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證明與自己「沒有絲毫關係」妻子必須與丈夫共同償還100萬元債務

未能證明與自己「沒有絲毫關係」妻子必須與丈夫共同償還100萬元債務
2012-06-05
秦女士被某機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她與丈夫孟先生共同歸還100萬元借款。秦女士辯稱自己與丈夫的借款「沒有絲毫關係」,不同意機電公司的訴訟請求。近日,長寧區法院一審審結此案,由於秦女士未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判決秦女士應與丈夫共同向機電公司償還100萬元,並支付相應逾期利息。【案件回放】 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計先生與秦女士、孟先生夫婦是朋友關係。孟先生以夫妻兩人共有的房屋產權證原件為抵押,向機電公司借款200萬元,承諾1年後歸還。借款到期後,孟先生沒有歸還,機電公司以孟先生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孟先生歸還了100萬元,另外100萬元遲遲沒有歸還。機電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申請追加秦女士為被執行人。但是,由於秦女士沒有到庭參加執行程序中的聽證審查,機電公司提供的證據又難以確認孟先生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平衡保護機電公司的債權和秦女士的合法權益,法院認為機電公司的請求宜另行訴訟解決,因此駁回了機電公司的執行請求。2011年11月,機電公司以秦女士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秦女士辯稱,自己從來沒有向機電公司借過款,丈夫借款的事自己毫不知情。自己既不是丈夫所在公司的投資人,也不是該公司的員工,最多只是偶爾去一下該公司的經營場所。而且丈夫所借款項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丈夫用房產證抵押自己也完全不知道。因此,這筆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自己沒有償還義務。 長寧區法院經審理後以秦女士未能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為由,判決秦女士應與丈夫孟先生共同向機電公司償還10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以案說法】 本案中,被告秦女士只有舉證證明,機電公司與孟先生對200萬元借款明確約定是孟先生的個人債務;或者證明,秦女士與孟先生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機電公司知道秦女士與孟先生之間有這樣的約定,才能真正撇清與孟先生所負債務的關係。但在本案訴訟中,秦女士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她有法律規定的相關情形。因此,孟先生向機電公司所借200萬元,是秦女士與孟先生的夫妻共同債務,秦女士應當與丈夫共同償還。【法辭典】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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