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錢江晚報

如何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最高法等五部門出新規嚴禁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據央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昨天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共計42條,對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規定明確,凡採用刑訊逼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同時確立了重複性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則。

  首次把威脅取證

  認定為非法證據

  規定第一條、第三條中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明確了通過威脅的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而此前相關的規定將排除的重點放在通過肉刑或者變相肉刑取得的言詞證據上。

  ●專家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並不是所有的威脅都是非法證據,都要排除,只是規定了兩種情形的威脅,第一種是用嚴重的暴力威脅,第二種是侵犯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威脅。

  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後

  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規定還首次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

  ●專家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所謂重複性供述是指第一次被刑訊逼供作出的供述,第二次雖然沒有被刑訊逼供,所作供述跟第一次一樣。重複性的供述在國外是也有一定的規定,但規定也不一樣,這在我們國家是第一次,是比較大的一個進步。對於解決現實中爭論已久的問題提供了明確依據,同時豐富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例外情形:這次規定對重複性供述是否作為非法證據排除設置了例外情形——

  (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通俗說就是第一次偵查人員採用刑訊逼供方法收集證據,相關供述被排除,更換偵查人員後,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法律後果後,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內容與之前相同,這種情況,證據不在排除範圍內。

  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

  可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訊問筆錄、提訊登記、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等證據材料。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訊問錄音錄像、體檢記錄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材料與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聯繫的,應當予以調取。

  據悉,該《規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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