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和權威

建立完備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和權威

《憲法》學習心得

2000級法律本科一班008號 高景富

憲法是指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就憲法的實質而言,其主要作用是協調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除明確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外,並側重於通過限制國家權力的範圍及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以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和「統治階級」是統一體中的兩個對立面,如何既能「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又能集中反映「統治階級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使「公民」和「統治階級」的權利、意志和利益協調、融合,推動社會和政治、經濟的有序發展,單靠一部憲法顯然是不夠的,必須有一套法律體系予以保障。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建立與自己的政治和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法律體系,是國家政權應當注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一個法律工作者和每一個公民應盡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這又是深入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更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

要建立完備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首先必須弄清法律體系的內涵。法律體系通常是指國家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所形成的,以憲法為基礎的,由所有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多層次的、用於調整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部門齊全、形式完整的,具有內在聯繫的、協調統一的有機整體。它既包括所有的法律形式(法律淵源)所構成的法律形式體系,還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法律部門體系。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現有的法律體系顯然不能包容現實經濟生活中湧現出來的大量嶄新、生動的事實;在經濟體制尚處於向新體制轉軌的階段,現有的法律體系還未能完全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與實踐脫節,政策與法律尚不協調,法律體系缺乏總體規劃。

二、政府宏觀調控和管理行為的立法嚴重短缺。

三、市場經濟急需的法律、法規仍然供不應求。

四、不直接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反應較慢。

五、法律體系內在關係有待進一步完善。

從現行的法律體系所存在的問題看,改革勢在必行,而且非從體制上改革不可。法律體制改革涉及的方面很多,而且常常是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這就需要國家政權機關和所有的公民共同參與不可。

我們知道,雖然法律體制涉及的方面較多,但歸納起來也無非是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大塊。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法律體制改革一直在進行,儘管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還需要我們去進一步深入探討。

我國的立法在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等方面缺乏規範性、統一性和協調性,給人一種不完整不協調的感覺,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現有的立法體制出現了一些與之不相適應的地方,必須通過改革來加以完善。

我國的立法體制採取一元兩級的方式,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有權制定法律;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立法權,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外,國務院在行政職權範圍內享有規章制定權;國務院、屬於經濟特區的省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授權範圍內享有非常的授權立法權。從立法許可權看,憲法和有關法律雖有原則規定,但缺乏配套法律的具體規定。如:哪能些法律草案應提交全國人大,哪些應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哪些應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哪些應由部委制定規章,哪些應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哪些應由地方政府制定規章等,都沒有明確的界限。從而造成有的地方立法膨脹,突破了地方權能;有的與中央權力機關的立法相衝突;有的地方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亟需法律調整,而中央機關尚無立法文件,地方又未能採取積極的措施加以彌補,造成時間和空間上的法律真空。因此,確定統一的立法體制至關重要,這需要進一步明確國家的立法專屬範圍,或明確規定地方立法的具體許可權範圍,並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立法和行政機關立法的監督控制方式。

我國制定法律、法規往往都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相應的部門起草。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弊端,由於受部門觀念和部門利益的影響,造成部門之間互相爭權、扯皮現象較嚴重,既延誤了法律、法規的及時出台,同時也使已出台的很多法律、法規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只有進一步加大立法的透明度,採取將法律草案在報紙上公示,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再予上報審議的方式,同時成立專門的監督委員會負責立法民主情況的監督工作。

我國的司法機關主要是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法律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審判和檢察體制雖然確立了依法司法的法治原則,但是,這一原則在實踐中並未完全落實,還存在一些問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國司法體制,建立符合法治原則的審判和檢察體制,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環節和必要條件。

根據目前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改革須從三方面入手。一是司法機關的組織。首先是針對領導體制上存在的與各級黨委、人大的許可權劃分不清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的職責分工制度,地方黨委及其政法委不應干涉司法工作,司法機關只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工作。其次是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內部組織的職責和相互關係,在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許可權範圍中,強化合議庭的審判權;在公安、法院、監獄等部門的司法活動中,強化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對檢察院內反貪污賄賂機構的組織、職權和工作程序進行具體的法律規範。二是司法工作的程序。首先是逐步完善審判程序,證據制度一定要健全,要強化當事人和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強化庭審作用,充分發揮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決定作用;改進庭審方式,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強化執行工作,健全執行機構,進一步完善關於執行的法律程序。其次是逐步完善檢察程序的法律。應完善刑事檢察程序,健全對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檢察程序;應完善對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偵查程序;應完善舉報及控告申訴檢察程序,保護人民的舉報權和控告申訴權;完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程序,以加強檢察院在審判中的法律監督作用。三是司法工作的監督。目前,我國的司法監督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對審判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相互之間的制約和監督,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人民群眾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法制。但在許多方面還缺乏具體的程序方面的規定,尚需在實踐中總結經驗並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完善。

我國憲法規定的執法體制基本是好的,體現了民主和法制原則。但是,由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尚沒有真正確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殘存的傳統體制的影響等因素,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在實踐中並未完全落實,在具體問題上主要表現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越權處罰、無權處罰、以罰代刑等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這些問題的反映,主要是體制上的問題,必需予以改革和完善。

要解決我行政國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除了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使其真正發揮對執法機關的領導和監督作用外,必須進一步完善行政組織、行政授權立法、行政程序和行政監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以達到用法律來規範和控制行政行為。一是進一步用法律規範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以及行政機構的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制度。凡屬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項,各級行政機關不得越權作出決定;黨的重大決策主要應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程序上升為法律,變為國家意志;要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管理權和財權;要在轉變政府職能的基礎上,進行精簡機構的改革,並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各級政府的機構設置和行政編製,制定公務員法。二是應當對授權立法附以必要的的限制條件,明確授權立法的目的、內容、範圍、條件、期限、方式等,確保行政執法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得到控制。三是進一步加強行政立法程序,規範包括行政立法、許可、收費、監督、處罰和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同時還應加緊制定其他方面的行政程序的法律。四是進一步加強行政監督機制的確立和完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內部的相互監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行之有效的民主監督機制,確保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在建立和完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我們特別要注意的是,必須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因為現代各國的政治方式大都是通過政党進行的,它同國家政權是緊密聯繫的,並必然執掌國家政權或參政議政。在我國的《憲法》中更是明確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的十五大也重申了「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原則,這是不容改變的客觀存在。

同時,我們還要牢記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的:「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只要立法、司法、執法三位一體完成法律體制改革,建立起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又能體現國家和人民的一致利益的法律體系,並使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能進一步地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為黨理順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就能實現我們建設長治久安,高度文明進步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宏偉目標!

2000年11月2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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