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官司 打官司的費用誰出

打官司作為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的重要手段,相信大家都不會不陌生,但是說到如何打官司以及打官司的費用誰出,可能多數人就對此不甚了解了,而這想必也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下面就根據幾種常見的情況,為大家做一個簡單的梳理。

如何打官司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否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代理,如無需聘請,則需要自己預先進行訴訟風險的評估。

1、你首先需要確認被告是誰(就是你要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或單位),如果是個人,那麼你需要到對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列印戶籍證明(個人無法辦理,律師可以列印),如果是單位,那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印該單位的基本註冊資料;

2、其次你要寫民事訴訟狀,說明事實與理由,以及你要對方賠償損失的依據,當然,你需要提供書面證據(口頭錄音/錄像),如果你認為有的證據你無法取到,向法院申請替你取證,雖然可能性很小;

3、準備就緒後,就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訴訟狀和證據,如果受理了會給你交費通知書,你再持交費通知書去繳納訴訟費用;繳納費用後,算是你的案件已經正式受理了,法院會安排日期,並給你傳票,上面寫明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審判員;

4、到了開庭時間,你應準時到庭,遲到會給法官留下形象不佳的印象,有時侯會認為你主動放棄訴訟,會作為撤訴來處理。法官的書記員會核實雙方的身份,然後進入庭審階段;

5、開庭審理階段:法官會先問你要不要法官迴避 ,如果你確認法官與被告是親戚或者其它親密關係,那麼你就說要迴避,否則你就說不需要。然後宣布正式審判,會讓原告先讀訴訟狀,讀完後提交相應的證據,再讓被告反駁,然後進入對證據的質證階段(庭審調查),這個時候,你一定要對所有對方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仔細的質辯,否則就會對你不利.證據質辯完後,就進行雙方的辯論階段,一般法官會讓雙方各有兩次辯論機會,但如時間拖長就可能只有一次。辯論結束,法官通常會問雙方要不要調解。如果雙方都說可以,那麼法官會先分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法官就會宣布,現在休庭,擇日宣判。過段時間,法官的書記員就會通知你去拿判決書。

6、在法官最後判決之前,你如果認為案件可能對你不利,或者說同個訴訟標的你還有其它訴訟方式,或者說你不準備起訴對方了,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提交民事訴送撤銷申請書。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允許你撤訴,然後給你一個裁決書,你可持裁決書向審判法官申請退還一半的訴訟費用。

7、拿到判決書後,如果你認為判決不公平,那麼你就要在拿到判決書之日起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那麼你就要寫上訴狀,然後提交給審判法官,由他連同你的一審資料提交給二審法院.你要記住的是你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去繳納上訴費,該上訴費用與繳納時間與方式在判決書上末尾有寫明,法院不會再通知或提示。如果錯過你就無法上訴。

如果你不上訴,對方也不上訴,但對方又不願意爽快賠償損失給你,你就需要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於是又進入一個複雜的執行流程。

當然,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委託其代理訴訟當然比自己打官司來得可靠,與律師簽訂委託合同以後,就可以將案件交由律師提供非常專業的評估和處理。

打官司的費用

1、訴訟費(有可能產生鑒定費)

一般由原告先墊付訴訟費,案件審理完結後判決書會根據原被告各方責任大小判決分擔訴訟費,完全敗訴的一方一般會被判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鑒定費)。

2、律師費

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當一方成為被告以後,該方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勝訴原告的話,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法律支持一方當事人償付他方當事人為案件審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小結

現在有許多人在生活中遇到糾紛,但在聽到打官司或是上庭等之後又望而卻步,但打官司作為重要的法律途徑,更應該被廣泛的認知,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如何打官司的相關程序以及打官司的費用誰出,才能充分運用法律的力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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