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溯源】中國古代訟師
06-17
訟師,幫人辦理訴訟事務的人,舊時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 訟師,是中國傳統法文化中不可忽視的現象。然而遺憾的是,在汗牛充棟的法文化研究成果中,學界對訟師的關注才剛剛開始且少之又少。概略地說,訟師在古代社會中扮演著准律師的職能。他們可能為金錢利益而充當「挑詞架訟」的訟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維權而贏得訟師的尊稱,具有極強的兩面性。在中國這樣一個具有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澱的國度里,對於訟師這樣的現象絕不能簡而言之,它的出現和存在具有深刻的經濟、政治、法律制度、文化等根源,與西方源遠遠長的律師現象有相當大的區別。 訟師的行為,主要業務是代寫書狀,這些書狀包括遺囑、各種契約、呈狀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請,更多的是謀寫訴狀。 訟師的活動,離不開具體的有形物質基礎。他們的外化名稱在不同的時期因不同的社會背景而不同,但這一職業的內涵和外延則大同小異。訟師多出身於運途不暢的士人,具有一定社會關係的吏人、幹人、衙役宗室的子弟,以及膽大橫行的豪民。不同時代,訟師活動則因社會經濟、政治諸方面的差異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 訟師和儒家的精神從根源上並不是不可調和的衝突。因為訟師們所處的社會背景是儒家思想的德禮之治,所以,他們的思想毫無疑問地帶著儒家的烙印。 訟師秘本是訟師世界的全方位的再現和反映,它不但使我們對訟師群體的書寫狀文技巧有了全面的了解,而且,從中展現了古代訟師在法文學、道德和法律普及教育以及教育以及笄狀謀方面的卓越成就。同時對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至於對今天的法制文明推進,也具有十分可貴的借鑒價值。 古代訟師是辯護事業的「先烈」 由於辯護在中國古代並不具備法律程序上的正當性,所以訟師在中國古代的為政者或法律的視野中一般都不具備「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視為添亂者與社會麻煩製造者。這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訟師存在價值的基本定位。 對訟師定位的表現正如有學者所言:「在傳統的社會裡面,訟師素來受人輕賤,他們的形象……是貪婪、冷酷、狡黠、奸詐的,最善於播弄是非,顛倒黑白,捏詞辨飾,漁人之利。」(梁治平著:《法意與人情》,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頁。)這是對關聯訟師各種表象一個歸納。 例如,春秋戰國時期鄭國的政治家鄧析,其被視為古代訟師的鼻祖。此人擅長訴訟,其辯論之術無人能敵,史書記載其往往「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然而,鄧析被當政者駟顓視為擾亂民心的禍首,慘遭殺害。又如,《唐律·斗訟》規定:「諸為人作辭蝶,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宋代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衙門每結案之前,幾乎必先辦訟師。 可見古代「訟師」往往被視為影響社會和諧、挑詞訴訟的不安定分子。從根本上看,這種對「訟師」品質低下的定位是由中國古代鐵板一塊的權力集權體製造就,並逐步灌輸到了整個社會,形成了一種法制文化。在這種文化傳承里,根本就不承認訟師的辯護是一種崇高的工作,更談不上對這種辯護工作悉心呵護。說到底,就是傳統文化認為權力具有至上性,不承認權力與權利之間有衝突、有矛盾,權力意識完全取代了權利意識。自然,權力與權利之間對立統一矛盾的說理工作不需要專門的職業群體來承擔,這就不可能產生專門為解決這種矛盾提供平台的精湛的法律程序。這導致訟師從事辯護工作面臨四面楚歌的境地。最後,最勇敢的訟師也無法擺脫鄧析一般的命運。可嘆的是,對傳統法律文化素有了解的某些現代學者竟然也認為訟師是「社會贅疣」,並聲稱「它對於社會的作用,很難是有益的」。(梁治平著:《法意與人情》,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頁) 從職業品德來看,古代訟師之中有害群之馬,他們對於社會的確無所益處。但這並不能作為評價或否定訟師群體社會益處的依據。客觀公正評價中國古代的訟師,要從辯護事業與法律程序歷史發展的視野來審視。由此清晰可見,中國古代訟師是中國辯護事業與法律程序發展史上的「先烈」,儘管為當政者所不容,也屢遭立法層面地打壓,但是他們在極其艱難的條件仍得以存續與發展。這是極其悲壯的歷史畫卷。由於他們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嘗試在權力與權利之間進行職業說理的群體,因此從一開始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儘管這一群體里不乏智慧高超者,但由於客觀原因一直無法構建起有效法律程序作為「防火牆」,這些從業者付出了巨大代價。但他們的社會益處是顯而易見:一是當時體現了人們的社會需求,彰顯了樸素的權利意識;二是為後世人們對制度反思提供了歷史基礎。今人卻還有人稱他們是「社會贅疣」,實在令人感到悲哀!我們應當以史為鑒,莫讓「先烈」的行為與努力付之於流水。 傳統關於「訟師」錯誤觀念對於當代大有害處,可能會潛移默化之中壓制律師作用的發揮,使人們仍繼續忽略有利於律師職業發展的法律程序的構建。司法機關與相關權力部門及其成員觀念上會認為律師的行為將會影響司法活動的正常與順利進行,不利於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懲處。他們會要求在立法上應予以司法機關與相關權力部門更多更廣泛的權力空間;也會要求立法、政策以及實際操作之中方面盡最大可能縮小律師作用的範圍或者儘可能增加律師的執業風險。相反,這也造就法官與檢察官相對律師所具有的心理優勢,將律師視為主流之外的異己力量,產生共同的排異心裡。例如,一些受過良好專業訓練的法官與檢察官,對律師(儘管這些律師與他們受過一樣甚至更高的專業訓練)專業能力的評價並不高,至少認為要比他們差。持這種心態的法官與檢察官目前大有人在。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我們要細心構建發揮律師作用「防火牆」程序。不能讓歷史上人們對待訟師的錯誤觀念在當代律師身上重現,也不能讓當代中國律師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一代「烈士」。 【延伸閱讀】鄧析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 鄧析(?— 前501年),春秋時代末年鄭國名家思想家。 他從小頭腦靈活,聰明好學。成年後,他當上了鄭國的大夫,成了一個低級小吏。春秋晚期,隨著生產力迅速發展,大量私田初開墾出來,社會階層出現了變化。新興的地主階級開始崛起。生產關係的變化促使上層建築發生變革。新興的地主階級走上了政治舞台,一場轟轟烈烈的向舊奴隸主奪權的鬥爭展開了。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鄧析,在政治上非常活躍,他主張徹底否定禮治、實行法治革新,與封建貴族利益對立。為此,做了兩件轟動鄭國的大事。一件是,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對抗體現禮治的「刑書」;另一件是,聚眾講學,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幫助老百姓打官司。鄧析最為老百姓稱道的是,講學助訟,使鄭國興起了一股訴訟的浪潮。他創辦了一所私學,廣招門生,聚眾講法,按現在的話說,為老百姓進行普法宣傳教育。他不僅講授自己的「竹刑」,而且還傳授打官司的技巧,教別人如何辯論。 據《左傳》記載,鄧析創辦私學後,很受老百姓的歡迎,跟他學打官司的人非常多。鄧析在講授法律知識的同時,還代理別人打官司。他的收費方式很特別,不收銅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則收人家一條短褲。對他的收費方式真有點不好理解,不知他家裡是不是開了衣服店,由於史料沒有記載也無法考證了。鄧析能言善辯,常常「以非為是,以是為非。而可與不可日變」,他的辯論也給人留下了詭辯的印象。 《呂氏春秋》記載了他的一個詭辯故事: 有一年鄭國發大水,有個富人渡河時不慎失足落入河裡被淹死,屍體被一個窮人打撈上來了。富人的家屬聽說後,就想花錢贖回屍體安葬。那個窮人知道死者家裡很有錢,認為可以趁機撈一把,就漫天要價,但富人卻不想多出錢。雙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鬧僵了。 富人家屬就去找鄧析,請教解決的辦法,鄧析說:「別著急,你們不要多出一文錢贖金。放心吧,對方只能把屍體賣給你家,因為除了你家,沒有第二個人會向他買這具屍體。屍體不能長期存放,只要拖著不給錢,窮人自然會降價的!」富人的家人聽了鄧析的分析後,感到言之有理,就耐心等著,不著急了。 過了幾天不見富人家來買屍體,那個窮人坐不住了,也來找鄧析給出出主意。鄧析對那個窮人說:「不要著急,一文錢贖金也不要降低,因為對方除了在你這裡能買到那具屍體,在別處是買不到的!」窮人一聽有理,也不著急了。 在當權者眼中,鄧析是一個十足的「刁吏」。他不僅講法助訴,而且還鼓動民眾張貼匿名帖,來議論國家政事,揭發當權者的罪惡。那時的匿名帖,有些象文革期間的「大字報」,更象現在網路上流行的匿名帖子。議論國事和揭露黑暗的帖子多了,當權者和貴族都惶恐不安。 後來一追查,才知是鄧析教唉所干。於是,有人就向子產的繼任者——執政大臣駟顓告了一狀,說鄧析煸動民眾鬧事造反。為此,駟顓就下令禁止張貼匿名帖。禁令並沒有嚇倒鄧析,他又教給老百姓一個新辦法,用「致書」的形式來評議時政,就是把貼匿名帖改為寄匿名信,將議論朝政的內容相互傳遞,甚至將舉報揭發當權者犯罪材料寄給駟顓。駟顓再次下令,禁止民眾寄匿名信。「致書」被禁後,滿肚子「歪點子」的鄧析,想出了「倚書」的辦法,就是把評議時政的信件,夾寄在包裹里的物品中,相互之間傳遞,使匿名信難以禁絕。鄧析私制「竹刑」,助人為訴,「不法先王,不是禮義」的做法,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和擁護,但也觸犯了當權者的利益,給統治者構成了威脅。而貼匿名帖、寄匿名信、倚書,造成了「鄭國大亂,民口歡嘩」。 貴族們指責鄧析是一個「多事而窮功,欺世愚眾」的「作偽之民」。駟顓也視鄧析為煽動惹事、擾亂民心的罪魁禍首,認為不殺他就來會成為禍根。於是,災難也就降臨到了鄧析的頭上。公元前 501年,鄧析被鄭國鎮壓處死,屍體還被懸掛示眾。 中國律師的鼻祖——鄧析被這樣被處死了。他雖然倒下了,但是代表他的法律思想——的「竹刑」,卻沒有被扼殺,反而在鄭國得到了大力推廣。鄧析,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為法律而獻身的律師,第一個民間「普法宣傳家」,他無疑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座永恆的豐碑。 【鄧析的「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的應用一例】 鄧析,兩千多年前春秋時期鄭國的政治家。鄧析還是中國古代第一位有據可查的訟師,在中國歷史上,他創造了數項第一:第一個編修了私家刑書;第一個進行普法宣傳;第一個使用「大字報」引導老百姓參政議政,成為中國最早的民主鬥士! 史書記載鄧析常常「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辭」,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是說鄧析同時肯定事物正反兩方面的性質,提出兩個邏輯上對立的判斷,分別論證這兩個判斷的正確性,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論證,他都有無窮的對答之辭。 在屍體訟案中,同一個事實,鄧析卻推出了兩個相反的結論,每個結論聽起來都言之有理,這種辨析的手法確實厲害得很。鄧析辨析的最終結果會在當事人相持一段時間後,能夠找到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平衡點。鄧析的辨析看似荒謬,但使人由此感悟出了箇中奧妙。 最近,一個朋友找到我,他有一處132平米,價款為207萬元的房產,於今年四月份賣給了一個買房人,買房人已入住該房,但買房人還沒有支付完畢購房全款,房產也還沒有過戶給買房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中規定,如我的那位朋友違約,則要支付買房人40萬元違約金,以及賠償買房人裝修損失20萬元等。目前該房屋的市場價格暴漲,已由原來15700元/m2的價格,漲到了約21000元/m2,上漲幅度為34%,而且還有繼續上漲的趨勢。朋友後悔了,問我有什麼辦法挽回損失嗎? 對此,一般情況下,如果簡單的從遵守合同,遵守誠實信用法律原則的角度考慮,朋友要求解除合同,屬於違約方,不但要賠償買房人的損失,而且這種損失不僅僅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的金額,所賠償的損失應該按照當初賣房價格15700元/m2和目前的該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21000元/m2之間的差價計算,這樣算來,朋友要賠償給買房人的違約損失為(21000元—15700元)×132m2=699600元,還要加上20萬元的裝修損失,以及中介費50000元,共計949600元。 在這種情況下,朋友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可能佔到任何便宜,甚至還要吃虧。但是經過認真研究和仔細思考後發現,上面的做法是站在買房人的角度和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角度考慮問題,如果站到朋友的角度考慮問題,則可以利用「情事變更」的法律原則處理該問題,保護朋友的合法權益。由於該房屋買賣合同還沒有履行完畢,房屋價格由目前的21000元/m2暴漲到了原賣房價格15700元/m2的34%,遠遠超出了雙方當初的預期,已不屬於商業風險範圍,價格的暴漲使得朋友的利益受到了明顯的損害,達到了法律認可的「顯失公平」的程度,而且這種顯失公平的結果和原因,雙方都沒有過錯。利用「情事變更」的法律原則和規定,朋友既可以通過協商或法律訴訟合法的要求解除合同,或合法的變更合同的房屋價款後繼續履行該合同。這兩種利用情事變更法律原則的做法都不必承擔違約責任,都有法律的根據,可以使朋友或者在得到買房人相當數額的補償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後,朋友不必支付原來合同規定的違約金,僅部分分擔買房人受到的損失即可。加上房產證沒有過戶,買房人的房屋權屬不明確不完整,甚至還有變動的風險和可能性,情事變更的訴訟過程漫長並要得到高級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核准等對買房人不利的因素和籌碼,朋友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依法與買房人進行談判、協商和訴訟,實現和保護其合法權益。 這也可以算是將鄧析的所謂「操兩可之言,設無窮之辭」的思辨和技巧在這個具體的法律實踐中的應用吧。 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開起了名家的思想。而鄧析也主張刑名之治,制定竹刑,主張刑法公開化,引發貴族的不滿,最後為鄭國大夫駟歂所殺。 荀子曾經對鄧析作出批評,《荀子·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綺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漢書藝文志》將鄧析列入名家。目前流傳的《鄧析子》據傳是後人偽托。 鄧析,出生年不詳,卒於公元前五零一年,春秋末年鄭國思想家和革新家,被視為法家先驅,但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郄又有所不同,而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開名辯一代風氣,揭開了名辯思潮的序幕。故被《漢書·藝文志》列入名家。 鄧析為政 鄧析在子產執政時,任鄭國大夫。他反對不許民知爭端與禁止民有爭心的禮治,作竹刑,主張刑(形)名之治。 在他的倡導和鼓動下,當時鄭國曾興起一股革新浪潮,給新、老貴族的統治造成嚴重威脅,以至「鄭國大亂,民口歡嘩」,最後終於出現了「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的結局(一說為子產誅鄧析、史付)。駟歂是繼子產、子大叔之後的鄭國執政,他殺了鄧析,卻不得不用《竹刑》,可見鄧析的主張勢在必行。 鄧析之反禮治引起儒者的反對,《荀子·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尚有《呂覽·離謂》篇記載的有關鄧析的幾條材料可供參考: 兩面討好 隋河水漲,鄭國有個富人渡河時給淹死了。有個人撈到其屍,富人家要用錢贖回,那人要價很高。富人家便向鄧析請教辦法,鄧析說︰「由他去,你們安心好了,那人肯定不會把屍賣出去。」那人過了幾天不見富家動靜,對屍不能出手很是擔心,也去向鄧析請教。鄧祈說︰「你安心好了,這屍別人不要,而他的親屬總要來買的。」 養養之義 鄭之圃澤多賢,東里多才。圃澤之役有伯豐子者,行過東里,遇鄧析。鄧析顧其徒而笑曰:「為若舞。彼來者奚若?其徒曰:「所願知也。」鄧析謂伯豐子曰:「汝知養養之義乎?受人養而不能自養者,犬豕之類也。」 背罐澆菜 衛國有五個男子,背著瓦罐從井裡汲水澆韭菜,從早到晚,一天辛勞,只能澆一畦。鄧析路經這裡,目睹他們笨重的勞動,既疲且慢。便下車教之以新法:「你們可以做一種機械,後端重,前端輕,名叫桔槔。使用它來澆地,一天澆百畦也不覺得累。」那五個衛國人齊聲說:「我們的老師說過:「有使用機器的好處,一定就有使用機器的壞處。」我們並非不懂,而是不願意製造使用。你走你的路吧,我們決不更改!」 鄧析無奈離去,行數十里,顏色不悅懌,自病。弟子曰:「是何人也?而恨我君,請為君殺之。」鄧析曰:「釋之,是所謂真人者也。可令守國。」 子產誅鄧析 關於鄧析之死,《呂覽·離謂》則有以下記載:「子產日夜以為戚,密造鄧析而謀之,曰:「僑聞治身以及家,治家以及國,此言自於近至於遠也。僑為國則治矣,而家則亂矣。其道逆邪?將奚方以救二子?子其詔之!」 鄧析曰:「吾怪之久矣!未敢先言。子奚不時其治也,喻以性命之重,誘以禮義之尊乎?」子產用鄧析之言,因間以謁其兄弟而告之曰:「人之所以貴於禽獸者,智慮。智慮之所將者,禮義。禮義成,則名位至矣。若觸情而動,耽於嗜欲,則性命危矣。子納僑之言,則朝自悔而夕食祿矣。」朝、穆曰:「吾知之久矣,擇之亦久矣,豈待若言而後識之哉?凡生之難遇,而死之易及;以難遇之生,俟易及之死,可孰念哉?而欲尊禮義以夸人,矯情性以招名,吾以此為弗若死矣。為欲盡一生之歡,窮當年之樂,唯患腹溢而不得恣口之飲,力憊而不得肆情於色,不遑懮名聲之丑,性命之危也。且若以治國之能誇物,欲以說辭亂我之心,榮祿喜我之意,不亦鄙而可憐哉!我又欲與若別之。」 鄧析,其智非無所識也,然而為王所誅,以無德而苟利也。故子產殺鄧析以威侈。鄧析既誅,而鄭國之姦禁,以近諭遠,以小知大也。 【總 結】 《漢書·藝文志》把鄧析列為名家第一人,並稱《鄧析子》的書有兩篇,現已亡佚。今本《鄧析子》,多數人認為是隋唐人抄綴的偽作。 鄧析之學 鄧析子的社會存有學式之討論,與尹文子之學有其相似之處,並和惠施那種相對性的觀點相合,就成了隱含有主體性意味的是非之辯「小知者」論。 政 論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關於鄧析的政治思想,從現有史料看,鄧析是堅決反對「禮治」的先行者,「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敢於向舊傳統挑戰,「以非為是,以是為非」。不但反對頑固堅持「禮治」的舊的奴隸主貴族,也反對繼承周禮傳統以子產為代表的新的封建貴族。 《荀子·非十二者》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縣 書 在子產當政時,鄧析曾教人用《縣書》:「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矣。」 群下無私 鄧析子無厚篇曰﹕「君者藏形匿影,群下無私。」又雲:「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此皆生於不足,起於貧窮。」 慮能防於未然 鄧析子亦曰:「慮能防於未然。」凡事多作考慮,可防日後之不測。且鄧析多慮,凡事皆精心計算,故其辯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知 兵 鄧析子曰:「地之下,重天之巔。伐謀先兆,擠響於音。言將伐其謀,先其未兆。」 法 論 《竹刑》 在立法上,他不滿子產所鑄刑書,竟自己編了一部《竹刑》。晉人杜預在註《左傳》時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 「事斷於法」 據《鄧析子·轉辭》載,鄧析曾提出「事斷於法」的主張,意即必須以法作為判斷人們言行是非的標準,這正是後來法家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要求。 傳授法學 鄧析還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當時向他「學訟者不可勝數」。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創舉。 辯 術 「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 鄧析又以擅長辯論著稱:「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當子產執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故鄧析與名家的惠施和公孫龍之好辯更是無庸置疑。 「刑名之辯」 鄧析善於利用「刑名之辯」開展辯訟活動,並教人辯訟的技術和議政的方法。 【總 結】 春秋未年,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先進的諸侯國逐步開始實行社會的變革。鄭國出現了一批早期的社會改革家子產和鄧析等人。他們在思想上提出了一些要求變革社會的新思想、新觀念,如富國強兵、法治思想的萌芽等。這些新思想新觀念,故可謂當時是法家思想醞釀萌芽時期,後來發展起來也就成為法家學派的重要思想內容。這些新人物實際上就是法家學派的先驅人物。但春秋末期的鄧析子,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有所不同,故被《漢書·藝文志》列入名家。著有鄧析子二篇,已佚,今本鄧析子疑為偽書,但其中有些觀點當源於鄧析。古代訟師的機智故事 古代訟師亦稱詞家、法家、歇家、狀師、刀筆吏(「律師」則指高僧),屬於社會需求迫切但又沒有什麼合法地位的職業群體,經常要冒被處刑罰的風險求得生意,因此出招往往不擇手段、聲譽欠佳;其中也確有為民伸張正義的民間英雄。據明·徐復祚《花當閣叢談》云:「俗既健訟,故訟師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下,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大麥』。然不但"狀元』以此道獲豐利、成家業;即"大麥』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贍俯仰,從無有落莫飢餓死者。」《清稗類鈔·獄訟類》中,提及「訟師有三不管」原則:「刀筆可為,但須有三不管耳。一,無理不管。理者,訟之元氣,理不勝而訟終吉者未之前聞;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隱秘繁,恆在常情推測之外,死者果冤,理無不報,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償,此結怨之道也;三,積年健訟者為訟油子,訟油子不管。彼既久稱健訟,不得直而乞援於我,其無理可知,我貪得而助無理,是自取敗也。」流傳的《訟師秘本》也告誡訟師:「凡作狀詞之人,甚不可苟圖一時潤筆之資,坑害生靈。致兩家蕩產傾家,大小驚慌不寧。眼前雖得錢度活,而自已方寸有虧,陰騭損壞。」看來訟師自有職業規範。本文搜集一些記述訟師事迹(劣跡)的故事軼聞,從中可窺見當年他們的職業環境、思維方式、辦案技巧。 ○偽造現場 《客窗閑話》記載一個訟師故事:富人某甲有個窮親戚某乙,經常耍無賴上門討要錢財。一天晚上,某乙在門外吵鬧要錢並威脅說:「再不開門我就在你家門前上吊了。」某甲不信,沒開門,某乙假裝上吊,不料真的就弔死了。某甲開門看見死人,急忙跑去找到訟師求救。訟師說,你去把死屍解下來。某甲回去解下又來問訟師。訟師說,你回去再給掛上吧,並教他如何應對。天亮后里保發現屍體,認為發財機會來了,把某甲抓到縣衙里告官,某甲按照訟師教的法子,只管哭著申訴清白,要求驗屍。驗屍報告呈上堂去,縣官大怒,罵里保道:「屍體脖頸縊痕有二,一淺一深,是你移屍以圖訛索。」於是命令把里保揍了一頓,讓某甲出錢葬了某乙結案。 ○貂蟬之貌 有個人被父親告到衙門裡,告他忤逆,這可不是小罪名,弄不好要送命的。那個人嚇得要死,跑去找到訟師求救。訟師說:「父親可以告兒子,兒子卻不能告父親。」訟師問那個人,你有妻子嗎?那人說有,還很年輕漂亮呢。訟師說,你寫幾個字我看看。那人隨便寫了幾個字。訟師看了,叫他伸手,模仿他的筆跡,在他兩個手心裡都寫了字,然後教他就這麼握著拳頭去見官,並警告說:「我給你手心寫的符咒,你自己絕對不能看,看了就不靈了。」到了公堂上,那人照訟師的教導,一句也不申辯,只是哭了又哭。縣官氣了要打,他就膝行而前,伸開手給官看,官看其左手寫「妻有貂蟬之貌」,其右手寫「父生董卓之心」。叫他寫幾個字,核對他掌中,字跡相同。於是縣官罵老頭說:「老而無恥,何訟子為?其速退,勿干責也。」 ○疙瘩老娘 《小豆棚》記載湖州女訟師「疙瘩老娘」的故事:疙瘩老娘是個寡婦,也是個遠近聞名的刀筆訟師。湖州有一個富家的年輕兒媳,丈夫死了後想改嫁,而公公不允許,強迫她守寡。兒媳向疙瘩老娘求援。疙瘩老娘向她要了一千六百兩銀子,寫了一張十六字的狀子:「氏年十九,夫死無子,翁壯而鰥,叔大未娶。」按照當時法律,公公與兒媳私通是死罪,而弟弟娶寡嫂也是死罪。這張狀子呈上去,縣官立即命令允許兒媳改嫁。 還有一次,江北地方連年歉收,米販紛紛到江南地方收購糧食。江南人怕米價高漲,禁止大米出境,結果形成訴訟。米販也去向疙瘩老娘幫助,疙瘩老娘索要三千兩銀子,寫一張狀子呈上,第二天縣衙門就下令不得阻止糧食出境。那張狀子是駢文,裡面有一聯說的是:「列國紛爭,尚且移民移粟;天朝一統,何分江北江南。」對仗工整,說理透徹,叫人拍案叫絕。 吳姓富人蓄養戲子。戲子問吳:「如果捉到竊賊用何法懲罰?」吳說:「應倒懸起來用陳醋灌鼻中,才會說實話。」有一個傻頭傻腦的人來看戲,夜深人散還不走。戲子以為是竊賊,問他不答,遂照吳法灌醋而死。告官驗屍,原來是某村的書生。官府把吳抓住刑訊,屈打成招。吳的兒子前往湖州求疙瘩老娘,奉以多金,遂為捉刀代筆寫狀詞。其詞中用意引孟子言「燕可伐」典故:齊國大臣沈同問孟子:「燕國可以討伐嗎?」孟子回答說:「可以。」實際上討伐與不討伐,是國家的事,伐燕固在齊而不在孟子,孟子並沒有教唆。官府看了狀詞,於是釋放吳,而灌醋者定罪。 ○指痕改字 崇明流傳有清代訟師楊瑟岩的故事:孤寡老人張老三想賣掉兩間房屋,市場價格 100兩銀;王惡霸只願出50兩銀,說:「不賣也得賣!」張老三找楊訟師出主意,楊要他依順。次日,王惡霸聽說張肯賣房,就請來了楊做中保,楊當場寫下契約一份:「茲有張老三自願賣房兩間,上賣椽子、垳料和磚瓦,下賣地基。議價五十兩銀。口說無憑,立下此據作證」。雙方簽字畫押,錢物兩清。四個月後,張老三找王惡霸,要他拆房,騰出地基。王一聽火冒三丈,馬上拿出契約找楊作證。楊慢條斯理地念契約,王一聽不對,簽約時的「下賣地基」怎麼變成了「不賣地基」?奪過契約一看,上面寫得清清楚楚「不賣地基」。王啞口無言,只得又付出50兩銀子買下地基。原來楊在寫契約前在左手大拇指押上淺淺一層墨汁,待到接過憑證後,在「下」字上輕輕一按,就變成了「不」字了。 ○預埋證據 訟師王儒望的親戚有一所大宅子不忍絕賣,但買者仗勢欲強行賤價買絕,親戚求計於王儒望,王讓其絕賣並代寫契約。後其戚又富裕起來,欲回贖房產,王使其堅稱活賣,而買者以絕賣訴之官。王授計其戚,稱房價本值三萬,而以一萬賤賣,本是活賣。官員已有些贊同,又看其契約,發現在絕賣處有挖補之痕迹,即斷定買者作假,最終王之親戚將房產收回。 ○識破偽證 清雍正年間,江蘇松江有個名叫吳墨卿的著名訟師,為一戶窮人打贏了官司。松江有一家富豪想吞沒一戶窮人出典的活產,就用一張舊紙仿寫了一張假的絕賣契約,其筆墨濃淡和字跡都與原契極為相似,上面還蓋有假官印。開庭時,該富豪就用這張假契為證據,反告出典方手中持有的出典原契是假的,要求知縣確認自己擁有「絕產」的所有權。知縣初審時支持了該富豪的訴訟請求,判令出典人敗訴。出典人無奈只好找到吳訟師,吳訟師設法取出這張假契仔細端詳,發現這張絕買契是假的。當時「各典店規,例以年長一小郎寫票。大典四櫃伙,次三,又次二,各授票百,以木扦貫而授之,否則落紙如飛,散同秋葉矣。此票無孔,非典中物也。」故吳訟師指導出典人據此向衙門申訴案情,知縣聽後認為有道理,經審理富豪終於承認偽造了絕契,只好放贖。 ○情真理確 據說謝芳津訟師「凡有冤抑難伸、倒懸莫解者,投而求之,一詞入庭,即能脫茲羅網」。一個富翁已將女許嫁予人,女婿後家貧,富翁設置惡計,誣婿為搶劫告官。女遂求謝芳津作狀詞。狀中有「不告害夫,告則害父;不可告,不得不告」四句話,縣官閱此四語,謂:「此詞乃情真理確也」,遂杖父罰銀,賞婿成婚。未治父誣陷之罪,夫與父終得兩全。 ○生意慣例 《仕隱齋涉筆·訟師猾吏》中記載了四川巴縣的一個案件:甲乙各開貨店,甲欠乙千錢,立有欠約,每年還乙銀若干,皆登簿記之。數清未揭約,甲遂斃,乙亦斃。乙子執欠據告甲,一訟師出庭,要求立即提乙帳簿對勘,果有來帳,一筆不虛。這個訟師熟悉生意往來慣例,「蓋知街戶往來,彼此有帳,故出其不意,以子矛,攻子盾。」 ○禮宜先行 清乾嘉間某臬司與某將軍交惡。一次祭禮,將軍上台階行祭,路有石子,腳踩不穩,差點倒下。臬司在後見之,遂以失儀上控,當大不敬罪。朝廷命知府複核其事,知府左右為難,苦無良策,遂下令尋覓訟師能解此事者。李某請見知府,聲稱須每字百金,知府允其請。李某操筆只寫了九個字:「臣禮宜先行,不遑後顧。」知府大加讚賞,遂依其意而奏上,因此而免罪。因為知府在祭儀中前行,若見到了背後之事,說明自己也已失儀了。李某不僅使知府從交惡的將軍與臬司之間解脫出來,而且更免卻了可能的罪責。 ○生者同耕 咸豐年間有一爭牛案,二農人之牛互斗,一死而訴之官,累年不決。訟師為縣官代擬十六字判詞,「兩牛相爭,一死一生,死者同食,生者同耕」,最終解決了多年訟累。 ○謊稱贓款 有個兄弟爭金的案件,哥哥將父親留給弟弟的遺產數萬銀兩吞沒,雙方纏訟多年。袁訟師為縣令出主意,謊稱哥哥夥同盜賊分贓而搜查出銀兩,哥哥為自保,稱銀兩是父親留給弟弟的遺產,尚未分授,則官員將應分給弟之遺產分還之。 ○馳馬傷人 有人被馬匹踐踏受傷,欲告馬主人,狀詞中用「馬馳傷人」,但官府屢不受理。後請教一訟師,訟師教其將「馬馳」倒置為「馳馬」,官府即受理並責令馬主人賠償醫藥費。原因是「馬馳」罪在馬而不在人,「馳馬」則是罪在人了。 ○訟師狡智 一天發生了一起兇殺案,知縣大人立即前往現場勘驗。杭州訟師施劍涵聞訊,頓時心生一計:他身穿一套破衣服,頭戴一頂破氈帽,跑到現場後,在人群里鑽來鑽去,鬼鬼祟祟,引起知縣大人的警覺。知縣大人悄悄地吩咐差役去抓施劍涵。施劍涵見有差役向他走來,拔腿便跑。這一跑,知縣大人感覺:此人即便不是殺人兇手,恐怕也會與兇手有關!於是他下令:將施劍涵追獲捆來,帶回縣衙審訊。施劍涵被帶到縣衙後,自報姓名。知縣大人一聽,覺得麻煩事來了,隨即下令差役將施劍涵放了。可施劍涵卻不走了。他說:「你身為一縣之長,不應該對老百姓想抓就抓,想放就放,更不應該把我當做一名殺人嫌疑犯捆綁起來。」知縣大人說:「你既然沒有殺人,那為什麼在現場東張西望?後來為什麼又要逃跑?」施劍涵說:「我是去現場看熱鬧的,當然東張西望;後來,我要方便,急著找茅廁,怎麼說是逃跑呢?倒是知縣大人貿然把良民當做殺人兇手,又是追又是捆,鬧得滿城風雨,有損我的聲譽,這是違法的!」知縣大人覺得自己確有過失,萬一被告上去,會招來上司責怪。於是由官府賠償一千兩銀子了事。 ○湯圓訟案 清朝時浙江的歸安、烏程兩縣同在一城,為湖州府所管轄。一天,烏程縣的一個鄉民來到城裡為女兒置辦嫁妝,走進一家點心店買了一碗湯圓吃。吃罷掏錢,發現身上的銅錢已用光,向店主解釋:「我進城為小女辦嫁妝,身上只有銀子,煩請店家先記在帳上,回去拿錢來就還你。」店主說:「我們是做小生意的,哪裡賒得起帳呀?何況我又不認識你。」鄉民不得已,只好拿出一塊銀元作抵押,與店家講好還了銅錢就取回銀元。然而,當那位鄉民把銅錢拿來要取銀元時,店主卻不肯認帳。店主說:「一碗湯圓能值幾個錢,哪用得著一塊銀元來抵押?」相互爭吵了半天,鄉民因為無憑無據只得離開。 鄉民回家後,馬上去找一位姓趙的訟師,請教如何向貪財的店主打官司。趙師爺對鄉民說:「我們這裡屬烏程縣,你這樣的事知縣根本不會管,就是管了也斷不清。要是遇上歸安縣知縣鄭裕國鄭青天,倒是有可能如願。不過得挨上幾十鞭子。」趙師爺向鄉民口授了見到鄭青天的方法。 鄉民來到歸安縣衙門前等候,正好鄭知縣從府署歸來,鄉民直闖知縣的儀仗衛隊,鄭知縣喝令拿下,鄉民則大聲叫道:「小人是烏程縣的,老爺是歸安縣令,您不該懲辦我,把我送到烏程縣才是!」鄭知縣生氣地說:「天下官管天下眾生,你在我這裡犯了事,想跑是跑不了的。」當即下令,責打鄉民幾十鞭子。鞭打之後,鄉民一邊「哎哎」地喊叫著,一邊拿出狀子呈上。鄭知縣看了一下說:「此事發生在烏程縣,你應該到烏程縣衙去呈狀子。」 鄉民說:「大人剛才不是說"天下官管天下眾生』嗎?怎麼只管抽鞭子,不管打官司?」鄭知縣笑了,說:「暫且替你審理這件案子。」 鄭知縣下令傳來那家點心店的店主,可店主就是死不認帳。鄭知縣又派一位衙役暗中向店主的老婆索取贓物,哄道:「你丈夫已經供認了,賴人家的銀元快交出來,不然連你也要抓起來抽鞭子。」店主老婆信以為真,就破口大罵丈夫:「我當時說不能昧良心要人家的銀元,可這死鬼真是鬼迷心竅了!」急忙找出那塊銀元,交給了衙役。 鄭知縣拿到那塊銀元,對鄉民說:「你的銀元大概是在別的什麼地方丟的吧?他不認帳,我也不能濫用刑。還是我賠你一塊銀元吧,這樣不會冤枉了良民。」鄉民不肯接受。鄭知縣斥責他說:「你丟了一塊,我賠你一塊,你不要,你想幹什麼?」說罷扔下兩塊銀元,叫他撿一塊拿去。鄉民一眼就看見了抵押的那塊銀元說:「這就是我的那塊銀元。這塊銀元是小女的禮金,上面有紅"囍』字。」鄭知縣又把那塊銀元拿給店主看,店主再也沒話可說,只得磕頭認罪。 ○換匾修橋 某縣新任縣官修繕公堂,伐了縣城文廟院中的柏樹,並截下一段要為其老母做壽棺。此事觸怒了縣中豪紳名流和讀書人,他們聯名狀告縣官不敬聖哲有辱斯文,鬧得滿城風雨。縣官驚慌失措沒了主意,便到訟師王太亨處求教解難。縣官等在院外,先叫一下人說明縣太爺來訪求見。王太亨早聽說了縣官遇到的麻煩,他對來人說:「縣太爺近來伐了文廟前的樹要給孔夫子換匾牌,剩下的木頭還要修河橋,忙上加忙,哪有空到我這裡來?」下人出去對縣官把王太亨的話原原本本敘說一遍,縣官眼睛一亮說:「快快回衙,日後再來拜訪王先生。」沒多久,文廟的匾牌煥然一新,多年失修的河橋得以重修加固,縣官案子煙消雲散。 ○有備無患 《蟲鳴漫錄》記:某訟師為人六月天寫狀,他預知官事必敗,然為貪圖酬金,便穿著皮襖,烤著爐火寫狀。敗訴之後官府將訟師押堂詢問,訟師竟口喊大冤,未曾幫此人寫過狀子。告狀人被傳對質時訟師問:「你何時請我寫狀?」答曰:「六月」。問:「當時我如何寫法?」曰:「著襖烤爐而寫」。官員聞言覺得告狀人所言不合常情,是誣陷訟師,竟以訟師無罪結案。 ○匿名稟帖 《水窗春囈》記:清道光間,兩江總督曾國藩一度駐領徽州。其時正與太平軍周旋,亟欲整頓地方政務,以保障軍餉供給。其中一項舉措是開通言路,鼓勵官民上書。故特置一銅櫃作舉報箱,凡陳言地方利弊,指控官員不法之事,皆可撰具稟帖投入其中,不必署名。於是,揭發告訐之風大起,不日間弄得人人自危。城中一訟師有善謀之名,一班縉紳惶惶然登門造訪,請求對策。訟師告諸來者:「不出三日,此櫃必廢。」眾人只當隨口所言,不敢信。至第二日,曾國藩果然下令撤除銅櫃。原來,訟師當日撰書匿名稟帖數十札,篇篇痛罵曾國藩。曾氣得七竅生煙,又無可查究,終而悟及其舉之弊。 ○一字改命 某人因舞刀嬉戲而誤殺同伴,在描述案情經過時事主使用了「用力過猛」、「用刀殺人」,謀諸訟師,訟師將「用」改為「甩」。遂被判減等免死。因為「用刀」為有心故殺,「甩刀」為無心誤殺。「甩」者,手不經意而滑,以致傷人。 《詞訟余話》記:某人狀告強盜,訴狀中有一句寫強盜「從大門而入」。後該強盜買通寫訴狀的訟師,求筆下超生。訟師錢既入囊,遂將「大門而入」改為「犬門而入」。最終,「邑令以宵小論,薄責了案」。 蘇州陽澄湖口漂浮一具屍身,本地的保甲在給上級報告請示時用了「陽澄湖口發現浮屍」之語,被湖口周圍的百姓曉得,都認為不得當,擔憂本身牽扯殺人案,攤上官司。此中有個工於詞訟的訟師,建議在呈文內「口」字之中加一豎,則成「陽澄湖中」。湖中浮屍,自然不牽扯港口人家。 ○勒鐲揭被 某地鄉紳的女兒將次出閣,不意被本地某惡棍強暴,而且把金鐲勒索而逃。女兒羞愧欲自盡,鄉紳亦憤懣異樣,抓獲惡棍後送至官署,欲置之死境。但又不硬心腸做名言逼姦情形,在籌辦訴狀時有「揭被勒鐲」四字,可是又擔憂不能致惡棍於死境,不能決定。於是向一個李姓訟師討教,訟師一笑,將「揭被勒鐲」四字顛倒挨次,改為「勒鐲揭被」,詮釋說:「揭被勒鐲,目的在鐲子,揭被不外是手眼而已,只觸犯一項罪名;勒鐲揭被,則是先劫取鐲子,後實施強暴,共觸犯兩項罪名,必死無疑。」鄉紳拜服,按照訟師的方案將訴狀遞上官府,果真將惡棍處死。 ○移花接木 蘇州訟師陳社甫,他的同鄉王某家道富裕,但生性怯懦。有個寡婦曾經向王某乞貸,但時隔很久仍未歸還。王某就把寡婦叫來些微斥責了一頓。不意寡婦羞愧難當,半夜來到王家門跟前投繯身亡。當晚雷雨大作,因而無人察覺,天亮才發現。王某十分害怕,就找陳社甫求救。陳說:「要是你給我五百金,我就為你出主意,包管沒事。」王某趕快承諾。陳社甫讓王某趕快為寡婦換了一雙乾淨的鞋,又撤去墊腳的磚,然後寫下訟詞,此中有兩句可謂點睛之筆:「八尺門高,一女焉能獨縊?三更雨甚,兩足何以無泥?」最終,官為所動,以移屍圖害論,判王某具棺了案。 ○誘導供詞 《蟲鳴漫錄》記:某侄與嬸母通姦數年,後悔過不往,嬸怒,騙其進屋談事,突然抓住他,以侄子強姦她為由告官,關在監獄。侄子向訟師求教,訟師教他只說是初犯請求寬恕。縣官審案時,侄子哭著請求嬸母寬恕他初犯,嬸母大怒說:「你戲弄我十幾次,怎麼能說初犯呢!」縣官聽後,就以和姦的罪名寫入判決書。 ○偷鴨勝訴 村民廖四養有一窩母鴨,狀師廖炳源經常去賒鴨蛋吃,賒多了沒錢給,就半夜去偷母鴨吃,被廖四抓個正著。古話說:偷得任你要,抓到任我吊。廖炳源說,既然給你抓到,明天我就和你去見州官,州官判我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第二天見到州官,廖四跪了下來說:「啟稟大老爺,我告廖炳源昨晚偷我的鴨子吃,被我人贓俱獲,請大老爺給個公道。」州官傳廖炳源上堂審問,廖炳源從口袋拿了張狀紙出來給州官,州官一看,眼都大了:「嘎嘎嘎嘎,嘴如鐵夾,腳似鐵耙,日日下田,耙斷禾腳,擄掉禾花,肥田耙瘦,瘦田耙出沙,田不生谷,餓死農民,害死國家。」州官看完一拍案桌,說:「你這個廖四,養窩鴨子,第一是嘴巴好厲害,其次是雙腳,天天下田耙斷禾腳,擄掉禾花,那些禾苗還能長穀子?你快些處理掉這一窩鴨子,如果再養,我就沒收處理。」 ○催吐為證 母告子、媳自己享受酒肉卻不給母親,一訟師設計使三人嘔吐,證明母親是誣告。另一訟師解決爭鴨糾紛時採取了殺鴨取腸,根據鴨子吃的東西確定歸屬。又,二人爭一栲栳,一曰盛米,一曰菜籽。訟師用煙管擊栲栳則見菜籽,而糾紛立解。 ○異姓歸宗 一農人生子家貧,將其兒子賣與富人,成年後見之,欲使其歸家,子不識生父不願歸;富人則以斷買為由,令其拿數千金來贖。農人謀於訟師,訟師引判例曰:「例載:"異姓歸宗』,你可告官,兒子當斷還於你,可不必以銀贖之。」最後官府的判決也說「例載歸宗,姓難亂也」。例如唐律規定,無子的人可以在同宗之內輩份相當的人中間選擇一個男子收養。如果收養異姓男子,唐律規定要判處徒刑一年。明清律都規定,若收養異姓子為嗣,則收養人和送養人都要被杖六十下,其子歸宗,即還是回到送養人家中。 ○風水寶地 有個訟師綽號「九頭鳥」,有人有一片園地,被地師視為風水寶地。州官倚仗權勢霸佔那片園地作為自己母親的墓地。園地主人到處告狀卻總是敗訴,最後找到「九頭鳥」。「九頭鳥」在訴狀上補充了一個順口溜:「後園有塊地,一定出皇帝。州官來葬母,問他是何意?」訴狀一交,州官大為驚恐,立馬轉移了母親的靈柩。 ○大事化小 明清時叔嫂通姦要問斬。有一富人與其寡嫂通姦,被族人告到官府。婦女犯奸罪必須出庭受審,刑訊。但是寡婦已經懷孕,要等到生育後才能審訊。地方官受理案件後,就下令把寡婦交給本族的族長看管。富人向訟師求救。那訟師應邀前來,整日無事,每天都到澡堂子去洗澡。有一天訟師在澡堂里遇到了一個賣豆腐乾的,居然一見如故,洗完了澡,訟師搶著會鈔,又請賣豆腐乾的到茶館喝茶,把那賣豆腐乾的姓氏、地址、生活景況、平時習慣都摸了個一清二楚。回去後訟師暗中叫那寡婦的貼身丫鬟傳話,要寡婦記熟供詞。 寡婦產後出庭受審,當庭卻供認是和那個賣豆腐乾的通姦而懷的孕。縣官把賣豆腐乾的抓來訊問,賣豆腐乾的大叫冤枉。可那寡婦卻一口咬定姦夫就是他,還說他的龜頭上有一顆痣。縣官當場檢驗,果然如此。於是威脅要嚴刑拷打,賣豆腐乾的只好認罪。族人慫恿賣豆腐乾的到上級衙門申訴,賣豆腐乾的卻乖乖的認罰。原來訟師事先已為他在百里外置辦了一處莊房,水田廿畝,白銀百兩,還準備將一個丫鬟嫁給他,自然不願翻案。 ○息事寧人 陸尹賢經常忤逆母親楊氏,一天竟打得楊氏頭破血流。楊氏跑到縣衙去告狀。照例毆打父母見血,就要馬上斬首。陸尹賢出逃並請訟師謝方樽幫忙。謝方樽安排一番後找到楊氏說道:「我是陸尹賢的朋友,他向我借錢不還,所以我來向他要錢。」楊氏不知他是誰,回答說:「這個不肖子已經被我告他忤逆,不知道逃到哪裡。」謝方樽說:「聽說他和訟師謝方樽要好,一定在他那裡。你可去謝家探探。」 楊氏來到謝方樽家問:「聽說我兒陸尹賢在這裡?」一個老年婦人說:「陸尹賢和小兒謝方樽出門賭錢去了,吃晚飯時就回來。」 楊氏等到天黑也不見人回來,只好留宿。謝方樽的老母款待楊氏和貴賓一樣,弄得楊氏不好意思,竟談起陸尹賢的事情來。謝母說:「你老人家何必呢,到底是自己的親生骨肉,況且又是獨子,現在你一時發怒,將他送官府,到後來還是心痛。依我看令郎不過是小孩子不懂規矩罷了。」 第二天謝母告訴楊氏:「昨天你來,被陸尹賢知道,馬上就逃跑了。小兒謝方樽只顧賭博,到吃晚飯才發現去追,大約三天內回來,請你再等一下吧。」楊氏經謝母勸才同意再等三天。這三天之內,兩人談談笑笑,很是投緣。三天過後,楊氏又想要走,忽然謝方樽回信來了,說陸尹賢已經找到,身體很好,但他恐怕母親和他為難,不敢回來,正在勸解,三四天內一定回來。謝母苦勸楊氏,說道:「自家母子,有什麼過不去的事情,要弄到這樣?他現在東藏西躲,苦頭也吃得夠多了,為什麼還不肯原諒他?」說了又說,又是三天,竟把楊氏弄得心回意轉,反倒可憐兒子,躲避在外,恐怕出什麼意外來,恨不得兒子馬上就回來才安心。 到了第七天,陸尹賢回來了,一見了母親,陸就哭了起來,楊氏也掉下眼淚來,母子和好如初。楊氏就要動身回家。謝母說:「你可以回去,陸尹賢卻不能,現在官廳查得很緊,回家被人撞見,馬上就被捉進去,除非你先進張狀子,替他銷案。」楊氏同意。官府接到撤訴的狀子,就此了案。 ○左右逢源 有年冬天,一牧羊人因管理疏忽,致使羊吃了財主麥苗,發生爭執,財主氣急敗壞,即請訟師書寫狀紙,告到縣衙,縣官升堂,衙役遞上狀紙,上面寫道:「羊吃麥苗,四蹄蹬刨,一口一墩,連根帶苗。」縣官見狀紙寫的明白,即命衙役帶牧羊人上堂,牧羊人得知消息,非常驚慌,也找到訟師書寫答辯狀。牧羊人上堂遞上狀紙,縣官展開,見上面寫道:「三九寒天,地凍如磚,鋼钁不入,羊嘴怎餐。」遂判牧羊人無罪,財主誣告,掌嘴二十。 ○調包詭計 一年輕寡婦,族人貪她的錢財,逼她再嫁人,她不肯。不巧她又有相好了,被族人發覺,密切監視,終於她和她的相好書生在房間里捉住,直接用被子裹了送官,不給穿衣服。那時天還黑著,縣官沒上班,她們被關在監房候審。書生的老婆聽說丈夫出事,慌忙跑去哭求訟師救命。訟師叫她披頭散髮跟著來到監房,拿錢賄賂看守,說:「真不幸,這裡面抓的人,是我妹夫。我妹妹聽說丈夫被捉姦的打死了,要輕生,我說沒死,她不信,你好不好開門給她進去看一眼?」看守想,一個女人,進去也做不了啥,就樂得賺點錢讓她進去了。過一會她又出來,訟師謝了看守,就領著女人回去了。第二天,縣官命令給昨天捉到的姦夫淫婦穿了衣裳帶到公堂上,問:「儒者作姦犯科可乎?」書生曰:「夫婦居室,人之大倫,何為不可?」縣官說:「你是說跟你一起睡的是你老婆?」書生答:「然也。」領出來給寡婦的族人一看,還真不是小寡婦啊。大家全傻眼了。縣官問,「你們為啥睡人家家裡啊?」書生說:「我們兩家有點親戚,她托我辦事,為了防嫌,我就帶了老婆一起留宿啊。想不到族人誤會了。」縣官就把族人打了一頓趕走,把書生和他老婆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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