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人為何在白天結婚
北方人時常驚詫於一件事:在南方,婚禮的正式宴席通常是在晚間舉行的。這些年來不止一個北方朋友和我笑著表示:「你們南方好奇怪。我們那兒婚禮都是亮堂堂在白天辦的,只有二婚的才悄悄放在夜裡辦。」其實,在這一點上真正的問題是「為什麼北方的婚禮要放在白天」。
夜婚
傳統上的中國婚禮一貫都是在晚間舉行的[注1]。「婚」的本字「昏」,便是黃昏之意,在《詩經》、《儀禮》、《左傳》等先秦古籍中,均以「昏」表示婚姻[注2];只是到後來為了區分這個表示特殊含義的禮儀,才加上女旁,另造新字。東漢許慎《說文解字》解釋「婚」字:「《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
這不只是典籍中的說法,民間也一貫遵從。漢末著名樂府詩《孔雀東南飛》中描述劉蘭芝再嫁時的情形是「其日牛馬嘶,新婦入青廬。暗暗黃昏後,寂寂人定初」。自古婚俗所謂「洞房花燭夜」,當然是婚宴在晚間舉行才更順理成章。
《水滸傳》第五回,小霸王周通強欲入贅桃花庄,劉太公說他「撇下二十兩金子,一匹紅錦為定禮,選著今夜好日,晚間來入贅老漢莊上」,之後他來迎娶的時間是「約莫初更時分」。古代的初更便是黃昏,相當於現在19—21點。
在明代小說《西遊記》中,陷空山的金鼻白毛老鼠精打好的算盤便是晚間和唐僧成親[注3];在第五十四回說得更明白:女兒國王「喜孜孜欲配夫妻」,「恨不得白晝並頭諧伉儷」[注4]——幾乎都等不及到晚上正式成親了!這正證明白晝成婚在當時是不合禮俗的。
為什麼非要選在晚間結婚呢?《康熙字典》「昏」字引《儀禮·士昏禮》註:「士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為昏。」根據這種說法,婚禮之所以要選在日落之後舉行,是因為這正當天地陰陽相交之際。東漢班固《白虎通義》對此解釋:「婚姻者,何謂也?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所以昏時行禮何?示陽下陰也,婚亦陰陽交時也。」該書甚至認為,嫁娶最好選在春天,原因也同樣是為了人間秩序順應自然節律:「嫁娶必以春者?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
不過,這些解釋基本上都是漢代「獨尊儒術」之後的正統觀念,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婚禮選在夜間辦,極有可能是因為黃昏時光線不明,便於下手搶親。率先提出此說的似是清末學者劉師培:「其行禮必於昏時者,則以上古時代,用火之術尚未發明,劫婦必以昏時,所以乘婦家不備,且使之不復辨其為誰何耳。後世相沿,浸以成俗,遂以昏禮為嘉禮之一矣。」(《古政原始論》)在《清儒得失論》中,他重申了這一觀點:「古代人民視女子為甚卑,其所謂婚禮者,有剽掠婦女之風,有買賣婦女之俗。……據《士昏禮》篇觀之,則劫掠婦女之遺義至周亦存,婿行親迎,必以車載從者,此古助人奪人婦者也,婦入夫門,有姆有媵咸從婦行,此古助人捍賊者也(《社會通詮》曰,歐俗嫁娶,為夫儐償相者稱良士,此古助人奪婦者也;為新婦保介者曰扶娘,此古助人捍賊者也。以此制證之,《儀禮》適與相符)。」[注5]
在此他援引嚴復所翻譯的英國社會學家愛德華·甄克思《社會通詮》一書的觀點,認為男女儐相其實分別是古代搶婚時協助男方搶婚、幫女方抵禦的助手。英國婚禮中的男女儐相習俗源自蘇格蘭,當地早先盛行搶婚,新郎從朋友中挑選一些人,稱之為groom』s men(伴郎),其中與新郎最親近者稱bestman(男儐相),他們共同協助搶劫或誘拐;而女儐相(bridesmaid)則是新娘最親近、幫助她自衛的人[注6]。在愛爾蘭還有一傳統習俗「鬧草人」(strawing):婚禮上年輕人身穿燕麥稈做成的大衣,尋找機會「綁架」新娘並小小地敲詐一筆贖金[注7],這極有可能也是搶婚制的殘餘之一。現代人類學家和民俗學家大體都認可這一觀點,如仲富蘭在《中國民俗文化學導論》中明確認為:「鬧新房的習俗最初來源於原始時代的掠奪婚,是掠奪婚俗在文明社會的痕迹之一。」[注8]可想是古代黃昏搶婚之後,隨即立刻舉行婚禮,而協助新郎搶婚的賓朋也一同參與鬧洞房。
這不僅在中國為然,搶婚在上古時乃是世界性的普遍情形。林惠祥在《文化人類學》中說,「在原始社會中女人不怕無夫,而男人卻須費力方能得妻」,其結果,掠奪婚制在各地廣泛存在,印度最早的典籍之一《摩奴法典》甚至以掠奪為八種正當的結婚方法之一。[注9]在澳大利亞,由於各部落盛行搶婚,因而搶婚甚至是當地男女兒童最經常玩的一種遊戲。[注10]
在古希臘神話里,諸如「誘拐歐羅巴」、「搶奪珀耳塞福涅」這樣的故事比比皆是;古羅馬則有「搶劫薩賓婦女」的故事。但歷史上產生最重大後果的一次搶婚,可能是蒙古首領也速該夥同自己的兩個兄弟搶奪了蔑兒乞惕人赤列都的新婚妻子訶額倫,他們的兒子就是日後創建蒙古帝國的成吉思汗。
到後來,這種暴力搶婚逐漸儀式化,變成了一種共謀的戲劇化行為。1716年抵達拉薩的傳教士Ippolito Desideri發現,在西藏的風俗中,「新郎知道什麼時候舉行婚禮,但是新娘卻不知道。在某個日子,人們會找到某些借口,讓兩三個女子同已經訂婚的女子一起出門,到距離新郎住處不遠的地方。然後有一些男子和女子會走過來,圍繞著她們,要求她到新郎家去。這個姑娘就嘗試逃走,哭泣,叫喊,又踢又蹦,一把鼻涕一把淚,但是人們還是將她拖到或者帶到她未來住所的門口,她的親戚和一些旁觀者會在門口迎接她」。這種「假裝捕獲的婚姻形式」在當時不少地區存在[注11],雲南彌勒縣西山阿細支彝族不僅實行搶婚,而且認為這「是祖先祖代傳下來的,男方去搶是對女方的一種尊敬,說明女方不是嫁不掉送出去的」[注12],以此來將這一行為合理化。
這種搶婚制的原始形態想必依靠暴力搶奪,但到後來則其中的暴力色彩逐漸消退,而蛻變為一種儀式。[注13]歐洲9世紀時仍盛行搶婚,但「這其中的許多劫掠都是佯裝的:它們使人們得以躲避法律或是禮儀強加的東西。劫掠是丈夫們擺脫妻子們的方式——安排人將妻子從自己身邊劫走;對於兄弟們而言,則是剝奪其姐妹們的繼承權的妙招;對於父親們而言,它又是節省沉重的婚禮費用的辦法。」[注14]有些地區一直延續到20世紀,民國時期曾任彝族土司的嶺光電在其自傳《憶往昔:一個彝族土司的自述》中說:「彝人婚姻近尚含濃厚之搶奪之意。其中有一件最堪注意者,現彝族行搶婚,男女間多系事先有約,『搶』僅表儀式耳,無愛憎可言。」[注15]
更進一步,連約定的「搶」也消失了,然而男女儐相、鬧洞房戲謔、婚禮在晚間舉行這些卻依然保留了下來,成為婚俗傳統的一部分。[注16]這些年來各地也不時爆出那種「野蠻鬧洞房」的新聞,以至新娘受辱,被痛斥為陋俗,這或許也算是搶婚制最後的痕迹吧。
北方白天結婚的起源按照這樣的習慣,白天結婚就有些不同尋常、甚至令人費解了。如今,北方許多地方都習慣於白天結婚:北京等地的婚禮都慣於早上拜堂,中午開席。雖然像山東泰安、曲阜、淄博博山等北方城鎮也有夜婚習俗,但大體上,許多北方人都已將白天成婚看作是不可動搖的傳統。據《濟南時報》2010年的一篇報道,不能接受晚間婚禮的主要倒是老人和長輩,其中引述一位老工會幹部孫先生的話說:「我兒子今年結婚,就與我們商量要把婚禮辦成『夜宴』,可我就是不能接受,婚禮都要辦得風風光光的,怎麼能在晚上辦呢?我印象中都是二婚才這樣辦的,這都是傳統的婚俗觀念了,你要晚上辦,讓親戚朋友怎麼想?」[注17]
然而,就算北京這樣現在全以白天成婚為主流的地方,這樣一個「傳統」的時間其實並不長。民間傳說認為,北方人白天娶親的習俗是因清代後實行宵禁,人們被迫改在白晝,但這種說法得不到歷史文獻支持。在《紅樓夢》里,提到寶玉結婚時是「趕著挑個娶親日子,一概鼓樂不用,倒按宮裡的樣子,用十二對提燈,一乘八人轎子抬了來,照南邊規矩拜了堂」(第九十六回),正因夜間婚禮,故須用提燈。之後,寶玉的小廝墨雨告訴紫鵑,寶玉是「今日夜裡娶」,而當寶玉發現新娘原來不是黛玉而是寶釵時,他「心裡不信,自己一手持燈,一手擦(眼睛)」(第九十七回)。《紅樓夢》後四十回的作者高鶚是先世自清初就寓居北京的鑲黃旗內務府人,在小說中如此重要的一個情節上恐怕不可能搞錯。《京都禮俗》一書中有劉仰宸的專文《舊北京婚俗》,其中也說到老北京婚禮「迎娶的時間習慣都在夜間,偶然也有在白天迎娶的,但是不多。」[注18]
清代不受「黃昏迎娶」這一古禮約束的最突出例外,便是滿清皇室。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內務府具奏,內開四公主下嫁吉期,於乾隆二十五年四月初三日巳時行初定禮,五月十三日巳時行成婚禮——巳時是上午9—11點。但皇室成親都在上午嗎?卻也不一定。記錄光緒成親全過程的《大婚典禮全圖冊》,光緒十四年(1888)十一月初二,皇后葉赫那拉靜芬之父桂祥是黃昏在家舉辦盛大的納采宴,但迎親隊伍卻直至子夜23:55才出發前往紫禁城,並於凌晨3:30抵達紫禁城乾清宮,下鳳輦,算正式嫁入皇帝家裡了。溥儀《我的前半生》也記載,他的大婚典禮是在「十二月一日子刻」舉行。[注19]
推想起來,北方不那麼嚴守黃昏成親的古俗,或許也與滿漢雜處、生活習俗相互影響有關,而到了近代又受到了更進一步衝擊,最終遂變成白天成婚的新禮俗。民俗學家金受申(滿族,1906-1968)在《老北京的生活》中說:「古禮婚娶都是夜間,現在只鄉間如此,城內無論滿漢都已不在夜間,只以牛角燈、金燈示意而已。」[注20]
這一轉變的關鍵時間點應是在晚清民國之際,佐證之一是:包括北京在內的北方直至近代都盛行一日二餐制(大體分別在上午10點和下午4點左右),而如果舉辦午間婚禮,那麼婚宴是要在午間12點之前舉辦的,這意味著午間婚禮的流行是在一個三餐制已得到普及、且以午宴為正餐的社會環境中。據《北京民俗史話》一書,「進入民國以後,除了寡婦再嫁時的迎娶儀式外,無論滿漢,新婚的迎娶儀式一律都在白天舉行,通常是在上午九、十點鐘(巳時)發轎,故此多不再用所謂金燈之類」[注21],而與古代黃昏發轎迎娶大有不同。
這很可能與當時新式婚禮的出現、推廣有關。晚清西式婚禮逐漸從上海、北京等沿海地區大城市波及到各地,民國時東北各縣鎮已有新式婚禮,《奉天通志》記載:「有清光、宣之季以迄民國,歐風東漸,新禮制迄未頒定,於是耄紳之族損益繁縟,酌濟中西儀節,謂之『文明結婚』。兩家婚約既成,先以指環及飾物為聘。婚期多在上午。」[注22]這裡特地點出「婚期多在上午」,可想是因為這是新式婚禮與傳統婚俗頗有不同之處。1907年10月13日,天津塘沽張小田與北京慕貞女子書院的賈玉蓮,在教堂由牧師主持舉行文明婚禮,成為當時社會新聞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由牧師主持的教堂婚禮,一貫以來都是在白天舉行的。[注23]在休·格蘭特主演的電影《四個婚禮和一個葬禮》中,他參加親友婚禮前雖然都定了9點的起床鈴,但每次還是會睡過頭,急匆匆奔向教堂。英國小說《簡·愛》在第三卷第五章里對婚禮的描寫便是在清早:早晨7點就起來打扮,僅有10分鐘吃早餐,隨後簡就和羅切斯特步行去教堂結婚,但被人指出羅切斯特涉嫌重婚,沒結成;在小說的最後一章,再度提到兩人在早上結婚:「瑪麗,今兒早上我和羅切斯特先生結了婚。」[注24]
在英國,教會直至13世紀才最終取得了對婚姻的控制權,到1439年,教堂婚禮已被提升到神聖地位,1563年宗教改革後,教會又首次要求有效、有約束力的婚禮必須有牧師在場。到了1604年,《教會法》明確規定「教堂婚禮必須在婚事被預告達三周後,在新人之一的定居地的教堂,於早上八點到中午間進行」[注25]。由於合法的婚禮少不了牧師證婚,而教堂儀式又是在早間舉行,正式婚禮的時間遂確定在了白天。
在法國,1598年南特敕令後也規定必須由神甫證婚。1615年,法王路易十三14歲結婚,婚禮後他「躺了一會兒,六時三刻在床上用了晚餐」[注26],可見他的婚禮是在白天舉行,當然也沒有晚宴,否則他就不必再吃一頓晚餐了。到了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後,教會記錄誕生、婚姻和死亡的責任被剝離出去,交給了國家[注27],由此還出現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發明:由政府組織的集體世俗婚禮,不過時間仍是在白天。以當時為背景的《基督山伯爵》第五章便提到,婚禮「筵席雖預定在12點鐘開始。但在這之前的一小時,走廊上便早已擠滿了性急的前來賀喜的客人」,而正式婚禮是下午3點由市長主持的。這種由政府組織的婚禮變革,正是民國時期新婚俗的源頭。
在此,中西方最主要的差異或許是:中國社會傳統上把婚姻視為私領域,但在西方,先是教會、後是國家介入進來,並一定要得到它們的認可才被承認為是合法的婚姻。這樣,由於西方婚禮的宗教儀式或政府手續主要是在白天完成的,親友往往在隨後小聚一下就算是完婚了。在法國作家雨果的《悲慘世界》中,描寫馬呂斯和珂賽特新婚時說,「一八三三年的結婚儀式和今天的不一樣」,還不曾像幾十年後那樣由市長和神甫分別代表法律和上帝來主婚,雖然當時也需要在中午以前跑市政府申請結婚證並去教堂完成儀式,但回到家裡仍然有「一桌酒席設在飯廳里。亮如白晝的照明是盛大喜宴不可缺的點綴品」。也就是說,白天的婚禮儀式代表著法律和教會的認可,但隨後的婚宴則可能在白天也可能在晚上。近代中國在接受這一習俗時,除了革除傳統婚俗內容外,很重要的一點也是強調了國家和法律對婚姻的認可——古代中國人可是不需要領結婚證的。
由此看來,國內北方人在白天成婚的禮俗,其實是僅有百餘年歷史的新事物,只是當年的「文明婚禮」,如今已被視為「傳統」——當然,這也並不奇怪,像新郎、新娘佩戴婚戒這樣的「習俗」原也是西方傳入的新潮;至於婚後度蜜月,就算在法國,也是1820年代由英國傳入之後才開始變得流行起來的。[注28]由於這類緩慢發生的社會變遷往往難有清晰的標誌性事件被記錄下來,國人往往也搞不清楚這些婚俗的變化是怎麼發生的,但有一點似是明確的:北方的不少地區接受了白天成婚,而像上海這樣也曾是西式「文明婚禮」發源地的南方城市,最終社會演變的結果卻還是選擇了固守更為傳統的夜婚。中國人普遍的心態似乎是把「婚姻的合法手續」(領證)與「婚姻的社會認可」(辦酒)分開,並且明顯偏重後者。我有一對朋友試婚多年後才領證,但雙方父母卻一直以為他們早就結婚了,因為他們早已辦酒了。
也許令當初那些改革者始料未及的是,如今午間婚禮又被一些北方年輕人視為「傳統觀念」,反倒覺得晚間婚禮有燈光渲染,還更「唯美、浪漫」。這正證明了現代生活中一再出現的現象:原本「現代」的往往會迅速成了習焉不察的新「傳統」,而傳統的也可以變得很現代。
【注釋】
注1:葉濤:《搶婚》:「如此夜中迎親風俗較多,幾乎遍布我國各地,存在於各個少數民族之中。」p.6。
注2:《詩經·邶風》:「宴爾新昏。」《儀禮》篇名作「士昏禮」。《左傳·昭二十五年》:「昏媾、姻亞。」
注3:《西遊記》第八十二回:「那怪道:『和尙,你不知道。我家老夫人今夜裡攝了一個唐僧在洞內,要管待他,我洞中水不幹凈,差我兩個來此打這陰陽交媾的好水,安排素果素菜的筵席,與唐僧吃了,晚間要成親哩。』」
注4:《西遊記》第五十四回:「同攜素手,共坐龍車。那女主喜孜孜欲配夫妻,這長老憂惶惶只思拜佛。一個要洞房花燭交鴛侶,一個要西宇靈山見世尊。女帝真情,聖僧假意。女帝真情,指望和諧同到老;聖僧假意,牢蔵情意養元神。一個喜見男身,恨不得白晝並頭諧伉儷;一個怕逢女色,只思量即時脫網上雷音。二人和會同登輦,豈料唐僧各有心![……]說未了,太師啟奏:『請赴東閣會燕,今宵吉日良辰,就可與御弟爺爺成親,明日天開黃道,請御弟爺爺登寶殿,面南改年號即位。』」
注5:《清儒得失論》,pp.196-197。
注6:《英語詞源趣談》,p.82。又葉濤《搶婚》,pp.102-103亦談到西南各地語言民俗學中可見到的搶婚制痕迹,如「雲南小涼山彝族在迎娶新娘時,男方要請三個男人參加,其中兩個被稱為『鮮姆』的小伙,意為『搶媳婦的人』。」
注7:蒂利:《信任與統治》,p.156。
注8:仲富蘭:《中國民俗文化學導論》p.140。葉濤:《搶婚》一書對此有異議,認為「絕不是夜幕為搶婚提供了一個適宜的時機,而是走訪婚時代盛行的夜婚習俗為搶婚創造了一個得以滋生的濃厚文化氛圍」。見該書pp.15-16。
注9:林惠祥:《文化人類學》,p.311、p.151。
注10:愛德華·泰勒:《原始文化》(1871),p.58。
注11:《德西迪利西藏紀行》,pp.175-176、pp.178-179。
注12:《搶婚》,p.55。
注13:《搶婚》,p.138。
注14:喬治·杜比:《騎士·婦女與教士》,p.50。
注15:嶺光電:《憶往昔:一個彝族土司的自述》,p.233。
注16:李大釗曾指控舊式婚姻是「掠奪物品的遺迹」:「一群告花子擁著一頂紅轎,簾幕封得緊緊的,幾個人抬著飛跑,好像掠奪來的物品一樣。這是中國結婚的儀式!這是中國女子的人格!」(原載《新生活》第12期,1919.11.9)轉自海青:《「自殺時代」的來臨?——二十世紀早期中國知識群體的激烈行為和價值選擇》,p.80。事實上,搶婚的確到清末尚存,《清稗類鈔·婚姻類》劫婚條:「劫婚者,倉猝畢姻,不備禮,而強迫從事也。然亦有先日訂明,而出於彼此之自願者。」
注17:「『晚間婚禮』,不只是個傳說」,刊2010年7月27日《濟南時報》。
注18:文安主編:《京都禮俗》,p.27。
注19:《我的前半生》第三章《紫禁城內外》。婚禮全部儀程是五天:
十一月二十九日巳刻,淑妃妝奩入宮。
十一月三十日午刻,皇后妝奩入宮。巳刻,皇后行冊立禮。丑刻,淑妃入宮。
十二月一日子刻,舉行大婚典禮。寅刻,迎皇后入宮。
十二月二日帝後在景山壽皇殿向列祖列宗行禮。
十二月三日帝在乾清宮受賀。
注20:金受申:《老北京的生活》,p.113「滿人婚俗」條。
注21:常人春、高巍:《北京民俗史話》,p.183。同頁下文另述:「在古代,發轎迎娶的時間一般安排在黃昏,《說文解字》上就把『婚』與『昏』視為同意。這可能與原始社會的搶婚有關。晚清,特別是進入民國以後,大多數人家辦喜事的時間都改在了上午十點鐘迎娶。」
注22:邵先崇:《近代中國的新式婚喪》,p.63。徐珂《清稗類鈔》也證明及近代「文明結婚」起於光緒年間:「迎親之禮,晚近不用者多。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結婚,倡於都會商埠,內地亦漸行之。禮堂所備證書,由證婚人宣讀,介紹人、證婚人、男女賓代表皆有頌詞,亦有由主婚人宣讀訓詞,來賓唱文明結婚歌者。」
注23:俄國可能還保留一點舊俗的殘餘。列夫·托爾斯泰小說《安娜·卡列尼娜》第五部第五章德魯別茨基夫人議論列文和基蒂的婚禮:「我奇怪他們為什麼要在傍晚舉行婚禮,像商人一樣……」而科爾孫斯基夫人則回答說:「這樣更好哩,我也是在傍晚結婚的。」這可能是商人階層尚未嚴格基督教化,而遵守著自古的習俗。
注24:《簡·愛》第三十八章。
注25: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80-1800》,pp.12-14。
注26:菲力浦·阿利埃斯:《兒童的世紀:舊制度下的兒童和家庭生活》,p.155。
注27:《私人生活史》IV:從大革命烽火到世界大戰,p.280。
注28:《私人生活史》IV:從大革命烽火到世界大戰,pp.27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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