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死與不死都是個難題 - 陳傑人的日誌 - 網易博客
學法用法 2011-03-31 21:57:47 閱讀29805 評論399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文/陳傑人
隨著一審的開庭,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葯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8刀殺死被撞者一案,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再次普遍關注。特別是法庭對旁聽的大學生就案件進行量刑問卷調查以及央視專訪葯家鑫的節目播出後,民間怒火更是被激起來了。
我贊同批評者的聲音,一方面,對和葯家鑫同為學生群體(甚至不乏其同學)的人進行量刑問卷調查,顯然不符合隨即抽樣的規則,有假借民意偏袒開脫之嫌;另一方面,當司法案件尚未審理結束,就單方面讓刑事被告人通過國家電視台畫面進行辯解,有損於司法的中立,也對受害人構成了不公平。
也許有關單位的本意是想借這樣的行為,對公眾進行法制教育,以使本案更具一般預防的作用,即便如此,也構成了程序上的嚴重不公,所以公眾的反對和批評是有道理的。
現在的問題是,對葯家鑫到底應該適用何種刑罰?是判死刑還是給其一條活路?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從三個角度來考察,第一是可不可以判其死刑?第二是應不應該判其死刑?第三是有沒有必要判其死刑?
先來看本案的基本案情,綜合此前媒體的報道和官方發布的消息,基本可以確認,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官家子弟葯家鑫駕駛私家小轎車途徑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時,撞上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從隨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對倒地的張妙連刺八刀致其當場死亡。殺人後,葯家鑫駕車逃離現場途中再次撞傷兩行人,10月23日,葯家鑫投案自首。
如果經司法確認的事實如此,那麼可以肯定,首先,葯家鑫犯下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其次,葯家鑫的主觀惡性較重,殺人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後果嚴重,民憤極大。對於這樣的行為,必須依法嚴懲。確認了這些基本的東西後,我們再來看上述三個問題。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毫無疑問,葯家鑫的行為不屬於情節較輕的罰則範圍。從該條文對刑罰的排列次序可以看出,法律對故意殺人犯罪的,將死刑列為首選。因此可以回答,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判處死刑,當然可以。
關於第二個問題,如前所言,基於刑罰的傾向性規定和葯家鑫犯罪時的主觀心態、卑劣動機、危害後果,葯家鑫確實罪行嚴重,不嚴懲不足以平衡被其犯罪行為所損害的社會關係。
從司法的實踐來看,現在法院對故意殺人罪一般堅持兩條原則——如果是激情殺人、義憤殺人,比如雙方爭鬥,一方憤怒之下一刀捅到對方致命之處致其死亡,那麼,如果最終證明被告人沒有前科,沒有預謀,並且積極賠償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通常是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是預謀殺人,或者手段殘忍殺人,或者反覆傷害殺人,或者殺人和其他重罪並犯,比如殺人後分屍、強姦殺人、搶劫殺人或者反覆刺殺致人死亡,通常是判死刑立即執行,即便取得被害人諒解也難逃死刑罪責。
由是可見,從堅持司法的平衡和公平來看,判處葯家鑫死刑立即執行,也是應該的。
關於第三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死刑的必要性問題。因為,我們做一個決定,可以做、應該做,還不等於必須做。要回答有沒有必要判處葯家鑫死刑,先要看看為什麼司法對一些本可判死刑的人最終網開一面。
司法實踐為什麼對同為致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分別不同原則處罰,主要就是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家知道,生物多樣性決定了人的性格各有不同,有的愛衝動,有的善忍讓,有的難自製,有的很理性。犯罪學家、法學家和生物學家對很多衝動型犯罪人的研究結果表明,很多人衝動犯罪後其實很後悔,通過適度刑罰的教育,他還有可能回歸社會。
分析葯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可以發現,其故意殺人行為確實不同於一般的激憤殺人或者衝動殺人,而是基於害怕賠償麻煩的卑劣自私心理而想滅口。但是,這種卑劣的心態,畢竟也不同於有預謀的故意殺人。葯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中,臨時起意、動機簡單等心理特徵比較明顯,知錯之意和後悔之意也比較明顯。更重要的是,我相信,如果給其留一條生路,他應該會真心悔罪,感激社會的寬容並真誠回報社會。從這點來看,對葯家鑫的死刑處罰,還沒有到完全必須、沒有其他選擇的地步。
我理解很多人強烈要求判處葯家鑫死刑的心情。在他們看來,葯家鑫開車撞傷他人本已大錯,居然為了自己免於被索賠的卑劣心理而決意殺死被撞的人,如此行徑,惡性很重,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斷送他人的生命。加上藥家鑫是官家子弟,所有種種複雜的想法湧上心頭,當然希望殺掉這樣的人以平民憤,以求公平。
實實在在地說,我對不爭氣的富二代、官二代們也抱有強烈的逆反心理,我也認為,如果處決葯家鑫,不僅是對張妙全家的心理補償,也是對公眾的心理平衡,更是對廣大官家、富戶的強烈警示——告訴他們普通人的命也是命,不是為了維護他們的既得利益就可以隨時被斷送的!
但是,我們也還是要理性地穩定一下自己的情緒——死刑是最極端的刑罰,自從200多年前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刑罰的謙抑性以來,圍繞死刑的存廢,法學家、政治家和各界知識分子爭論了200多年,雖然尚未徹底形成共識,但讓我們欣慰的是,全世界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了死刑,且並沒有因為廢除死刑而發生犯罪率大規模上升的問題。
截止2008年,全球已經有123個國家從立法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只有73個國家還保留死刑,即便在後者中,也有相當一部分已經連續10年沒有處決過犯人。總之,全球已經就死刑問題達成的共識是,死刑是一種無法挽回的刑罰,必須在適用時慎之又慎,能不適用死刑就盡量不適用死刑,廢除死刑是必然的趨勢。
以美國為例,它在1976年恢復死刑的30多年來,一共只處決了不到1100個罪犯,昨天最新的新聞說,美國處死一個犯人,平均上訴時間是11年,這和中國的從重從快形成了鮮明的對照。
我們必須承認,中國是立法規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也是全球處決犯人最多的國家,全球其他國家每年處決犯人的總數,還不及中國一個國家之多。其實在歷史上,中國也曾有過非常寬鬆的刑事政策,唐朝時期,我國的人口比美國現在的人口稍微多一點,但也有過一年只執行26起死刑的歷史性記錄。
死刑問題,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人權問題,甚至是政治問題。從死刑的起源看,一種通行的觀點認為,它是氏族社會戰爭的結果,那時候,一個氏族戰勝之後,就會把所抓獲的敵方俘虜統統殺掉,由此可見,死刑問題從一開始就充滿了血腥的報複色彩。及至後來,死刑又成了統治者自認為最具威懾力的統治工具,因此對於謀反、謀叛之類的重罪規定了死刑。
中國雖然一直沒有根本上脫離死刑的報復刑論思維,但隨著世界文明的進步,特別是廢除死刑日益成為潮流,中國也開始在這個問題上有了1949年以來的鬆動。兩個最典型的動向,一是1997年修改刑法廢除了普通盜竊罪的死刑制度,二是前不久刑法修正案(八)削減了13項死刑。
記得1997年修改刑法的時候,有人堅決反對取消盜竊罪的死刑,在他們看來,當時中國犯罪案例最多的就是盜竊罪,如果取消死刑,那麼勢必導致盜竊案件大幅度增加,不利於社會穩定。但過去14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的盜竊罪並沒有因為當年廢除了普通盜竊罪的死刑而增加,反而出現了減少,由此可見,死刑並非真正具有震懾一切的功能,人們對於死刑功能的信賴,更多的是一種想當然式的迷信。
對死刑的理性態度,一方面需要調整心態,切忌迷信其能震懾所有的重罪,更不要擔憂廢除某類犯罪的死刑就會導致該類犯罪的增加。另一方面,我們更多地需要以寬容之心而不是報復之心來對待犯罪人。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犯罪是一個國家或社會在維護公共秩序過程中所必然發生的風險,這種風險應當作為人類的代價視之,從某種意義上講,某個特定的犯罪人或者犯罪事實,恰恰就是替我們整個人類承擔了一次社會風險。
寬容犯罪人,既是出於對我們人類社會必然風險的理性認識,也是一種真正的人性。過去有壯士說:「頭可斷,血可流,革命意志不可滅」,這話恰好說明,死刑並不具備當然的威懾力和消滅力。相反,如果我們適當地寬容犯罪人,其能帶來的好處,不僅及於犯罪人和其家庭,也會及於包括我們每個人在內的整個社會群體。
回到葯家鑫案件來說,從現行的法律規則、司法實踐原則來看,判其死刑是可以的,也是應該的。但畢竟,我們還可以選擇不殺葯家鑫,不殺他,不等於否認其罪行,也並非對受害人家庭的殘忍,比起冷眼看著葯家鑫被處決這件事更有意義的,是我們也許可以看到一個脫胎換骨的葯家鑫重新回歸這個社會。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判處葯家鑫死刑符合司法原則,但我並不贊同這樣做。
當然,我知道司法機關其實面臨一道難題——從必要性來看,殺掉葯家鑫還未到不得不殺的地步,但如果不殺,一不符合慣例,二不能服民意。
也許,葯家鑫的死與不死,都是一道難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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