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與權利:民族差異化政策的思考 ——基於「正義」雙重含義的視角
身份與權利:民族差異化政策的思考
-——基於「正義」雙重含義的視角
作者簡介:文曉波(1972- ),男,四川南充人,博士生,講師,從事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農業經濟管理研究;郎維偉(1956- ),男,滿族,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中國少數民族文化研究。
文章刊發:行政論壇 2015年第4期
〔摘要〕社會個體政治性的國家公民身份和文化性的民族成員身份之間已經失去平衡,民族身份成為差異化權利優惠政策的唯一依據,而我國主要通過「民族成分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以實現。民族差異化政策是「公平的正義」的具體體現,同時也不否認和排斥「平等的正義」。社會轉型的大背景、全面深化改革的現實任務和四個認同的工作目標,需要重新思考新形勢下的民族差異化政策並進行適度的修正和調適。減少民族政策的優惠程度和範圍、民族優惠政策中身份因素的比重、消除民族優惠政策變遷的路徑依賴和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可能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民族政策;身份;差異性權利;正義;調適
學術界對民族(族群)是一種現實還是想像這個問題並沒有獲得無可爭議的一致結論,這個沒有終結的爭論無疑使得民族政策制定者處於進退維谷的境地:究竟是採取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還是民族同化主義政策? 因為經濟一體化的浪潮加速了民族文化融合而使得族群邊界愈發「模糊」,然而方興未艾的第三次民族主義運動卻使得族群邊界增強了更加「清晰」的可能性。也許人類社會族群的多樣性註定了單獨強調原生論或工具論都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民族或族群的主客觀『兩面性』在嚴格意義上說都是一種觀察者的理論工具,失去其中的任何一個視角,都可能看不見現象的整體」。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從某個具體的視角對族群問題繼續進行探索性研究。本文擬從「正義」雙重含義的視角對我國基於身份權利的民族差異化政策進行分析,並嘗試提出修正和調適的建設性意見。
一、社會個體的雙重身份與民族差異權利政策
(一)社會個體的雙重身份
1.社會個體最基本的身份特徵是國家公民身份與民族成員身份。「身份是社會成員在生活中的位置,其核心內容包括特定的權利、義務、責任、忠誠對象、認同和行事規則,還包括該權利、責任和忠誠存在的合理化理由。」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個人擁有歸屬性的、文化性的、疆域性的、政治性的、經濟性的和社會性的等多重身份。既然社會個體是多重身份的複合體,那麼各種身份之間也就存在是否兼容的問題。縱觀社會個體的多重身份,我們發現最基本的身份特徵是政治性的國家公民身份和文化性的民族成員身份, 因為現代中國的社會整合主要是通過縮小或消弭公民身份認同與族群認同之間的縫隙而實現的。實踐證明,世界上的多民族國家,無論是鼓吹同化主義「種族熔爐」政策的美國,還是宣稱建立了「新的民族共同體— — 蘇維埃民族」的前蘇聯,都沒能很好地協調公民認同與族群認同之間的齟齬,飽受國家(公民)民族主義和族群民族主義的困擾。因此,如何有效協調國家公民身份與民族成員身份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
2.現代國家對社會個體擁有國家公民身份和民族成員身份的「態度」是迥然不同的。現代國家與公民是相伴而生的, 國家政體為公民提供必要的權利和義務,國家認同通過強化公民意識而得以實現,國家和公民之間建立了維繫彼此的紐帶。由於主體民族身份與公民身份具有較大的同質性,他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主導的、配的地位,其他的民族則不能以民族的名義掌握和享有國家權力,也不能支配國家的政治生活」,這導致少數民族群體在分享國家權力、參與政治生活、分配經濟利益和保護文化生態等方面的邊緣化和弱勢地位,使得「族群回歸」成為少數民族的共性選擇。「民族身份的異質性對於民族國家的穩定和統一構成了潛在的威脅」,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族群認同對國家認同產生了巨大的離心作用,就連亨廷頓也在《我們是誰》一書中對美國人的國家認同危機表現出深深的憂慮。實際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面臨著相似的遭遇, 只不過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程度上的差異而已。因此,為了維持國家穩定和消除統一的威脅,有效實現國家認同和社會整合,大多數現代國家對來源各異的公民身份和民族成員的權利保障給予差異化的「態度」:在賦予社會個體平等公民權的同時,給予特殊身份的少數民族不同程度的「特權」和優惠政策。作為擁有56個民族的多民族國家,我國明確反對「大漢族主義」,採取了差異化的民族權利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文化權利。
(二)民族差別性權利政策
我國極具道義感召的民族差異化政策主要通過「民族成分」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以實現。
1.「民族成分」制度與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民族識別」是對民族差異的客觀尊重,也是我國「民族成分」制度和民族優惠政策的基礎。我國民族識別的主要理論依據和重要參考標準來源於前蘇聯斯大林非常「客觀」的「民族」定義「四個特徵」。顯然,斯大林的「尺子」只是在測量原生性較強的民族方面具有較強實用性,對我國大部分還處在資本主義前期的少數民族來說具有較大局限性。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國的民族識別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民族是「一種想像的政治共同體」,兼顧了民族客觀性與主觀性、民族確認與民族創造兩個方面? 。在少數民族自願的基礎上,1953年至1990年,我國開展了長達37年大規模的民族識別工作,正式確認了55個少數民族,為塑造穩固的國家認同做出了歷史性貢獻,也為少數民族獲得事實上的平等權利提供了現實前提。然後,國家通過「居民戶籍登記」的形式,藉助《民族區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婚姻法》等法律、規章,逐漸實現了少數民族在就業、教育、婚姻、人口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享有了更多社會資源的分配權和占有權。這樣,基於血緣和文化基礎的民族身份被國家政策制度化,並與一系列社會優惠政策和現實利益緊密聯繫起來。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據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制度因素與法律因素的原則,設立自治機關,行使相應自治權,管理本地區國家事務和民族內部事務的一種基本政治制度。目前,全國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或旗)和10000餘個民族鄉村, 其中44個少數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佔全部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0%。同時,《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含有民族法制內容的一般法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出台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補充規定,為少數民族充分享有地方立法、經濟發展、財政稅收、幹部培養、語言文字使用和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發展等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優惠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總之,通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制定「民族區域自治法制體系」和相關優惠政策,少數民族「特殊公民」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個體國家公民身份和民族成員身份之間已經失去平衡,基於文化性的民族身份成為差異化權利優惠政策的依據。實際上,如果引入時間維度的話,我們可以發現文化身份隨著社會等級制度的「身份解構」運動正越來越得到強化。換句話說,「正是由於社會地位身份的解構使得文化身份的意義更為突出, 因為社會平等使各種人群有權宣稱自己擁有不可還原、不可替代的文化身份」,而這讓人們又對此是否「正義」提出了質疑。
二、基於「正義"雙重含義視角的分析
(一)「正義」的雙重含義
社會學家鄭杭生認為,正義包括「平等的正義」和「公平的正義」雙重含義,前者注重「同」,後者強調「異」。從平等的價值觀來看,差別意味著不正義;從公平的價值觀來看,合理的差異意味著正義。
1.「平等的正義」要求社會成員在資格相同的情況下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一視同仁」,因為平等意味著毫無差別。例如,不因為性別而「同工不同酬」,招考公務員不因為生理缺陷而拒絕(特殊工種例外),招聘僱員不因為少數民族語言或風俗習慣障礙而進行隱蔽性歧視,研究生入學考試不因為外校學生「質量不如本校生」而不予錄取,不因為保護本地產業發展而排斥外來企業進入等等。實際上,人類不平等的歷史已經非常久遠— — 「從一個人需要別人的幫助之時起,從他感到一個人擁有兩個人的食物是大有好處之時起,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就不存在了」,而現實的情況是「平等的正義」受到了諸多威脅,例如「某種特權思想、有關制度上的不完善、缺乏某種統一標準的文化傳統以及公民道德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 。「平等的正義」 表達了人們對美好理想和願望的嚮往,要求相同情況相同對待,體現了正義的價值性和理想性。
2.「公平的正義」要求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體現差別對待的公平,實現事實上的平等。在人類的歷史上,人們對正義的追求往往是有差別的正義,包括優先或喪失有差異的權利或資格兩個方面。優先的差異權利意味著要給予某些群體或個人以特殊資格。很多國家也採取政策性的行動賦予他們特殊權利(例如,美國的「肯定性行動」、中國的民族優惠政策)。因此,處於弱勢地位的失業人員可以獲得失業救濟,老弱病殘孕可以享有公交車專座,收入較低群體可以申請公租房,少數民族可以享受人口、入學、就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等。從反向視角來看,喪失(限制)某些被同等對待的資格或受到歧視,意味著可能在權力共享、資源分配等方面失去競爭力,在某種情況下這又是必要的。例如,剝奪某些監禁人員的政治權利,收取高額遺產稅或房地產稅等。然而,也還存在不正義的差別性權利,例如,我國的城鄉二元社會制度導致城市、農村居民極大的權益差別。由此可以看出,「公平的正義」更注重正義的工具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性,這應該是正義實現的主要方面。
正義是人們永遠嚮往和追求的終極目標。既然正義具有理想性和兌現性兩個方面的含義,那麼,我們在期待「平等的正義」的美好願景的同時,就要更加註重正義的時代性和具體性,在包容、共享的心態下,努力實現「公平的正義」。
(二)「正義」的雙重含義與民族差異化政策
1.民族差異化政策是「公平的正義」 的具體體現。我國的差異化民族政策賦予民族成員在一定時期某種程度上的特殊權利,這是基於起點不平等和多元文化主義的戰略表現。正義原則要求「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方面的不平等,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 。由於歷史上的民族壓迫、民族隔閡和自然條件等原因,我國絕大多數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水平還比較落後。為了消除民族社會結構上的不平等、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安全, 國家實施了基於民族差別身份的優惠待遇政策。事實也證明,我國的民族差異化政策效果非常明顯而且相當成功。李維漢同志曾經充滿深情地說,「十年動亂」 中遭受磨難的少數民族並沒有抱怨並試圖脫離中華民族大家庭,認為我國的民族差異化政策為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髮揮了重要的、不可估量的作用。另外,多元文化主義認為,國家內部的文化的多樣性是一種客觀的長期存在,是自然界和社會界旺盛生命力的有力保障。因此,保護文化弱勢既是一種文化寬容精神,也是一種人類自保的有效途徑。主體民族的文化在社會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他們的語言成為公共語言,歷史成為國家歷史的核心,習俗和規則成為全社會的「遊戲規則」,價值觀成為國家制度的核心價值觀念。因此,國家通過有意識的差異化民族政策,滿足了少數民族群體的文化訴求權利,提升了其文化弱勢地位,實現了文化平等的價值取向和實然的、真實意義上的民族平等。
2.民族差異化政策並不否認和排斥「平等的正義」。國家公民身份意味著社會個體之間的關係基礎是平等。實際上,「公民」的初始概念並不意味著所有社會成員都是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古希臘的「公民」意為屬於城邦的人,但是婦女、奴隸、邊區居民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不能享受城邦的各種權利。現代國家的出現解構了傳統等級社會的身份,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平等才真正成為可能。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因此,在民族事實上不平等的情況下,通過積極的、有差別的民族差異化政策,不斷增強少數民族群體的自我生存和發展能力,逐步實現社會成員「公平的正義」(有差別的正義),最終實現「平等的正義」(無差別的正義),既讓少數民族群體感受到正義的現實性,也讓全體社會成員憧憬到美好的遠景。
總之,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民族個體既是公民也是民族成員,其個體差異也表現為民族差異」。因此,儘管人人平等的美好社會是人類追求的永恆目標,但是民族差異的客觀現實意味著我國的民族差異化政策必須更加註重「公平的正義」 工具性特徵。事實也證明了我國傾斜的、照顧性的民族差異化政策保護了少數民族利益,構建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民族關係,是實現社會整合、國家認同的有效手段和工具,也是實現各民族「平等的正義」理想性特徵的有效路徑選擇。然而,民族優惠政策的合法性基礎、調適機制和目標設定必須與時俱進,因為新的時代背景以及可以預見的未來,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的平衡仍然是一個非常棘手而又重要的問題。
三、民族差異化政策的調適
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社會主體利益訴求多元化、民族精英角色定位問題、公平正義價值理念的嚮往、西方對中國民族問題的介入等因素給包括「民族成分」 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內的一系列民族優惠政策提出了挑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 的現實任務以及民族工作目標「四個認同」的設定,這就需要我們重新思考新形勢下的民差異化政策並進行適度的修正和調適。
(一)減少民族政策的優惠程度和範圍
目前,國家幫助、照顧或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或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政治領域的民族幹部政策和「兩少一寬」法律優惠政策,經濟領域的財政稅收政策和對口支援政策,文化領域的語言文字政策和高校招生優惠政策,社會領域的計劃生育政策和就業政策等方面。毋庸置疑,這些民族優惠政策縮小了民族之間發展水平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民族之間「事實上的平等」,社會各界和學術界對此普遍持贊同的態度, 而分歧主要源於民族優惠政策帶來的「負面效應」。例如,代際更替和社會發展已經使得部分族群的民族特徵發生了弱化甚至消失,但是民族差異化政策強調和保護少數民族特殊文化,這使得藉助於少數民族的「古代」生活習俗和服飾來展示民族差異性的「異文化工程」 炙手可熱,無意中使得本來已經模糊的族群邊界再次清晰化,這無助於甚至有礙於國家整合和社會認同目標的順利實現,顯然有違政策制定的初衷,不是政策制定者的「預期願望」。另外,民族差異化政策也使得部分民族地區或部分少數民族群體滋長了被優待者的依賴心理,降低了自我期望值,漸漸失去了自力更生的動力。例如,部分民族地區還存在「等」「靠」「要」的依賴思想,熱衷於向國家或上級爭取更多的優惠政策和待遇而不是尋找更多自謀發展的措施和方法;「優先錄取」「降分錄取」「預科班」「人才計劃」等高等教育招生優惠政策給予更多少數民族學生進入高等院校的機會,但是客觀上也降低了部分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動力和積極性,使得社會對少數民族就業群體的素質和能力產生了負面印象和普遍質疑,加大了他們在就業市場的就業難度而遭受「污名化」的困擾。
因此,在族群融合和族群衝突同時增強的背景下,為了實現有效實現社會認同和國家整合,逐漸減少民族差異化政策的負面作用,就有必要逐漸廢除優惠政策是天然和普遍特權的意識, 根據族群差異和地域不同的現實情況,逐漸減少民族差異化政策的優惠程度和範圍,因為「通常一項政策並非永久性使用,尤其是照顧政策更不宜無限期使用」。首先,對「建構性」特點較強的少數民族和城市少數民族居民實行「消極干預」的民族政策,而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特殊文化權利和就業平等較小範圍,而對「原生性」特點較強的少數民族和農村地區少數民族群體,繼續堅持「積極干預」的財政稅收、對口支援、高校招生、計劃生育、語言文字等民族優惠政策,加大對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投資、生態平衡建設、文化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力度,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文化多樣性。其次,逐步降低不合時宜的民族優惠政策幅度。例如,分階段、有計劃地逐漸降低少數民族學生享受高等教育招生和就業政策以及民族地區享受財政稅收政策的優惠程度,逐步、有序地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推向市場競爭。總之,針對民族特點強度的差異和城鄉地區不同,要採取差異化的積極或者消極干預的優惠政策,並有步驟、階段性地降低民族優惠政策程度, 實現公共政策的預期目標。
(二)降低民族優惠政策中身份因素的比重
公平正義是協調社會利益群體關係的基本準則,也是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少數民族在優惠政策的框架下可能具有某種形式的『特權』,儘管考慮到族群的社會結構性差異,這種『特權』也許並不違背『民族平等原則』,但離開以族群身份區分社會成員的前提,就不可避免地會在一定程度上磨蝕公平與平等的現代社會原則。」 因此, 民族優惠政策以民族身份為唯一標識無助於公平正義社會真正意義的構建。
費孝通先生說,中華民族的「主流是由許許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單位,經過接觸、混雜、聯合和融合,同時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個你來我去、我來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個性的多元統一體」。也就是說,我們民族之間的文化「差異」也許並沒有想像的那麼巨大。但是,現行民族優惠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第二代、第==三代的少數民族群體維持民族文化差異並獲得「好處」的主要工具和手段,而漢族群體認為自己被「逆向歧視」,新生的、潛在的族群矛盾產生了。馬戎教授認為,當前「社會上的族群關係進入優惠政策推行中的第二階段即政策調整期」。實際上,如果我們考慮到我國「大雜居、小聚居」的民族居住格局以及當前快速城市化帶來的族際流動範圍和民族交流頻率,那麼我們就會綜合考慮族際差別、區域差異和城鄉差異等因素而制定出更加有效、公正的民族優惠政策。美國學者D.霍洛維茨曾經建議:「在實行優待政策的要求不能忽視的地方, 一個可採用的辦法就是用地域代替民族特性作為確定受優待範圍的根據。」因此,逐漸降低民族政策中身份因素的比重,充分考慮到 民族的地域差異、經濟水平差異、文化差異、社會階層差異以及少數民族受惠群體融入主流社會程度的差異」,就會減少民差異化政策的負面效應。
(三)消除民族優惠政策變遷的路徑依賴
我國把民族視為原生性整體的民族優惠政策制度安排,確保少數民族群體集體訴求的實現,具有歷史性的和現實的進步意義,這是符合正義的理想性和兌現性原則的, 正如羅爾斯所說:「所有社會價值— — 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 — 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的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然而,如同所有的制度變遷過程一樣, 民族差異化政策的「出生」就意味著會形成某種程度的「路徑依賴」,產生某種「鎖定效應」,儘管民族優惠政策的定位是臨時而非長期性質。美國著名新制度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指出:「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
改革創新是當代中國最鮮明的特色, 也是克服差異化的民族優惠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舉措。我國施行了六十多年的民族差異化政策無疑具有巨大的歷史慣性,加大了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的成本。制度的形成過程中會產生既定的「受益者」,他們不願意也不會主動地打破原來的利益格局,從而推動制度變遷或制度創新,因為他們對這種制度(或路徑)有著強烈的需求;他們甚至力求鞏固現有制度,阻礙進步的改革,哪怕是新的體制更有效率 。致力於消除民族差別,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共同繁榮的民族優惠政策,客觀上使得少數民族群體在人口生育、升學、就業、幹部任用等方面成為原有制度的主要「受益者」。由於社會資源的稀缺性以及維護自我利益的合理性,少數民族群體(無論是少數民族群眾還是少數民族幹部) 自然成為制度變遷路徑依賴的主要因素。少數民族群體為中華民族的形成、繁榮和發展做出了重要的、不可磨滅的歷史性貢獻,理應充分享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文化多元的現代化成果,差異化的民族優惠政策是有效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但是,部分不合時宜和時代發展的差異化民族政策必然予以修正或揚棄,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國家的發展戰略定位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目標導向,「衝破思想觀念的障礙、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以巨大的政治勇氣,以強制性制度變遷克服路徑依賴的負面效應。例如,加大推進與《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出台的力度;取消時滯的、誕生於20世紀80年代的不利於依法公平、平等地處理涉及民族性因素問題的「兩少一寬」法律優惠政策以及不再進行民族識別、增設(識別)民族自治地區的政策等;同時,要以誘致性制度變遷給予「受益者」合理的預期收益。例如,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扶貧力度, 完善保障城市少數民族和散居地區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政策, 解決少數民族幹部在黨委系統和異地(不同部門)交流任職的數量和質量問題,實現結構優化、層次提升和素質提高的整體目標,減少制度變遷的設計成本、摩擦成本和機會成本。
(四)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民族政策的根本任務是塑造國家凝聚力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強調:「讓各族人民增強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加強「四個認同」意味著需要改變過於強調「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多元」(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因素而忽視「一體」(中華民族)因素以及國家公民意識的傳統政策。實際上,近年來學界研究和爭議的焦點和熱點主要集中在「第二代民族政策」「民族去政治化 「族群替代民族」等問題 。第二代民族政策固然對民族融合有些「操之過急」,但是其強化中華民族的身份意識和身份認同、推進中華民族一體化和國家認同的政策構想無疑在很大程度上契合時代發展和現實國情。因此,在憲法中明確「中華民族」概念以及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實施中強化「中華民族」認同意識勢在必行。
完善的公民教育體系能有效協調民族身份與公民身份帶來的國家認同「離心力」和「向心力」緊張關係,是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有效途徑。長期以來,我國的民族教育政策(包括教材)十分突出民族差異和民族特色, 客觀上弱化了中華民族認同和國家觀念,有悖於「建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戰略任務。「從古到今,凡生息、繁衍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的民族,他們共同的祖國就是中國。不能認為,秦、漢、隋、唐、宋、明是漢族人的國家;匈奴是匈奴人的國家;遼是契丹人的國家;西夏是党項人的國家;金是女真人的國家;元是蒙古人的國家;清是滿族人的國家,等等。」 歷史經驗也昭示,中華民族是一個短暫分離、長期統一,有著連綿不絕文明史的偉大民族,而「盛世」都產生於國家大統一時期。因此,完善公民教育體系(包括目標定位、政策措施、教材編撰等),不斷強化社會主體的公民意識,讓所有的中國公民(無論屬於什麼民族)超越宗教、民族、階層、地域等界限,秉持個體平等、民族平等的觀念;持續開展以「熱愛偉大祖國、建設美好家園」為主題的民族團結教育,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族人民的文化交流和文化認同,增強各民族國家認同意識、「愛我中華」意識和中華民族凝聚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註:參考文獻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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