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度

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度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徐愛國
2015.8.7人民法院報

現代社會中的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現代的產物,它的形成有著深厚的歷史背景。其一,宗教信仰的分化。宗教改革之前,教會世界有統一的教義,有系統的教會組織,有秩序井然的教會社區結構,有完整的教會法律體系。新教革命的任務就是要廢除大一統天主教社會,宗教改革者稱要通過自己的理解來感受上帝,並不需要通過教會的中介,宗教領域的個人主義成為了宗教自由的哲學基礎。其二,民族國家的興起。歐洲中世紀的歷史,是一部教會權與王權的爭鬥史。按照聖經的說法,上帝把靈魂的管理權交給了教會,把肉體的管理權交給了國王。但是,教會和國王都無時不想擴展自己的權力。一方面,教會要向國王任命其屬地內的宗教首領,國王登基要得到教皇的加冕。教會還可以調集歐洲君主們對不服從教皇的國王發起戰爭。另一方面,握有軍隊和財富的國王不願意臣服於一個只有信仰而無強權的「至尊者」。當國王羽翼豐滿的時候,他會毫不猶豫地將教會排除出自己的領土,讓自己成為王國里的精神領袖。其三,宗教與政治的分離。在一個民族國家內部,如果國王設立了正統的「國家宗教」,那麼必定會引起國內的宗教紛爭。如果國王用政治的權力來統率公民的信仰,那麼就必定導致宗教的迫害。由於政府權力在不同時空干涉宗教事務,天主教敵視過新教,新教敵視過天主教,天主教支教派之間和新教支派之間也相互敵視過,所有新教和天主教都敵視過猶太教。與政府結盟而在宗教中處於優勢地位的宗教,對非本教的男女施以罰金、監禁和虐待。不尊重官方宗教、不參與教堂活動、不認同正教的教義、不支付稅費等行為,都會受到官方的懲罰。這種情況發生在歐洲各國,以英國最為明顯。受到迫害的清教徒逃離了英國,要在美國建立起真正具有宗教自由的國度。這成了美國建國的信仰根基,宗教自由由此載入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曾經界定過一個理想的宗教自由的定義:「每個人都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改變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傳道、實踐、禮拜和奉行禮儀中獨自地或與人交流地、公開地或私下地宣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主權國家裡,宗教自由或多或少的略有刪減或者增加。不過,憲法意義上的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了這樣的含義:宗教屬個人信仰領域,政治屬公共權力領域,宗教與政治要分離開來。國家既不設立正宗的「國教」,不干涉公民的宗教自由,也不能偏袒和資助宗教信仰和宗教組織。就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所規定的「宗教自由」而言,宗教自由意味著:州和聯邦政府不能設立教堂,不能通過法律來扶助或者偏袒任何特定的宗教,不能公開或秘密地參與任何宗教組織和團體的任何事務。政府既不得違背他人的意願去強迫一個人走進教堂,也不得禁止一個人去教堂;既不能強迫一個人信仰某種特定宗教,也不能強制一個人不信仰某種宗教。任何人都不應因為信仰某種宗教或參與教堂活動而受到法律的懲罰。

現代法律中的宗教,法學家有過類型的劃分,大體上分為三類:傳統的宇宙宗教、現代的公民宗教和後現代的新時代宗教。三者在時間上有先後之分,但在一個崇尚宗教自由的社會中,三種類型宗教可以並存。傳統宗教的性質是「前現代性」、「古代性」和「神聖性」。宗教意義上的「善德」乃是對上帝的奉獻、遠離世俗權力、否認官方認可的中心教義。傳統宗教具有一種神秘的、反科學的和反商業的世界觀,其中,相對同質的是人們反對個人主義,強調社會的等級制、教階制和一致性。美國阿米什人的孟諾教派就是一個典型,他們稱自己想要「一種善德的而非巧智的生活,一種智慧的而非技術與知識的生活,一種社會福利的而非競爭性的生活,一種遠離同時代的世俗而非與之混合的生活」。他們拒絕電話、汽車、電台和電視,他們的穿著、說話和手工習慣保持著民族的傳統。現代宗教是現代的產物,而現代社會則是「大眾的、都市的、工業化的和複雜的,政府規制著人類事務」。因此,現代宗教強調宗教的私人性和社會性。宗教的基本信念是要尊重和容忍其他的宗教,並可以與科學、技術和物質主義並存。現代生活的個人主義,工具性理性和中央官僚政治削弱了傳統宗教的屬性。後現代宗教則是小眾的宗教團體,信眾從幾十人到幾百人不等。瑜伽的靈魂出竅、UFO的外星人探索、信息交換的精神分析,篤信大地之母的環境保護,乃至於偏執的、狂熱的、反社會的、集體自殺的各類「邪教」或「異端」。

「政教分離」、「不設國教」與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指信仰者按照自己的內心信仰神明、參與宗教組織的活動、遵循信仰教義和行為準則。就個人信仰和國家的關係而言,保障個人的宗教自由,就要保證宗教的信仰和行為不受到外在政治的干涉,政府權力要與宗教活動保持距離。拿當今時髦的術語來說,宗教自由是一種消極的自由,而不是那種需要有國家幫助或干預的積極的自由。為了保證政治與宗教的分離,就要求主權國家不能設立國家的正統宗教,即不設立「國教」。

這套說教一般會追溯到美國建國者傑弗遜和麥迪遜。麥迪遜說,真正的宗教不需要法律的支持,信教者和不信教者都不應該被課稅來資助任何宗教的組織。社會最高利益要求人類的心靈永遠全然自由,殘酷的宗教敵意不可避免地會源自政府設立宗教的行為。傑弗遜起草的《弗吉尼亞信仰自由法案》則稱,「全能的上帝創造了自由的心靈」,「強迫一個人提供金錢捐獻來傳播他不相信的觀點,這是一種罪惡和暴虐。強迫一個人資助他所信仰的說教導師,即使那是他的道德楷模,且他也樂意捐獻,那也是在剝奪他的適意自由」。「無人應被強制光顧或支持任何宗教的神靈、場所或牧師,也不應被強迫、限制、濫用或承受身體和財物的負擔,更不應因為他的宗教觀點或信仰而遭受不幸」。傑弗遜認為,反對建立國教的法律就是要建立「一堵牆,將教會與國家隔離開來」。

舉案說明。美國新澤西州法律授權其地方學區,讓他們制定規則或者訂立合同來解決本區學生往返學校的交通補貼事宜。伊文鎮教育理事會依此作出決定,償還父母為孩子往返學校而支付的公共交通費用,其中包括私立但非盈利學校的來往交通費用。費用從鎮一般稅收的公用基金中支出。伊文鎮的高中生有的去三所公立高中,有的學生則去區外四所私立但非盈利的教會學校。鎮教育理事會償還父母的交通費涵蓋了這四所教會學校的交通支出。教會學校給學生世俗教育之外的宗教指導,以使他們篤信宗教信條和遵從天主教信仰的模式。教會學校的管理者是天主教的牧師,四所私立學校都把宗教當作課程的一部分。

埃弗森是該區的納稅人,認為教育理事會拿公共教育基金支付學生的宗教教育費用,違反了州和聯邦憲法「宗教自由」的規定。他向州法院對鎮教育理事會提起了訴訟。原告的法律理由是,其一,將私人財產課稅而得來的公共基金用到有私人目的的部分人身上,這有違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之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其二,州法及細則強迫居民支付稅款以資助和維持天主教信仰的學校,這實際上是使用州的公權力資助教會學校,有悖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設立國教的規定及第十四條修正案。初審法院支持原告,認定被告無權補償家長的宗教教育費用。州上訴院改判,認為州法及實施細則並不違反州和聯邦憲法。此案最後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維持了上訴院的判決。

布萊克大法官代表多數意見撰寫了判決書。他認為本案的爭議點有二,第一,教育公共基金用於私立教會學校的交通費用,是對私人利益的特殊補貼,還是惠及全體居民的公共福利?如果是前者,那麼新澤西州的州法違憲;如果是後者,那麼州法不違憲。對此,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意見也不一致。多數大法官認為,公共基金用於補貼教會學校的往來交通費用,是否屬於提供公共福利,要看具體的情況。改善地方福利、提供新型公共服務、提升人民的一般福利,這是州政府正當的行為。這樣的做法,會使得原先個人的事務變成公共的事務,將公立學校的校車服務擴展到教會學校,就屬於此類性質。提供農民和房主的補貼和個人貸款,都是新類型的公共服務。大法官說,第十四條修正案並不限制州使用他們的權力去解決改善地方福利出現的新難題。

第二,將公共基金用於支付宗教教育的交通費用,是否可以認定州政府對宗教實施了一種財力上的支持?如果是,那麼州法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設國教」和「政教分離」條款。大法官稱,新澤西州不能違背憲法不設國教的條款,不能將稅收來的資金用於資助宣揚宗教信仰和信條的組織,但是,新澤西州也不能妨礙它的公民的宗教活動。州政府不能排除天主教徒、路德教徒、伊斯蘭教徒、洗禮派教徒、猶太教徒、衛理公會教徒、非信仰者、長老會教徒及任何信教者接受公共福利立法所提供的利益。大法官說,我們並非暗示州政府不能只為公共學校的學生提供交通,而是必須小心:為了保護公民免受國教之害,我們並不禁止新澤西州擴展其公共福利至無涉其宗教信仰的所有公民。第一修正案不禁止新澤西州將稅收款用於作為一般項目的教會學校的交通費用。基於上述理由,最高法院認為,新澤西州州法不違反憲法修正案,維持上訴院判決。

美國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度

以哲學的語言描述宗教自由可以是明晰的和精確的。人的本質就是自由,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做或者不做什麼事,不受外在的強制去做或者不做什麼事。自由有三個向度:對己,正直的生活;對世,免予他人的干涉;對他人,要妥協以求和平共處。宗教自由也合乎自由理念的一般思維模式,宗教自由觀演繹到法律的一般理論,就變成了憲法條文中的宗教自由條款。

但是,哲學與生活畢竟存在著距離,明晰的宗教自由界限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則模糊難辨。現代社會裡宗教的複雜性決定了宗教問題法律的複雜性和敏感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斯卡里大法官曾稱美國的宗教法律尺度「如此彈性,似乎既無所不包又空無一物」。他將現代法律中的宗教條款描述為「後半夜恐怖電影中的盜屍者,被虐殺埋葬之後,又從它的墳墓里坐起晃蕩,如此循環反覆」。一個七日創世教的教徒在一個盛行六天工作日的城市找不到工作,因為按照她的安息日信仰,星期六是不能工作的。她向該市提出失業救濟,市政當局不予支持。她提起了訴訟,稱她找不到工作是因為她的宗教信仰,如果城市不給她失業救濟,就是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一對摩門教的夫妻為自己兩個兒子的宗教傳道活動提供生活和旅行費用。在當年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他們試圖將此費用以宗教捐獻的名義從課稅所得中予以扣減,被稅務局否決。夫妻倆狀告稅務局,稱侵犯了他們的宗教自由。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經過近20年的努力,終於形成了一套確定宗教自由之法律限度的標準。第一,教徒的信仰屬於宗教的性質嗎?他的確真誠地信仰這個宗教嗎?第二,法律法規給教徒的宗教行為帶來了實質性的困難和負擔嗎?第三,如果宗教行為受限,那麼法律法規如此規定可以促進公共的利益嗎?第四,促進公共利益的規定是否給教徒提供一種可以選擇的替代方案?根據這四個標準,法官來確定當事人宗教自由的權利界限。在上述兩個例子中,七日創世教徒得到了支持,摩門教的夫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實際宗教違憲審查的案件中,這四個尺度往往簡化為兩種利益的考量:第一,州的立法給教徒的宗教活動帶來了負擔嗎?第二,州的立法是為了促進州的公共利益嗎?由此,宗教自由的違憲審查,保持了美國違憲審查的一般模式:原告受損與州利益增進之間的權衡,看一個完整的案件。田納西州霍金斯縣教育董事會選用了一套基礎教育的教材,在涉及宗教的部分,教材宣稱「每個人不必以特定的方式信仰上帝,任何確信超自然力的信仰都是可接受的得救方式」。基礎教材遭到了原旨主義基督教徒們的抗議,因為按照他們的信仰,「只有信仰耶穌基督才能夠得救」。他們認為,學校使用該教材違反了宗教自由的規定,侵犯了他們掌控自己孩子宗教教育的基本權利。教徒們對教育理事會提起了民權訴訟,要求允許他們的孩子免上使用此教材的課程,選用他們認可的其他州的教材。他們要求法院發出禁止令,禁止縣教育系統強制他們的孩子去上課,在課堂上閱讀和討論這些侵犯性教材的內容。教育理事會則要求法院駁回教徒們的要求。區初審支持了被告,認定該教材雖然與原告的信仰衝突,但並不侵犯原告的憲法權利。原告上訴至第六巡迴法院上訴庭,上訴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中,區法院認定強制使用教材侵犯了原告宗教自由的權利。法院命令學校允許學生「選擇性缺課」:閱讀課時,他們可以去自習室或圖書館,也可以在家接受他們父母的指導。教育理事會不服,上訴至第六巡迴法院。

巡迴法院最終支持了教育理事會,稱學校強制使用教材沒有侵犯原告的宗教自由。雖然教材的內容與原告的信仰有衝突,但是學生並沒有被強制去信奉或不信奉某種特定的宗教信仰或者宗教實踐,僅僅接觸衝突教義的材料不足以認定造成了原告宗教自由的煩擾。法院說,公立學校教育的目的是要教會學生基本的價值觀,灌輸他們在社會中能容忍不同觀念的公民素質。學校選用的教材就是為了完成這一教育目標而編寫的,它指導學生如何批判性地思考,如何形成自己的觀點。這些都是美國多元社會公民教育所需要的必要內容。法院認為,區法院判定「選擇性缺課」是不合適的,因為美國有200多個宗教組織,每個組織都有自己的宗教禁忌。如果他們都採取選擇性缺課的方式,那麼最終的結果將會導致一個碎片化的和無效的公立教育體系。巡迴法院判定,州提供私立教會學校學生的交通補貼,屬於一般公共福利,既不是補貼宗教,也不是偏袒宗教,不違反美國憲法中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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