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徵求您的意見啦!小蓮幫您劃重點
小蓮幫大家整理了五大「焦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焦點一
監察委由誰產生、對誰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焦點二
國家監察全覆蓋
監督對象拓展至6類公職人員
草案明確,監察機關可按管理許可權對下列6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在監察範圍方面,草案再次突出了上級監委對下級監委的領導:上級監察機關必要時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
焦點三
留置取代「兩規」 4種情形可留置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明確要求。
「雙規」主要依據的是1994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即「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雙規」是一種黨內調查手段,適用對象是黨員。
對於備受關注的留置措施,草案規定了可以採取留置的4種情形——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等情形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還明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焦點四
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
未提及「留置」期間律師介入
草案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目前,草案暫未提及留職期間律師介入問題。有法學學者呼籲: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犯罪中應允許律師介入,確保程序正義和人權保障,同時對提高辦案質量和防止冤假錯案也有重要意義。
焦點五
監察委有哪些許可權
把監察權關進位度籠子
監察法草案授予監察委在調查中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並做出詳細闡釋。
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時,根據需要,履行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監察法草案還規定,如果被調查人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法由公安機關執行。
草案在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的同時,明確「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並對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各個環節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規定——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調查人員在進行訊問以及調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時,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
與此同時,草案還專設「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一章,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報告和登記備案制度,把監察權關進位度籠子。
來源:據人民日報、新華網、南方都市報等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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