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遺址保護的現狀、問題及政策思考

【內容提要】大遺址是我國文化遺產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構成中華五千年輝煌文明的主體,是中華文明曾經高度發達並對世界文明與進步產生過巨大影響的歷史見證。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往往是大遺址遭受破壞的高危險期。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中,如何保護好大遺址是當前及今後很長一段時期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任務。  【摘 要 題】考古學動態  【關 鍵 詞】大遺址/現狀/問題/政策思考  一、中國大遺址保護的現狀  大遺址是指大型古文化遺址,由遺存及其相關環境組成,一般是指在我國考古學文化上具有重大意義或在我國歷史上佔有政治、經濟、文化、軍事重要地位的原始聚落、古代都城、宮殿、陵墓和墓葬群、宗教遺址、水利設施遺址、交通設施遺址、軍事設施遺址、手工業遺址、其他建築遺迹。它們的面積有幾十萬平方米、幾百萬平方米,甚至幾十平方公里、幾百平方公里。例如:長城、古運河、秦始皇陵、樓蘭遺址、殷墟、漢長安城遺址和良渚遺址等。  目前,在1272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大遺址的約有412處,約佔總數的1/3;在7000餘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屬於大遺址的有近2000處,也約佔總數的1/3。根據我國大遺址的歷史文化內涵,大致可分為以下八大類:  原始聚落和猿人化石遺址。例如丁村遺址、元謀猿人遺址、藍田猿人遺址、周口店遺址、良渚遺址、河姆渡遺址、萬壽岩遺址、大汶口遺址、大地灣遺址、屈家嶺遺址等。  古代都城遺址。例如二里頭遺址、安陽殷墟、鄭州商城遺址、臨淄齊國故城、曲阜魯國故城、趙國邯鄲故城、燕下都遺址、秦咸陽城遺址、漢長安城遺址、漢魏洛陽城遺址、隋唐洛陽城遺址、交河故城、高昌故城、樓蘭遺址、揚州城遺址、北宋東京城遺址、遼上京城遺址、元上都遺址、明中都皇城遺址等。  古墓和墓葬群。例如陝西秦始皇陵、西漢帝陵、唐代帝陵、宋代帝陵、成吉思汗陵、西夏陵、明代帝陵、清代帝陵、印山越國王陵、漢楚王墓群、廣西合浦漢墓、廣西靖江王陵、四川安丙家族墓地、紀山楚墓群、阿斯塔那古墓群、李家山古墓群等。  手工業遺址。例如銅綠山古銅礦遺址、銅陵古銅礦遺址、河北定窯遺址、河南汝窯遺址、陝西耀州窯遺址、上林湖越窯遺址、壽州窯遺址、長沙窯遺址、鈞台鈞窯遺址、龍泉窯遺址、古滎陽冶鐵遺址等。  軍事設施遺址。例如長城、玉門關烽燧遺址、孔雀河烽燧群遺址等。  交通和水利設施遺址。例如鄭國渠遺址、都江堰遺址、大運河遺址等。  宗教遺址。例如龍門石窟、敦煌莫高窟、大足石窟、雲岡石窟等。  其他建築和設施遺迹。例如北京的圓明園、西安華清宮遺址、西安大明宮遺址、北戴河秦行宮遺址等。  「大遺址起迄年代久遠、分布地域廣闊,氣魄宏大,埋藏豐富,綜合併直接體現了中華民族和文明的起源、形成和發展,是構成中華五千年燦爛文明的主體,是中華文明曾經高度發達,並對世界文明與進步產生過巨大影響的歷史見證,是我們民族的驕傲」[1]。同時,大遺址作為歷史發展、環境演變和人與自然關係的真實記錄,具有深厚的科學文化底蘊,不僅是考古學研究的對象,也是政治、經濟、文化、環境、藝術、建築、生態、地理等領域直接或間接研究的對象;不僅是構成我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的基礎,也是重要的景觀旅遊資源;不僅以直接或間接的歷史教育、文化教育和科學教育的功能作用於現代社會,而且對增強民族凝聚力、培養愛國主義精神、促進旅遊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因此,其價值和作用是其他文物古迹無法替代的。  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往往是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高危險期,我國大遺址正面臨著巨大的威脅。除了來自各種自然力——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風化、冰凍、雨水、坍塌、環境污染等的侵蝕和破壞外,主要來自人為因素的破壞,具體有:  城鄉建設發展帶來的破壞。例如城市化、工業化和房地產開發。特別是處在現代城市疊壓、半疊壓或鄰近城市的大遺址,遭受破壞的程度最大。如鄭州的商城遺址、洛陽的隋唐東都遺址、西安的唐長安城和大明宮遺址、揚州的唐宋城遺址和開封的北宋東京城遺址。  大中型基礎性建設帶來的破壞。特別是未經前期選址研究、論證審批和採取保護措施的大中型基礎性建設項目,如公路、鐵路以及其他基礎性建設。如西安的阿房宮遺址、河南新鄭的鄭韓故城和四川的三星堆遺址都被公路建設破壞。  農業生產和生活活動帶來的破壞。例如鄉鎮企業發展、日常農業生產生活活動、佔地、取土、開山、農民建房,甚至耕作、開荒、植樹,都對處於農村腹地的大遺址造成衝擊與威脅。如陝西的周原遺址、漢長安城遺址、漢魏洛陽城遺址、山東的齊故城遺址和浙江良渚遺址。  不合理的旅遊開發利用造成的衝擊與威脅。有些地方為了發展旅遊經濟,將文物當作普通經濟資源,不顧文物的承受力急功近利地開發利用,在文物景點和景區內興建各種商業設施、娛樂設施和營運設施,嚴重污染或破壞了大遺址的環境,甚至對文物本體構成嚴重威脅。如秦始皇陵、長城。  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屢禁不止的各種文物盜掘、劫掠活動對大遺址上的文物造成極大的破壞。80年代以來對古墓葬、古建築和田野石刻文物的盜掘、劫掠活動已對我國的大遺址上的文物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可以說,幾乎我國所有較為著名的大遺址都遭到了不法分子的瘋狂盜掘和劫掠,如樓蘭遺址。不少遺址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如山西侯馬的晉國遺址。  二、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面臨的主要問題和矛盾  大遺址的保護工作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1997年國務院提出要加強大遺址的保護(註:1997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到「關於大遺址保護」——「把古文化遺址特別是大型遺址的保護納入當地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考慮所在地群眾的切身利益,採取調整產業結構、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於遺址保護又能提高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的產業,從根本上改變古文化遺址保護的被動局面。)。為了加強對大遺址的保護工作,2002年11月國家文物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國務院提交了《「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根據我國大遺址保護的現狀和實際情況,開始了50處大遺址保護的重點實施項目。90年代末和本世紀初,江澤民、朱鎔基和李嵐清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對交河古城、三星堆遺址、西夏王陵、赤峰遼墓群等大遺址的保護都做出過重要指示。  儘管如此,但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時期,大遺址保護依然面臨種種難題,概括地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包括本體保護和環境控制的問題;二是社會經濟層面的問題,涉及與當地人民的生活和生產以及發展的矛盾,包括林業、農業、產業、土地、城建、規劃、水利、旅遊等,而社會經濟層面面臨的問題最複雜、最難以解決。另外,大遺址的保護經費的投入是巨大的,要研究的課題是多方面的、多學科的。具體來講,我國大遺址保護面臨的難題和矛盾主要有:  大遺址保護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各級政府應有的認識。「在大遺址保護過程中,地方政府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在政策傾斜、行政干預乃至更為重要的財力投入方面,沒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事情都比較難辦」[2]。大遺址保護更多屬於公益性投入,對地方政府來講,其中心工作是經濟建設,強調的是發展地方經濟,看重的是眼前利益,考慮的是任內的政績,因此往往忽視大遺址的保護,更不願投入資金保護。在城鄉建設、工業化和基礎設施建設中,往往忽視對大遺址的保護和協調,違章建築不斷,沒有依法將大遺址的保護納入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特別是觀賞性不強、直接經濟效益不明顯或產出比較慢的大遺址,往往被視為包袱或擱置不管。  對大遺址進行急功近利的旅遊開發。一方面,大遺址保護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旅遊經濟,為了一地一時的經濟發展,為了一屆政府的政績,卻對一些觀賞性強、影響力大的大遺址投入巨資進行急功近利的開發利用,在遺址保護區內亂建商業設施、營運設施和娛樂設施,甚至為了搞轟動效應吸引觀眾,對遺址中的大墓進行發掘,如90年代末本世紀初陝西對秦始皇陵、陽陵等的旅遊開發。這種盲目地對大遺址搞旅遊開發的做法嚴重破壞了遺址的本體及其環境風貌,不利於大遺址的保護,也損害了遺產的長遠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  大遺址保護尚未得到政府有力的行政支持。由於大遺址保護涉及面廣,如林業、農業、土地、城建、規劃、水利、交通、旅遊等方方面面,非文物管理部門一家所能左右,需要得到政府行政的多方面支持。在土地利用和產業結構調整方面,原本可以促進大遺址的保護的合理的綠地建設、生態農業、植樹造林、觀光旅遊,甚至城鄉建設,因為得不到政府的行政支持,所以往往難以落實。在保護規劃方面,地方政府總希望保護規劃的範圍做得越小越好,越省錢越好,因此所做的大遺址保護規劃往往與大遺址保護的基本要求相距較遠。此外,由於地方政府擔心大遺址保護規劃束縛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所以對做大遺址保護規劃不予配合,不願意提供保護規劃所需的當地地質、地貌、環境、氣候、地震、水文方面資料;不願意提供地方城鎮發展規劃、地方旅遊發展規劃、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地方人口、村鎮、建築、企業、經濟結構等資料,這使得保護規劃方在做遺址保護規劃時困難重重。在打擊文物犯罪活動方面,由於得不到政府公安、工商、海關的行政支持,對大遺址的盜掘活動常常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大遺址保護規劃尚未獲得明確的法律地位。按理大遺址保護規劃應具有法規作用,規劃應該得到貫徹落實,但是,由於大遺址保護規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所以保護規劃往往得不到當地政府的重視和執行。一些地方雖然對大遺址做了保護規劃,但是規劃是規劃,規劃往往落實不了。這不僅表現在資金投入方面,也表現在規劃的具體執行方面,甚至出現置保護規劃於不顧,在大遺址保護規劃範圍內我行我素,造成大遺址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矛盾愈來愈尖銳,大遺址保護的被動局面愈來愈嚴峻,遭受的破壞愈來愈嚴重。  大遺址保護資金得不到政府財政的有力支持。大遺址保護規劃不僅有徵地、移民、拆遷、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產業結構調整、農居點改建和市政設施建設方面的費用,而且還有保護設施(圍欄、圍牆)、展示設施(大棚、棚房)和本體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吉林集安高句麗遺址保護規劃共投入2.8億元,其中15萬平方米的搬遷費用佔了1.5億元,本體保護化了6000—8000萬;秦始皇陵保護規劃預算5.7億元;良渚遺址保護規劃預算達17億。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大遺址有2000多處,要做好這些大遺址的保護規劃需要很大一筆資金,僅靠目前少量的資金投入顯然是很不夠的。儘管《文物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用於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但是對各級地方政府來說,對大遺址的保護往往是「沒有免費的午餐」,除非有經濟效益或有看得見的社會效益如形象工程可以短時間內回報,否則,不願意為大遺址的保護投入較多的資金。  大遺址保護尚未獲得國家專項配套政策支持。大遺址保護規劃問題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不僅僅是一個資金投入的問題,還牽涉到人口調控、征地、移民、拆遷、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等多方面的問題,牽涉到眾多部門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與協調問題。一些地方雖然做了大遺址保護規劃,但是落實不了。顯然,要做好大遺址的保護問題,非文物部門一家能完成。要解決大遺址保護規劃中的種種問題,僅靠一部《文物保護法》和各級政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是遠遠不夠的,而需要國家專項的配套政策的支持。但是,至今我國尚未有支持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相關配套政策。由於沒有國家專項的配套政策的支持,涉及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方面的許多問題往往只能懸而不決,大遺址保護難以推行。  大遺址保護規劃缺乏理論和技術支撐。我國的大遺址保護是從90年代後期才開始的,雖然做了一小部分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例如半坡遺址、河姆渡遺址、高昌故城、交河故城、江蘇淹城遺址等,但是大遺址保護工作及其研究尚處於初級階段,對如何做好大遺址的保護、展示和開發利用缺乏成功的典範及經驗。大遺址的保護、展示和開發利用不是簡單地圍牆蓋房,不是普通的人文景觀建設,也不是一般的旅遊設施建設。如何做好大遺址的保護、展示和開發利用,是以遺址公園還是以遺址博物館的形式?在展示中,是以模擬展示的方式還是以復原展示的方式?目前都只是思路和初步的嘗試,是摸著石頭過河。無論從理論研究的角度還是從標準、規範和技術支持的角度看,我國對大遺址保護規劃都還很落後。  大遺址保護缺乏人才支撐。「編製大遺址保護規劃與一般遺址或以地面建築或文物古迹的保護規劃不同,它需要涉及一套包括學術和管理的綜合知識結構。其內容包括:考古學、歷史學、建築學、規劃學、生態環境學、人類學、地質學、植物學、文物學、博物館學、傳播學、展示學、旅遊學、材料科學、文物保護技術、航拍和遙感技術,以及國家有關法律、國際文物保護公約和相關政府管理行為運行過程。因此,多學科研究在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編製中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3]。但是目前我國嚴重缺乏這樣的人才,人才培養的不足也影響了我國的大遺址保護。  大遺址保護缺乏管理體制支持。在大遺址保護管理體制上,突出表現在大遺址規格較高但保護管理層次太低。許多大遺址是國家級的遺產,有些甚至是世界級的遺產,但是從管理的層次看,因為屬地管理,所以無論從管理的人才還是從管理的水平來講,明顯低於大遺址的規格,例如重慶大足縣的大足石刻、甘肅的大地灣遺址等。  大遺址保護規劃缺乏文物考古基礎工作的支持。大遺址保護的重點是要保護其核心部分和完整性,這有賴於紮實的考古基礎工作的支撐。但在這方面,文物考古基礎工作往往落後於大遺址保護的需要,相當一部分大遺址因為考古調查和研究工作滯後而不能為保護規劃提供最基本的依據。例如:一些大遺址考古發掘完後,往往被棄之不管;考古調查、發掘和評估工作不到位,對遺址的範圍、分布、核心區、四至等沒有搞清;考古研究成果向搶救、保護、規劃、展示和其他社會利用方面的轉化滯後,與城市規劃、園林、林業、農業、環境、生態、旅遊、水文、地質等學科的結合不夠。  三、做好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的政策思考  做好大遺址的保護及其規劃,固然有賴於我國大遺址保護技術及其規划水平的提高,但從我國大遺址保護面臨的難題和矛盾看,問題的關鍵主要不在技術層面,而在於大遺址的保護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因此,要做好大遺址的保護及其規劃,政府必須為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創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這些政策應該包括:  確立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的指導思想應該是:以多學科研究為先導,以重點大遺址治理為突破口,把大遺址保護展示體系建設與生態環境建設、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處理好長遠與當前、全局與局部的關係,促進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  大遺址保護及其規劃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分步實施,優先做好世界級和國家級的、面臨威脅或破壞最嚴重的大遺址,力爭在短期內有所突破;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採取維護保養措施、農藝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各種措施科學配置,發揮綜合治理效益;堅持依法保護大遺址;依靠科技進步,加快建設進程;堅持搶救保護與連帶展示並舉,並納入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堅持把大遺址保護展示與產業調整、特色旅遊、生態農業、區域經濟、安居工程、城鄉綠化、農民脫貧致富相結合;堅持發揮政府職能,依靠廣大群眾,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以公益性投入為主導,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4]  制定《大遺址保護管理條例》,從法律上規定並督促各級政府履行大遺址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文物的保護首先是政府的責任。在大遺址的保護中,地方政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沒有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大遺址的保護肯定做不好;地方政府有了積極性,但出發點不對,同樣做不好。地方政府如何看待文物保護?如何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係?直接關係到大遺址的命運。例如,河南偃師商城遺址,遺址正好位於市中心,規劃專家建議城市中心大道避開遺址或在遺址上方建環形花壇以保護遺址,但是當地政府堅持城市中心大道直接通過遺址。良渚遺址的地方領導一開始也是只強調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後來經過專家的說服,終於發生轉變,積極配合規劃專家的工作。在我國,行政干預的重要性是個不爭的現實。  為了從法律上規定並督促各級政府履行大遺址保護的責任和義務,規範各地的大遺址保護和利用行為,國家必須制定《大遺址保護管理條例》,將大遺址保護納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大遺址保護和利用中的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的關係,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係。  針對大遺址保護問題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國家應該出台專項的管理政策,以解決大遺址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  由於大遺址保護涉及人口調控、征地、移民、拆遷、環境整治、土地利用調整、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等複雜問題,顯然僅僅依靠《文物保護法》是難以解決的。因此,國家應該出台專項政策來協調和處理好這些具體的、複雜的問題。例如,拆遷、移民和安置問題是大遺址保護過程中經常面臨的一個難題。要解決這個難題,就需要國家制定大遺址保護性移民專項政策,為各地大遺址保護拆遷、移民和安置問題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法規依據。又如在土地利用調整方面,理想的做法是把大遺址保護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結合起來,與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結合起來,與國家「退耕還林還草」、「防護林建設」、「治理荒漠」、「觀光農業」、「城市綠地系統」、「生態環境建設」、「整治水系」結合起來。這樣既可避免重複建設和勞動,又有利於文物保護和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位於甘肅、內蒙古的居延遺址的保護與三北防護林建設和當地的退耕還林還草活動相結合,杭州市將市內的南宋太廟遺址建設成為市民休閑的綠地公園,就是成功的案例。為了鼓勵和推動大遺址保護與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結合起來,國家應該制定大遺址保護土地利用專項政策。  建立和健全大遺址保護財政保障機制  保護資金嚴重不足是困擾大遺址保護的一大難題。沒有資金,規劃只能懸著,保護只是一句空話。大遺址是國家和全民的財產,其保護投入屬於國家公益性投入,需要各級政府承擔保護責任。但對於地方政府來說,除非為了發展旅遊經濟的目的,一般對大遺址保護投入的積極性不高。為了改變大遺址保護投入方面「地方等中央,中央等地方」相互推諉的局面,保障大遺址保護的資金,國家應該建立起大遺址財政保障機制,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在大遺址保護上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共同在各自的財政預算中為大遺址保護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否則僅僅依賴中央或地方某一方都不可能保障大遺址保護所需的投入。此外,在大遺址財政保障機制建設方面,可考慮的方案有:建立大遺址保護專項資金;發行國債和彩票;出台鼓勵社會積極投入大遺址保護的政策。總之,只有建立穩定的投入和保障機制,大遺址保護才能落實到實處。  制定《大遺址保護規劃基本規範》,保障大遺址的保護規劃的質量  大遺址保護規劃是指導大遺址保護和利用工作的操作手冊,規劃編製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大遺址的保護。但目前我國大遺址保護規劃編製中尚存在種種問題,主要有:一、一些地方的大遺址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不正確或不明確;二、保護規劃缺乏科學的技術標準或指標體系;三、承擔保護規劃的機構水平參次不齊;四、保護規劃的程度和質量與誰委託、誰做有密切關係;五、在規劃方案評審過程中,委託單位往往討價還價,希望保護範圍越小越好,甚至一些開發商專門對規劃方開展公關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專家也只好委曲求全。造成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大遺址保護規劃缺乏基本規範。為了提高我國大遺址保護規劃的技術水平,排除保護規劃制定中的人為因素,國家應該制訂《大遺址保護規劃基本規範》,對大遺址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程序及每個程序的管理要求、技術標準、強制性規定、規劃機構的資質和許可權等做出明確規定,以保障大遺址保護規劃的質量。  明確大遺址保護規劃的法律地位,保障規劃的實際執行力,加強保護規劃執行的監督  規劃是規劃,關鍵是執行。地方政府不按規劃執行,最好的規劃也無用,江蘇武進的淹城遺址就是如此。因此,要使規划具有實際執行力,必須明確大遺址保護規劃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並將大遺址保護規劃納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促使地方將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與大遺址保護結合起來。這樣才能促使地方認真處理長遠與眼前、全局與局部的關係,才能避免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中造成大遺址的建設性破壞。此外,為了督促地方執行大遺址保護規劃,國家應該建立大遺址保護規劃執行監督機制,明確國家文物局為保護規劃的審批機構和執行監督機構。  加強大遺址保護的理論研究和技術研究,為大遺址保護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撐  大遺址的保護離不開科學的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撐,理論研究包括大遺址與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關係、大遺址的價值評估體系、保護狀況評估體系、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等。技術研究包括保護措施、保護技術和方法、工程管理、保護規劃技術標準或指標體系、保護工藝和材料等。為了加強我國大遺址的保護,必須大力開展對大遺址保護的理論研究和技術研究,為大遺址保護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撐。  加強大遺址保護規劃專業人才培養,為大遺址保護構築人才平台  要做好我國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必須要有一支訓練有素、熟悉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的專業隊伍。但是,目前國內真正有能力做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的專業隊伍並不多,在國家文物局僅中國文物研究所一家,此外比較專業的是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歷史研究所。但即便是上述兩家,至今也沒有國家合法的資格認證。為了做好我國的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迫切需要加強對大遺址保護規劃工作專業人才的培訓,加強對大遺址保護規劃機構的規範管理,並建立專門的機構資格認證體系和專業執業標準。  做好大遺址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為大遺址保護奠定學術基礎  大遺址保護除了要有法規、行政和財政等手段的保障外,保護工作還必須有學術依據,各地大遺址保護的實踐表明,科學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是大遺址保護的前提和學術基礎。只有充分了解大遺址地上和地下文物的基本情況後,才能使保護規划具有科學性和可靠性。為此,首先要認真做好主動性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確定遺址的範圍、布局、結構、性質等,為大遺址保護規劃提供學術支持;其次要積極配合基本建設,開展大遺址搶救性發掘工作,確保重點,放棄一般,以避免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業生產活動對大遺址造成嚴重破壞,為大遺址保護提供直接服務;第三適時進行保護性發掘,弄清遺址的性質、內涵、價值、遺迹的分布、保存狀況等,為大遺址保護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提供幫助。  加強對大遺址保護搶救性基礎設施的投入和建設  當前我國的文物盜掘活動十分猖獗,田野大遺址的文物首當其衝。針對我國大遺址安全防範基礎設施異常薄弱的狀況,國家應該增加對大遺址安全保衛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經濟落後地區的大遺址安全保衛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包括基本的物防設施,必要的防盜報警、自衛器具、交通通訊設備等技防手段。此外,針對大遺址本體面臨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破壞,增加對重要遺迹本體的保護和修復方面的投入。  鼓勵各類研究機構對大遺址保護的研究  在大遺址保護研究方面,國家應採取政策,鼓勵各類研究機構開展對大遺址保護的研究,特別要鼓勵文物保護科學與考古學、建築學、園林學、規劃學、環境學、社會學、經濟學、旅遊學、民族學、人類學和地質學等多學科合作研究,為大遺址保護奠定科學的依據和準備,並積極推動研究成果向大遺址保護應用方面的轉化。  加強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建設  建立和健全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是保護好大遺址的組織保障,特別要根據大遺址的級別和重要性建立相應權威的保護管理機構,配備相應能力的保護管理人才。此外,還應建立有專家學者、當地主要領導以及有關方面領導組成的大遺址保護管理工作委員會,從事大遺址保護、管理方面的決策、協調和徵詢工作。  【參考文獻】  [1]國家文物局. 「大遺址」保護「十五」計劃[Z]. 2000年11月,內部資料.  [2]孫秀麗. 關注中國的大遺址[J]. 文物天地2004年第4期.  [3]陳同濱. 中國大遺址保護規劃的多學科研究[A]. 見徐松齡等.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營:中國的實踐與理論進展[C]第184頁,2003年.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4]孟憲民. 夢想與輝煌:建設我們的大遺址保護展市體系和園區[A]. 見文社選編.古玩?文物?遺產[C]第246—247頁,2001年. 北京:燕山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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