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針對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2015-08-24 17:05:57新浪新聞客戶端
我國擬針對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摘要|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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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
:【中國擬於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四類服刑罪犯】一是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二是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 2015-08-24 16:47
人民日報
:【[話筒]40年來首次:#我國擬特赦四類罪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 2015-08-24 16:43
文刀片
:1959至1975年共進行過7次特赦.反響均很好.此次特赦.也必將受到國內外好評與肯定.?? 分享人民日報:「我國擬於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四類服刑罪犯」 http://t.cn/RLspjFY 2015-08-24 17:14
財經網
:【哪四類可特赦?】1、參加過抗日、解放戰爭;2、 建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3、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犯罪時不滿十... 2015-08-24 17:04
特赦罪犯|我國33年來首次行使特赦決定權
《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今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正在服刑的參加過抗戰和解放戰爭的老兵等四類服刑人員,或將獲得特赦。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現行憲法規定,33年來首次行使特赦決定權。我國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新中國成立後,從1959年至1975年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共實施了七次特赦。1954年毛澤東主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大赦」和「特赦」作出規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特赦範圍|將對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特赦草案|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
李適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李適時介紹,起草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點:一是嚴格範圍。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這個主題,主要將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同時,將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處輕刑或剩餘刑期較短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範圍,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
二是審慎穩妥。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的嚴峻複雜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確,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三是依法進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決定的作出、發布、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第八次特赦|必須要了解的七個問題
一、什麼是特赦
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員赦免刑罰,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行措施。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被再次追訴。
在國家的重要節日,對部分犯罪分子實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學家表示,一些別國經驗告訴我們,適當運用赦免制度,可以對國家的政治氣候起到調節作用,凝聚人心,對特殊時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緩和作用,有利於彌補法律剛性之不足。
二、誰有權決定特赦
我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第67條規定,決定特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職權。
第80條規定,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
三、特赦和大赦的區別在哪裡
對正在服刑人員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謂大赦,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某些種類犯罪或者一般犯罪進行普遍赦免,這種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則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人員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執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學家解釋說,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義務,被赦免人依舊是犯罪人員。
我國1954年憲法對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規定,但在實踐中只實行過特赦,沒有實行過大赦。後來的幾部憲法均只規定了特赦,沒有規定大赦。
四、為何要在此時特赦
有刑法學家表示,中國實行特赦制度歷史悠久,在紀念抗戰勝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特赦權,展示了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種執政黨的德政積累,提振執政信心。
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赦權,目前已經虛置了30多年,激活這一條款,是對現行憲法的創新實踐。
五、七次特赦中哪些人被特赦過
溥儀、杜聿明等曾經被首批特赦。
建國以來,從1959年到1975年對經過教育改造改惡從善的犯罪分子,先後實行過7次特赦。
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毛澤東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在慶祝建國10周年之際,「對於經過一定時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特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制度。
按照毛澤東的建議,1959年9月8日,劉少奇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特赦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議》。12月4日首批特赦釋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儀、宋希濂、曾擴情等人。
1959年,中央決定以後每年特赦一批戰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繼實施專門針對戰犯的六次特赦,共釋放戰犯556名,另有90名獲減刑。
距離這次特赦最近的是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關於第七批特赦問題的報告》。2月27日,毛澤東作了長篇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犯。
六、如何對這些人員進行特赦
按照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程序 ,由服刑地的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七、何時完成對這些人員的特赦
今年內,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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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聞客戶端綜合新華社、中國青年報、法制日報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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