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請求權基礎探析

作者:王克先、呂凱利,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本文為作者向中國律師網投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內容提要】台灣著名學者王澤鑒教授認為,典型的實例題的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解題的主要工作,在於探尋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此種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即為請求權規範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教授把民法中的請求權分為契約上的請求權、類似契約請求權、無因管理上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等七大類,但未明確提及離婚糾紛的請求權基礎。處理離婚糾紛的過程同樣是來回穿梭於規範和事實之間,事實——規範——事實,這樣一個找法的過程,也就是說請求權基礎方法同樣適用於離婚糾紛。離婚糾紛主要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研究離婚糾紛請求權基礎,要著力尋找離婚糾紛的各類請求權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以請求權基礎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來處理離婚糾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離婚糾紛 請求權基礎 探析

  一、請求權基礎與離婚糾紛

  1、請求權概念

  請求權是從訴權發展出來的概念,請求權一般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實體法上的請求權通過程序法上的請求權實現,程序法上的請求權是尋求公權力救濟的權利,請求權是將實體權利和訴訟法聯繫在一起的樞紐,實體權利通過請求權的確立而得到訴訟法的調整。簡而言之,請求權使實體權利在訴訟法中得以保障,而請求權也必依附於實體權利而存在。

  2、請求權基礎概念

  德國著名民法學家迪特爾·梅迪庫斯是請求權基礎思維的極力倡導者,他寫的《民法》一書就是用請求權基礎把民法整個體系串起來的,《民法》簡寫本的中譯本叫《請求權基礎》。我們現在通過漢語接觸的關於請求權基礎的書,最經典的是台灣著名學者王澤鑒教授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王澤鑒教授在書中描述,典型的實例題的構造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解題的主要工作,在於探尋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此種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即為請求權規範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教授認為,請求權基礎的尋找,是處理實例題的核心工作。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實例解答,就在於尋找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是每一個學習法律的人必須了解、確實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請求權基礎簡要概括即為起訴的依據,該依據既可以是現行的法條也可以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合同。

  3、請求權與請求權基礎的聯繫

  王澤鑒教授認為,請求權基礎是請求權得以產生的法律依據。一定的請求權必然與相應的法律支持存在因果關係,無法律依據便不能主張請求權。即請求權基礎是請求權的法律根源,請求權是請求權基礎的外在表現。兩者相互依存,缺乏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在法律框架內不能成立,而失去請求權,請求權基礎便不具有法律實踐性。

  4、請求權基礎的現實意義

  目前國內法學教學中並未使用請求權基礎方法,因此我們並未形成找法條,找請求權基礎的思維習慣。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請求權基礎不明或者請求權基礎競合,屬於法律適用問題,是法官的職責,請求權基礎不明對當事人而言沒有什麼法律後果。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釋明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就規定,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不明確或存在競合情形的,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予以明確或者作出選擇。經釋明,當事人仍不予以明確或作出選擇的,法官可根據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依法處理。

  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於規範民事訴訟活動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卻規定,因當事人不明確請求權基礎而導致案件無法處理的,可裁定駁回起訴。也就是說當事人須對請求權基礎不明承擔相應的後果。

  而從訴訟效果看,當出現請求權基礎不明的情況時,說明原告並不清楚自己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何種法律條款的支持。心中無數,即使訴訟能夠繼續進行,案件也難以得到最佳結果。

  5、離婚糾紛的請求權基礎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法條表明,離婚糾紛主要涉及三個法律問題: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因此離婚案件一般同時涉及人身、財產權利的多個訴訟請求,由於案件具體情況各異,訴訟請求對應的請求權基礎也會不同。

  王澤鑒教授把民法中的請求權分為契約上的請求權、類似契約請求權、無因管理上之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等七大類,並未明確提及離婚糾紛的請求權基礎。但是,處理離婚糾紛的過程同樣是來回穿梭於規範和事實之間,事實——規範——事實,這樣一個找法的過程,也就是說請求權基礎方法同樣適用於離婚糾紛。離婚糾紛請求權基礎的研究,要著力研究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與債務承擔等實體權利,尋找離婚糾紛的各類請求權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條文。所以說,以請求權基礎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來處理離婚糾紛,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權基礎

  解除婚姻關係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釋: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夫妻感情破裂意見》)。

  解除婚姻關係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③《夫妻感情破裂意見》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 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 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綜上,《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夫妻感情破裂意見》規定了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各類情形,情形對應的法律條款即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權基礎。

  凡具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當然,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告也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除非對方同意離婚,一般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被告抗辯權

  ①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可以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由提出抗辯。

  ②被告是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提出抗辯。

[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三、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關係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釋: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

  子女撫養關係的基本規定:

  ①《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②《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⑤《子女撫養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子女撫養權

  ①母方對哺乳期內子女撫養權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②母方及父方對哺乳期後兩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③母方及父方對兩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三條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④母方及父方對十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五條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⑤父母撫養條件基本相同的撫養權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四條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⑥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六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⑦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子女撫養權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三條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⑧變更撫養關係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子女撫養費

  ①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②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七條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③子女撫養費支付方式的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八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④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的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九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⑤禁止不利於子女的撫養協議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十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⑥子女增加撫育費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撫養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⑦子女對父母不得因變更姓氏拒付撫育費的請求權基礎。

  《子女撫養意見》第十九條第一款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

  (三)探望權的請求權基礎。

  ①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②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子女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③單獨提起探望權訴訟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與共同債務承擔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共同財產分割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釋: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糾紛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

  1、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權基礎:

  夫妻雙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條款主張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⑴《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⑵《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註:約定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

  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⑸《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

  

  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

  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⑽《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即婚前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原則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⑾《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⑿《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夫妻一方財產的請求權基礎。

  夫妻雙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條款主張該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註:約定為歸夫或妻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的情況]

  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即婚前原則上為夫妻一方財產,婚後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夫妻一方財產]

  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女方要求照顧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②《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4、夫妻共同財產按均等分割的請求權基礎

  《財產分割意見》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5、要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承擔主要涉及下列法律、司法解釋、地方法院指導意見: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請求權基礎。

  夫妻雙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條款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①《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註: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不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

  ④《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2、夫妻一方債務的請求權基礎(夫妻共同債務抗辯權基礎):

  夫妻雙方或一方可按下列條款主張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債務。

  ①《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註: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五、其他相關的請求權基礎

  除了婚姻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與債務三大問題之外,離婚糾紛還可能涉及到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

  1、返還彩禮的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離婚時另一方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第二款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分別財產制承擔較多家務勞動一方離婚時要求補償的請求權基礎

  《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要求幫助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5、離婚後無過錯一方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①《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②《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④《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推薦閱讀:

彩禮返還糾紛頻現 法官:裁量時不能完全按習俗處理
男人4個不雅舉動嚇跑女人|糾紛|女人
日中之間的糾紛是彼此重視的一種表現
有關我和wald這件爭端的聲明。
八卦泄天機:因財起糾紛!

TAG:離婚 | 離婚糾紛 | 糾紛 | 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