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拼裝電梯背後的訴爭與犯罪

6部拼裝電梯背後的訴爭與犯罪
本報記者 安海濤 本報通訊員 謝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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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電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運載工具,因屬特種設備,國家對電梯的生產製造、安裝、檢驗、維護等環節有著嚴格的標準。作為電梯製造、銷售、維保商,本應恪守安全生產要求,提供有安全質量保證的產品,然而,一些企業卻罔顧國家法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擅自拼裝、組裝、改裝或生產假冒電梯,給社會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安全。最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生產銷售電梯的假冒註冊商標案,肇事企業被罰款,主要負責人鋃鐺入獄,它再次向社會提出了強烈警示: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可觸碰法律底線!

採購工程被轉包拼裝電梯通過驗收

2007年11月,亞洲FS電梯(新余)有限公司、江西CL電梯有限責任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第4527204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升降機操作設備、升降機操作裝置,註冊有效期10年。

東富公司成立於2008年8月,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銷售電梯及其零配件、五金電器。東富公司是前述公司在福建省和廣東省的銷售代理商。

2011年1月,金湯公司以84.8萬元的價格向龍祥公司訂購六台亞洲FS品牌的電梯。龍祥公司將這一業務以60萬元的價格轉包給東富公司,轉包形式為「大包」,約定後續的安裝、調試、驗收、保修等工作也由東富公司負責。

之後,東富公司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購買電梯零部件、組裝六台電梯,並僱傭他人安裝至金湯公司的廠房內。東富公司分三次收取龍祥公司貨款及相關費用合計34萬元。

為了通過電梯安裝、檢驗,東富公司偽造上述電梯的出廠合格證、銷售安裝合同等,向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申報安裝、驗收。先後經2012年12月、2013年4月兩次整改,均未通過驗收。後龍祥公司聯繫電梯維保公司進行整改,六台電梯最終於2014年4月通過檢驗,次月取得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合同糾紛上法庭刑事案件浮出水面

2014年10月,金湯公司與龍祥公司因尾款支付和電梯產品質量問題訴至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湖裡區法院應金湯公司申請,委託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對上述六台電梯的產品質量進行鑒定。

2015年4月,檢測院發出《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以無法正常運行等理由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電梯。之後,廈門市質監局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認定上述六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責令金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並作出查封決定。

2015年5月,檢測院出具《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詳細列明上述六台電梯分別存在控制櫃內線路有更改、線路有跨接、短路等問題。湖裡區法院在發現上述六台電梯存在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嫌疑後,於同年11月依法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一樁由假冒、拼裝電梯引發的刑事案件蓋子被揭開。

2016年2月,廈門市質監局作出決定,撤銷上述六台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經比對,涉案六台電梯控制櫃銘牌上標註的圖形標識,與亞洲FS電梯(新余)有限公司、江西CL電梯有限責任公司第4527204號註冊商標相同。涉案六台電梯的製造商顯示為前述公司,但該公司否認生產過上述編號的電梯。公安機關於2016年3月依法查封了六台電梯。

警方查明,陳小春是東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東富公司所實施的制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涉案六台電梯的行為系陳小春授意、組織實施。經上網追逃,2016年3月18日,陳小春在江西被抓獲。

公司個人被起訴假冒註冊商標獲刑

2016年11月,檢察機關對東富公司和陳小春提起公訴,指控東富公司和陳小春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非法經營罪,認為應擇一重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東富公司作為亞洲FS電梯在福建省的唯一銷售代理商,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和商業誠信,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電梯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金額6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屬單位犯罪。被告人陳小春既是東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組織實施制售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東富公司和陳小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罪狀包括四種類型的偽劣產品,分別是「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由該規定可知,要認定為偽劣產品,必須有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的行為,且低等級、低檔次產品應近似於殘次品。偽劣產品必然影響消費者對產品的使用,但此案在案證據中,缺乏對涉案的六台電梯由東富公司交付使用這一時點的產品質量鑒定。經庭審質證,可以確認在廈門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2012、2013前兩次驗收未通過後,涉案電梯已經由龍祥公司指定的維保公司接手,實際上脫離了東富公司和陳小春的控制,此後經過金湯公司的多年使用和拆除移送倉儲,不能排除涉案電梯的質量問題系因在後續整改或使用過程中造成的可能性。電梯產品質量問題與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關聯性不足,且因時過境遷,客觀上已不再具備鑒定條件,認定涉案電梯在東富公司安裝完畢時是否構成偽劣產品已不再可能。綜合涉案電梯曾通過檢測驗收並獲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等案情,公訴機關指控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

關於公訴機關指控東富公司和陳小春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僅限於專營、專賣物品;進出口許可證、原產地證明等經營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電梯雖然是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專營、專賣物品。故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罪同樣不成立。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東富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陳小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東富公司應向龍祥公司退賠已收貨款人民幣34萬元;查封在案的六台假冒電梯依法沒收。

二上訴人求改判法院二審釐清爭議

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東富公司和被告人陳小春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東富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處其50元罰金數額過高,請求從輕改判;判決其向龍祥公司退賠貨款34萬元不當,即使判決退賠也應扣除上訴人於案發前退還的15萬元,請求改判。

陳小春上訴,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罰金過高等理由請求從輕處罰。

二審中,陳小春向法院提交《諒解書》一份,擬證明商標權利人對東富公司、陳小春的行為進行諒解,請求法院依法從輕處罰。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東富公司、陳小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基本清楚,定性準確。關於二上訴人提出的罰金過高問題,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此案中上訴人東富公司與龍祥公司約定的電梯採購、安裝等費用共計60萬元,非法經營數額應認定為60萬元。一審法院分別判罰二上訴人50萬元、30萬元,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並無不妥。

關於二上訴人提出的一審判決東富公司向龍祥公司退賠34萬元不當,即便退賠也應扣除上訴人於案發前退還的15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查,東富公司就涉案六台假冒註冊商標電梯已收取龍祥公司34萬元,該款項屬於犯罪違法所得,一審法院判決東富公司向龍祥公司退賠人民幣34萬元依法有據,但表述「退賠已收貨款」不妥。二上訴人提出上訴人於案發前退還龍祥公司15萬元的問題,因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廈門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東富公司、陳小春犯假冒註冊商標罪,事實基本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一審判決中認定的「退賠已收貨款」應為「退賠違法所得」。

據此,廈門中院維持一審法院對東富公司和陳小春定罪、量刑及罰金的判決;改判東富公司應向龍祥公司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4萬元;查封在案的六台假冒電梯依法予以沒收,由查扣執行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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