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的倫理精神
一
戒律是從佛教律法和倫理的二維視角對整個教團及個人生活準則進行規範的制度。它以文本的形式揭示了佛教制度的基本精神;並在制定與實施過程中,規定了信眾們應遵循的基本倫理準則。戒律精神的特點,在佛陀為僧團制戒的十句義中,已作了全面的展示。據《四分律》載:「(佛言)自今已去,與諸比丘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這十個方面的制戒意義,前三點主要是針對僧團整體的和諧而言,強調了戒律對僧團的規範以及保持大眾和合、安樂的作用;中間的六條則反映了戒律對個人修持的輔助作用及斷有漏業證得出世解脫的倫理功用;最後一點,是要依憑戒律達到令教法久住的最高目標。戒律的這些特點,又被歸納為:「一是為端正身心,減除自身之道障而設……一是為維持團體紀律、促進僧團內修外弘之效率而設……一是為息世譏嫌,以維持僧團對外弘化之效率而設」等三個層面,這都與教團和個人的修學有關,可以說是戒律制定的核心意義。
從戒律的上述意義來看,它對當前佛教界在戒律如何詮釋及創新的問題上,提供了倫理層面的新視角。具體而言,佛教戒律以制度形式反映了佛教教團追求協調、和合的基本倫理訴求,以及成就個人解脫和教法久住的最高道德理想。戒律在制定過程中,明確了教團大眾應遵守的起碼倫理準則,如對在家信眾以五戒為行為準則,對出家眾以沙彌(尼)、比丘(尼)戒進行倫理層面的規範。在此基礎上,更以菩薩戒的制度形式,對佛教的倫理精神進行了更高意義上的展示,這主要表現在菩薩為了利益更多的有情,有時會以「舍己救他」的精神去開根本四戒。還有,戒律在實施中也體現出一定的強制性輿全民性(所有教團成員)特徵,它要求教團大眾應按各自的身份守持相關的戒律,而對有犯戒行為者,強調了必須依律進行處罰的強制意義。所以,本文把戒律在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倫理精神,納入「制度倫理」的範疇進行初步探討,希望能為佛教制度在現代梘域下的詮釋與創新,提供倫理理論方面的參考。
二
戒律在制定與實施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倫理精神,根據律藏文本中的相關記載,我們發現戒律在制定過程中因時、地、事、人的差異,而體現出豐富的倫理精神,主要有因事與人之心理的不同而現出的人性精神,因時空條件不同的隨宜性,制定、實施過程的民主性,以法束僧的法治特點,這些都是為達成個人解脫、教法久住的最高道德訴求,因此也是詮釋與實踐戒律的基本倫理準則。
(一)人性精神
原始佛教的戒律,形成於僧團建立之後的若干年。最初,佛陀度弟子們出家,並沒有事先制定現成的制度(成文法),而是因弟子們不能按「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的精神去處理日常的修學生活,經知慚愧的弟子們的勸請,他才為了教法久住之故,對其所犯進行批評;並制定相關限制性條文,要求僧團大眾從此以後不得再犯,否則將按所犯的輕重進行懲治。佛陀認為:「如來亦復如是,不以無過患因緣,而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然舍利弗,當來有正信善男子,於佛法中信家非家,舍家出家,或有心亂顛倒,起於凈想,三毒熾盛而犯諸罪。舍利弗,是時,如來當為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在《四分律》中,佛陀也認為:「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何以故,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若有犯有漏法者,然後世尊為諸比丘結戒,斷彼有漏法故。」這說明佛教的戒律是輿人的自我覺悟有關,當弟子們能自覺修學正法斷除三毒,就不會以諸多具有強制色彩的條文約束大家,而等到出現了不守戒的情況時,才不得不進行諸多戒條的制定,並以它來達到斷除有漏法的目標。從這裡,可看出佛教戒律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反映了人性的精神內涵。而且,每一條戒的制定,都有不知慚愧者以身試法的背景。由此制定的戒律,表達了佛教非律法主義者的思想內核,足見其符合人性的原則,它隨眾生根性的變化,才有越來越多的繁瑣條文,其目的最終還是在於使不同根性的眾生獲得清凈。
(二)民主與隨宜
早期佛教戒律的制定過程,基本上是通過教團大眾集會商議之後訂立的。如最初第一條學處的出現,就是因有個別弟子出現了不如法的行為,佛陀便集合大眾,一起來討論其所犯戒的輕重等,並以此為契機,告諸弟子此後再有同類情況出現時,應如何處罰。《摩訶僧只律》曾載:「佛告諸比丘:依止昆舍離諸比丘,皆悉令集;為諸比丘制戒,乃至已聞者,當重聞。若比丘於和合僧中受具戒,若不還戒而行(某某)法,是比丘得波羅夷罪,不應共住。」而在處罰個別犯戒者時,也強調了集眾商議的羯磨作法,並允許犯者作自我陳述,這主要體現七種滅罪方法之中。《四分律》載:「若有靜事起,即應除滅。應與現前昆尼,當與現前昆尼;應與憶念昆尼,當與憶念昆尼;應與不痴昆尼,當與不痴昆尼;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應與覓罪相,當與覓罪相;應與多人覓罪;當與多人覓罪;應輿如草覆地;當與如草覆地。」其中,現前毗尼強調了當事人於大眾前,一起抉擇有關犯戒的問題;憶念昆尼重在要求當事人自己作陳述與辯護;不痴昆尼主要是為保護有精神病者,在發病時的行為不構成犯戒;自言治是讓當事人在大眾前對其錯誤進行懺悔;覓罪相是讓大眾對彼所犯還有疑問處的進一步核實;多人覓罪則是對意見不一致的問題進行表決,只有徵得多數人同意才可執行;而如草覆地是將爭執不下的問題,經僧團依律處罰後,於此事上像草覆地一樣,不得再起爭論。從這幾條處罰原則來看,戒律的處罰制度具有相當的民主特性。
有關戒律的隨宜性精神,體現最為深刻的是已被大眾所熟知的「隨方毗尼」精神。從有關的資料記載中,我們發現這—精神在佛陀時代就已經被廣泛運用,戒律的許多條文在制定過程中,基本都經歷了多次制與開的過程,最後才形成較為固定的文本。有許多戒條,在不同的地域條件下有不同的開緣,這在《十誦律》中,東方的億耳出家後,想隨比丘們去見佛陀,當問他的師父迦旃延尊者有何交待時,其師托以五事憫佛的個案最為典型。即,一、因此國比丘少,請佛聽許此國不足十眾可受具足戒;二、此國地多碎石,請佛陀允許此處的比丘可以穿皮革製作的鞋;三、因該地人民有隨時洗澡的風俗,所以請佛同意此處的出家人,可以不受半月洗澡的約束;四、此地風俗常用皮毛製作衣服被褥,希望佛陀能開許此處的比丘們也能如此;最後,是關於如何處理比丘失衣的問題。而迦旃延尊者之所以要讓其弟子去問這幾件事,是因為佛陀已經於其他地方制定了明確的戒規,不允許上述五種情況的出現。如「常洗浴」一事,佛陀均與比丘們有明文禁止的規定。在《四分律比丘戒本》中就規定了:「若比丘春殘一月在,應求雨浴衣,半月用浴。」這是說,不能想洗浴就可以去,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襄才行。當億耳到了佛陀處,如其師所教,禮拜問候佛陀及諸比丘後,便提出了這五件事,佛陀都給予了肯定,並同意該地比丘在上述幾件事上可作為開緣,執行不同的標準。律藏中類似的記載還有很多,此處不一一舉例。從此處,我們當可發現戒律在最初流行之時,對因地域、風俗不同而制的部分戒條有著相應的適用標準,這種精神體現了戒律的隨宜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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