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喪葬禮儀

喪葬禮儀

老人逝世,俗說「歸家」、「過身」、「過背」、「老掉」。入殮,俗說「入棺」、「收殮」。安葬,俗說「過山」、「出葬」。辦喪事,俗說「做白喜事」或做「喪事」。入殮、出殯、安葬(俗稱「落事」)都要請堪輿(俗稱「地理先生」)擇「吉日、吉時」和安葬的「風水寶地」。  入殮:事前孝子孝孫(男丁)穿孝服由吹鼓樂師導引到平時吃水的井裡或塘里用水桶取少量水,丟幾個銅錢或鎳幣到井裡或塘里,俗稱「買水」。將買回的水為死者洗澡,俗稱「抹三下」。在縣城,買水之前,由吹鼓樂師導引殯葬人員抬著空棺到街上游一趟,俗稱「游材」。入殮後到出殯前靈堂要點長明燈,棺材頭部還要加一盞油燈,俗稱「點腦頭火」。富人死後,棺材要停入在廳堂數月至數年,俗稱「存枋」。窮人死後,只要日子相合,擇日即葬。  出殯:滿堂皆白,事前要祭奠,俗稱「燒香」,先兒孫後親朋按輩分大小依次燒香磕頭。祭奠後,兒孫及兒媳孫媳等要跪在棺材前一餐飯,俗稱「食材(財)飯」。食材飯時,要請一至二位「命好福好」的人主持斟酒盛飯,酒斟二巡,飯盛二次量少。隨意食菜,每碗吃一點。主持人要說些吉利話。出殯時,孝子孝孫要加穿粗麻衣、草鞋、系草繩,持孝杖棍。送葬隊伍,由持引魂竹的引路,此人負責丟引路紙。接著是持旌旗的、抱靈牌的、樂隊、祭軸、花圈、送葬的親朋、靈柩、子孫。行至村外交通道口處(城市、集鎮走出街口)「謝孝」,由孝子孝婦等跪向送葬的親朋叩首。謝孝後,孝子才孫扶柩至墳前,把草鞋、孝棍、花圈等丟在墳地上,即參加築墳。墳築好後,有喝彩、撒糧米習俗。  出殯的當天晚上請道士念經一至七天,超度亡靈,俗說「做歸山燈」。第二天,孝女、孝婦等穿孝服,首次上墳,俗說「攔山神」、「扌羅兩朝」。  辦喪事:對內親要派專人報喪。親朋好友要先送禮,再參加弔祭、送葬、吃飯。喪飯兩餐(正餐),一葷一素,入殮時食素,俗說「歸棺飯」、「齋飯」;出殯時食葷,俗說「出葬飯」。  舊時安葬後,有的孝子還會晝夜在靈堂或墳前守護一段時間,俗說「守孝」。------------------------------ 喪葬習俗是以喪葬為基礎,在民間長期相沿、積澱而成的喪葬風尚和習俗。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與進步,國家殯葬制度的改革,長期形成的喪葬習俗也在不斷注入新的內容。也就是說,沒有喪葬制度,也就不可能產生喪葬習俗。

一、 先秦時期

殷代以前,人們已有了希望靈魂不死的觀念。至殷商時期,這一觀念愈加豐富和強化,認為死亡觀念從來與生命意識分不開,靈魂來自於天,屬陽,主管人的精神知覺;魄來自於地,屬陰,主管人的形骸血肉。魂魄相合人則生,相散人則亡。二者離散之後,魂升天,魄入地,最後復歸於天地之氣。魂入天后轉化為神,魄入地後腐化成水歸入土壤,魂對後人有庇護之效,先人的魂魄得到後人的無限崇拜。這就是為什麼在殷商時期,喪俗中出現墳丘的直接原因。   喪葬制度演繹至殷代的第二個顯著變化是貧富的極大分化。二者存在以下差異:一是墓室大小不同,貴族墓室小則幾十平方米,大則超過100平方米,而平民的墓室一般僅有一兩個平方米。二是棺槨檔次不同,貴族除裝殮屍體用棺外,棺外還套以木槨,棺槨上面雕刻著精美的花紋做裝飾,並塗以多層髹漆,甚至還附貼上麻布和絹以裝飾保護棺槨。而平民的墓葬則有棺無槨,甚至連棺也沒有,僅將屍體軟埋於墓坑中。其三,貴族墓葬中有人陪葬,少則一二人,多則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平民墓葬中絕無人陪葬。其四,貴族墓葬中陪葬品數量多且高貴豪華,不僅有玉器陶器,還有青銅器爵和鼎之類,而平民的陪葬品僅為陶器或者是一些日常勞作中的工具,如石鏟、蚌鐮,青銅器陪葬者甚為少見。至於奴隸的葬儀,在殷商時代仍沿用舊制,「厚之以薪,葬之中野」,他們辛勤地為他人勞作了一輩子,死後常被活人拎著拋棄在溝壑之中,其屍肉任野獸撕啃,屍骨任風雨吹打。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殷人尚鬼的風習的影響,加之歷史的發展,生產力水平的提高,財富的極大豐厚,所以在殷商時期,社會文化心理上十分崇尚厚葬,不僅陪葬物品越來越豐富,而且越來越精緻豪華,品種日益增多。從一般的勞動工具到簡單的裝飾,從生活用品到貴重的禮器和樂器,應有盡有。   西周是我國古代各項禮俗制度的集大成者,人們的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等方面的禮儀至周已基本編研成定製。在喪葬方面,依據活人依宗室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人死之後,墓葬也是根據同一家族的具體情況而有規劃地布置安排,成片組成族葬,每一家族都有相對固定的塋地。葬制和葬俗都保持相對的一致,家族的各個分支,通過在成片的墓葬群中以遠近結合成一定的墓組來予以體現。喪葬文化中所規定的種種禮俗,如墓地風水的選取、服喪期間的各項禁忌、祭品和冥紙安排上的差異等,在西周已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並深植於民眾的內心,逐漸形成民族的喪葬文化心理。這一思想體系對後世喪葬觀產生了深遠影響。   時至春秋,仍然崇尚厚葬之風,在喪葬的一些禮制上,對西周的疏漏也做了相應的補充。此時的葬制,根據死者生前的身份,決定陪葬物的有無和數量的多寡。在下葬的期限上,春秋時期亦有明確的規定,「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禮記·五制》。)。此製成為後人遵循之模式。   戰國時期,由於冶鐵技術的空前發展,鐵器在生產生活中得到廣泛應用,於是鐵器成為喪葬禮儀中的重要陪葬物。另外,因為生產力的發展,提高了奴隸的社會地位,再加之奴隸長期與奴隸主進行不懈的鬥爭,所以自戰國始,不再用人做殉葬品,而代之以木俑、陶俑,此實乃社會之一大進步。

二、 秦漢時期

秦國經過苦心經營,終於滅六國而一統天下。秦國的空前強大,使得秦王朝的皇陵也表現出排山倒海、氣吞山河的氣勢。雄偉的布局,高大的牆垣,華麗的寢殿,堅固的墳丘,豐富的陪葬,成為後來王者陵墓的樣板。   上有所愛,下必甚之。由於秦王朝崇尚厚葬,作為一種風俗,它並不因秦之滅亡而銷聲匿跡。它對於兩漢的喪葬習俗,產生著十分重要的影響,當然,由秦至兩漢的厚葬風,表面上看是統治階級身體力行倡導的結果,其實這中間包含了豐富的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在經濟上,由秦而漢,生產力水平大為提高。經濟上的殷實,使得生活上的奢華成為可能。「事死如生」,因而導致厚葬之風在社會中迅速蔓延。「方今之世,奢侈罔極,靡有厭足……車服、嫁娶、葬埋過制,吏民慕效,寢以成俗。」(《前漢書·成帝紀》。)「今百姓送終之制,競為奢靡。生者無擔石之儲,而財力盡於墳土。伏臘無糟糠,而牲牢兼於一奠。」(《後漢書·明帝紀》。)「或至金鏤玉匣,(木需)楩(木丹),多埋珍寶,偶人車馬,造成大冢,廣種松柏,廬舍祠堂,務崇華奢。」(《潛夫論·浮侈》篇。)時人在事死上極盡財力,不惜傾家蕩產,墓葬中埋藏之豐富,做工之豪華,令今人嘆為觀止。概括而言,漢代墓葬具有如下特色: 石刻技藝至漢代已有很大發展。漢代富貴之家,在葬埋屍體之後,不僅要壘一大墳丘,而且還要在其前置上墓碑,碑上刻上墓主的身份、官職及生平經歷等。富豪大家在人死後,不僅要立碑以識,而且要設立墓園,內中立墓闕,立石人和動物石像,以此象徵主人的富有和排場。除此之外,還普遍在墓地建築墳丘祠堂,供活人奠祭。地面上如此,地下墓中更是極其奢華。人死之後,活著的人深為死者不能再繼續享用人間幸福而悲傷,為了讓死者能繼享幸福生活,就在墓中摹仿人間生活,修建陶質或石質院落,並置備以成群的雞、鴨、豬、狗等動物,呈現出一種人間氣象。院落大小、陪葬物多寡,依據個人財力而定。雕刻技藝不僅表現於地面碑闕上面,而且還將大量石雕畫埋於墓中,而今出土的大量漢畫石刻成為研究漢代墓葬文化的珍貴資料。漢代的陪葬品除了傳統的實物外,還開始把金銀及藝術品埋入墓中。隨著民間用粘土燒制磚瓦的技術日益成熟和普及,磚瓦不僅能讓人們用以修蓋房屋,而且開始用磚石砌作墓室,以保護棺木。富有之家,把磚墓僅作外槨,仍用木槨套棺,使得棺木更加牢固持久。史載西漢中期以前,夫妻合葬,因二人死的日期不相同,所以多採用異穴合葬的新禮俗。為了解決二人死期不同的矛盾,禮俗中出現了「厝」的概念。厝者,置也,停柩待葬之義。即將先死者停柩一側,再待後死者一同安葬。此俗歷經數千年的沿襲,至今民間仍有厝的葬義。厝的實質乃為長喪久葬,是厚葬之風的重要表現。   在墓室裝飾方面具有這樣特點:南陽漢代墓室大多由石、磚、磚石混合三種建築材料建成,而在石、磚上都刻繪有畫,根據時代的不同和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漢畫的內容也在發生變化。在漢代貴族官僚的住宅、神廟和陵墓里的壁上都出現了繪畫。南陽早期的漢墓多以建築物為題材,畫像多刻繪在墓門、主室門的主柱和門扉上,將現實生活中的建築刻劃入畫面,以象徵陽間住宅,南陽趙寨漢墓就只在墓門的主體和門扉上刻繪雙闕和廳堂。漢武帝以後,獨尊儒術,儒家思想的「三綱」、「五常」倫理道德觀念也影響了南陽漢畫的內容。漢墓出現諸如「伯樂相馬」、「狗咬趙盾」、「二桃殺三士」等歌頌智勇忠義的畫像。例如,唐河針織廠畫像石墓中出土的歷史故事畫像約佔人物畫像總數的20%。漢代的讖緯迷信思想也影響到漢畫的內容。在楊官寺畫像石墓中開始出現白虎、雙龍交蟠和執鉞神人等畫像,其意在辟邪、升仙。還有反映墓主人生前生活情況的畫面,如將騎射田獵、車騎出行、雜技舞蹈、舞樂宴饗等內容刻畫在墓中,這些畫常安排在墓的前室周圍和主室二側。在墓門上刻鋪首銜環,兇悍的猛虎形象,用意在鎮墓。在門上也有吉祥的朱鳥,象徵死後吉祥如意。在墓葬蓋頂上刻日輪和滿月,日內刻三足烏,月中刻蟾蜍,日月周圍繁星密布,還刻有長虹之類的天象圖和二十八宿的星相圖,這些都有占卜的意思,每一星相和天象都象徵一種社會上的人事。同時也出現了伏羲、女媧畫像,雕刻在主室兩側的主柱,這是人們對生殖的崇拜,希望在陰間也繁衍不斷。   就隨葬物品而言,已經體現出社會的富有和奢侈。南陽漢代墓葬隨葬品的種類和數量很多,主要是吃和用的東西。隨著時代的不同,隨葬的物品也不斷發生變化。從材料上看有金屬類和陶器。金屬器有:駑機、劍柄、鈴、帶鉤、鋪首銜環、五銖錢、大布黃千、大泉五十、小泉直一;車轄、當盧、鑣、蓋弓帽、鎏金銅釘帽、獸面形飾、鐵鑿等。陶器主要有:鼎、壺、敦、瓮、奩、倉、倉房、臼盤、灶、甑、炙爐、案、杯、磨、井、罐、盆、博山爐、牛、豬、雞、鴨、烏、俑、盤、豆、狗等。從用途上講有生活用品和錢糧武器等。   現在透視一下漢代的殯葬習俗。唐河縣電廠漢墓出土的《喪葬出行圖》反映了漢代南陽的送喪習俗。圖左為一列送葬隊伍,一人騎馬肩扛銘旌作前導,其後有六輛軺車正在行進。圖右一人雙手執鍤,旁有一株柏樹。執鍤掘土和柏樹象徵著墓地。墓前植柏是秦漢以來的風俗。《太平御覽》引《風俗通》云:「墓上樹柏,路頭石虎。」「銘旌」也叫「柩」,稍晚則稱作「幡」,是招魂的標誌。《禮記·檀弓》云:「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也,故以其旗識之。」鄭玄註:「明旌」為「神明之旌」,此處的「神明」指死者的靈魂。經濟的繁榮昌盛為厚葬之風提供了物質條件。作為一種風俗或者一種人文景觀,僅有物質前提是不夠的,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思想根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秦漢時期的認識論作一番透視,只有這樣,才能準確把握厚葬之風長盛不衰的本質。   漢武帝以前,承接秦統,陰陽五行,神仙方術於芸芸眾生中極為盛行。敬鬼事神,建功修德,以求神鬼的點化而獲長生不死,因此高祖建國伊始,便「甚重祠而敬祭」(《史記·封禪書》。),任巫行為國事,執掌祭祀,重大國事決策,常問巫占卜,故而在西漢的政治、文化、經濟等社會生活中,鬼神氣息甚濃,敬神而重巫,巫者成了聯絡人神交流中不可或缺的環節。民眾生活中,由於統治者的倡導,出現了兩大奇觀:一是巫眾,「范氏世於晉,故祠祀有晉巫。范會支庶留秦為劉氏,故有秦巫。劉氏隨魏都大梁,故有梁巫。後徒豐,豐居荊,故有荊巫。」(《史記·封禪書》。)二是廟宇繁盛。文帝時,趙人新垣平「言乞神事」,作渭陽五帝廟;武帝時,征服南越後,「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台天壇,並祠天神上帝百鬼」(《史記·封禪書·集解》。),致使「街巷有巫,閭里有祝」(《鹽鐵論·散不足》。),鬼神觀念,深入人心,上至一國之君,下至平民百姓,於其各自的內心深處,將宗祖崇拜與鬼神崇拜緊緊地凝結在一起,事死如生,甘願竭盡財力去營造地下的生活環境。   武帝時,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諫為武帝採納後,它的核心內容諸如「天人合一」,「天者百神之大君」,「天子受命於天」等被視為正統,極大地神化了封建王朝的統治,成為統治萬民思想的合法工具,三綱五常成為人們行為道德的規範。君權、夫權因儒教解釋的微言大義而與以前的神權並駕齊驅,受到世人的頂禮膜拜。在以後的長期發展中,給喪葬帶來的直接後果便是喪葬禮儀的繁瑣性。

 三、 三國至明清

東漢中期以後,封建王朝即將走完一個王朝由創建、鼎盛、衰退、滅亡這一周期,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使得戰亂頻仍,世態炎涼,人心不古。外來佛教乘虛而入,迅速佔領了人們的思想空間,它宣揚的精神靈魂永生、輪迴轉世、因果報應等觀念很快為人們所接受,加上東漢中期道教開始興起,社會上出現了一大批「以陰陽五行為家,而多巫覡雜語」的道士,他們積极參与民間祭祀活動,宣揚通過咒、符等手段加強對往來自由的鬼神進行管理。儒、釋、道三教在意識形態領域經過長期的鬥爭浸染,互取所長,漸漸走向吻合。從三教對人們喪葬意識的影響來看,儒教因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對人的行為意識起主導作用,道、釋二教僅僅是強化了人們的喪葬意識而已。儒教統治人的意識形態兩千餘年,厚葬之風和繁文縟節在漢以後各代均有表現,並屢禁不止,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因為儒家的倫理道德規範限制了人們薄葬意識的產生和發展,故而在兩漢時期,宛人不論家財雄厚與否,都甘心情願將財富埋藏於地下。在葬儀方面,只因財力所限,僅有陪葬數量的差異,而沒有厚葬觀念的差異。上至貴胄富商,下至平民百姓,在對待厚葬這個問題上,觀點出奇地一致。厚葬在封建社會一定意義上成了人們立身處事的標尺,如果敢於標新立異實施薄葬,那簡直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南陽喪葬文化承繼的連續性,使得厚葬之風形成一股巨大的慣性,在穿越各個朝代的歷史過程中,對其內涵中的政治、宗教、文化等因素,及時地予以吐故納新,以致於恒生恆新,萬世不絕,成為人們喪葬活動的鮮明主題。   從漢末到三國,又到南北朝這三四百年的時間內,是南陽歷史上比較動蕩的年代,戰火連綿,經濟蕭條,官匪一家,民不聊生,盜墓賊人群生,統治階級的地位亦不穩固,這樣,人們在葬埋故去的親人時,自然對兩漢的厚葬之風有所收斂。統治者身先士卒,在薄葬方面邁出了一步,史書對此曾有較多述評。現摘錄曹操《遺令》如下:   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畢皆除服,其將兵屯戌者,皆不得離屯部。有司各率乃職,斂以時服,無藏金玉珍寶。(《三國志·武帝紀》。)  晉宣帝司馬懿,也深感身後厚葬不妥,於是事先作了詳細的交待和安排,「先是預作《終制》,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三篇,斂以時服,不設明器,後終者不得合葬」(《晉書·宣帝紀》。),要求其後人按照他的遺願從事。南陽民間崇尚厚葬之風稍有收斂。   魏晉時期的戰爭,客觀上阻止了厚葬之風的蔓延,金玉珠寶和石雕工藝品也不再被埋入地下。同時,東漢時期產生的在墓前立碑的習俗,也由於戰亂易遭毀壞之故,魏晉時期南陽民間崇尚這樣一種新葬俗:在墓前立碑的同時再於墓內放置一塊墓志銘,作為更加保險的標記。為威懾恐嚇盜賊掘墓,還常常在墓門處放陶質獸,俗稱鎮墓獸。該獸或踞或卧,面目猙獰,張牙舞爪,使人恐怖,墓主希望藉助鎮墓獸嚇退侵犯墳墓之人,用心可謂良苦。這些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時人對於盜墓的恐懼。   隋唐期間南陽民間的喪葬,較之以往,最大的改觀就是墓中置放彩繪陶俑,墓壁彩繪青龍白虎,墓頂繪日月星辰。宋元墓葬,使用仿木建築結構的磚墓,並盛行焚燒火紙的葬俗。用紙紮制偶人、明器,在送葬的路上焚燒或堆放於墳丘之上。此俗與以往將大量財物埋於地下相比,實乃節儉之舉。   1368年,朱元璋建立了大明王朝,結束了元末動蕩不安的政治生活,社會經濟在以後200餘年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得到了恢復和發展,社會產品日益豐富,中期還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但是,也催生了南陽人們的享樂意識,加之西方傳教士的傳教活動,把西方文化傳入中國,大大開闊了明人的眼界,出現了反理學、重個性解放的社會思潮。人們對於金錢和享樂表現出前所未有的狂熱,社會各界為追求金錢而極富冒險精神。浮躁的社會心態,匯成這一時期振振不寧的社會情緒,對情慾、肉慾和物慾的貪婪追求以及由此而出現的僭越之風,都猛烈地衝擊著傳統喪葬禮俗中的封建教條。世風輕浮侈靡,活人只圖今日快活,哪管身後的一切,因此大多數人不願將大量的金銀財寶埋入地下,導致墓葬內容日益簡單,隨葬物品多由象徵性物品取代。雖然如此,貴族富戶之墓,因受地位、身份和禮制的限制和影響,相對而言,墓葬仍相當豪華。當然,我們應該辯證地看待明朝薄葬問題,此時的薄葬與魏晉薄葬之風甚為不同,明之薄葬只是不願把錢財埋入地下,不等於在喪葬方面不願多花錢。事實是,僭越尚奢之風對喪事亦有很大的浸染。每遇喪葬,喪主總是竭盡全力大擺筵席,酒肉酬賓,大行齋醮,設台演戲,全不以死者為戚,鄧州府「喪則棺槨衣食,哭誦訃告弔奠,咸尊家禮。若夫客至張筵,伎樂雜,延僧供奉,諷經破獄,以及引發之日,冥器芻靈,充塞道路,務以華觀為悅」(《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卷420。)。   明清之後,經過多次改革和演變,葬俗改除了傳統喪葬上的弊端,具有一定的移風易俗意義,體現了時代進步和民眾思想認識的提高。但是,由於喪禮不是簡單的禮儀制度,其深層所包含信仰和觀念的變化比禮節儀式的變改更難更慢,所以喪葬風習的傳承性使自周秦以來沿襲已久的傳統喪葬禮儀很難被全新的喪儀所取代。更何況,在南陽民間同姓相居,宗廟森嚴,即使有心變改舊禮之人,也會在強大習慣勢力圍殲責難下違心相從,以免落不孝不義之罪名。故而,在廣袤的民間大地上,喪葬禮儀仍依舊禮而行,世人對傳統喪禮中某些惡風陋俗的危害性未必有一個比較明晰的認識。這就是傳統喪葬禮俗仍然大行其道的原因。

居喪制度-主要禮法

表情古代為直系親屬(父母或祖父母)服喪,稱之為居喪。《禮記·雜記》:「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居喪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謂不度。」 居喪之俗規定的禮節很多,《禮記》中《雜記》《檀弓》《曲禮》《喪大記》《閑傳》《喪服舊制》《問喪》等篇都有記載。

居住居父母之喪,其居處,起初「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行卒哭祭之後,「拄楣翦屏,苄翦不納」,過了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大祥後「居復寢」,待舉行過禫祭禮,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覺。

飲食其飲食「三日不食」,「既殯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時「喪不貳事」,「父母之喪不避泣涕而見人」,見人「非喪事不言」,「言而不語,對而不問」,「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喪者不遣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葬禮。

禁娛樂喪(畢)復常,讀樂章。居喪不言樂。」「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頭有釗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葬,乃比於不茲不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等等

服飾《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居喪制度-起源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彙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這就是宋高宗《起複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範。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既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後即結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於《墨子·節葬下》篇。

居喪制度-法制化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範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限制在王室諸侯範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禮》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居喪制度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國喪中強制人民實行居喪制度。如《晉 書·禮志》:「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 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按照儒家禮制的規 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而秦朝卻規定臣與百姓一律為 天子服喪三年,所以《晉書》的作者說是「率意而行」。秦朝規定天下臣民 皆為天子居喪三年,並不准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太符合現實,所以《晉書》說其「制不稱情」。 漢代時的居喪制度出現了禮、法統一的趨向。西漢初年,漢高祖國江山 草創,所以下令承襲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但 實行不久,漢文帝便意識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 要求「出臨三日,皆釋服」;既葬,「服大紅(功)十五日,小紅(功)十 四日,纖七日,釋服」。(《漢書·文帝紀》)。在這裡,儒家的三年之喪 制度被「以日易月」,變成 36 天,並垂為定製。儒家原來服喪三年的主張, 到此時被文帝的一紙遺詔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術」的竇嬰、田蚡二人想恢復儒家原來的三年之喪制 度,但未能成功。據《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成帝時方進為相,其後母終, 葬後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聲稱「不敢逾國家之制」。可見當時仍然遵循 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時,又開始提倡三年之喪。如《漢書·哀帝紀》:哀帝 詔曰:「河間王良喪太后三年,為宗室儀錶,益封萬戶。??博士弟子父母 死,予寧三年。」行三年之喪而可得萬戶侯的封賞;博士弟子雖有父母死, 也詔准告假丁憂。王莽時,開始盛倡三年喪制。《漢書·王莽傳》說:「平 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禮者宗伯鳳等與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 年。」又說:「居攝三年九月,莽母功顯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為主, 服喪三年。」「建國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為太皇服喪三年。」這樣, 漢文帝的短喪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東漢光武帝劉秀執政期間,國政多趨向簡易,因此遺詔喪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務從約省」(《後漢書·光武帝紀》)。詔告大臣不許「告 寧」。但在這一時期,三年之喪在社會上已蔚然成風。如《後漢書·韋彪傳》: 「彪孝行純至,義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羸疾骨立異形,醫療 數年乃起。」《後漢書·鮑永傳》:「永遷揚州牧,會遭母憂去官」。《後 漢書·廉范傳》:「父遭喪亂,客死蜀漢,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歸鄉里。 年十五,辭母西迎父喪歸葬,服竟,諧京師受業。」《後漢書·劉平傳》: 「拜濟陰郡丞,太守劉育甚重之,任以郡職,上書薦平。會平遭父喪去官, 服闋,拜全椒長。」《後漢書·江革傳》:「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母終, 至性殆滅。嘗寢伏廬,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釋服,因請以為吏。」以 上這些事例,據楊樹達先生考證均發生在光武帝時期。由此可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經封建最高統治者和儒家的反覆倡導、宣揚,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許大臣「告寧」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喪遺詔也變成了一紙空文。光武帝以後,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更是大行 於世。不僅孝子賢孫們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後漢書·和熹鄧皇 後紀》:「永元四年,當以選入。會(父)訓卒,後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 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喪,便為天子所譏。 到明帝時,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喪。安帝永初三年(109 年),鄧太后臨 朝執政時,又提倡三年之喪。《後漢書·劉愷傳》說:「舊制,公卿二千石 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 不以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這一詔令,後又被列入《漢律》之中。此 後,行三年之喪成為選舉仕進的一種資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 終於成為「天下之通喪」。 至於三年之喪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況,如按規定,軍人可以「遭喪不服」;皇帝也可專門下詔,令臣下釋服,後代稱此為奪情起複之制。還有 某些人利用喪期弄虛作假,欺世盜名,如《後漢書·陳蕃傳》所記載的趙宣, 葬親後在墓道中居喪二十多年,被當地人稱為大孝之子,但後來太守陳蕃發現趙宣的五個孩子皆在所謂居喪期間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於天下。 按照漢代的居喪之禮,死者的某些親屬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時應居服舍,葬後應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並不飲酒吃肉,不近婦人,不作樂,不聘 妻,不訪友。楊樹達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對此做過認真的考證。 居喪之禮對於貴族的規範尤其嚴格,例如漢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 116 年),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因在為母居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而服 罪自殺。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也因在父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而被其庶 兄劉悅告發,結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劉賀則因居喪違禮被廢去帝位。《漢 書·霍光傳》載:漢昭帝死後無子,大將軍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劉賀 繼承皇位。但劉賀在居喪期間,毫無「悲哀之心」,當昭帝的靈柩還停放在 前殿時,他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而且還經常派 人去買豬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還與隨從的昌邑官員一道偷吃祭靈用 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剛即位二十七天,他就開始與宮女淫亂。由於劉賀居喪 作樂、飲酒食肉及淫樂等醜行違背了居喪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滿, 於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劉賀被廢去了皇位。又據《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淫樂而獲罪,被漢安帝削去王位。 漢朝對於遵守居喪之禮的貴族一般都給以讚美和獎勵。如《後漢書·東平王蒼傳》:「敞喪母至孝,國相陳珍上其狀。永寧元年,鄧太皇增邑五千 戶。」《後漢書·濟北惠王傳》:「次九歲喪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詔曰:『濟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沒哀慟,焦毀過禮,草廬, 土席,衰杖在身,頭不枇沐,體生瘡腫。諒暗已來,二十八月。自諸國有憂, 未之聞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戶,廣其土宇,以慰孝子側隱之勞。』」《後漢書·任城孝王尚傳》記載: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喪母服制如禮」,為此曾受到桓帝嘉獎,增封三千戶

居喪制度-沿襲

居喪之俗,歷代沿襲。後世在居直系尊親之喪中,有廬墓者。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三十七回《司馬徽再薦名士,劉玄德三顧草廬》中寫道:徐庶的母親死後,「徐庶葬母柩於許冒之南原,居喪守墓。」亦有久哀不絕者。《禮記·檀弓上》曰:「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泣血三年,未嘗見齒。」還有不飲酒食肉者。《宋史·趙宗憲傳》:「居父喪,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實,終喪不飲酒食肉,比御猶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訪友者。徐珂《清稗類鈔·孝友類》:稱連城張鵬翼篤信程、朱,行事遵禮,「居喪,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內寢,動必以禮。」吳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鶯脰湖,俠客虛設人頭會》寫道:婁府兩公子聽說蕭山權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兒子宦成去請。不多幾日,宦成來到蕭山,「招尋了半日,招到一個山凹里,幾間壞草屋,門上貼著白,敲門進去」,只見「權勿用穿著一身白,頭上戴著高白夏布孝帽。」權勿用問明來意,向宦成道:「多謝你家老爺厚愛,但我熱孝在身,不便出門。……再過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滿過,我定到老爺們府上來會。」

居喪制度-故事

述及居喪之俗,《後漢書·陳蕃傳》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一個叫趙宣的人,守喪二十餘年,一直一個人住在墓道之中。於是郡長官認為他是大孝子,推薦他做官。當陳蕃得知他有五個兒子,並且這五個兒子都是他居喪期間生下的,這就說明他違犯了居喪期間夫婦不可同房的規定,於是大怒,給他以懲罰。趙宣本想以居喪持久來嘩眾取寵,卻不料身敗名裂。  埋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葬法、葬式與墓向  1、葬法:葬法指埋葬死者的方法。中國古代葬法種類很多。採用哪一種形式埋葬死者與該地區的自然環境、生活方式、生活習慣、宗教信仰、意識形態等都有關係,其具體形式主要有土葬、火葬、天葬(鳥葬)、水葬、野葬、瓮棺葬、懸棺葬、衣冠葬等。衣冠葬是中國古代一種比較奇特的葬法,其特點是墓內無死者的屍體,僅埋葬死者生前穿戴的衣冠。這種葬法,早在新石器時代晚期就已經出現。這與當時的社會生活有關。在當時,氏族部落之間經常發生掠奪財富的戰爭,一些氏族首領、軍事將領或勇士,或為保衛氏族生存而獻身,或在掠奪財富的戰爭中戰死,其屍體由於種種原因無法收回。於是,人們為了紀念他們,往往要為他們舉行盛大而隆重的葬禮,對他們實行厚葬,為他們建造衣冠冢,祈求他們的亡靈為本氏族帶來更多的福氣。

  2、葬式:葬式即安葬死者的姿態。從死者屍體入埋時的身體姿勢來看,主要可以分為仰身葬、側身葬、俯身葬三種;從死者屍體入埋時的肢體置放狀況來看,則可分為直肢葬、蹲肢葬、斷肢葬、折肢葬等;從墓葬遺址中發現的人骨堆放狀況來看,又可分為疊骨葬、骨架擾亂葬等;從死者入埋的次數來看,又可分為一次葬、二次葬或一、二次混合葬等;從墓坑中入埋的死者人數來看,又可分為單人葬、多人葬。

  3、墓葬方向,簡稱墓向,一般是指死者埋葬時的頭向,有時也指面向、足向等。它是我國人類社會埋葬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具體的定向原則:1、向日出方向2、向日落方向3、向高山方向4、向流水方向5、同本族文化同一方向等。墓葬定向的意義是原始人祖先崇拜和靈魂不滅觀念的產物,其意義有三:一是認為人死後,靈魂要回到原來的老家去,因此頭就朝著老家的那一方向。中國人葉落歸根的思想便源於這種觀念;二是認為世界有一個特殊的地域,人死後,就應到那裡去生活。因此,埋葬死者時就朝著這另一世界的方向——日落方向,是亡靈的集中之所,是區別與人間的陰間世界;三是認為人的生死猶如太陽東升西落一樣,因而埋葬時應背東向西。

  二、葬具、隨葬品與墓誌

  1、葬具:是指裝殮死者屍體或遺骨的用具,土葬所用稱為棺槨。但棺槨在古代又有內外之分。棺為直接裝殮屍體的葬具,為區別棺或槨,又有人稱其為「內棺」,因其與死者屍體最為接近,故又稱「櫬」,又因其一般以木材製成,故也稱「棺材」。槨,因其在內棺之外,故又稱外棺;又因其大於內棺,故又稱大棺。棺槨的使用方法,《禮記》有載:「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反壤樹之」。

  2、隨葬品:從山頂洞人把石制工具和石珠、穿孔獸牙等飾品一同隨死者埋葬的事實可知,隨葬習俗幾乎與喪葬習俗同步,而最初的隨葬物品均為死者生前用過的武器、工具、生活用品以及簡陋的裝飾品,以寄託人們對死者的淳樸祝願。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帝王貴族不僅生前酒池肉林,驕奢淫逸,並幻想死後到另一個世界裡仍能享受富貴,往往用大量的能顯示其生前地位及財富的專用品和大量的金銀玉瓷、珍奇玩好之物隨葬,逐漸形成了厚葬的風氣。於是一種專用的隨葬品——明器就產生了。明器又稱為「冥器」、「盟器」、「鬼器」、「息器」,是專為死者隨葬而製作的無實用價值的各種器物模型的統稱,一般用陶土、竹木和石頭製成,也有一些是用玉石或金屬以及紙等材料製成的,用以安慰死者之靈。這些明器大多依照日常用具製作,還有一些依據家畜、房屋等動產或不動產所模仿。做成人或家畜、鳥獸模型的明器即所謂「俑」。不過一般情況下,明器很少單獨隨葬,大多是和部分實物一起下葬。北宋以後逐漸流行紙紮明器,紙紮明器並不隨葬,而是在下葬時或下葬之後焚燒,這種純粹象徵性的明器可能是最經濟的寄託哀思和希望的器物了,所以直至今日仍在普遍使用。

  3、墓誌:墓誌的性質與作用和墓碑相似,是記載死者姓名和家世生平事迹的石刻,文章末尾綴有稱作「銘」的韻語頌詞。不同的是墓碑立於墓前而墓誌則埋於墓中。墓誌起源於東漢,魏晉以後普遍流行。早期的墓誌形似碑而較小。南北朝後,墓誌一般作方形,由志蓋和志石相合而成。志蓋多作櫫頂形,一面刻有篆體的標題。志石上則刻有志文、志銘,唐代以後還有撰文者及書寫者的姓名。歷代墓誌,其志文、書法不少出自名人之手,且大多有當時的史實記載並錄有確切紀年,因此具有較高的文物價值和史料價值。

  三、墳丘、墓穴

  1、墳丘:中國傳統的葬式是實行土葬。實行土葬,要把死者安置在棺中,然後埋入土穴。埋棺之處叫做墓,也叫做塋,墓地周圍以內叫做兆域,在墓地埋棺之處的地面上堆土成丘狀,叫做墳,也稱冢,也就是說墓指平處,墳指高處,所以古人講「土之高者曰墳」,又說「葬而無墳者謂之墓」。中原地區以土坑豎穴墓為主要的墓葬形制,但直到西周初年,地表上還沒有明顯的墳丘。到了春秋晚期,中原地區才出現了墳丘式墓葬。土丘墳一經出現,在不太長的時間內便迅速流行,墓葬由「不封不樹」一變而為「大封大樹」,至戰國時已巍然成風並且制度化。秦漢以後,幾乎可以說無墓不「墳」。秦漢時的墳丘以方錐形為貴,一直延續到唐代。但規定只有皇族可以使用方丘,一般貴族和平民均為圓錐形。至明初改方形陵為圓形寶頂起,無論是王公貴族,還是庶民百姓之墓,都帶有圓錐形墳丘,所不同的只是佔地大小和墳丘的高低。

  2、墓穴:墓穴即墓室,也稱墓壙,由豎穴、橫穴之分。豎穴是從地面一直往下挖掘而成的土坑,橫穴則是先掘到地下一定深度,再橫向挖掘而成的洞室。墓室是墳墓的地下部分,隨著時代和墓主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殷商時期墓穴的主要形製為豎穴土坑。從戰國時期出現的用大塊空心磚砌築而成的墓室,到西漢時期廣為流行。東漢時期最為常見的是用小型磚塊砌築的券頂磚室墓。王莽前後開始出現了在墓中祭奠死者的風氣。為了便於在墓內進行活動,豎穴的墓道普遍轉變為階梯式或斜坡式。兩漢時期的磚室墓中,有些還在墓磚上雕刻、描繪各種圖案,這就是所謂的畫像磚墓。隋唐時盛行壁畫墓,即在墓穴內彩繪各種宴飲、出行、狩獵等圖案,宋元時期則盛行仿木結構墓,即按照死者生前所居來構築和描繪墓穴。當然,不同形制的磚室墓只有各級官員和王公貴族可以享用,隋唐時的這一規定一直為後世各朝所沿用。而對於普通百姓,能以土坑豎穴葬其遺體已是相當不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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