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衛東:《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下的檢察發展新機遇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涉及排除非法證據的制度及相關規範的話題可謂是國家與民眾「心之所系」,其實施效果不僅影響到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質量與裁判公信力,更是直接關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整體目標。排除非法證據制度在我國刑事立法、司法解釋中的發展脈絡經歷了從隱晦、零散現於個別規範條款之中,到2010年《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相繼出台正式推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紮根國內司法實際,再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實現司法解釋與實踐經驗的立法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規束國家公權力運行和保障公民基本權益方面愈加發揮重要作用,其實施狀況和實踐成效均值得肯定。在肯定這一制度所帶來的積極影響的同時,我們更需要準確分析和總結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立法規範與司法實踐中暴露的不足之處,這也是進一步尋求制度完善、發揮制度成效的基本思路。

在此背景下,備受社會期待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於201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頒布,這是在全面摸查、了解和掌握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總體概況並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形成的,規定的諸多設計和方案選擇均有明顯的創新和突破。其中,這一規定文件重點賦予檢察機關在審查、排除非法證據和推動庭審實質化等方面新的職責內涵,為檢察改革新發展提供難得的有利機遇。

第一,重申不得過分依賴口供理念的重要性,助力推動檢察機關轉變辦案觀念

《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首先從一般規定著手限定「應當予以排除」言詞證據的若干重要情形,相對明晰地確立起審查判斷的條件及其標準,進一步規範獲取、利用言詞證據的條件並適當加大對言詞證據的排除力度,摒棄以往對「重複性供述」採取模糊態度的做法,明確規定為原則上一併排除的情形。在此背景下,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參與庭審等活動中,更應當注重實物證據在定罪量刑層面的法治意義,無論是在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亦或是在支持公訴等活動中,反思傳統辦案方式的「口供依賴」意識帶來的消極影響,自覺轉變辦案方式並從個案中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以及《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的具體要求,並內化為指導理念與辦案準則。

第二,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責任、強化其法律監督職責的權力內涵

儘管《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明確辯方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提供非法取證的線索或材料,但控方負有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責任,並承擔證明不力的法定後果。對於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持有疑問的應當在庭審時對相關證據先行調查,出庭公訴人須採取多種法定方式儘可能地消解審判法官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質疑,這成為「排非」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關鍵一環。同時,該決定也較大幅度地增強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權內涵,突出體現在充分發揮駐看守所檢察內設部門的優勢和作用,除檢察機關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可在場監督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身體情況、儘可能早地了解被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整體狀況之外,也為檢察機關在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核查訊問合法性提供合理的空間與平台,明確檢察機關詢問核查的法定效力,要求檢察機關通過詢問、核查等方式儘早地發現非法證據並實現排除效果。這些規定均為圍繞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量身打造,是國家層面重視及時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第三,《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在豐富檢察機關職權內涵的同時也對其履行職責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在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詢問核查時,檢察機關應當注重其介入時機和儘可能地減少不當影響,進而協調核查工作與偵查活動的平衡關係,《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專門對這一工作提出同步錄音錄像的要求;又如,對於在庭前會議期間檢察機關決定撤回相關證據的,除非有新的理由不得在隨後的庭審過程中再次出示;再如,檢察機關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出示證據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第一審法院依法排除相關證據的,那麼,檢察機關原則上不得在第二審程序中出示之前未曾出示的證據,等等。這些新規定進一步督促檢察機關養成儘早地、及時地提交並證明相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良好習慣,明確因檢察機關自身原因主動撤回或者未能及時提交的消極法律後果,強化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證據、參與訴訟活動的風險意識。

整體而言,《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規定》意味著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的構建上升到了一個新的台階,提高了辦案機關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收集採信證據的標準,緊密契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這一規定的適用將會對審前活動特別是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工作帶來新的發展機遇,但同時也對其工作機制調整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戰。未來一段時期,檢察機關需深刻把握這一規定的精神,積極推動工作規範與辦案制度的適應性轉變,發揮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承銜接」之作用,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同時堅決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原則、嚴把證據質量關,為綜合提升我國司法裁判權威、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轉型保駕護航。

本文將刊發於2017年第4期《中國刑事法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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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蔡巍 董坤 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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