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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密集場所通告

篇一: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通告

為確保我市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堅決遏制火災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通告如下:

一、人員密集場所主要負責人是該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消防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報告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存在消防違法行為,依照《消防法》責令改正,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經營管理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嚴禁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學校、集貿市場、文化娛樂等公共場所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規定的,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必須採取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單位違反規定,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經營管理人員處五日以下拘留。

六、對任意損毀、佔用或者盜竊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裝備、器材、設施、備件的,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明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防火檢查巡查,開展員工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訓,制定符合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演練。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消防法(轉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人員密集場所通告)》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警告。

八、人員密集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依照《消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九、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法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二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依據《消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天津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篇二:人員密集場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特就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人員密集場所的業主和經營使用單位必須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嚴禁違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擅自改變建築結構和用途。

二、人員密集場所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設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維護,加強員工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必須符合規定,嚴禁佔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鎖閉和遮擋安全出口。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火栓等建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擋、損壞、拆除或埋壓圈佔。

六、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氣設備安裝、電氣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嚴禁擅自拉接臨時電線、違規使用明火照明和進行電焊、氣

焊操作。

七、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嚴禁在建築內燃放煙花。

八、人員密集場所嚴禁超員使用。

九、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制定滅火疏散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報警並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十、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

本通告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廳等商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夜總會、遊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會堂等人員集中場所,汽車、火車站候車室,港口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廳,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及員工集體宿舍。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篇三:人員密集場所整理

一、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

1. 《鍋爐房設計規範》GB50041-2008,第2.0.32條,人員密集場所,指會議室、觀

眾廳、教室、公共浴室、餐廳、醫院、商場、託兒所和候車室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

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的釋義,從範圍而言,人員密集場所包括但

不限於下列場所:

1) 公眾聚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

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2) 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

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

3) 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

4)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5) 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間和員工集體宿舍;

6) 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4. 公安部行業標準GA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對人員密集場所的舉例

為: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如: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老年人建築、託兒所、幼兒園,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等。

5.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條文解釋5.3.15條,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解釋

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主要指:設置有同一時間內聚集人數超過50人的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如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證券交易廳,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養老院、託兒所、幼兒園,

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等。公共娛樂場所主要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和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沐浴等娛樂、健身、休閑場所。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本通告

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廳等商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夜總會、遊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會堂等人員集中場所,汽車、火車站候車室,港口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廳,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及員工集體宿舍。

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條文說明,5.5.19,本條中「人員密集的

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

8.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條文說明中,5.4.6條,明確說明「菜市場」

系人員密集場所。

9.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條文說明中,5.4.8條,提到「宴會廳」為

人員密集場所。

二、各專業常用規範中對人員密集場所的要求

1. 電氣

1) 《體育建築設計規範》JGJ31-2003 ,條文說明第10.3.3條,儘管目前電力設

備(如高壓配電櫃、變壓器、低壓配電櫃等)的自身防火、防爆能力有很大的提高,但考慮到體育建築屬於人員密集場所,所以主要變配電室應盡量離開觀眾主要出入口、觀眾席台下。在調查中也曾發現,應急用柴油發電機組的排煙管出口距觀眾席休息廳過近,這是十分危險的。

2) 《中小學校設計規範》50099-2011 ,第10.3.3.1條,學校建築為人員密集場

所,疏散走道、樓梯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以保證疏散時必要的照度;並應

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以保證安全地定向疏散。

湖南湘鄉市某中學的走道和樓梯間的照度沒有達到標準,也未設事故照明。2009年12月7日晚,晚自習後發生重大踩踏事故,血的教訓應引以為戒。

3)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第11.3.2條,2.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

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第11.3.4條 ,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 13495 的有關規定。

4)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9版,5.4.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

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築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於等於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

5) 《展覽建築設計規範》JGJ218-2010 ,5.2.8 展覽建築內的燃油或然氣鍋爐

房、油浸電力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等不應布置於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1.50h的樓板進行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6) 《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T 50314-2006 ,第7.1.3條,6 演播室、劇場等人

員密集場所不應直接進行應急廣播,應採取自動火災報警系統二次確認方式進行疏散廣播。

7)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第8.3.1條,8.3.1 民用建築物內

配變電所,應符合下列要求:1.配變電所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電負荷中心;2)應方便進出線;3)應方便設備吊裝運輸;4)不應設在廁所、浴室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且不宜與上述場所相貼鄰;裝有可燃油電氣設備的變配電室,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和疏散出口的兩旁;5)當配變電所的正上方、正下方為住宅、客房、辦公室等場所時,配變電所應作屏蔽處理。

8) 《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JGJ41-87 ,第4.0.9條 人員密集場所和門廳、樓梯

間以及疏散走道上,應設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9)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第10.3.1條,除建築高度小於27m的

住宅建築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4.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第10.3.2條,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

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2.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低於3.0lx;對於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lx。

11)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第10.3.5條,公共建築、建築高於大

於54m的住宅建築、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 給排水

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2001 ,條文說明12.0.2 娛樂性場

所內陳設、裝修裝飾及懸掛的物品較多,而且多數為木材、塑料、紡織品、皮革等易燃材料製作,點燃時容易釀成火災;除可燃物品較多外,此類場所內用電設施較多,因此發生火災的可能性較大;

發生在此類場所的火災,蔓延速度較快、放熱速率的增長較快;

現場的合成材料多,使火災的煙氣量及毒性較大;

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火災時極易造成擁擠現象。

2) 《展覽建築設計規範》JGJ218-2010 ,7.1.13 當展覽建築內設置自動噴水

滅火系統時,對於室內最大凈空高度大於12m的展廳、大型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採用帶霧化功能的自動水炮等滅火系統。條文說明,7.1.13 對於室內凈空高度大於12m的展廳、大型多功能廳等,其滅火系統和裝置主要有擴大作用面積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雨淋系統、大空間洒水滅火裝置、大空間掃描射水滅火裝置、自動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鑒於部分系統或裝置國家尚無相應的工程技術規程,系統選擇應符合當地地方規範或消防主管部門的技術規定。為保證人員安全,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自動消防水炮應具有射水霧化功能。

3)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8.5.7 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且無法采

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體育館觀眾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築面積大於5000m2 且無法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丙類廠房,宜設置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GB50016-2014 ,第8.3.5條,類似。

4)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8.2.4條,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建築

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築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5)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2005 ,3.2.2條,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

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人員密集程度,用電用火情況,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1 嚴重危險級:使用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用電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後蔓延迅速,撲救困難,容易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群死群傷的場所;2 中危險級:使用性質較重要,人員較密集,用電用火較多,可燃物較多,起火後蔓延較迅速,撲救較難的場所;3 輕危險級:使用性質一般,人員不密集,用電用火較少,可燃物較少,起火後蔓延較緩慢,撲救較易的場所。

6)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370-2005,3.2.3 熱氣溶膠預製滅火系統不應

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及有超凈要求的場所。K型及其他型熱氣溶膠預製滅火系統不得用於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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