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趙某不服某直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答覆6案

基本案情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某直轄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向某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交信訪材料。該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受理其信訪事項後,未對其製作信訪受理告知文書,而是在法定期限內直接對其作了信訪答覆。申請人為質疑信訪處理程序,轉而向被申請人提出以下三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是要求公開該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其信訪事項的受理告知及送達憑證;二是要求公開對不依法告知受理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的行政機關;三是要求公開未收到信訪受理告知的情況下,如何獲取信訪受理告知的依據文件。被申請人分別作出6個答覆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分別作出維持決定後,申請人進而向國務院提出了6件行政複議裁決申請。

行政複議裁決機關審查認為  申請人因房屋拆遷糾紛提出信訪事項後,又圍繞信訪受理告知問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從而將本質上屬於信訪事項、通過信訪渠道予以解決的問題轉化為形式上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進而進入行政複議渠道,並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在信訪機關已經作出信訪答覆的情形下, 申請人仍從受理告知本身、對不告知的監督機關、獲取告知的依據文件三個不同角度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本意都是為了質疑信訪處理程序,其所要求獲取的信息實質都屬於信訪處理程序中的相關信息。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要明確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和處理申請人要求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申請,這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與信訪兩種制度之間的關係問題。行政複議裁決機關認為  申請人從三個角度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都是要求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的相關信息,應當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被申請人不負有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予以公開的法定職責。依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據此,對於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為由,要求責令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裁決機關依法予以駁回。焦點問題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與信訪制度的關係問題。

行政複議裁決機關認為,對要求公開信訪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申請,行政機關不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而可以告知信訪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

理由在於:

第一,《信訪條例》是規範信訪行為和程序的專門制度。按照該條例,信訪機關在信訪處理程序中,可能對信訪人作出受理告知、信訪處理及複查、複核意見等信息。對信訪人如何獲取這類信息,《信訪條例》已經規定了專門程序;對信訪人未能獲取這類信息的情形,《信訪條例》也規定了專門的監督救濟途徑。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對此類申請,不應當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處理,而可以告知信訪人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信訪人對信訪機關未按照法定的信訪處理程序作出相關信息不服的,可以依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監督途徑提出意見。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名義質疑信訪處理程序,顯然超出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功能和目的。

第三,對於此類申請,如果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處理,將導致大量信訪事項轉化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進而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造成信訪一政府信息公開一行政複議程序交織,打亂行政複議、信訪等專門程序的既有法律秩序,既浪費行政資源,也不利於矛盾糾紛及時有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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