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國家權力到公民權利的轉換——從《利維坦》到《政府論》
摘要:在政體意義上,《利維坦》和《政府論》的主題分別是擁護專制君主政體的「主權者」和為保護人民「自然權利」的有限政府。在很短的時間內,從絕對權力思想向有限權力思想的轉換有著作為必要條件的歷史邏輯和作為充分條件的思想邏輯。本研究的理論目的在於,在國家理論體系上,兩本書分別代表著國家中心主義的思想脈絡和社會中心主義的思想脈絡;在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層面,則意味著在國家權力得到保障以後,政府的職能適時地轉向公民權利的保護上,而且由基礎性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構成的公民權利是分階段依次實施的。
關鍵詞:國家權力;自然權利;公民權利
作者簡介:李冬(1985-),男,河南省鄭州市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英國制度變遷最重要的特點是漸進性和連續性,而其背後則是適時性,即英國的漸進性和連續性的制度變遷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適時展開的。後來的思想者大多把英國的制度變遷歸結為哲學上的經驗主義傳統或制度變遷中的「自動均衡」與「自發秩序」,這似乎有意無意地淡化了思想觀念「建構」的作用或強化英國制度變遷中「演化」的價值。但是,霍布斯這樣說,「創立和維持國家的技藝正像算數和幾何一樣在於某些法則,而不像打網球一樣只在於實踐」[1]。而這樣的法則是由閑暇的人去發現的。顯然,實踐靠摸索,而法則靠建構,因此,不能忽視英國制度變遷中建構的作用。
我們已經非常熟悉的經典著作霍布斯的《利維坦》和洛克的《政府論》(下)就是在英國現代國家建構的關鍵時刻英國應該「怎麼辦」的兩個大「主義」或思想指南。我們還要追問的是,為什麼英國在很短的時間內能從一個「主義」轉向另外一個「主義」?這種關鍵時刻的思想嬗變對後來的英國政治思想的演變有著什麼樣的影響?本文的主要目的並不是對人們已經熟悉的文本進行解讀,而是試圖理解文本思想的思想邏輯以及其在國家建構中的地位和意義。
一、文本:從主權者權力到公民的基礎權利
我們已經非常熟悉《利維坦》和《政府論》了,但這並不意味我們不能從中提取有價值的思想資源,比如《利維坦》中的主權者思想和《政府論》中的財產權思想在國家建構中處於什麼樣的政治地位?在國家理論中又處於什麼樣的思想地位?在討論這個根本性問題之前,筆者簡單交代一下兩個文本中我們要關心的關鍵詞。
1.《利維坦》與「主權者」。《利維坦》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的地位無論如何評價似乎都不為過,其思想內涵的豐富性更不是本文所能涵蓋的。就本文的國家理論之目的而言,關心的當然是其「主權者」思想。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而這種公民的「自然狀態」卻是建立在人性本惡的基礎之上的,即人人為戰的狀態。霍布斯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的人們,有三種造成爭鬥的主要原因存在:一是競爭,二是猜疑,三是榮譽。第一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利,第二種原因使人為了求安全,第三種原因則使人為了求名譽而互相侵犯……根據這一切,我們可以看出,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人們在這種自然狀態下,個體一心只是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利益,全然不顧及他人,為了達到個人的目的,人們彼此之間互相企圖侵犯他人。在沒有一個公共權力來約束人們的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的爭鬥是無休止、連續的[2]。
這樣,「自然狀態」下的「自然權利」就得不到保護。怎麼辦?霍布斯認為,人們為了保全自己以及對於死亡的恐懼,都急於擺脫這種人與人爭鬥的戰爭狀態,從而去努力尋求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和平,以保全自己的生命與自由,也就是所謂的「自然權利」。為此,就需要以「社會契約」的形式把權利轉讓給一個「主權者」。「這一人格(主權者人格)是大家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個其他的人說:我承認這個人或這個集體,並放棄我管理自己的權利,把它授予這人或這個群體,但條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權利拿出來授予他,並以同樣的方式承認他的一切行為。……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用更尊敬的方式來說,這就是活的上帝的誕生」[3]。
既然是活的上帝或黑格爾所說的「上帝在人間的行進」,其權力當然是絕對的,讓渡給「上帝」的權力也是不可以收回的。為此,儘管因為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思想而把他奉為自由主義甚至是個體權利思想的先驅,但個人權利在「利維坦」那裡是處處被壓制的。以所謂的言論自由(即「意見」)為例,霍布斯認為英國革命中的「弒君」之害源於人們讀了古希臘的書,古希臘的人們只要將某人視為「暴君」,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弒君」。因此,為了和平,人們的「意見」應該受到審查。在論及主權者的權力時,霍布斯這樣說:按約建立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全體的和平與安全,「決定哪些學說和意見有害於和平,哪些有利於和平,決定對人們講話時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和什麼程度內受到信任,以及決定在一切書籍出版前,其中的學說應當由誰來審查等都屬於主權範圍。因為人們的行動來自意見,為了他們的和平和協調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就是良好地管理人們的行為。在學說問題上應該尊重的雖然只是真理,但並不排斥根據和平加以管理」[4]。
顯然,在霍布斯的時代,相對於主權者的權力,個人權利必須受到約束,個人自由必須被管理。這就是後來的霍布斯主義者亨廷頓所說的亂世求秩序。
2.《政府論》(下)與財產權。雖然依然存在國王與議會的權力之爭,但當秩序基本確定下來以後,英國應該怎麼辦?同樣是相似的書名,即相對於「利維坦」的「政府」,洛克的宗旨卻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力並確定政府的義務。眾所周知,在《政府論》中,雖然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但也確立了後來的三權分立原則,事實上在洛克那裡只有兩個權力即立法權和行政權。被分割的權力用來幹嗎?很有意思的是,洛克雖然以政府論命名,宗旨卻是社會權利和個人權利,而其核心則是財產權,政府的性質、目的、範圍等都是為了實現公民的財產權。洛克這樣說:人們結合為國家並將自己置於政府的管理之下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
在《政府論》中,洛克集中闡釋了人的自然權利思想,強調了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的重要性。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是自由的,都是自己事情的裁判者,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同時,人人也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沒有超越他人的權利。他認為,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是人類不可轉讓和剝奪的自然權利。洛克尤為強調財產權的重要性,在洛克看來,財產權是自然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財產權是至上的和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命的權利和自由的權利都需以財產權為基礎或是財產權的表現形式。生命的權利即安全是保障個人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自由權是個人有任意處置其全部財產的權利。
洛克所說的「財產權」就是後來社會學家T.馬歇爾所說的公民三大權利中的基礎性權利,即有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洛克基於「自然權利」而演繹出來的「財產權」思想,既是後來英國新興階級得以快速成長的基礎,也是後來自由主義思想的真正起點,因而才有「洛克式自由主義」之稱。我們感興趣的是,被稱為經驗主義傳統或制度演化為主要特徵的英國,為什麼能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從強調國家權力至上到強調個人權利至上?其轉換的內在邏輯是什麼?
二、從國家權力到個人權利轉換的內在邏輯
筆者認為,如果英國的制度變遷果真如哈耶克這樣的思想家所說的制度演化式的「自發秩序」,就不能把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抬到太高的位置;而如果承認霍布斯和洛克思想對於英國制度變遷的指導性作用,我們平常所說的英國制度變遷的「自發」特徵就應該受到質疑。其實,《利維坦》在當時的知識界引起強烈反響,在當時的基督教世界裡,霍布斯的「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被視為現代背叛基督教信仰的主要代表[5]。另外,我們從後來英國政治家們對亞當·斯密的世界主義的自由貿易理論的推崇就能體會到霍布斯和洛克這樣的思想家的「建構」作用:當《國富論》出來後,英國議員們演講中或茶餘飯後無不以引用斯密的思想為榮。因此,應該承認英國制度變遷中思想「建構」的價值。那麼,這種「建構」以及建構性思想轉換的內在邏輯是什麼呢?至少有兩個邏輯:歷史的邏輯與思想本身的邏輯。
1.歷史的邏輯。歷史的邏輯很容易理解,那就是思想家們面臨的語境不同。霍布斯出版《利維坦》時(1651年),當時英國正處於從內戰(1642-1648年)到恢復君主制的過渡時期(查理二世在1660年即位)。建構什麼樣的政體和政治秩序成為當時最重要的政治問題。
內戰前的英國,存在著各種激烈的矛盾,包括政治上國王與議會、新興中間階級與國王間的衝突,清教徒和國教徒的利益之爭,以及中世紀基督教傳統與新的國教傳統的衝突。歸根結底,英國當時的矛盾衝突,在於王權和國家權力的擴張問題。英國內戰發生於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當時兩種政治思潮即「有限王權」和「絕對王權」的碰撞衝突,成為英國歷史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歐洲國家信奉基督教,基督教者通過宣揚《聖經》,將其說成上帝的公僕,代上帝行使權力,希望世間的一切權力可以屈服於他們,而後更為了維護其統治,佔用大量土地、勞動力、稅賦以制衡威脅王權。資產階級同時擺脫教會幹涉和束縛,與教會也保持著對立的抗爭狀態。在世界政治的大環境下,無政府狀態以及專制政治兩種危險一直威脅著社會的發展。在當時的英國,清教徒特別是獨立教會派,深深地體會到專制統治的殘酷性。然而霍布斯經歷了各種抗爭狂熱主義的鬥爭,無政府主義的危害也令霍布斯感到極其恐懼。霍布斯在這種大環境下所著《利維坦》,目的就是為了主張無限主權以及單一主權論,最理想的政體應當是君主專制。霍布斯所著的《利維坦》,政體是君主專制,是19世紀和20世紀的術語,但在羅爾斯看來,雖然簡單地把霍布斯的政體思想歸類為君主專制在總體上是不恰當的,但霍布斯筆下的主權者的權力事實上就是專制主義的政府才能擁有的[6]。然而真正的核心在於不受任何其他團體限制的絕對主權。霍布斯極力反對其他團體對於權力的分配,主張應當將權力給予一個人或一個政體,即主權者。英國內戰的爆發,其原因就是將國家的權力分配於國王、上院以及下院。因此,根據當時英國的歷史,霍布斯所提出的支持國家的理由,即國家是替代無政府狀態的唯一途徑,應該是其根本理由。
一句話,霍布斯關心的是如何避免內戰的毀滅性。而洛克面對的難題則是,當英國秩序基本穩定下來以後,依然出現「混合憲制」問題,即國王和議會的二元立法權並由此而產生的國王與議會的權力之爭。洛克捍衛的是輝格黨人在1679-1681年黜王危機時期的議會主權,《政府論》(下)的主要部分就是完成於這個時期,即論證廢黜專制王權、權力回到人民的合理性。在光榮革命之後,也就是說,「主權者」得到確認即議會主權。亂世之中求秩序,穩定之中求自由。當政治秩序得以確定後,人們開始擔憂主權者本身的危害性、主權者的義務。為此,為了限制「主權者」的危害,把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而「主權者」的義務或曰國家和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其治下的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儘管後人總是從洛克那裡為自由主義民主尋求理論上的合法性來源,但在洛克所處的貴族政治時代,既沒有職業政治家,他也不能想像居然像後來的職業政治家那樣不是靠自己的財產而是專門靠政治的職業吃飯,而沒有財產的人去做政治決定,具有超級建構能力的洛克無論如何都「建構」不出來。
2.思想的邏輯。不同的歷史時期應該產生不同的思想,這是很容易理解的歷史邏輯。但是,歷史上很多國家在不同的時代並不能產生適時的思想,因此僅從歷史邏輯看,從霍布斯到洛克的轉換並不是理所當然的,歷史邏輯只不過是一種必要但並非充分的條件。充分條件應該是內在的思想邏輯即「自然權利」這個機制性概念,即它是一個具有因果關係性的概念,否則就很難理解從國家權力思想到公民權利思想的適時轉換。
我們知道,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戰爭,而洛克的「自然狀態」是和平。儘管「自然狀態」不同,但二者有一個共同的概念即「自然權利」,因此,二人都建構了人的與生俱來的不證自明的權利,諸如生命權、自由和財產權。只不過,在無政府狀態下的與生俱來的權利如自由可能演化為戰爭狀態,而在既定秩序下的與生俱來的自由則為和平狀態。這樣,霍布斯通過社會契約論證,將主權看做國家的「靈魂」,關注其根本利益的理智的人們發現有足夠的理由去支持一個強有力的主權者。
洛克對君主專制卻堅決反對,認為合法性政府來自每個人都擁有自己主權即自由而平等、理性而理智的人們的同意之上,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擁有自我判斷的主權。不僅如此,洛克主張實行法治和分權,即在和平狀態下「自然權利」的實現則應該靠洛克所說的有限政府。在洛克看來,一切政府就其權力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統治者認可的情況下才得以存在。
從根本上講,兩人政治思想的本質差異在於其政治思想主題的不同,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核心和主題是強調國家權力的重要性,而與霍布斯根本不同,洛克政治思想著重強調人的基本權利,即公民權利。這樣,因為時代主題和政治追求不一樣,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思想在霍布斯和洛克那裡具有非常不同的含義和用途。但是,如果沒有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又會怎麼樣呢?我們不得而知。至少,二人都利用了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因此,在我們承認二人的自然權利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社會契約思想的差異時,不能不看到其內在的思想連續性和邏輯關聯性。換句話說,從霍布斯到洛克,西方政治思想的主題實現了從權力(power)到權利(right)的轉換。也就是說,正是因為有了「自然權利」這個機制性概念,面對不同的歷史語境,君主專制式的國家權力思想才能順理成章地轉換為以保護個人權利為宗旨的有限政府思想。
本文的重點並不是糾纏於已經得到很多細緻研究的「自然權利」思想,筆者感興趣的是一個建構性概念的價值。之所以說它是一個建構性概念,是因為由「自然權利」思想而推演出的「社會契約」思想並不是真實的歷史。正如休謨所說,最初政府的出現肯定是因為同意或被迫同意(如接受被侵佔),但是這樣同意並不是因為人的偉大理性而認識到組織政府的必要性,而是出於習慣和時間強化了這種習慣。因此,契約論與整個人類情感和實踐相違背[7]。19世紀中後期英國的自由主義開始轉向,出現了新自由主義。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新自由主義在英文里是new liberalism,不同於當代哈耶克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即英文中的neo-liberalism,前者是旨在革新傳統的自由主義,而後者則是為了恢復傳統的自由主義,二者在很多方面是針鋒相對的。托馬斯·格林直接否定「自然權利」假設,認為個人權利只有在得到社會承認時才能成立,而個人與此同時也就承認了別人享有同樣的權利,他自己也就承擔了社會的義務[8]。國內研究者也指出,「自然權利」是一個橫空出世的概念,對於形成當今西方的政治社會秩序起著極大的型塑作用[9]。這樣,一個並非真實的歷史存在,一旦被建構出來並成為一種普遍性的「意見」進而演變為一種普世性觀念,觀念自然會內化在行為之中,世界因此而改變。可見,所謂的英國制度變遷中的「自發」和「自發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和「自然權利」一樣是被建構出來的,並成為哈耶克式新自由主義者的改造世界的信條。
三、《利維坦》與《政府論》的思想啟示
如前,本文的目的並非考察文本本身,而是通過文本中的核心思想即關鍵詞的比較而理解文本背後的思想意義。前面的分析已經告訴了我們需要重新認識英國制度變遷的基本特徵,指出了觀念「建構」在英國制度變遷中的作用。不僅如此,這兩本書還奠定了近代政治思想的國家理論體系,並指出了現代國家成長的應有之道。
1.國家理論意義。我們知道,在社會科學中存在社會中心主義和國家中心主義兩大理論體系,前者強調社會權利和個人權利的重要性,後者強調國家本身在國家建構中的重要性。一般認為,社會中心主義是英國經驗的理論總結,國家中心主義是德國道路的理論總結。但是,通過對比《利維坦》和《政府論》,我們發現,英國思想中既有《利維坦》式的國家中心主義思想,更有《政府論》式的社會中心主義思想。只不過,英國人的實用主義將「國家」適時地轉換為「社會」,而後來的休謨、斯密等無不沿著社會權利思想而展開,從而奠定了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礎,後人自然地就將英國思想視為社會中心主義。但是,萊茵河的水最終流入了泰晤士河。
鑒於兩次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災難,洛克式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受到嚴重挑戰,新自由主義者適時地將「國家」引入英國政治思想中。在托馬斯·格林看來,社會是通過國家來行使對個人權利的承認的,這就賦予國家以代表社會共同利益來干預經濟生活的權力。這與其反對的天賦人權思想如出一轍。新自由主義發展到霍布豪斯(1864-1929年)時代,已經提出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在霍布豪斯看來,在工業社會,國家的職能必然涉及資本和勞工的關係,國家必然要發揮「最高的調控權威的作用」,「保證公平競賽的遊戲規則」,比如國家對勞動中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工時限制、最低工資、疾病和工傷事故等,都需要做出規定。不僅如此,因為代議制本身只是代表那些組織得很好的團體的利益,國家需要通過稅收搞社會福利而照顧社會弱勢團體[10]。這種革新傳統自由主義的新自由主義,直接演變為後來的凱恩斯主義,即國家通過干預經濟而拉動就業。這些今天看來極為平常的國家職能,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卻是石破天驚的思想。
無論是自己的危機治理需要,還是借鑒了他人的思想,英國思想中已經有了德國元素。事實上,泰晤士的河水則更早地流入萊茵河。當然,我們也知道霍布斯遊歷歐洲而深受布丹的國家主權思想的影響。黑格爾將國家視為上帝在人間的行進,這和霍布斯的說法一脈相承。本文沒有必要去考察黑格爾思想的源流,或許是受到霍布斯的影響,或許是德國建國的需要而產生的與霍布斯思想巧合的原創性思想,霍布斯所強調的「主權者人格」在德國歷史中得到最充分的體現,以至於形成了以國家主義為核心的德國歷史學派。不僅德國如此,後發國家在建國中總是處於政治失序和權威失靈狀態,為此,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中提出了和霍布斯一樣的國家觀:權威—秩序—發展。可見,從霍布斯到韋伯再到亨廷頓,只要國家不穩定,都會最大限度地現實主義地強調「主權者」的重要性。
通過將《利維坦》和《政府論》在思想史上的脈絡的簡單對照,我們看到,英國既不失國家重要性甚至國家至上的思想,更不乏社會權利和個人權利至上的觀念,只不過並不全面理解英國的人往往把英國思想與德國思想對立起來。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英國人更靈活、更與時俱進,適時地從國家權力至上思想轉換為社會權利至上,而當社會權利至上和個人權利至上招致大規模的社會危機時,「國家」雖然遲到但總算登場了,否則危機中的英國向何處去還真是個大問題。
2.國家建構的啟示意義。《利維坦》和《政府論》不但昭示了其在國家理論體系中的地位,還給我們如何建構現代國家的經驗啟示。國家的最終目標當然是為了其治下的老百姓的福祉,而老百姓利益的實現前提則是國家權力得到保證,否則還真的有可能是霍布斯所假設的「人與人是狼」,比如袁世凱之後的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由此可以認定,現代政治一對最重要的範疇就是權力和權利,即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國家權力本身不是目的,其存在的理由在於保護公民權利,但國家權力是前提。當國家權力得到保障以後,國家就應該約束自己的權力,最大限度地保護並實現公民的權利。在這個意義上,霍布斯和洛克簡直就是現代國家得以成功建設的最偉大的設計者。也就是說,當國家處於無政府狀態時,霍布斯適時地提出國家應該享有絕對權力;而當國家權力得到保障,即「主權者」得以確定後,政府就應該是一個法治的、有限權力的政府,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從國家權力至上到有限國家權力進而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宗旨,是任何現代國家的設計者和建設者都必須學習的經驗。
一代人只能做一代人應該做的事。洛克提出的財產權在今天看來也只不過是公民的基礎性權利,而財產權對大多人來說必然是空洞的,因此需要國家的保護,這就是今天的以社會福利為基礎的社會權利。同時,處於貴族政治時代的洛克也並不主張後來的大眾民主,但是大眾政治已經不期而至,這就是以選舉為基礎的政治權利。而在基礎性權利得到基本實現後,即從光榮革命到19世紀20年代,英國便進入了以實現公民的政治權利時期(1832-1918年),依次是首次實現資產階級選舉權的1832年憲政改革、實現工人階級選舉權的1867年和1887年憲政改革、實現男女平等選舉權的1918年改革。而以社會保障為主的社會權利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才得以大規模實施。無論是政治權利還是社會權利,都不是洛克所能想像的。
這樣,在國家建構的經驗層面,《利維坦》到《政府論》的價值在於:第一,必須適時地從國家權力至上轉換為公民權利至上,儘管「公民」或「人民」的範圍是一個歷史的、相對的概念;第二,儘管國家的目的在於其人民的福祉,但是公民權利也是依次而相對有序地實現的,一個國家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同時實現公民的所有類型的權利。英國是這樣,其他早發達國家也是這樣,後發國家還是這樣[11]。
作為近代政治思想的起點,人們固然要不厭其煩地從不同的角度反覆地解讀《利維坦》和《政府論》。筆者認為,研究政治思想固然首先要解讀文本,但是,研究文本之間的關係同樣不乏知識意義,甚至更有智識價值。其智識價值在於,我們不但可以上升到國家理論體系的意義上來理解《利維坦》和《政府論》並分析其各自的思想走向,還能看出其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的經驗意義。對此,本文也只是點到為止,其更深層次和更系統的國家理論和國家建設意義有待於更進一步的研究。
(楊光斌教授對本文提出了寶貴的指導,在此表示衷心感謝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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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學習論壇》(鄭州)| 來源日期:2012年2期 | 責任編輯:王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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