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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選房客,當心違法】(祝良律師隨筆№.790)
房東希望房客按時交租、愛護財產、不干擾其他租客的生活,這是天經地義的。但現實生活並不總是如願。大眾意識中,房東是強勢一方,租客是弱勢一方。因此,政府就要出面維護一個公平秩序。加州專門設有一個公平就業與住房部(DFEH),其職能是執行民權法,保護百姓在就業、住房、公共設施使用方面不受歧視、仇恨暴力和人口販之害。
公平住房法是上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的產物,有聯邦的、州的和地方的,它們對房東篩選或驅逐房客的權利設定了諸多限制。一不小心,就可能觸發歧視訴訟。任何基於種族、膚色、宗教、年齡、殘疾、國籍、祖先、性別、性別選擇、性傾向、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收入來源、醫療狀況的歧視,一律違法(42 USC §3604; Govt C §§12921(b), 12955)。
房東在招租廣告、處理租客申請或者在確立出租條件(例如租期、租金)等方面必須一視同仁。本來還有公寓可供出租,但對黑人申請人說沒有了,這也是種族歧視。房客可起訴,要求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甚至要求禁制令,禁止房東的歧視行為。在住房申請方面,房東應該給與殘疾人一定的方便。假如出租的物業不方便殘疾人使用,房東還需要做必要的改動、裝修,否則,也構成歧視。此外,在驅趕房客的訴訟里,如果房客能證明房東有違反公平住房法的歧視行為,房東敗訴的可能性很高。
要避免這些麻煩,在一開始挑選房客時,就要制定合法的、有效的申請程序和審核標準,並嚴格執行之。 查閱申請人過去3-5年的犯罪記錄、信用記錄、僱傭記錄、租房記錄並要求推薦信,是獲取有用信息的手段。如有多人同時申請一個住所,比較這幾個指標,就可以相對客觀地確定人選。 但是,執行客觀指標的標準本身不能不公平,例如,相同適用不應該產生差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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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良律師簡介】 美國最高法院出庭律師、美國註冊專利律師。加州、紐約州、哥倫比亞特區(DC)執業律師。法學博士、知識產權法碩士、哲學碩士、電子工程學士。專業領域: 專利/商標、公司/合同、生前信託、移民/簽證、僱主維權等。辦公室在南灣San Jose,中半島Burlingame和三谷Pleas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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