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什麼擁有死刑權? | 以洛克學說的生命權為視角
文 | 曾玥
從啟蒙運動時期開始,以貝卡利亞為代表的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從自然權利學說引申出的對人類生命權的尊重和保護,一直推動著死刑的廢止進程,其中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所著《政府論》里提出的「生命權是不可讓渡且不可被剝奪的」這一觀點也是被無數學者引用作為廢止死刑的依據。但是我們深入的想想就可以發現裡面的矛盾之處:一方面,洛克的確提到了「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為了保護自身的財產、自由安全,於是聯合起來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建立國家讓國家保護自己,其中生命、財產、自由的權利不能讓渡。」根據這一說法,如果人們在建立國家的時候沒有讓渡自己的財產權,那麼為什麼國家可以有權力剝奪罪犯的財產而我們覺得合理,而對於生命的剝奪我們就覺得這是不合理的呢?因為,根據洛克的說法,兩種權利都是沒有讓渡給國家的。其實,我們對於洛克「生命權沒有讓渡給國家」的觀點就得出死刑的不正當性是對洛克學說的理解的不全面而產生的錯誤。
一、生命權不是絕對不可剝奪的
首先,洛克的確在書中提到了「人們不能剝奪自己的生命,從而也就不能把自己的生命權交給他人。」這就是生命的不可剝奪性。生命的不可剝奪性指的是人所享有的生命權不得人為地終止。它同樣可以作出絕對與相對的解釋。從絕對的角度出發,生命的不可剝奪性可以理解為任何人的生命權都不得因為任何情況而終止。這樣,即使是剝奪他人生命的殺人者,其生命權也不具有可剝奪性。這等於否定了國家的死刑權。而從相對的角度出發,生命的不可剝奪性可以理解為以不剝奪他人的生命為前提。殺人者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構成對生命的不可剝奪性的一種否定,其自身的生命便失去了不可剝奪的前提條件。因此,對殺人者的死刑因剝奪他人生命而被剝奪是正當的。從書中洛克提到的另一說法可以得出他認為的生命權應該是相對的:「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有權處死殺人犯,目的是通過這種行為產生震懾作用,制止他人做出類似無法彌補的損害行為,同時這也是為了保障人們的權利不受犯罪行為的侵犯。此類罪犯把理性拋於腦後,踐踏了上帝賜予全人類的共同準則,通過對他人施與的暴力和慘不忍睹的身體上的傷害向全人類宣戰,與全人類公然為敵。因為他們使人們永無寧日,不能享受太平盛世,因此,人們可以以對待野獸的方式對待他們,將他們趕盡殺絕。」因此可以看出,洛克並不是認為人的生命權是絕對的不可剝奪的,當一個人以非法手段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時,他自己也喪失了生命權。
二、國家的死刑權,實際上是國家代理執行了公民的權力
由於在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享有懲罰罪犯和充當自然法的執行人的權力,每個人都是自然法的裁斷者,然而人們又難免會偏袒自己,因為慾望或報仇可能會使他們偏離自然法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作為自己案件裁判者的種種弊端,人們在建立國家時把屬於自己的裁判權交給了國家的司法機關並且按照社會的法律需要,運用他自己的自然力量來協助政治社會行使執行權,他同時也就賦予了國家另一種權力,即國家可以利用它的權力的權力。所以,司法機關對違反法律的人們作出的判決其實就是公民本人的裁判,只是司法機關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裁判。上節已經論述過在自然狀態下人是可以處死殺人犯的,當人們組成政治社會時因為把裁判權讓渡給了國家所以看似是國家作出的判決,其實背後的真正權力是公民,國家只是「代理」行使裁判權。因此,司法機關作出的死刑判決從理論基礎上來講其實是公民對於罪犯的裁判權力,只不過披上了國家的外衣。所以因為生命權沒有讓渡給國家就認為國家的死刑權是不正當的說法是不對的,因為國家確實沒有死刑權,但是作出的死刑判決卻是有效的,因為這個判決的背後站著公民的自然權力。
三、對於「公民讓渡權力給國家」的理解
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自由,人人都是平等的不會聽命於任何人。雖然這種狀態很自由,但是這種享有是很不穩定的,時常受到他人的侵犯,大部分人是不會嚴格遵守公平正義的自然法的,人們的自由和財產在這種狀態下並無安全可言更不談不上保障。因此,人們開始願意放棄這種充滿恐懼和危險狀態的自由,而寧願與他人聯合起來一起加入一個社會來保護他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的安全。
社會中的人們把立法的權力交給了國家的立法機關,司法裁判權交給了司法機關,法律執行權交給了行政機關。各機關各司其職保障整個國家的順利運轉。但是這裡權力的「讓渡」我認為說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按照洛克的說法公民是最高權力的來源的話,那麼公民如果讓渡了權力給國家,那麼國家各機關就有了最高權力而不是公民擁有最高權力。因此我認為這裡的權力讓渡倒不如是一種權力的「代理」,國家代理公民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一系列權力,國家要以公民的最普遍利益來謹慎行使權力,一旦有機關或代表違反了民眾的意志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時,公民有權收回權力重新成立機關或選舉新的代表。
因此,我認為,國家的所有權力,都不是公民讓渡出來的,而是國家代理公民行使權力。如果認為公民沒有把生命讓渡給國家就否定了國家的死刑權的話,那麼公民的財產和自由也沒有讓渡是否意味著國家就不能行使刑罰權了呢?因為對於人的刑罰不是針對人身就是針對該人的財產的,勢必都會觸及公民的財產或自由。我們不能僅憑「生命權不可讓渡和剝奪」就盲目地認為死刑是不正當的,還應全面結合洛克的思想來進行分析思考。
註:本文配圖均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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