得他們的後代有何權柄受洗;甚至他們自己的洗禮,就其目的與手段而言,也不能算是真的。因為,第一洗禮是行在教會內,非教會外的(弗4:4,5);第二,洗禮是立約的印證,而立約是信徒及其子孫所以成為教會的形式(徒2:38-39)。第三,洗禮的意義乃使人進入基督,成為祂的肢體(林前12:12-13)。末後,教會最基本的因,即質與形在那裡,教會就在那裡。但教會之質與形可能於並無長老執事的團體中存在著。上面這兩句話的第一句其理自明不待贅述,因為主要的原因才會賦與事物以本質,事物必先有原因而後才會存在。第二句是我從伯先生解釋教會的原因與本質中得來的,他以「認基督耶穌為他們自己的救主」作為教會的質,以「人與神之連合,並人與人的有形連合」作為形。可是他絕不敢說沒有長老就不會有人承認他們的信仰,承認基督為主,和與基督聯合,同樣也不能說沒有長老就沒有教會。因為凡與元首基督相聯合的,都是祂的肢體,而身體就是教會,因此整個團體就是全身和教會了。所以否認一個基督徒團契為教會的,就是一種非基督的見解。在此我謹請沒有成見的讀者來講公道話:請問這些人的態度是否公平。他們的團體,在主教治理之下,大多數包含著一些褻瀆和不敬虔之輩,他們的牧師也不過是些不知證道的褻瀆人,雖然如此,當我們指摘他們的團體並非真的有形教會時,他們還向我們抱怨,說我們是惡毒的誹謗者。可是他們不承認一個忠貞聖潔的團體為真教會,只因其中一時未曾點綴著一些長老們。但我們這些神的僕人,決不灰心喪志,因祂不以外貌取人,祂的權能與臨在決不受世界任何秩序和官銜的束縛,祂接納敬畏和秉公行義的人們,憎恨惡人的團體和他們的一切祭祀。這一點我如此強調,一部分是因為它是以下所要說的真理的根據,一部分是由於這主教和祭司的制度所表現的那使人無可忍受的驕慢態度。他們以為全教會的生活都須仰他們的鼻息,甚至任他們縱情肆欲。按照他們的見解,如果他們死去或丟棄教職,教會就都解體了,至少在他們虛位時是如此的,於是乎弟兄們就不成為基督有形之體的一員了。但是長老們並不如他們所希冀的,不僅不是教會形式上的主因,甚至作為教會的附屬品也非絕對必要。當然身體有對他們加以利用的權利,如果不結果子,這些長老執事們就要像神對無花果樹所說的,被折除或砍伐了吧。「長老們構成教會」的意見並非出自聖靈,當祂提到身體和長老時,祂十分清楚地分別檢討,祂稱身體為教會,長老除外,正像在許多經文中所顯示的(徒14:23;15:4;20:17,28;提前3:5,15)。其理由是因為教會根本是存在於聖徒中,聖徒為主,為實在,因約而結成教會,其中的長老不過是從屬於教會的,不是因為他們才有教會的存在,乃由他們協助教會,使教會在信仰上進步。第二點:二三忠忠誠而有信心的人藉福音而契合在主里,就可以直接執行基督一切聖典。那末,在「二三人結合在一起「這句話下面,願無一人跌倒,在伯先生看來,這樣少數的人是無需關懷的,但他必須想到二三人如此聚集,卻與二三百人有同樣權利。不能因為人數少,或地位低微就剝奪了他們的權利。當主從列國中揀選一國時,祂從其中揀選最小的,「人數最少的」(申7:7;詩105:12)。如今基督雖然為萬國辟一道路,卻是窄路,找到的人也少(太7:14),特別在首次培植教會時是如此,正如基督所說的,祂把天國(或教會)比作百種中最小的一粒芥菜種,但它卻有長成為大樹的品質,天空的飛鳥也會搭窩棲棲在它的枝上(太13:31,32)。所以為了避免叫人灰心,基督自己準備了補救辦法,清楚地宣示說,只要有二三人,主就賜下祂的權柄,也應許與他們同在(太18:19,20)。一、先說明這一點:真理本身已充分顯明,那就是說:如果一團有信心的人中,縱然無長老執事,仍可成為一真教會和基督的身體,神的選民,而那應許的約和神的曉諭也已交付給他們了,上帝的道,法度和審判也賜給他們了,這樣他們便可以不必有另外的牧師作媒介,只按照基督所指示的秩序,在他們自己中間自由地分享了一切(羅3:2;9:4;詩147:19,20;徒2:39)。二、凡接納基督的就接受了祂的權柄,祂的全副權柄,因為基督和祂的權柄是無法分開的,祂權柄的一部分也不能與其他部分分離。至於每一有信心而已接受基督的團體(約1:12;羅8:32;賽9:6),就有權利用祂所立作為與祂教會相交通的方法,來享受祂。三、當聖經指示我們理解基督與祂教會之間那密切的聯合,並說到祂所加給她的完全權利和最豐富而寶貴的權益時,它引用了最密切的比喻來說明這種連繫,諸如枝子和葡萄樹,頭與身子,丈夫與妻子等;枝子怎樣從葡萄樹直接吸取汁漿,身體怎樣從頭直接受取感覺與動作,妻子對丈夫的人或物怎樣有其直接的權利,供為己用(他當然可以也應該接受丈夫的和自己的工人們的服事)同樣每一個基督得有形真教會都直接有分於基督,並全部新約和其中的一切施與,斷不容有人無理地,怪誕地,強姦地加以干涉,使那代表基督和教會的葡萄樹與枝子,頭和身子,丈夫同妻子分離,因為雖有二三人奉祂的名聚集,也就是基督和祂的教會了,正像以前所說的一樣(約15:1,5;弗1:22,23;4:15,16;5:2-3;歌4:8-10;太22:2,3;弗5:25,29,30;啟21:2)。如果萬有全是屬教會的(連牧師在內),不管他是保羅,磯法或亞潑羅都包括在內,並且教會是屬基督的,基督又是屬是上帝的(參林前3:21-23),那末可以直接行使和享用一切,無須像伯先生所主張的,要到羅馬獵取權利,卻能直接享有她自己的善牧,並所賜給她的一切聖典。但第一點是使徒所明確主張的(林前3:21-23),故其結論也必然隨之而來,當我們分條處理這結論和伯先生的理由時,就會更加明顯。其理由是與他所命名的「大眾」想抵觸的,在下一章我們將檢討所謂大眾一詞。大眾結合的教會在反對教會應由大眾結合時他所提出的第一等二點說:「這種秩序與上帝所奠立秩序相反」,無論在律法以前的時代,或在律法之下,或在基督離世之後,即使徒的時代都是如此;他認為在這三個時代中,管理之權是操於首長的:在律法以前首長是首生的,在律法之下他是利未人,在使徒時代首長就是使徒們。為了證實他的主張,他引證了新約多處經文,並為了再確認這些事,他參入了許多別的觀察。為要回答他的議論,我願檢討以下諸點:有形教會既然是政體的教會,有各種政體的完善,可說是綜合了其他一切政體的憂點,正如人在萬物中是完善的,在本性中賦有萬有之長處,他與元素共存在,與植物共生命,與動物共感覺,與天使共理性。聰明的人討論這題目曾認為完善而合法的政體有三種:即君主制,最高權力操在一人手中;貴族制,最高權力操在少數人手中;民主制,最高權力掌握在全體民眾手中。這三種方式在基督的教會中都有其位置:以基督為首來說,教會就是君主的,以教會的長老制來說,教會就是貴族的,以教會全體來說,教會就是一民主之邦,大眾之國。只有主耶穌是教會之王,政權負在祂的肩膀上,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屬於祂;然而祂並不為自己而接受這權柄,乃是與教會分享,好像丈夫與妻子一樣(賽9:6;太28:18;提前6:15)。祂既然由上帝用喜樂油膏過了,凌駕弟兄們之上(詩45:6,7;來1:9),祂也要如此膏祂的身體(林後1:21;約一2:20;加2:9),父把油傾倒在祂頭上,流到祂的衣襟,全體中的每一個都充滿了香氣,於是每一肢體,各自成為君王祭司,而全體結合成為王制的祭司國度,或者說是君王,祭司和先知的教會(啟1:6;出19:9;彼前2:6)。在如此神聖的團契中,藉這許多的膏油,每一個人都成為君王祭司和先知,不只是對自己如此,對每一個人和整個團體也都如此。他作了先知,是為要教導,勸勉,指責和安慰自己和他人;作了祭司,是為自己及別人獻上屬靈的祈禱,讚美和感謝的祭;作了君王,是為領導治理自己與別人行善。但這樣的秩序必須按著萬王之王我們的主耶穌所特定的方法行使,在祂身上的肢體連那最卑賤的也都領受過這膏的滑滴,任何人或全體都不能輕看其他肢體,因為每一肢體天天在上述任務上對全身多少均能效勞。所以不但眼不能對手說我不需要你;連主要的頭也不能對最卑下的肢體腳說我不需要你(林前12:21)。可是若有許多的王,為了共同事務的商討而需召集會議,那就要選出幾位來對其餘的人提議,討論和決定各種事務,這是為了秩序和對全體的幫助起見;同樣,在這一個君主式的團體中,基督的教會裡雖然都有君王的位份,也必須推出幾位信仰最深,最有才幹的人為首,只是他們在行使職份時並非王式的,乃是服事的,因為那永恆的乃是這團體本身,在會眾中他們必須按著基督的約,有效而親切地管理和鼓勵全會眾。這並不止是為了循規蹈矩。拘泥秩序,像伯先生惡言中傷我們所說的,乃是為了教會的利益,教誨和得救(林後1:24;弗4:11-13;提前4:16),他們應該忠實執行基督所自由地,絕對地和直接地賜給教會的一切恩賜。根據這個大前提我願檢討伯先生的理論,並予以糾正。第一:他所攻擊我們要我們否認,並用許多經文左證的事,是我所願意承認的。那就是:在各時代中——在律法以前,律法之下,和在使徒時代中——教會的統治乃是在於首長,而非會眾,從前如此,現今依然如此。律法以前是在首生的,律法以下是在利未人,使徒時代則在使徒,從此以往便一直有教會的長老執事們在治理著,而且主耶穌曾授予祂的教會以長老制,或長老主教團,為的要培養教會(徒14:23;20:17-20),就是遵照祂的旨意來教導治理全群;而會眾無論是全體的或個別的,都只能順服,敬重那些「在主裡面治理他們的人」(帖前5:12;來13:17),這一點我們衷心地不願否認,所以伯先生請你不要向那些不知道我們的信仰與作法的人說我們是否認長老執事們作為教會的主管,或否認會眾有接受他們治理的本份的。此點我切望讀者理解,今後也謹記在心。可是承認長老執事為教會的主管是一回事,也是我們所讚許的;然而把他們當作教會又是另一回事,而是我們所否認的。伯先生因誤解太十八章,乃以為他們就是教會;並且只有這些長老執事們才配訓戒和監督會眾。這是等於說,因為守望的人的責任是在「見刀劍臨到那地,要吹角,警戒眾民」(結33:2,3 ),所以只有他才是城,是國土,也只有自己可去抵抗刀兵。教會的長老執事們可以管理教會的每一行動,執行聖餐;難道因此說只有他們有權管理事嗎?比如說選舉任長老執事之事也只能歸他們辦理,那末,他們只在他們自己當中進行推選,豈不是把教會擯除在外嗎?他們原是負責教導的,同時說預言,應告誡,受聖禮,頌詩篇,周濟聖徒;然而豈是只有他們才能說預言,唱詩篇,和分物濟貧嗎?主張只有他們才能在教會中執行譴責,訓誡和審判,因為他們是負責推行那些事的,這話實在是無理由的。(下略)(梁德慧譯)羅賓遜教義問答(JohnRobinson』s Catechisn—1642)第一:教會是什麼?答:教會乃是一群誠信及聖潔的人,連同他們的後裔,為上帝之道所呼召,進入於與基督和他們彼此間的約中,為享用那獲得上帝榮耀和救恩的一切工具而互相團契。第二問:這團體包括那一種人,其數目多少?答:不論地位高低,不論數目眾寡,都是一樣;只要不超過普通聚會地方在崇拜上帝及主日舉行聖禮所能容納的人數。(參加3:28;太28,17,19;林前11:17,18,20,14:23;徒20:7。)第三問:教會必須包括誠信及聖潔的人,其理由何在?答:(一)聖經中到處有這樣的教訓(見利20:26;羅1:7,8;林前1:2;腓1:1-9)。(二)教會是基督的軀體,所有的肢體必須在某程度上和它們的頭相符合。(弗1:22;西1-18。)(三)只有那些崇拜者才使上帝喜悅,為祂所悅納,並有權利進入於恩典契約中和得到這契約的印記。(見約4:23;來8:8-10等處;猶1;結44:7。)第四問:教會裡面豈不是有假冒為善者滲雜與信徒當中?答:按照上帝之道,這種人不應該在教會裡面;如果有這種人的話,他們並不是主所加給教會的,而是他們藉著自己的偽善潛入教會;教會若明知他們的偽善,即不能逃避容納他們的罪咎。第五問:教會依何方法結集?答:由於道的宣揚,並由於聽道者之相信接受。(見太28:19,20;徒2:14等處;又11:19;20:21;羅1:5;林前15:1,2。)第六問:是否每一信徒均屬有形教會會友?答:否;可是他必須公開宣布他個人和某一團契或聖徒團體有了關係。(徒2:41,47;8:37;9:18。)第七問:你怎能證明信徒的後裔也與信徒同屬於教會?答:由於上帝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所立的約,這約也就是福音之約,從基督證實了;那割禮也就是信守這約的印記。(創17:7等處。)第八問:教會的主要記號是什麼?答:即信與禮,從它們可以知道教會是遵照她所接納之基督耶穌的教訓行。信是從言行宣示出來,表明所信為真;在上帝神聖事物中的禮則表明形式之真。這二者即教會的主要部分。(加3:8,16,17;羅4:11;西2:5,6。)第九問:道的宣揚和聖禮的施行是否也算是真教會的記號?答:否,有時候道亦在非信徒的聚會上宣揚,為的叫他們歸信,而這是正當可行的。同樣,聖禮有時候也向非信徒施行,雖然那是不當行的,且將使之成為欺人的記號。此外,真的教會有時候並未行使上帝的某些律令,但她有權如此行使;假如教會也可能妄用它們,而其實沒有這種權利。(太28:19『徒14:7,14,17:22等處』 創34:24;王下17:25等處;何1:9。)第十問:什麼工具使基督和教會彼此有了團契?答:(一)基督之靈所賜的恩賜。(二)賜給教會的各種訓導培養的職務。(三)藉這些恩賜及職務而行的工作。(林後12:3-6。)第十一問:信徒怎能與聖靈交通?答:是藉聖靈所賜的恩賜和恩典,是從元首基督傳與教會的,因教會是祂的身體,而會友則互為肢體。從而發生了最直接神聖的結合,正如夫妻的結合使二人成為一體,那些與基督結合的亦與祂成為一靈。(弗2:22,4:15,19;林前6:17。)第十二問:教會中的牧職有幾種?答:在那現在已經停止了的使徒,先知,傳道者的非常職務(此種非常恩賜的職務原是為著建立初期教會而有的)之外,還有五種職務。第十三問:何以證明此說?答:一部分由聖經證明:聖經提起它們,並說明它們主要的恩賜及工作;另一部分乃由與聖經所記相符合的理由證明出來。第十四問:請指出這些職務,並與它們相稱的恩賜及工作。答:(一)牧師(勸士),有智慧的恩賜,能勸導人。(二)教師,有知識的恩賜,能解釋教義。(三)長老,他們的職務為殷勤管理教會事務。(弗4:11;林前12:8;羅12:8;提前5:17。)(四)執事,要廉潔地管理教會財產。(五)女執事,其職務為殷勤認真地看顧患病及軟弱的人。(徒6:2-7;提前3:8,10等處,5:9,10;羅16:1。)第十五問:有什麼理由說明必須有這些職務?答:因為這些職務統屬必要,而且是教會——那最完全的團體,基督的身體,從來不曾缺乏她所需要的,也不曾有多餘的——所足用的。(林前12:27;弗2:12;羅12:7,8。)第十六問:教會何以必需這些職務,且以這些職務為滿足?答:由於會友在靈性上和身體上兩方面的情況可知。第十七問:何以見得?答:(一)靈魂有理解的功能,須由教師以教義加以培養。(二)在意志和情感上須不斷接受牧師(勸士)的勸導。(三)若無順服之心則教義及勸導均屬徒然,因此需要長老之殷勤督責。第十八問:其他兩種職務又如何呢?答:教會是由人組成的,而人具有靈魂和身體,所以教會亦設立執事,以管理教會財產及捐獻,供給教會的一般需要,救濟貧窮,維持工作人員的生活等。(徒6:1-3,4:35,加6:6;提前5:18。)至於女執事之設,目的在乎幫助及安慰那些患病或軟弱而無力自助的人。(提前5:3,9。)第十九問:為什麼稱呼這些為服務的職分?答:其原因有二:(一)因為他們不是首領,而只是基督和教會的僕人(太20:25-27。)(二)他們所經管的只是那些屬於基督及其教會的事務。(林前3:21-23,4:1;林後4:5。)第二十問: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在外表上是受誰的召喚?答:是受教會的召喚。他們既是教會的會友,亦將管理教會的事務。第二一問:何以見得?答:(一)那些專務傳達基督命令的使徒們如此指示教會。(徒1:15-23,6:1-5 。)(二)那些熟悉他們的會友最能審察他們的人格及背景是否與職位相稱。(徒6:1-5;提前3:2-5。)(三)既然他們所將牧養的會友推選了他們,並把自己最寶貴的靈魂在基督之下,付託給他們,他們就必在工作上更加勤奮忠誠;同時會友們對於自己所推選的牧者和他們的工作必表現更大的愛心,也更知道服從。(提前5:8。)(四)教會是在主基督名下最自由的屬靈團體,理應為祂選擇工仆以事奉祂,同時教會應供給為教會工作者他們所應得的工價。(徒14:23;提前5:17,18。)第二二問:教會的一個真職位是否必有這種外表上的召喚?答:是的,正如政府之選用官吏或家庭之聘請管家;若非經過召喚,不管他們有何等才能,工作如何優異濫用職權。(來5:4,5。)第二三問:牧職若不忠心職守,又當如何?答:教會應忠告他注意他所接受的牧職,履行任務,若他不聽勸告,那設立他的權力同樣可罷免他,以對待弟兄的方法對待他。(西4:17。)第二四:教會之與基督交通有些什麼外表上的工作?答:共有六種。(一)禱告。(二)宣讀及闡明真道。(三)聖禮。(四)吟唱詩篇。(五)勸勉。(六)捐獻供給聖徒的需要。第二五問:為什麼把禱告放在第一位?答:因為藉著禱告,其他一切都成為聖潔。(提前2:1,4:5;猶20;亞12:10;羅8:15,16。)請參閱第五綱要的說明(注),但須附帶:當我們在禱告中與上帝說話時,不可乞助於任何書籍,念珠,十架圖像,或其他類似之物。惟獨藉助於那領人禱告,認人為兒子之靈在我們心中的有效工作,教導我們當祈求什麼,及如何禱告。(注)問:什麼是禱告?答:藉著基督的名與上帝作親密談話(提前2:1;腓4:6),在禱告中我們或祈求所需,或感謝所已獲得的。問:在祈求所需事物之時,有什麼條件?答:條件有二即誠懇的願望和信心。問:一個基督所需追求的是什麼?答:有六件特別的事。問:是什麼?答:(一)他應當榮耀上帝。(二)管制他心靈的乃是上帝,不是罪。(三)他應當遵行上帝的旨意,而不是順服肉慾。(四)對屬世所需的一切當仰賴上帝的眷佑。(五)當蒙稱義,與上帝和好。(六)藉著上帝的能力,當堅強拒抗一切的誘惑。問:信仰是什麼?答:就是認為凡我們所真誠願望的,上帝必因基督的原故而賜給我們。第二六問:關於聖經他所相信的是什麼?答:除了第五綱要及其說明外,應閱讀全部聖經,惟獨這部書可以在教會中宣讀。第二七問:為什麼要宣讀全部聖經?答:因為上帝完整的道是純潔的,是為著教導及安慰我們,由聖靈感動而寫出的,其中含有教義,督責,糾正,及訓導,都是不可減少的。(箴30:5,6 ;羅15:4;申4:2;提後3:16,17)。第二八問:何以證明惟獨聖經可以在教會中宣讀?答:因為惟有聖經能造就信心,和那從信心所產生的順服;也惟有聖經能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此外無需再有別人。(約20:31;來11:6;羅16:17;啟21:19。)第二九問:誰可以在教會中宣讀聖經?答:(一)主要應由主教及長老宣讀,因為藉著生命之道,他們應當以教導及督責牧養他們的羊群。(徒20:28。)(二)不擔負這種牧職的人若被召為先知,亦可在教會中宣讀聖經。(下略)(許牧世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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