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中國知識分子的哲學、宗教、法律的三種精神缺陷
反省的時代
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我反省在這個恥辱的時代為自己挽回了一些榮譽,並開始面對新世紀擁有了難得的「屬靈」的精神品質。懺悔理念的提出超越了80年代傷痕文學所能達到的精神境界,儘管深刻的反省剛剛開始。但是問題仍然不容樂觀,由於我們的生存境遇,由於歷史文化的某種延續性,中國知識分子的精神結構仍然表現為對100年來自身局限性的忠實的「路徑依賴」。顯然,對外在環境特別是警察制度的強調已經再也不能成為解釋這種局限性的理性的理由了,必須拋棄這種來自深刻奴性的思維習性,到自身存在狀態那裡去尋找真相。
那麼什麼是中國知識分子精神結構的局限性呢?我不認為我有足夠的統計學的根據能為此提供一個權威的答案,但我確信我願意誠實地對此問題貢獻一家之言。在我看來,這種局限性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面:哲學理性的缺乏、宗教意識的無知和法律精神的淡薄,相應的,這種精神結構呈現出東方式的功利主義、極端主義和機會主義的特徵。這種求真乏志、求善不能、求治無方的精神狀態,充分說明了中國知識階層在文化上處於較低層次的水平上。
一、哲學理性的缺乏和道德功利主義
別爾嘉耶夫對1905年和1907年後的俄國知識界有過這樣一種反思:
俄國知識階層「對待哲學的態度如同對待其他精神財富的態度一樣,都缺乏較高的文化品質; 在此,哲學的獨立意義被消解了,它只是隸屬於特定的社會功能的目的。……長期以來,獻身於哲學創造的活動在我們這裡一直被認為是缺乏道德感的,人們認為諸如此類的活動是對民眾和民眾事業的叛離。人們懷疑那些沉緬於哲學問題的人,對工人和農民的利益十分淡漠。知識階層對哲學創造的態度是禁欲主義式的。為了自己的上帝----民眾,為了保存精力同魔鬼----專制制度進行鬥爭,他們需要節制自身。這種對待哲學的態度包含了民粹主義、功利主義和禁欲主義等三種因素,它殘存於一些知識分子的派別之中。」(1-2)「在俄國知識階層的意識和情感中,對分配和平等的需求總是凌駕於對生產和創造的需求之上。……對平均主義的公正、社會之善和民眾利益的崇尚消解了對真理的崇尚,甚至近乎扼殺了對真理的興趣。……知識階層的基本道德判斷被列入以下公式:如果真理的毀滅能夠給民眾帶來更美好的生活,人們的生活將更加幸福美滿,那麼就讓它作出犧牲;
如果真理妨礙了『打倒專制制度』的神聖號召,那麼就去打倒它。由此,對人類帶有錯誤傾向的愛扼殺了對上帝的愛。……興趣被置於真理之上; 人類的內容被置於上帝的內容之上。……在我們這裡,那些有助於同專制制度進行鬥爭的哲學,被認為是真正的哲學」(2-3,7-8,15)
感謝別爾嘉耶夫,他事實上為中國知識分子的精神結構做了極精闢的概括。但是我們不滿足於他的描述性分析,我們要追問這樣一個問題:為何如此?或者說,俄國或中國的知識階層為什麼「對哲學抱有傳統的敵意」,而對社會公正問題的興趣永遠壓倒了對哲學真理的興趣?
這正是我在《災變論》中試圖說明的一個理論問題,「抽象理性」或求真意志產生於一個前提:社會公正問題相對不嚴重、同時,思想者擁有閑暇。我的結論是:「次災民社會」的俄國和「災民社會」的中國,消滅了哲學產生的這兩個前提。於是,求生和求善的意志壓倒了求真和審美的興趣。如果說,生命的價值在此岸世界高於一切,那麼,那麼這種境遇是否為上述精神特質提供了某種辯護?
在我看來,真和善,哲學真理和社會公正不能訴諸這樣的二元論,生命的價值、精神的自由共同融合在求真和求善意識之中。這其中並不存在價值上的高低之分,如果我們終於生命的綜合品質(參見《生命自由主義》,「思想的境界」,1998)。中國知識分子的獨特問題是,生命被肢解了,求真意志幾千年來蟄伏在社會苦難和生存危機之中,於是盛產救世的道德語錄,但哲學巨著幾乎覺悟絕無僅有。
20世紀80年代以來,哲學興趣似乎開始發生,但在一次霜凍之後,公正問題重新獲得統治地位。90年代的自由主義和新左派之爭,如果拋開宗派意氣的話,可以說,他們之間的分歧並不是哲學創造和社會公正之間的分歧,而是誰更公正的分歧。
如何在現代在災民社會恢復生命的統一,恢復對真理的熱情,這的確是一個具有未來意義的大問題。也許,這為中國知識分子的精神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閑暇「問題的解決可能要求獻身精神的資助。中國知識分子能否為此提供一張令自己欣慰的答卷呢?
二、宗教意識的無知和政治極端主義
如果說,俄羅斯知識分子對待宗教的態度「尚未步出少年時代」(29),那麼中國知識分子的情況可能更糟,可以說尚處於矇昧無知的時代。東方歷史產生了一種原始的唯物主義態度,革命年代對法國啟蒙哲學的複製更加深了對宗教的輕率態度。這種革命倫理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西歐文化擁有自己的宗教根基,它們至少有一半是建立在中世紀和宗教改革所奠定的宗教基礎之上的。」(30)
布爾加科夫正確地指出:輕率地接受了啟蒙運動的任何結論,成為一種人類「自我崇拜」新宗教:「人神宗教」,結果社會責任代替了個人責任和個人懺悔。「為這一宗教所鼓舞,我們的知識階層認為有義務去扮演自己祖國的上帝角色。他們認為:在這個國家中,自己是上流社會和歐洲教育水準的唯一代表。對於他們來說,這個國家的一切都為黑暗所籠罩,一切都是那樣野蠻、與自己格格不入。他們認為自己是這個國家精神監護人,並且決定就其理解餓能力去拯救這個國家。」(34)這種政治英雄主義,由於缺乏罪惡感和對罪惡的畏懼,產生了「雅各賓主義的缺陷」。「這種極端主義具有思想抑制和自我催眠的症侯,它束縛思想,產生狂熱的情緒,並且對生活的聲音置若罔聞。所有這一切解答了一個歷史疑問,為什麼在革命中取勝的總是那些最極端的派別,同時為什麼一定時期的直接目標制定得越來越高(直至實現共和國或無政府狀態)。」(36)極端主義的問題表現在破壞性高於創造性。
布爾加科夫的結論是:「只有宗教潛在的但卻偉大的業績才能治癒俄國,使它從魔鬼掌握中解放出來。知識階層拒絕基督,他們與他的面貌斷絕聯繫,從自己的心目中逐出他的形象,從而也就剝奪了自己內在的生活之光。由於這種叛離行徑,由於這種宗教的自殺行為,他們同自己的祖國一起受到了懲罰。」(64)
90年代以來,失魂落魄的中國知識界實際上開始了一場返回50年前的思想運動。自由主義「重新點燃啟蒙的火炬」(李慎之),新左派走的更遠,毛澤東主義打著後現代主義的旗幟從西方有色人種的激進派那裡回到祖國。值得慶幸的是,有一些具有記憶力的學者蒙主的揀選看到了這場精神返祖運動的危險性,「神學自由主義」在世紀末開始浮出海面。
另外,必須指出,中國知識分子的英雄主義存在更嚴重的做秀成分,90年代的懦弱和保守主義為這種判斷提供了充分的證據。這種精神缺陷世紀上和心中無神這種虛無主義密切相關的。弗蘭克在《虛無主義的倫理學》一文中說:「俄國知識階層傳統道德、文化哲學的世界觀孱弱無力,毫無成效,且沒有事實根據。」(158)這中根據在基督那裡,這種勇氣在十字架上,這種勇氣因歸榮耀於主,因義務感,具有綿綿不盡的生命力。與這種偽英雄主義相關的,是對資本的矛盾態度。弗蘭克說:「俄國知識分子並不熱愛財富。……知識階層熱愛的僅僅是財富的公正分配,而非財富本身。更有甚者,他們甚至仇視和懼怕財富。在他們的心靈中,對貧民的愛轉變成了對貧困的愛。」(181)中國知識分子在這一問題上的態度表現得更為複雜,一方面仇恨財富,另一方面又具有農民的貪婪和商人的精明。毛澤東時代,中國知識分子充分表現了英雄主義的本質。80年代迄今,知識界幾次著名的爭吵,則充分說明了財富動機在他們精神世界裡真實的位置。
三、法律意識的淡薄和生活機會主義
前不久,賀衛方先生寫了一篇叫《法學家的缺席》的短文,事實上他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100多年來,「法的精神」在中國知識界一直是最薄弱的。
我們還是回到「路標時代」。基斯嘉柯夫斯基在《保衛法律》中集中談到了俄羅斯知識分子的法律貧乏症:「俄國知識分子既不是由個別的人也不是由社會的人組成的,他們不受約束。這是因為俄國知識分子不尊敬法律,也從來看不出法律的珍貴。法律在他們那裡是所有文化寶藏中極為不受重視的。基於這樣的條件,我國知識分子無法建立明確的堅定的法制感,相反,它還處在這種法制感極其低級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常常感興趣的不是這些,而是帶來社會意義的文學作品,這中間沒有刻意添加的喚醒我國知識分子法制感的內容。」(116)「可以這樣說,在我國知識分子的思想發展過程中,不管文學中的反映程度如何,其中沒有一點法制思想。……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的發展與其他民族的發展是多麼的不同!」(116-117)「我們所有的大學都設了法律系,其中一部分已經存在了100多年,我們還有十分之五的法律專科學校,所有這一切形成了覆蓋整個俄羅斯大約一半的司法人員,但這些代表不僅無人出書,甚至無人能拿出一篇具有廣泛的社會意義和影響我國知識分子法學觀念的法律學專論。……1864年司法改革給我們帶來了一批法律的自由服務者--律師團體,但在此我們又不得不傷感地承認,儘管存在了40多年,律師團體只為我們法制觀念的發展作過很少的工作。」(118,138)
關於這種精神貧困的原因,基斯嘉柯夫斯基解釋道:「俄國知識分子的法制觀的麻木及對法制思想的興趣寡淡乃是那種根深蒂固的惡的結果,這種惡指的是俄國人民日常生活中所有法律秩序缺乏。為此赫爾岑還在上個世紀50年代就提出來:『法律的無保障性自古以來就威脅著我們的人民,成為他們的一種獨特的閱歷。法律條文中一半令人憤怒的不公正內容讓人們痛恨它的其餘部分,但卻象屈從強力一樣屈從它。在法律面前全然不平等破壞了人們對法律條文的尊重。俄國人,不管別人怎麼稱呼他,只要不受處罰,他就會到處欺騙和破壞法律條文,而政府也是那樣做的。』」(119-120)
一個社會缺乏」法的精神」,往往是社會成員互相傳染的。但問題是,在這種精神自殺的過程中,本應保持警惕的知識分子不幸成為同謀。
法的精神的匱乏,從根本上說,是因為法律還沒有成為內在信仰,僅僅是一種外部規則。我們以法理學中的平等價值在中國語境中的遭遇為例,來說明法的精神是如何被知識界的機會主義消解的(我們先「省略」「政府的責任」)。
法理學對平等價值的重視(「法律中的價值體系」),其任務在於從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獨特視域中確認本質平等,同時,將本質平等以規範性語言表述為分配平等。這實際上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本質平等從何而來?或平等價值如何證明?第二、分配平等如何得到保障?或如何在法理學的視野中反思「徒法不自行」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平等價值的淵源或根基問題,第二個問題即平等保護問題。
到目前為止,中國法理學對此論述的還不夠充分。中國法理學對平等價值的敘說基本上援用了啟蒙政治哲學對平等問題的敘說,而從西方平移過來的政治哲學經過漢語思想的處理,基本上失去了對平等價值的淵源的追問,平等價值成為一種公設,平等保護問題因此被趕出「法律帝國」,成為人權事業或政府慈善事業的一部分。對諸上兩個問題的附會導致了中國司法實踐中嚴重的平等原則「外部性」問題。
「外部性」是一個經濟學的概念,我這裡用來指法律價值的形式化,比如平等原則被簡單平移到法律規範之中,卻僅僅被當作外在形式或「粉飾性原則」(《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美)卡爾-J-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著 三聯書店1997年8月版 P96。),在法律實踐中反而不能誠實地一以貫之這種現象。
平等原則的「外部性」問題幾乎是所有前現代化國家革命後的「革命法制」共同的缺陷。這些新生國家沒有法治的歷史,因此只能援用西方國家現成的法律體系滿足革命的需要。但這種簡單複製僅僅是複製了法律的形式,而未能將「法的精神」內部化。所以我們常常看到,革命政府公布的憲法中的人權條款是非常充分的,但這一點經常伴隨著革命對人權的踐踏。前現代國家法律抄襲中的這種虛偽作風,必然導致自由價值和平等平等價值成為偽價值。
「在西方法律傳統中,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合為一體的系統,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整個世紀的發展。……法律不是作為一個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美)哈羅德-J-伯爾曼著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3年9月第一版P10,13)新國家法律建設是為秩序重建服務的,而不是相反,因此,它移植的是法律的不連貫性,而不是法律的連貫性,它複製了平等原則的書面形式,卻失去了對平等原則的歷史把握能力。
當然,偽善畢竟是邪惡對正義表示的敬重。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著名的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Henkin,L.)就此曾說過一段很精彩的話:「即使對人權的普遍接受是虛偽的,它也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因為我們知道,虛偽是邪惡向美德表示的尊敬,人權是當今世界唯一的、至高無上的美德,是邪惡尊敬的唯一美德。這就意味著,當今政府不能無所顧忌地宣揚他們的一貫主張。」(《權利的時代》(美)L.亨金著 知識出版社 1997年12月第一版 P2。)易言之,法律的價值偽善比公然無法無天當然是一種進步,但問題在於,這種「進步」顯然是不夠的,因為司法實踐中公然踐踏平等原則的惡案同樣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威權國家的法律生活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或「顛覆政府罪」的案件中,程序法確定的嫌疑人的各種權利往往普遍受到侵犯。這些案例表明,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永遠從屬於政治機會主義原則,「外部性」不僅僅是特殊的、隨機性的法律失效問題,而是法律的制度性、規範性的失效問題。
在我們看來,導致平等原則的「外部性」問題的原因至少有二,全社會的精神文化中,特別是立法和司法理念中缺乏對平等的信仰,二,因而法律體系中缺乏平等保護條款。
出現平等原則的「外部性」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平等原則在這裡還沒有成為公民的內部信仰,而僅僅是一種實用理性。對平等原則的這種實用主義態度,不可能從主觀世界解決平等的普遍性意願,這是一個選擇偏好問題。平等,如何是可能的?只有信仰平等,平等才能成為生活。
1945年以來,面對普遍存在的法律價值的外部性困擾,法學家們日益意識到了平等原則背後的信仰問題的重要性。他們發現:「當一個新生的國家生成,等一個舊國家革新自身,無論在印度還是在義大利,無論在奈及利亞還是在法蘭西,新的憲法便是那一時期的秩序。當革命成功地實現之時,即使是共產主義革命,也總是要頒布憲法。……但是,儘管憲政論具有世界範圍的號召力,它似乎正在喪失其往日賴以自信穩固確立的基礎。……為了理解和儘可能地回答這一問題,我們必須探究憲政論的起源。必須指明,它植根於西方基督教的信仰體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義的政治思想中。」(5《超驗正義----憲政的宗教之維》P1.)具體說來,平等原則根植於《聖經》文化之中,不回到耶路撒冷就無法給出平等的合法性,也無法給平等一個思想根基,從而平等也不能成為人們的生活。
啟蒙時代以來的政治哲學關於平等的理論為外部性國家廣泛抄襲:「天賦人權論者認為人本身具有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這一主張為反對家長式統治政府提供了理論根據。功利主義者認為所有的人都享有相同的體驗快樂和痛苦的能力,因此每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份權利而不是更多的權利。康德主義者認為人具有尊嚴,因為他們是道德的人,能夠理智、系統地遵循道德法則,這就為以下這段格言提供了依據:人應該被當作目的本身而不僅僅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6月第一版P230。)
以上平等理論的前提全部是一種假設,無法回答這樣的理論追問:為什麼「認為人本身具有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為什麼說「所有的人都享有相同的體驗快樂和痛苦的能力」?根據什麼說「人具有尊嚴,因為他們是道德的人,能夠理智、系統地遵循道德法則」?不回答這些問題,就無法回答平等的反對者提出的諸多反詰。「不把特殊事實置於一種普遍性的前後關係中,特殊事實是完全靠不住的。」(《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P2。)
達爾曾提出過一個發人深省的問題:「平等是不證自明的嗎?」(《論民主》(美)羅伯特-達爾著 商務印書館 1999年11月第一版P69。)他說:「我們必須意識到,有時我們談論的平等用來表達的並不是事實判斷,我們不是象對馬拉松比賽或聽寫比賽的獲勝者發出評論那樣,要描述我們以為使真的,或者將成為真的事情,而是要表達有關人類的一種道德判斷,表達我們以為應該的事情。……我把這個道德判斷稱為『內在平等』原則。」(《論民主》P72。)但是正如達爾自己也清楚的,道德判斷仍然不是最後的根基,而平等理論最後的根基在理性的邊緣之外,在那裡,正如馬丁路德說的,我們渴望上帝的幫助,或著如達爾所說的:「我們是上帝平等的子女」(同上P73。),因此我們才不再需要世俗政權的監護。
伯爾曼在談到「西方法律傳統的神學淵源」時說:「假如不去探討西方法律傳統的宗教方面的話,要理解這一傳統的革命性質是不可能的。……西方法律體系的基本制度、概念和價值都有其11和12世紀的宗教儀式、聖禮以及學說方面的淵源,反映著對死亡、罪、懲罰和拯救的新的態度,以及關於神與人、信仰與理性之間關係的新設想。」所以,伯爾曼結論說:「西方法律科學是一種世俗的神學」。(11)《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P200-201。)
對平等的信仰最後的根基是對上帝的信仰。對平等原則的這種根基的追問,使我們可能回答兩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第一、沒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理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想像的,平等原則就成為理論虛構,法的價值體系成為理論務托邦。第二、平等不成為信仰,法律平等不過是一種規則上的平等,而不會成為生活實踐。平等在偽法治國家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還不是一種信仰,因此,不可能擁有自己誠實的司法實踐。
那麼,什麼是我們理解的平等原則的司法誠實?法律必須擁有相應的平等保護條款。平等保護(Equel protection)是法律平等原則的具體化。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宣布:「無論何州(包括其下屬單位)不得拒絕給予在其管轄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護」。雖然沒有限制全國政府的同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但第五條的正當程序條款一向被認為是對全國政府所加的同樣限制。一般說來,平等保護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民治政府》(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 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6年9月版 P158。)與此相關的,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第一、限制政府特權,第二、法治原則,第三、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平等原則。「美國最高法院保護貧窮被告上訴權的判決,給平等概念注入了真實的內容,對發展肯定性救濟也起了很大作用。」(《憲政與權利》(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羅森塔爾 編 三聯書店 1996年12月版P136。)無論是法治原則,還是對受歧視團體的法律援助,平等保護背後一直起作用的是對平等的信仰。
法理學必須回答這樣兩個問題,為什麼平等原則是「不證自明的」,為什麼法律上的平等原則不能為司法實踐所踐履?第一個問題的解釋是第二個問題得到解釋的前提,或者說,解決法律的信仰根基才可能解決法律的外部性問題。
清末改革,中國已經開始向法治國家學習,可以說習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是「法律的宗教之維」一直是中國法學界的重大迷失。同時,100年的革命史,是法治觀念不斷被毀壞的歷史。20多年前,中國政治現代化重回戊戌,能否從根基上、從「契約」(最根本的就是「舊約」和「新約」)精神上理解「法」,或信仰法,不過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老課題。
我所分析的中國知識分子精神結構中的哲學、宗教、法律三種缺陷,事實上是俄羅斯「新精神哲學運動」中被思想家反覆強調的幾個問題。今天,對中國知識界提出這些問題,是因為政治史返回了「路標」之後,而中國知識分子還在「路標」之前。
路標作家在布爾什維克全面奪取國家政權以前提醒俄羅斯知識界,警惕英雄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但這種警告絲毫沒有起到作用,直至天鵝絨革命以後,人們才發現這些思想家的價值。今天,我們提出這樣類似的問題,將遭遇同樣的命運嗎?難道歷史果真如馬克思所說的,只有在經過血泊的懲罰才能恢復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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