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故意殺人案看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量刑

作者:張偉 王鋼

來源:正義網

一、基本案情及訴訟過程

2014年9月9日23時許,張某甲(歿年42歲)酒後欲與妻子賀某發生性關係被拒絕。張某甲惱怒,當即毆打賀某。張某甲的母親何某聽見賀某的哭喊聲後,與丈夫張某前去勸阻,並將張某甲拉開。張某甲轉而對父母拳打腳踢,看到張某向廚房逃去,仍緊追不捨。追至廚房欲繼續毆打父親時被母親阻攔,張某甲又對母親何某實施毆打。張某趁機拿起廚房內一把斧頭朝張某甲頭部猛砸數下,張某甲倒地。

  次日凌晨5時許,張某到村幹部家中報告後陪同村幹部等人回家查看。當發現張某甲尚未死亡時,張某又持鎚子擊打。到案後張某供述了自己用斧頭背砸了張某甲的事實。經鑒定,被害人頭部傷痕創緣均不整齊,部分創口創腔內有組織間橋,右顳骨凹陷形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廣泛性挫傷出血,證實死者系鈍器打擊頭部致顱骨骨折、腦挫裂傷、顱內出血引起腦功能衰竭死亡。

  檢察機關以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張某辯稱,事發時沒有用鐵鎚砸張某甲,並否認曾對村幹部講過:「我今天不搞死他,我們一家人都活不成」,但承認用斧頭背砸過張某甲頭部三下。辯護人主張張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且被害人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定罪量刑疑難之處

1、物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意見只能證實部分案件事實,本案主要依靠言詞證據定案。但相關證人僅能證實案件部分事實,能夠證實被告人實施殺人犯罪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張某供述,而被告人並未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且否認其具有殺人故意。現有證據尚未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如何運用這些間接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在案件事實認定上得出唯一結論呢?

2、張某持兇器擊打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如何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情節,確認本案屬於犯罪「情節較輕」?

三、運用間接證據定案,能否排除合理懷疑?

(一)可以證明張某實施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未達確實、充分的程度。

  本案證實張某故意殺人的證據如下:(1)村幹部證言證實案發後張某前往其家中報告案發情況,且與張某一同查看現場。公安機關的抓獲經過也證實了上述情節。(2)證人何某、賀某沒有親眼目睹整個案發經過,但作為近親屬的她們均提供了不利於張某的證言,證實曾聽張某說其用斧頭擊打張某甲的頭部。在排除二人故意陷害張某的情況下,該兩名證人證言可信度很高。(3)作案工具斧頭柄上雖沒有鑒定出張某的指紋,但斧頭背及斧柄上的血液鑒定檢驗出被害人的DNA,與張某供述用斧頭背擊打被害人頭部的情節一致。(4)張某到案後自願認罪,供述主要作案事實。故本案能夠證明張某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告人張某本人的供述。

(二)現有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

1、不存在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張某家對面的鄰居王某證實,案發當日凌晨,聽見張某甲在自家二樓走廊上吵架,並看見其來回走動。王某上床時聽到張某甲喊救命和向張某求饒的聲音。王某另證實其回家時沒有看見除張家人之外的人員和車輛。證人劉某(王某之妻)和李某(王某之母)也證實在案發當日凌晨2時許均聽見張某甲喊救命和向張某求饒的聲音。以上證人證言證實內容均可推斷張某甲此時正遭受被告人毆打。證人賀某證實案發當日,家中沒有外人;證人何某證言和被告人張某供述均證實案發時現場並無其他人。

  承辦檢察官曾懷疑賀某是否存在婚外情,試圖尋找破綻,查證是否系第三人作案。經走訪調查,證實賀某社會交往簡單,並無與社會閑雜人員往來情況,被告人張某、證人何某也極力維護賀某,否認其存在與婚外異性交往情況。這樣,基本排除了存在與賀某有不正當關係人作案可能。

  承辦人檢察官又懷疑是否系被害人弟弟張某乙從回家作案,事後再由張某替子頂罪的可能性。通過訊問被告人張某和對其家庭情況調查了解得知,張某乙因與張某甲關係不睦才外出務工。並通過調取張某乙的乘車信息材料,證明張某乙系接到張某甲死亡的消息後才回家料理張某甲後事的,這樣就排除了張某乙作案可能。

  承辦人員也曾懷疑年齡老邁、身材矮小、佝僂的被告人張某,是否有能力將身材高大的被害人打死?承辦人經走訪調查發現張某雖身材佝僂,但因長年勞作,身體較為健壯,加之被害人張某甲案發當晚飲酒後意識受限,張某趁被害人不備手持斧頭砸向其身體要害部位頭部,足以消除被害人反抗能力。

綜合全案其他證據,可以認定系張某作案。

2、案件供證矛盾可以排除。(1)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到法院審理階段,張某一直供認自己用斧頭背擊打了被害人張某甲頭部,但否認曾說過「我今天不搞死他,我們一家人都活不成」。但首先趕至案發現場的村幹部伍某證實:其到張某甲家後,看見張某甲尚未死亡,伍某提出撥打「120」急救,張某說不能打「120」,他不死,我一屋人都會死,你們要打「120」,我就喝農藥死。證人胡某亦證實張某不讓村幹部撥打「120」急救電話。以上證人證言均證實,張某在該情節的供述上不屬實,張某主觀方面有殺人的故意。(2)張某一直供述是用斧頭砸的張某甲頭部,否認曾用鐵鎚擊打張某甲腹部。現場證人伍某證實,其準備下樓撥打「120」時,看見張某拿著一把鐵鎚朝張某甲的腹部砸了兩下,伍某還制止說:那搞不得,你這硬是有意的。張某扔下鎚子下樓去了。證人胡某證實張某拿起鐵鎚又要砸張某甲,被伍某制止了,胡某就下來了,後來在樓下聽見有鎚子砸得響的聲音。檢察人員多次詢問伍某,伍某均證實這一細節。檢察人員仔細審查張某甲的屍檢報告,但張某甲屍體腹部屍檢報告表述是「未見明顯異常」,通過審查現場勘驗照片,發現張某甲腹部有傷痕,只因張某甲腹部肉多,不甚明顯。(3)案發後,檢察人員在張某家一樓雜物堆中找到作案鐵鎚,並依法提取、固定。經證人伍某辨認,提取鐵鎚確認系擊打被害人張某甲的兇器。故張某的這一辯解不成立。(4)關於案發現場血跡。在張某甲卧室東、西牆面上均有血跡,經鑒定系被害人張某甲所留,可以證實張某和張某甲曾在卧室內發生毆打,並致張某甲流血,案發第一現場應為被害人卧室。隨後張某甲追趕張某到廚房,在廚房內張某隨手撿起斧頭擊打張某甲。上述物證與被告人供述,證人何某、賀某證言相互印證。(5)被告人張某辯稱只用斧頭砸了張某甲頭部三下,而屍檢報告證實張某甲頭面部等有17處創口。張某供述與勘驗檢查報告不符。

  綜上,本案的間接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四、本案是否屬於「情節較輕」?

  不同於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本案特殊之處在於:被告人張某年近70周歲,與被害人是近親屬關係,作案手段不是很殘忍,犯罪沒有預謀;被害人存在家庭暴力,有一定過錯;張某具有自首情節。

  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對社會公眾安全感的影響均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有所不同。承辦人多次到案發地進行走訪調查,當地民眾均認為法院認定張某故意殺人犯罪情節較輕,判決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適當,故公訴機關沒有抗訴。

認定本案「情節較輕」的具體理由如下:

1、本案由家庭矛盾引發,系近親屬之間犯罪。被害人行為過錯,是激發張某產生犯意的重要誘因,因此對被告人張某的罪行評價應當區別於一般的故意殺人犯罪。經查,被害人張某甲在當地口碑不好,為人好逸惡勞,嗜酒貪杯,有吸毒惡習,喜歡惹事生非生性多疑。經常打罵妻兒和父母,曾將家中稻穀偷偷賣掉賭博。此次案發也是張某在長時期忍辱負重的情況下導致的負面情緒大爆發。

2、從客觀方面分析,被害人張某甲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因此對張某行為的評價應有所調整。張某甲不僅有違傳統孝道,其行為更是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張某甲實施的暴力毆打妻子和父母的行為是張某殺害被害人的重要誘因,張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低,因此在對張某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總體評價時應從輕考慮。

3、從犯罪主體分析,張某年近70周歲,關押看守所期間,風濕病發,一直佝僂著腰,身體不好,再犯可能較小,基本上沒有再犯可能,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可對張某從輕處罰。

4、張某屬自首。本案案發後,張某主動向村幹部報告,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5、此外,本案案發後,當地群眾集體向司法機關上書陳情,表示張某為人勤懇老實,請求依法從輕處理張某。

  綜上,可以認定張某犯罪情節較輕,對張某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推薦閱讀:

行人莫上長堤望,風起楊花愁殺人。李益《汴河曲》
李飛故意殺人案
心思慎密的殺人墳地風水
白銀殺人往事:疑兇曾經不殺人就心裡不舒服
頭皮發麻的殺人案

TAG:殺人 | 證據 | 間接證據 | 故意殺人 | 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