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同性戀自掘墳墓,相愛完了,可以相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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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我很高興,因為聊天群終於換話題了,不再糾纏馬里蘭大學那篇土到掉渣的演講,開始恢復正常,談談性說說愛。

群里一位出櫃的作家說,其實gay圈很平靜,沒有歡欣鼓舞。同婚又如何,想結婚的人是極少數,大部分人連出櫃都不願意。在社會中感受的壓力太大了,有來自父母親友的排斥和干涉,也有身在少數群體中的自卑和膽怯。尤其國內,官方意識形態視同性戀為「不道德」,凡是同性題材的影視劇一律封殺。

他說,除了搞社會運動的gay,特別亢奮的是那些左翼的異性戀媒體人。他們熱衷苦難敘事,講述同性戀受歧視致死的個案,向公眾兜售他們自己「平權鬥士」的形象。實際上,同婚早就成了「政治正確」,連明星都爭著發聲支持,一點兒都不危險,安全得很。

然後他話鋒一轉,聊起了gay圈裡的八卦。群里氣氛立刻活躍起來。「我知道劉德華是同志,但沒聽過他追求梁朝偉被拒,哈哈哈。」「王凱也是gay?人家現在是師奶殺手,傳出去多少人傷心啊。」

2

「同性婚姻」的爭議,向來有兩大陣營。正方是自由左派,支持的理由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因愛而結合是人權,不應因性取向不同而區別對待。反方是保守右派,反對的理由基於宗教和傳統,說「婚姻」是神聖的,基於人類繁衍的需要,是社會的自發秩序。

我不屬於這兩個陣營中的任何一個。我是放任主義者,支持同婚,但反對將同婚「合法化」解讀成「平權」。婚姻是基於自願的結合,同性還是異性,根本無所謂。從個人權利的角度,我不反對。

但是同婚的「合法化」運動是另一回事。他們將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變成了需要政府批准的「法定權利」。這樣的平權運動不值得讚美,因為它承認政府有權裁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自我奴化。追求同性戀平權的人,絕大多數都是政府決定論者。他們相信政府權力能夠改善社會,希望通過獲得政府對同性婚姻的首肯,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群體的態度。

台灣的同性戀要結婚,結局還不是一樣,要去民政局註冊。這不是「權利」的勝利,只是「權力」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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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同婚運動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事件。畢安生與同性伴侶曾敬超相伴35年,他們一起購置房產,登記在曾敬超名下。但由於台灣法律不承認他們的配偶關係,曾敬超死後,畢安生也失去愛巢的產權。68歲的他抑鬱悲傷,跳樓自殺。

曾敬超是演藝圈人,該事件引發舒淇等明星聲援同婚。蔡康永也曾動情地講述這一故事,作為支持同婚的有力理據。實際上,美國爭取同婚的運動中也有類似事件。一個女軍官去世,她的伴侶因為是女性,法律不認可她的配偶地位,以致無法領取撫恤金。

爭取同婚,是爭取自己本來就有的權利。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問題的核心不是「歧視同性戀」,而是政府的婚姻制度本身,破壞了人的自由選擇,尤其是在財產安排方面。

如果畢安生與曾敬超是一對男女,常年同居在一起,但沒有登記結婚。發生同樣的事情,會有什麼不同嗎?醫院會認為一個非婚的異性就是其配偶嗎?也許在確定房屋產權上好一點,如果法院確定了他們的「事實婚姻」,喪偶方或許能保住愛巢。但這只是「或許」,未必。

即是說,一對沒有到民政局註冊的異性伴侶,會遭遇到一對無法在民政局註冊的同性伴侶同樣的麻煩。這才是癥結:我們的權利都依賴政府的認定。

目前的婚姻制度,包含了標準化的財產安排。比如婚後財產一人一半等等。人們一旦結婚,就等於默認了這種「法定「的安排。實際上,現實世界要複雜得多。有的人因為不滿意這種標準化的規定,選擇不結婚。還有的人,在接受這種標準化的婚姻前,簽訂婚前協議。但更多的人,出於信賴政府,接受了標準化的婚姻,等到出了問題,悔到腸子青了,但已經來不及。

如果沒有政府插手婚姻制度,強迫登記,以此賦予「合法性」,這個世界的婚姻協議就是多樣性的。人們不用去遵循公共的婚姻標準,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狀況來做婚姻財產安排。畢安生與曾敬超買房時,作為兩個自然人,就可以約定房子在一方過世後,產權歸屬另一方。他們也可以自行簽訂婚約,確定對方的配偶身份。

這一切不需要政府,相反政府才是問題。正如一位托馬斯主義的智者所言:「上帝造人是多種多樣的,只有政府想把人都變成一個樣。」

4

愛情是神聖的,但婚姻不是。我們目前成為主流的「一夫一妻」制,其實是政府扼殺各種各樣婚姻形態的結果。中國人最悠久的婚姻傳統是允許一夫多妻,香港也是直到1971 年才通過《婚姻改革條例》變成了一夫一妻制。用宗教為由神聖化一夫一妻也是不成立的,伊斯蘭教允許多妻,美國摩門教也是。

在政府強制標準化之下,「婚姻」不僅不神聖,而且很麻煩。以前結婚,搞個儀式通知親朋好友,讓人來見證就行,因為本來就是私人事務。但現在要登記,要政府點頭同意,成了公共事件。一有出軌,一有小三,旁觀者比當事人激動得多,義憤填膺,喊打喊殺,因為他們認為這不是私事,破壞了神聖的婚姻,污染了社會風氣。

人們對「婚姻」的自然需要,變成了社會的強迫性需要。在中國,一個人單不單身,結不結婚,團中央都出來關心。在美國,一個人結不結婚,有沒有和睦家庭,也成了是否誠實可靠的標誌。在「婚姻「的社會壓力下,異性戀深受其苦:有的和不愛的人結婚,以應付世俗眼光;有的明明婚姻失敗,還要勉強在一起。同性戀就更加受苦,不出櫃的話,往往選擇形婚。

「一夫一妻」制,對於政府來說,方便監管並插手家庭的財產安排。但對於多元的開放社會來說,這種「一刀切」是禁錮。設立「重婚罪」,可謂「惡法」。現實中,這種嚴苛的婚姻制度也排斥了很多異性戀。他們有事實上的婚姻,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比如香港有個藝人鄧兆尊,和三個「妻子」一起生活,但不能結婚,只好都叫「女朋友」。很多時候,那些被蔑稱為「二奶」、「三奶」,被嘲笑為「被包養」的女性,其實換個更寬容的制度,也可以被叫做「妻子」。她們的權益也可以「合法化」。

本來,同性戀處在法外狀態,還是挺幸運的。因為不管是「直」還是「彎」,人的本性,還是喜歡「亂搞」。沒有婚姻「一對一」的束縛,本來可以享受愜意的多角關係,但是有了婚姻後,就得像所有異性戀一樣,過著偽裝忠貞的乏味生活。以前劈腿不叫婚外情,現在出軌就良心備受譴責。以前不關心婚姻話題,現在看到明星偷情的新聞,也要上網跟著罵小三。

婚姻對於彎界中人,是幸,還是不幸?他們為了越獄,挖了那麼久的地道,付出了那麼多的血汗,應不應該告訴他們真相呢?

作為一名直界的過來人,我想說:歡迎來到另一座監獄。

·END·

已被拉黑

人生就是一次次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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