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的道德基礎|城與邦

政治自由的道德基礎作者|黃靜佳四川大學哲學系在讀研究生研究興趣:政治哲學、道德哲學導言何謂「政治自由」?在自由主義者那裡政治自由意味著自由和權利及其優先性,也就是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所要求的內容。從正義原則的落腳點中我們不難發現,自由與善並非完全割裂,而是其落腳點就在於某些善。羅爾斯對於正義原則的證明,在《正義論》中是通過原初地位和無知之幕達到論證目的,《政治自由主義》中則是訴諸公共理性的證明。論證所能達到的目的是說明正當性,但是在何種程度上能給我們的行動提供理由,卻在於什麼為自由和權利而奠基。本文的從《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的兩個論證分別入手,比較其基礎的異同,最終我們可以看到政治社會共享的政治文化和道德支撐著作為權利的自由。

《正義論》《政治自由主義》作者 羅爾斯一原初狀態的證明正義原則的正當性何在?兩個正義原則可以為所有人提供按照正義原則行動的理由和動機,不僅是原初狀態中完全理性的代表們一致同意的結果,更在於一致同意的基礎是正義原則的「互惠性」(reciprocal):「他們每個人都具有,並且也認為他們自己具有,基本的目標和利益,由於這些目標和利益,他們認為相互提出要求是合理的;並且,他們每個人都具有,並且也認為他們自己具有,在決定將要調節他們的社會的基本結構的原則時得到同等的尊重與考慮的權利。」[1]如何來確定這種同時能得到公共承認、代表人基本幸福和期望的指標呢?羅爾斯提出了基本益品(primary good)的概念:自由、機會、收入、財富和自尊,這些都是最為緊要的、關鍵的利益——不願意拿其他的東西作為補償的利益,其中自尊被認為是最為重要的善。個人欲求他人的尊重和善,一方面表現了個人自身中的價值,也表現了這種價值對於所有人來說都是平等的,而這種價值是獨立於個人在現實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人與人之間相互的尊重支撐著對基本善的條目的公共承認。公民確保他們最高級利益和基本目標的事實體現在賦予平等的自由以優先性,基本的自由權利可以確保他們在現實社會中實現其人生目標,更為重要的是可以獲得他人和社會的尊重,這會使得他們更加確信自己的人生是有價值的,對正義原則認同的本質就是尊重人的價值,公共承認就是在表達相互尊重——也就是視他人為目的和價值的自證之源。原初狀態從兩個方面表達了對個人自尊的支持。首先,以互惠性為基礎的公共承認給予個人自尊以支持。自尊依賴於社會中的他人的支持,通常個人覺得有意義的生活計劃得到了處於同一文化圈中他人的認可才會被確認為是有價值的,他們是基於共享的文化和歷史上的記憶對生活的價值做出判斷,原初狀態中的互惠性表達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是得到公共承認的。其次,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分配是自尊的社會基礎,平等的自由權利和機會均等原則在憲法中確立平等的個人社會合作地位和權利,為個人的自尊提供實質的保護。相互的尊重和平等的權利在保障公民自我價值方面起了根本作用。一致同意的價值在於平等的尊重,那麼承載平等的尊重的基礎在哪裡,或者說如何將想像中完全理性的狀態實現出來?為此羅爾斯預設了「道德人格」(moral person)的概念,道德人格就是具有兩種道德能力的人:擁有正義感的能力和擁有、追求並修正自己善觀念的能力,完全理性的人必然具備道德行動的能力和德性。羅爾斯假設人都是平等地擁有道德能力,能夠有效地參與社會合作並履行自己的基本義務與職責,同時能夠提出合理的生活計劃並實現出來。但是二者都只是潛在性的,將其實踐出來就可以表現為:在履行正義的基本義務與職責方面,人都擁有大致相當的能力。這是一種自然的平等,獨立於社會事實的平等,無關乎個人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在這個意義上每個人都應該被平等地尊重。誠然,歷史上並不真實地存在過原初狀態,在立憲階段也沒有真實地設立過這樣的模擬實驗。甚至羅爾斯自己也承認當對正義原則的解釋達到明晰的程度時,原初狀態的假設是可以被拋棄的。但是筆者認為,對正義原則的解釋是一回事,而證成是另一回事。原初狀態所構造的完全理性的狀態,可以幫助我們明晰正義原則在何種意義上為真,而又是如何為行動提供理由和動機。原初狀態的證明作為反思平衡的一部分,給出最為理想的狀態下個人行動的理由和動機,同時也表明了,原初狀態的設置包含了許多形而上學式的原理:比如原初狀態中的代表們需要以同一性的眼光來看待自己和他人,不僅視他人為同自己一樣的理性立法者,還需要視人的一生是連續性的,此時的需求與未來的需求都是同樣的出於當下的理由而被選擇。從原初狀態的證明中我們可以看到公民一致認同的觀點的根源在於個人的基本益品的觀念,這些觀念或是塑造了個人的價值,或是個人實現其價值必備的能力和權利,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平等尊重的價值。

羅爾斯《正義論》二公共理性的證明公共理性的證明源於政治合法性原則。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拋棄了過多的形而上學預設,轉向多元論的事實。可是問題在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改變?這與兩個證明的立足點之間的差異有關,我們先說明公共理性有著怎樣的特點,然後再來進行比較。理性的自由運用,自然而然會產生多元論的事實——作為背景的社會中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宗教的、道德的統合性學說,也就是價值多元化的事實,「超脫公民們所認肯的各種相互對立和衝突的哲學學說與宗教學說」,[2]這樣作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集體權力的政治權力必須獨立於這些統合性學說,政治正義的觀念在根本上是與統合性學說的觀念是不同的,而應該以公平合作的社會理念以及與之相伴的善的概念為起點。羅爾斯提出了道德中立性(free-standing)的概念,中立並不是對善的價值不予評價,而是對有爭議的良善生活保持中立:如何看待良善生活背後的統合性學說以及與其相關的政治領域的價值,將保留到個人手中,作為個人的良心自由的權利。也就是說什麼樣的生活才是好的生活、什麼樣的價值可以作為人生追求的目標,這樣的問題該保留給個人的判斷,政治正義原則在良善的生活和良善的價值之間保持中立。公共理性探究指南的基礎就在於道德中立性,這就將公共理性適用的範圍限制在了憲法的根本問題以及與基本正義原則相關的政治問題:公共論壇上的政治辯護,選舉中的投票情形,以及最高法庭的裁決。[3]公共理性是人的理智能力,包括一系列的推理方式:判斷概念、推理原理、證據的規則以及其他許多其他因素。但是公共理性並不是空洞的程序性的理性,而是在運用慎思理性的基礎上綜合各種基本理念和原則。可能這樣說還很抽象,舉個例子:當基本的正義原則遭遇危機時——公民經過深思熟慮地判斷認為某項法律違背了基本的正義原則,但是嘗試了多次的合法途徑仍然無法解決問題時,公民可以選擇在公共場合進行公開的演講和宣告,他們要有充足的、社會所有的群體都能認同的理由,並且運用公民所能一致認同的推理和判斷方式——公共理性的內容,說明不正義已經超出了既定的界限,說服政治權利的大多數同意他們的申訴而對法律進行修改。[4]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在《正義論》的「公民不服從」的內容中找到公共理性的影子,從原初地位的立場來看待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從平等自由的人的立場來看待正義的自然義務,當人們認真對待正義的自然義務時,同時也是在認真地對待「道德的自然義務」——平等的尊重。[5]而訴諸公共理由,則是在規範性理由和動機的層面上。在這裡兩種政治價值相交匯,包含基本的自由權利的政治正義原則的價值和包含公共探究指南的公共理性的價值,二者有著共同的道德基礎。不管是平等的尊重還是公共理性的合理程序性要求包含的都是視他人為有價值的存在。 但這並不是政治價值公共性的全部,程序性的說明並不能囊括羅爾斯的野心,公共理性包含了比原初狀態更多的內容,從這些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更為堅定的立場。公共理性的運用是政治價值公共性證明的一面。在《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將公共性分為三個層次。[6]第一層次中,公民基於共同分享的信念認識到正義原則是被公共所接受並加以認識。這裡「共同分享的信念」是原初狀態中每個人心目中的正義觀,並且這種正義觀已經是被公共認同並接受下來的。第二層次中,公民的普遍信念得到了公共理性的支持:關於人類本性和政治、社會制度等與政治有關的得到原初狀態下代表們一致認同的信念,得到了公共一致認同的探究方式和推理方式的支持,這個過程在原初狀態中是通過無知之幕達到的。第三層次中,基本的正義原則得到了擁有正義感的公民的充分證明,正義原則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價值,而且變成了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對它的解釋也就是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也是對立憲民主社會歷史傳統的解釋。從公共性的三個層次中我們可以發現,一致同意只能說明程序上的正當性,而從公民是基於一致認同的信念出發,運用公共承認的推理與判斷方式,這些說明了公共理性的程序性,可是公共理性還是實質性的,因為最後的證明方式是根源於公民共在的社會和文化——共同分享的歷史與文化的記憶:一個共同生活的社會所承認的文化,一個歷史發展的共同傳統;在宗教戰爭中平等的價值是如何取代了上帝的地位,一個現代國家是如何從殖民中獨立,也就是說如何達成共識和形成約束依賴於整個政治社會包含的價值。 這部分被羅爾斯放在什麼位置上呢?《政治自由主義》中公共性的證明,不再局限於對正義原則的一致認同,如此作為公平的正義的政治價值不再局限於正義原則(也就是對基本的自由與權利的肯定),同時還包含有公共理性和與之相伴的政治美德。也就是說羅爾斯預想的良序社會的公民不僅具有較為完備的理性,而且還有必要的政治德性作為行為的基礎。這是超出平等的尊重、公共理性對政治生活中個人的要求。因此公共理性並非停留在實踐理性的理想狀態中,而是從美德本性事實入手;前者被羅爾斯視為建構程序,而後者則是建構程序的基礎,政治美德作為建構的可能性基礎,激勵政體的建立,這些政治美德包括寬容、理性和公平感等。如此得到證明的政治價值深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並能獲得公民所持有的宗教、道德等統合性學說的支持和印證——也就是被羅爾斯稱為「重疊共識」的支持。

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三總結如果說原初狀態中的代表需要從一個形而上學的人的立場來看待正義原則,那麼在公共理性那裡,政治生活中的人可以從所在社會的公民立場來看待正義原則。在前者那裡,正義原則是絕對的,而在後者那裡正義原則依賴於社會孕育了怎樣的公共理性,如果是一個良序社會,那麼正義原則也是能夠接受公共理性檢驗的。但是在二者那裡我們都可以看到的是,肯定自由的價值也就是在肯定人的價值——人作為價值本身。在羅爾斯眼裡,良序的社會、正義的社會是有其內在價值的,而這些善的觀念不僅是成就個人價值的基礎,同時也就是政治文化、政治觀念的一部分。並且,良序社會一定是擁有各種政治美德的公民組成的良序社會,僅僅擁有程序性的正義並不能踐行出實質性的正義,公民作為德性的載體,在政治生活中將寬容、公平和正義感實踐出來,才能朝向真正的正義。注釋[1] John Rawls,《正義論(修訂版)》,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頁429。以下簡稱《正義論(修訂版)》。[2] John Rawls,《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1),頁9。[3] 同上注,頁199。[4] 《正義論(修訂版)》,頁284-295。[5] 「平等的尊重」的使用源於查爾斯·拉莫爾的《現代性的教訓》,本文中關於相互尊重的證明得益於此書。參:氏著,《現代性的教訓》,劉擎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10)。[6] 公共性三個層次的闡釋與分析,參:John Ralws,《政治自由主義》,頁61-66;氏著,《羅爾斯論文集》,陳肖生等譯(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頁364-369。-Fin-

圖片/微信編輯|劉國棟

本文為「城與邦」作者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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